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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大代表职责

发布时间: 2020-12-10 16:11:46

『壹』 人大代表的职责

人大代表职责抄,密切联系人民群众,深入了解社情民意,了解当前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征集全国和省两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议案、建议案,向国家机关部门反映人民呼声,提出意见和建议。同时,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相关知识和法律法规政策

『贰』 人大代表具有哪些法定权利和职责

1、言论免责。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我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各种会议包括全体会议、小组会议、代表团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主席团会议、常委会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当然,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闭会期间的言论,不在此范围。“不受法律追究”意味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引用任何法律、法规、规章来处理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上的发言和表决;任何旨在追究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上言行责任的规范性文件都是违宪的。而且实际上,对此还应作宽泛的理解,即代表的发言和表决,不仅不受法律的追究,也不能受党纪和政纪的处分
2、人身自由的特别保护。法律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县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刑事审判;代表如因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对代表采取除逮捕和刑事审判以外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也须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
3、给予代表履行职责所需的时间、经济保障、交通、通讯便利。

『叁』 人大代表的职责

人大代表的基本职责:人大代表应当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法行使代表职权,积极履行代表义务,充分发挥代表作用。
人大代表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实践“三个代表”,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人大代表要按时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自觉遵守大会纪律,依法认真行使大会期间的各项职权,审议各项工作报告并发表意见,积极提出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努力做好大会期间的工作。
人大代表应当积极参加闭会期间人大常委会组织的会议、视察、执法检查、调研、评议等活动,参加代表小组组织的活动,提出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协助人民政府推行工作 闭会期间代表参加活动的时间,省、市两级人大代表每年20天,县(市区)乡两级人大代表每年15天。 人大代表应当参加人大常委会和代表小组组织的学习培训、法制讲座等,努力提高自身素质。
人大代表要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经常走访联系选民,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人大代表要密切与选举单位的联系,积极参加原选举单位组织的各项代表活动,经常回原选举单位听取意见、报告执行代表职务的情况,自觉接受监督
人大代表应当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取得优异成绩,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肆』 人大代表具有哪些职责

附件1:人大代表职责 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是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代表通过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法律和法规赋予的职权,行使管理国家权力。 二、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一切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压制、打击报复。 三、代表个人或者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四、代表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安排进行视察,参加执法检查和评议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及其他代表活动。 代表可以持代表证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视察。被视察单位应当如实汇报情况,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改进工作。 五、代表可以按照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的原则,组成代表小组。代表小组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开展代表活动,其工要内容: (一)学习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二)进行调查研究; (三)开展视察和其它形式的代表活动,协助当地国家机关推行工作; (四)联系人民群众,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五)交流代表活动经验。 六、代表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法律、法规的实施;要密切联系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接受其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不在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所辖范围内工作、居住的代表,在任期内,至少到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参加一次代表活动。 六、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无特殊情况,每年离开其所在工作、生产岗位执行代表职务的时间市代表不少于十日,镇代表不少于七日。 七、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时,其所在单位必须给予时间保证和提供便利条件;其工资、奖金、补贴等福利待遇,均按在本单位正常出勤对待。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由本级财政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确定的标准,给予补贴。 八、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代表的权利,支持代表执行代表职务。阻碍、拒绝协助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或者对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代表打击报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理。九、对县级以上的各级代表,实施逮捕、刑事审判以及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执行机关必须报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才能执行。县级以上的各级代表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乡镇的代表被实施逮捕、刑事审判以及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执行机关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书面报告。 代表被执行机关限制人身自由时,应当主动表明代表身份,并有权向本级或者上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申诉,执行机关应当立即转交,不得压制。 十、代表因故不能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请假。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代表资格终止。
附件2:人大代表小组活动制度 一、为规范市、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小组(以下简称代表小组)的活动,更好地发挥代表小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市、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代表小组活动。 三、代表按照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的原则组成代表小组,每个代表小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1名,联络员1名,负责代表小组活动的组织和联络。代表小组开展活动相应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或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工作机构的指导。 四、代表小组的活动内容。 (一)学习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 (二)围绕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政府及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市委重大工作部署情况;承办单位办理落实代表的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情况;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市人大常委会的审议议题;重点民生工程建设情况开展视察调研活动。 (三)根据市人大常委会或镇人大主席团统一安排的会前视察、执法检查和评议工作,开展调查研究活动。 (四)加强代表与选民的联系,定期深入到原选举单位和选民中间,主动征求选民的意见和建议,采取多种方式经常听取和广泛收集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为参加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做好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准备工作。 (五)组织代表总结交流活动情况。组织代表交流向原选举单位述职的活动。 五、代表小组的活动方式。 (一)学习的方式。可采取代表小组或联组学习交流等形式,以提高代表法治意识和依法履职能力和水平。 (二)视察的方式。视察活动可采取会前视察、专题视察、联组视察和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等形式进行。 (三)调查研究和联系群众的方式。通过走访、座谈、调查等形式广泛了解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并协助政府推行工作。 (四)其他有利于履行职务的方式。 六、代表小组的活动制度。 (一)代表小组活动每季度不少于1次,每次活动的时间和方式可根据活动的内容确定。 (二)代表小组应当制定年度活动计划。制订活动计划要从实际出发,选准题目,注重实效。活动计划应经小组全体代表讨论确定,并相应送交市、镇人大代表工作机构备案。代表小组的活动一般应按计划进行,若遇情况变化和另行需要也可作适当调整。调整后应及时告知市、镇人大代表工作机构。 (三)代表小组应当建立代表参加小组活动登记制度、代表履职活动情况记录制度和年度总结交流制度。 (四)代表小组长或联络员应将活动的时间、地点和内容等事项提前一周通知每位代表和代表所在单位,以便活动顺利开展。 (五)代表小组开展视察或调研活动,可以听取被视察单位的工作汇报,可以实地察看情况,可以向被视察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视察结束后,小组长或联络员应及时综合代表的意见,形成视察或调研报告,相应送交市、镇人大代表工作机构。 七、代表小组的活动总结。(一)代表小组每半年对活动情况进行小结,并将总结材料相应送交市、镇人大代表工作机构。(二)代表小组应于年末组织代表填写《人大代表履职登记表》,汇总后相应送交市、镇人大代表工作机构。 (三)市人大代表小组要积极开展争创先进代表小组和代表履职先进个人的活动,及时报送代表活动情况和先进事迹材料,市人大常委会每年遴选部分小组和代表履职的先进事迹进行宣传。
附件4: 人大代表活动计划安排表 镇(区) 年 月 日时间活动内容参加人员备注
附件5:代表学习登记表时间主持人参加人员名单 学 习 内 容 附件6:市(镇) 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行职登记表( 年)代表姓名 现任职务 提出议案或建议(件) 撰写调研报告(篇) 参加代表活动(次) 联系走访选民(人次) 年度代表工作小结

『伍』 你作为一名人大代表,应怎样履行好自己的职责

作为一名人大代表,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就要做到:带头依法办事、密切联系专群众、认真出席人大属会议。

人大代表通过广泛联系群众,倾听群众呼声,体察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下情上达,上情下达,成为党和国家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纽带。

特别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之前,就将要审议的议题开展视察或调查,走访选举单位和选民,听取和收集群众的意见,为向大会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及意见作准备。在平时也要及时沟通人民群众与本级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5)县人大代表职责扩展阅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法律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法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人大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与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并接受人民监督。

『陆』 作为人大代表必须履行哪些职责

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权利有:(1)出席代表大会会议权,人大代表有权参加大会全体会议、代表团会议、小组会议及其它有关会议;(2)审议权,审议列入大会议程的各项议案和报告;(3)提议案权,可以提出属于本级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议案;(4)选举权,包括决定任免权。参加列入大会的选举事项,并可对提交大会讨论的候选人名单提出意见或提出新的候选人;(5)询问权,在审议议案和报告时,可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6)质询权,可向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质询案;(7)罢免权,可以提出对本级国家机关组成人员的罢免案;(8)提议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权;(9)表决权,可以对大会交付表决的议案、报告及有关事项或人事任免案表示愿意和选择;(10)提建议、批评和意见权。

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权利有:(1)组建代表小组开展代表活动权;(2)视察权;(3)持证视察权;(4)依法约见本级和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权;(5)提议临时召集代表大会会议权;(6)列席会议权;(7)参加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权;(8)提建议、批评和意见权。此外,人大代表被罢免时有申诉的权利,在执行代表职务时,享有人身特别保护权和言论免责权,并在时间、经济和物质上受到保障。

问:人大代表有哪些义务?

答:代表法中没有专章规定人大代表的义务,但对代表提出了要求,也就是代表应尽的义务,主要有五项:

一、要积极参加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依法行使代表职权;二、要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的机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三、要同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四、接受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并回答他们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提出的问题;五、要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进工作。

『柒』 人大代表 职责权利

(一)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

(二)依法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

(三)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四)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

(五)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表决;

(六)获得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所需的信息和各项保障;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条 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二)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做好会议期间的各项工作;

(三)积极参加统一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履职活动;

(四)加强履职学习和调查研究,不断提高执行代表职务的能力;

(五)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六)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捌』 人大代表应该履行什么职责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根本政治制度。

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

(二)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

(三)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四)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五)选举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

(六)选举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七)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八)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九)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十)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十一)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二)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十三)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四)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

(十五)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二)领导或者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

(三)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四)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五)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

(六)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七)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八)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九)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个别任免,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责的时候,从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表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上一级检察院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十)根据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的提名,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的任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十一)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批准任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任免,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决定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任免;

(十二)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职务;

(十三)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十四)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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