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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副厂长

发布时间: 2020-12-10 01:44:44

❶ 看 精武门 后的一些问题

1928年6月4日,张作霖被日军炸死在沈阳皇姑屯车站附近。

张作霖,字雨亭。1875年生,辽宁海城人。1902年被清政府收编,曾任新民府马队管带、东北巡防队前路统领。袁世凯任临时大总统后任师长。
1916年任奉天督军兼省长。1918年任东三省巡阅使,成为奉系军阀首领。1920年联合直系军阀,推翻段祺瑞的皖系政府。次年兼任蒙疆经略使,节制热、察、绥三特区都统,1922年第一次直奉战争失败后退回关外。自任东三省自治保安司令。宣布东三省独立。

1924年联合段祺瑞、冯玉祥在第二次直奉战争中打败直系,控制北京政府。4月蒋介石率军北伐,张作霖节节失利。为了保持实力,5月30日,张作霖召集张作相、孙传芳、杨宇霆,张学良举行会议,决定下达退却令,6月1日下午,张作霖在怀仁堂与外交团告别。2日,张作霖发表了“出关通电”,宣告“退出京师”。张作霖退出北京之前,日本军部特别是日本关东军,坚决主张“为伸张日本的在满权益,必须使用武力”。河本大作认为:“一定要杀死头目,看透了除此以外,没有解决满蒙畏题的办法。”关东军司令官村岗长太郎中将决定:“干掉张作霖。”

张作霖为防意外,先宣布6月1日启程,后改为2日,最后在3日离京。张离京前,日本驻北京公使芳泽谦吉到中南海逼张作霖在《日张密约》上签字。张作霖拒不接见,高声大骂:“日本人不够朋友,竟在人家危急时候,掐脖子要好处,我张作霖最讨厌这种办法;我是东北人,东北是我的家乡,祖父母的坟地所在地,我不能出卖东北,以免后代骂我张作霖是卖国贼,我什么也不怕,我这个臭皮囊早就不打算要了!”芳泽在会客厅里坐立不安。

3日晚6时,张作霖乘坐由奉天迫击炮厂厂长沙顿驾驶的在英国定制的黄色大型厚钢板防弹汽车,开往火车站。随行的人员有靳云鹏、潘复、何丰林、刘哲、莫德惠、于国翰、阎泽溥、杨毓殉、张作霖的六姨太太和三儿子张学增、日籍顾问町野和仪我等人。张作霖专车共22节,张作霖乘坐的80号包车在中间,包车厢后是餐车,前边是两节蓝钢车、潘复、刘哲、莫德惠、于国翰等在两节蓝钢车中。专车前面还有一列压道车。晚8时,专车从北京车站开出。4日清晨,日本驻奉天总领事林久治郎很早就起床,站在自己住的房屋顶上,用望远镜观察三洞桥。

5点23分,当张作霖乘坐的专车钻进京奉铁路和南满铁路交叉处的三洞桥时,日本关东军东船铁男大尉按下电钮,一声巨响,三洞桥中间的一座花岗岩石的桥墩被炸开,桥上的钢轨、桥梁被炸得弯弯曲曲,抛上天空、张作霖的专车被炸得只剩一个底盘。吴俊升被炸得血肉模糊,头顶穿入一个大铁钉,脑浆外溢,当即死亡;张作霖被炸出三丈多远,咽喉破裂;日籍顾问仪我满面是血,抱头大叫;校尉处长温守善被埋在碎木下面;周大文炸破了手;六姨太太炸掉了脚趾头;莫德惠受了伤。奉天省长刘尚清闻讯赶到现场。张作霖被救至沈阳“大帅府”时已奄奄一息。死前张对卢夫人说:“告诉小六子(张学良的乳名),以国家为重,好好地干吧!我这个臭皮囊不算什么,叫小六子快回沈阳。”

张作霖专列被炸后,东北政局立呈险兆。6月5日深夜,奉军兵车在锦州、榆关之间脱轨倾覆,京奉路一度中断。10日、12日,奉天城内接连发生投掷炸弹事件。政治流言四起,日本在东北复辟清廷之说甚嚣尘上。同时,关东军云集奉天。举行军事演习,高唱“南满是我们的家乡”。

报刊评论说:“观其耀武扬威之情,似有跃跃欲试之心。”

为防止日军乘机举动,奉天当局决定对张作霖之死秘不发丧,发表通电称:主座“身受微伤,精神尚好”,“省城亦安谧如常”。大帅府邸依然灯火通明,“烟霞”阵阵。杜医官每日仍按时到府上班,填写病案。给房每日三餐仍按时送饭进去,家人一律不啼哭,不穿孝服。日方天天派人“慰问求见”,均被“婉言谢绝”。主持家政的五夫人浓妆艳抹,与前来窥探虚实的日本太太们从容周旋。同时,奉天当局下令全城戒严以稳定局势,并要求日方严格管束浪人,以免扰乱社会治安,6月11日,奉天省长刘尚清致电南京国民政府,表示愿服从南京政府,悬挂青天白日旗,希望勿对东三省用兵。由于日军不知张作霖是否毙命,未敢冒然行动。直至张学良潜回东北,就任奉天军务督办之后,才于21日公布张作霖死讯。关东军武装侵略东北的阴谋未能得逞。6日,奉军奉命向东北退却。

❷ 株洲塑料五厂厂长闯进别人家里打人属于什么性质

打人就应该属于扰乱社会治安罪的处置,

特别是私闯民宅进去打人情情恶劣,

应该加以民事责任或者是刑事责任来追究,这样子可能会更加处罚,严重一些。

❸ 企业治安管理条例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维护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和科研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贯彻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应当突出保护单位内人员的人身安全,单位不得以经济效益、财产安全或者其他任何借口忽视人身安全。

第三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指导、监督全国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导、检查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指导、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及时解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领导,督促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并及时协调解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负责。
第六条单位应当根据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治安保卫人员。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设置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并将治安保卫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情况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

第七条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要求是:
(一)有适应单位具体情况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措施和必要的治安防范设施;
(二)单位范围内的治安保卫情况有人检查,重要部位得到重点保护,治安隐患及时得到排查;
(三)单位范围内的治安隐患和问题及时得到处理,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及时得到处置。
第八条单位制定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门卫、值班、巡查制度;
(二)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等场所的安全管理制度;
(三)现金、票据、印鉴、有价证券等重要物品使用、保管、储存、运输的安全管理制度;
(四)单位内部的消防、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五)治安防范教育培训制度;
(六)单位内部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报告制度;
(七)治安保卫工作检查、考核及奖惩制度;
(八)存放有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传染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和传染性菌种、毒种以及武器弹药的单位,还应当有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九)其他有关的治安保卫制度。
单位制定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相抵触。
第九条单位内部治安保卫人员应当接受有关法律知识和治安保卫业务、技能以及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考核。
第十条单位内部治安保卫人员应当依法、文明履行职责,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治安保卫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十一条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治安保卫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治安防范宣传教育,并落实本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
(二)根据需要,检查进入本单位人员的证件,登记出入的物品和车辆;
三)在单位范围内进行治安防范巡逻和检查,建立巡逻、检查和治安隐患整改记录;
四)维护单位内部的治安秩序,制止发生在本单位的违法行为,对难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以及发生的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报警,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处置工作;
(五)督促落实单位内部治安防范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第十二条在单位管理范围内的人员,应当遵守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

❹ 集体企业解散员工待遇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1991年9月9月国务院令第88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巩固和发展,明确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其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城镇的各种行业、各种组织形式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但乡村农民集体举办的企业除外。
第三条 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一个基本组成部分,国家鼓励和扶持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发展。
第四条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集体企业)是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实行共同劳动、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组织。
前款所称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应当符合下列中任一项的规定:
(一)本集体企业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二)集体企业的联合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三)投资主体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集体企业,其中前(一)、(二)项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应当占主导地位。本项所称主导地位,是指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占企业全部财产的比例,一般情况下应不低于51%,特殊情况经过原审批部门批准,可以适当降低。
第五条 集体企业应当遵循的原则是:自愿组合、自筹资金、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民主管理,集体积累、自主支配,按劳分配、入股分红。
集体企业应当发扬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精神,走互助合作、共同富裕的道路。
第六条 集体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集体企业的财产及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七条 集体企业的任务是:根据市场和社会需求,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发展商品生产,扩大商品经营,开展社会服务,创造财富,增加积累,不断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繁荣社会主义经济。
第八条 集体企业的职工是企业的主人,依照法律、法规和集体企业章程行使管理企业的权力。集体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九条 集体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民主管理。职工(代表)大会是集体企业的权力机构,由其选举和罢免企业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集体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
集体企业职工的民主管理权和厂长(经理)依法行使职权,均受法律保护。
第十条 中国共产党在集体企业的基层组织是集体企业的政治领导核心,领导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
第十一条 集体企业的工会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编辑本段]第二章 集体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十二条 集体企业的设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名称、组织机构和企业章程;
(二)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必要的设施并符合规定的安全卫生条件;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其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数额和从业人员;
(四)有明确的经营范围;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集体企业章程必须载明下列事项:
(一)企业名称和住所;
(二)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三)注册资金;
(四)资金来源和投资方式;
(五)收入分配方式;
(六)组织机构及其职权和议事规则;
(七)职工加入和退出企业的条件和程序;
(八)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九)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程序及其职权范围;
(十)企业终止的条件和程序;
(十一)章程的修订程序;
(十二)章程订立日期;
(十三)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设立集体企业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并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后,方得开始生产经营活动。
设立集体企业的审批部门,法律、法规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集体企业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 集体企业的合并、分立、停业、迁移或者主要登记事项的变更,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由企业提出申请,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依法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 集体企业的合并和分立,应当遵照自愿平等的原则,由有关各方依法签订协议,处理好债权债务、其他财产关系和遗留问题,妥善安置企业人员。
合并、分立前的集体企业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分立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第十七条 集体企业有下列原因之一的,应当予以终止:
(一)企业无法继续经营而申请解散,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二)依法被撤销;
(三)依法宣告破产;
(四)其他原因。
第十八条 集体企业终止,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清算企业财产。企业财产按下列程序清偿各种债务和费用:
(一)清算工作所需各项费用;
(二)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三)所欠税款;
(四)所欠银行和信用合作社贷款以及其他债务。
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第十九条 集体企业财产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有国家、本企业外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本企业职工个人投资入股的,应当依照其投资入股金额占企业总资产的比例,从企业剩余财产中按相同的比例偿还;
(二)其余财产,由企业上级管理机构作为该企业职工待业和养老救济、就业安置和职业培训等费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条 集体企业终止,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
[编辑本段]第三章 集体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集体企业在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范围内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其全部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拒绝任何形式的平调;
(二)自主安排生产、经营、服务活动;
(三)除国家规定由物价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控制价格的以外,企业有权自行确定产品价格、劳务价格;
(四)企业有权依照国家规定与外商谈判并签订合同,提取和使用分成的外汇收入;
(五)依照国家信贷政策的规定向有关专业银行申请贷款;
(六)依照国家规定确定适合本企业情况的经济责任制形式、工资形式和奖金、分红办法;
(七)享受国家政策规定的各种优惠待遇;
(八)吸收职工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个人集资入股,与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联营,向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投资,持有其他企业的股份;
(九)按照国家规定决定本企业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劳动组织形式和用工办法,录用和辞退职工;
(十)奖惩职工。
第二十二条 集体企业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国家计划指导;
(二)依法缴纳税金和交纳费用;
(三)依法履行合同;
(四)改善经营管理,推进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
(五)保证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对用户和消费者负责;
(六)贯彻安全生产制度,萝实劳动保护和环境保护措施;
(七)做好企业内部的安全保卫工作;
(八)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尊重职工的民主管理权利,改善劳动条件,做好计划生育工作,提高职工物质文化生活水平;
(九)加强对职工的思想政治教育、法制教育、国防教育、科学文化教育和技术业务培训,提高职工队伍素质。
第二十三条 集体企业有权按照国家规定自愿组建、参加和退出集体企业的联合经营组织,并依照该联合经济组织的章程规定,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编辑本段]第四章 职工和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十四条 凡本人提出申请,承认并遵守集体企业章程,被企业招收,即可成为该集体企业的职工。
第二十五条 职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集体企业内享有下列权利:
(一)企业各级管理职务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企业民主管理,监督企业各项活动和管理人员的工作;
(三)参加劳动并享受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医疗保健和休息、休假的权利;
(四)接受职工技术教育和培训,按照国家规定评定业务技术职称;
(五)辞职;
(六)享受退休养老待遇;
(七)其他权利。
第二十六条 职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集体企业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以企业主人的态度从事劳动,做好本职工作;
(二)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任务;
(三)维护企业的集体利益;
(四)努力学习政治、文化和科技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五)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七条 集体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一)一百人以下的集体企业,建立职工大会制度;
(二)三百人以上的集体企业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三)一百人以上三百人以下的集体企业,建立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由企业自定。
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职工选举产生。代表应当是思想进步、工作积极、联系群众、有参加民主管理能力的职工。
第二十八条 集体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在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集体企业章程;
(二)按照国家规定选举、罢免、聘用、解聘厂长(经理)、副厂长(副经理);
(三)审议厂长(经理)提交的各项议案,决定企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四)审议并决定企业职工工资形式、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和分红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五)审议并决定企业的职工奖惩办法和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六)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依照企业章程规定定期召开,但每年不得少于两次。
第三十条 集体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可以设立常设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工作。
常设机构的人员组成、产生方式、职权范围及名称,由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报上级管理机构备案。
[编辑本段]第五章 厂长(经理)
第三十一条 集体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厂长(经理)对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负责,是集体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厂长(经理)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或者招聘产生。选举和招聘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由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投资开办的集体企业,其厂长(经理)可以由该联合经济组织任免。
投资主体多元化的集体企业,其中国家投资达到一定比例的,其厂长(经理)可以由上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
第三十三条 厂长(经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懂得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坚持企业的社会主义经营方向;
(二)熟悉本行业业务,善于经营管理,有组织领导能力;
(三)热爱集体,廉洁奉公,联系群众,有民主作风;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四条 厂长(经理)在法律、法规的规定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和组织企业日常生产经营和行政工作;
(二)主持编制并向职工(代表)大会提出企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固定资产投资方案;
(三)主持编制并向职工(代表)大会提出企业机构设置的方案,决定劳动组织的调整方案;
(四)按照国家规定任免或者聘任、解聘企业中层行政领导干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提出企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
(六)提出企业的经济责任制方案、工资调整方案、劳动保护措施方案、奖惩办法和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七)奖惩职工;
(八)遇到特殊情况时,提出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建议;
(九)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 厂长(经理)有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组织职工完成企业生产经营任务和各项经济技术指标,推进企业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增强企业发展能力;
(三)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坚持民主理财,定期向职工公布财务帐目;
(四)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和职工在企业内的正当权利;
(五)办好职工生活福利和逐步开展职工养老、待业等保险;
(六)组织落实安全卫生措施,实现安全文明生产;
(七)定期向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并接受监督;
(八)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编辑本段]第六章 财产管理和收益分配
第三十六条 集体企业应当按照本章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明确其财产所有权的归属。
第三十七条 集体企业的公共积累,归本企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第三十八条 集体企业的联合经济组织的投资,归该联合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设立的互助合作基金,应当主要用于该组织范围内发展生产和推进共同富裕。
第三十九条 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扶持下设立的集体企业,其扶持资金可按下列办法之一处理:
(一)作为企业向扶持单位的借用款,按双方约定的方法和期限由企业归还扶持单位;
(二)作为扶持单位对企业的投资,按其投资占企业总资产的比例,参与企业的利润分配。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的扶持资金的来源,必须符合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与其扶持设立的集体企业,应当明确划清产权和财务关系。扶持单位不得干预集体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集体企业也不得依赖扶持单位。
第四十条 职工股金,归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十一条 集体企业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投资,归投资者所有。
第四十二条 职工股金和集体企业吸收的各种投资,投资者可以依法转让或者继承。
第四十三条 集体企业必须保证财产的完整性,合理使用、有效经营企业的财产。
第四十四条 集体企业的收益分配,必须遵循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原则。
第四十五条 集体企业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接受审计监督,加强企业内部的财务管理。
第四十六条 集体企业的税后利润,由企业依法自主支配。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确定公积金、公益金、劳动分红和股金分红的比例。
第四十七条 集体企业职工的劳动报酬必须坚持按劳分配的原则。具体分配形式和办法由企业自行确定。
第四十八条 集体企业的股金分红要同企业盈亏相结合。企业盈利,按股分红;企业亏损、在未弥补亏损之前,不得分红。
第四十九条 集体企业必须依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养老、待业等保险基金。职工养老、待业等保险基金按国家规定在征收所得税前提取,专项储存,专款专用。
[编辑本段]第七章 集体企业和政府的关系
第五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发展城镇集体经济纳入各级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从各方面给予扶持和指导,保障城镇集体经济的健康发展。
第五十一条 国务院城镇集体经济的主管机构,负责全国城镇集体经济的宏观指导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拟订城镇集体经济的发展政策和法律法规,协调全国城镇集体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组织有关方面监督、检查集体企业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
第五十二条 市(含县级市,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镇集体经济发展的需要,确定城镇集体企业的指导部门,加强对集体企业的政策指导,协调当地城镇集体经济发展中的问题,组织有关方面监督、检查集体企业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
第五十三条 政府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业集体企业的行业指导和管理工作。
第五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对集体企业进行监督和提供服务。
第五十五条 国家保护集体企业的合法权益。
任何政府部门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集体企业的集体所有制性质和损害集体企业的财产所有权,不得向集体企业摊派人力、物力、财力,不得干预集体企业的生产经营和民主管理。
[编辑本段]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集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一)未经审批和核准登记,以集体企业名义进行活动的;
(二)登记时弄虚作假或者不按规定申请变更登记的;
(三)违反核准登记事项或者超越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
(四)利用分立、合并、终止和清算等行为抽逃资金、隐匿和私分财产的;
(五)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十七条 集体企业因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给用户和消费者造成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集体企业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向集体企业推派或者侵吞、挪用集体企业财产的,必须赔偿。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主管机关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集体企业领导人员滥用职权,侵犯职工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由上级管理机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职工进行报复陷害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集体企业的领导人员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因工作过失给企业造成损失的,由企业的上级管理机构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的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
集体企业的领导人员和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集体企业财产、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集体企业违反本条例有关集体企业领导人员的产生、罢免条件和程序规定的,上级管理机构应当予以纠正,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集体企业上级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有关集体企业领导人员产生、罢免条件和程序规定的,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应当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六十二条 阻碍集体企业领导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 扰乱集体企业的秩序,致使生产、营业、工作不能正常进行或者无法进行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本段]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的组建和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十五条 集体所有制的各类公司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公司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十六条 城镇中的文教、卫生、科研等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参照本条例执行。
供销合作社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十七条 劳动就业服务性集体企业应当遵循本条例规定的原则,具体管理办法按国务院发布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执行。
集中安置残疾人员的福利性集体企业的管理办法,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另行制定。
第六十八条 军队扶持开办的集体企业的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根据本条例规定的原则另行制定。
第六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条例并结合本地区、本行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条例的实施细则。
第七十条 本条例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❺ 治安,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怎么写

1.消防安全委员会
1.1主任:(总经理:消防安全责任人)
副主任:(生产副厂长:负生产方面的消防安全责任)
(机电设备副厂长:负机电设备维修方面的消防安全责任)
(总工程师:负工艺技术化验方面的消防安全责任)
1.2委员:公司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负各自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安全责任)
1.3日常业务工作:由安全部负责。
2.工作职责
2.1贯彻落实上级关于消防安全工作的精神、指示和要求;并对贯彻情况实施监督。
2.2定期组织消防安全综合性大检查;对各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综合评价和考核。
2.3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举办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的灭火、应急疏散预案进行评审;并对演练工作进行指导。
2.4对危险性较大的火险隐患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并对消防安全工作中的疑难问题,负责各方协调处理。
2.5负责消防安全先进经验的推广和奖惩工作。
3.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
3.1公司总经理为消防安全责任人、安全部主管为消防安全管理人,主管公司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管理与指导。
3.2各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设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未设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4.消防安全责任
各单位应按照“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和“谁主管,谁负责”及消防安全管理实行“属地管理”的工作原则,逐级分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重点消防安全单位或者部位的消防安全责任要具体落实到每个人。
5.具体消防管理要求
5.1按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消防器材管理制度》、《动火安全消防管理规定》、《药剂库安全防火制度》、《库房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等有关规章制度执行。
5.2按《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消防演练组织实施方案》和各类分项预案执行。
5.3按《公司级安全生产综合考评标准》、《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和《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实施细则等有关考核制度执行。
有关各级消防责任人(消防指挥员):各单位领导,消防管理人:安全员;生产人员、维修等辅助人员,均可为义务消防队员。根据实际情况编写就可以了。
消防应急预案组织机构及启动程序

一、组织机构
火场总指挥
↑↓
通讯联络组
↑↓
灭火行动组 疏散引导组 安全救护组 保卫警戒组
二、启动程序
各单位一旦发生火灾,发现火灾人应立即呼救并拨打“8或9”调度电话,有对讲机的人员可直接呼救,还可用手机形式报告有关领导;接到火警后,由指挥人员根据火灾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报“119”救援。起火部位的员工应在1分钟内形成第一灭火力量,应采取如下措施:
1.火灾报警人应采用最快的方式向消防控制室(集控室)或有关领导报火警。
2.消防设施、灭火器附近的员工,使用现场消火栓、消防井、灭火器等器材灭火。
3.疏散通道或安全出口附近的员工引导人员疏散。
火灾确认后,各单位领导或消防控制室应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在3分钟内形成第二灭火力量,采取如下措施:
3.1通讯联络组按照预案要求通知灭火组人员和有关领导赶赴火场,必要时与消防队保持联络。向火场指挥员报告火灾情况,将火场指挥员的指令下达给有关部门或员工。
3.2灭火行动组根据火场情况使用本单位的消防设施和器材扑救初期火灾,阻止火势蔓延。
3.3疏散引导组按分工组织引导现场人员疏散至安全地带。
3.4安全救援组视伤情拨打“120”请求急救,并协助抢救、护送受伤人员。
3.5保卫警戒组阻止无关人员进入火场,维护火场秩序。

❻ 治安拘留影响考基层干警吗急!!!!

一般说治安拘留不会影响的只有刑事案件才会影响
不过最近几年公务员竞争这么回激烈 根正苗红的还要不过来答 还会考虑你这个有污点的人吗

但是凡事都不是绝对的
你如果就是想消掉案底 , 那你就得花钱平事了 一般公安局长就能办事
几万估计就可以了

我同学的哥们有一年销案底就是花钱办的

❼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由哪个部门确定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确定。

❽ 受到治安或者刑事处分的人可以担任国有企业董事吗

受到抄治安或者刑事处分的人不可以袭担任国有企业董事,在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公司法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了5种情况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管人才,没有涉及受过治安处罚的情况.因此,受过治安处罚的人可以担任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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