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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人员职责分工

发布时间: 2020-12-09 07:51:28

㈠ 您好,有没有种植专业合作社的财务制度办税务登记证需要本公司的财力制度

谯城区众帮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财务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和规范合作社财务,维护合作社和社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合作社章程,制定本制度。
一、财务机构及职责
合作社设立财务室,分别设会计、出纳。其职责是:
(一)负责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工作。
(二)核算经营业务的发生、记录和反映生产经营活动。
(三)编制会计报表,正确反映合作社经营成果。
(四)坚守财经纪律,抵制侵犯、平调、挪用合作社财产。
二、货币资金的管理。
(一)现金管理实行备用金制度。为了确保合作社组织正常开展工作,按照现金管理制度的规定核定1000元以下的备用金,用作合作社日常零星开支。
(二)银行存款实行备查制度。每月核定与银行对帐一次,合作社不准出租、出借银行账户;不准签发空头或远期支票;不准套用银行信用;票据的保管、审批、签发、领用要完全分开,各负专责。
三、固定资产的管理。
(一)专人专账管理。固定资产要指定专人负责,做到账实相符。
(二)清理管理。应当对固定资产每年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
(三)变卖管理。变卖或处理固定资产,应由合作社理事会集体研究变卖方案,报县农经站评估确认,再提交社员(或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方可变卖固定资产。
四、对外投资的管理。
对外投资用现金、实物无形资产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投资、必须经理事会研究同意方可投资。投资时应办理书面协议。
五、收入与支出的管理。
(一)收入管理。合作社对收入管理范围:
1、社员会费;
2、社员股金;
3、提留的公积金、公益金、教育基金、风险基金等;
4、兴办经济实体的利润收入;
5、接受的捐赠款物;
6、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扶持资金;
7、其他。
(二)支出管理。合作社在经营和管理过程中的费用开支范围,严格执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计入成本。费用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1、合作社日常办公费;
2、本社经营所发生的经营性支出;
3、科研、咨询、培训、推介和宣传教育等开支;
4、职工工资和福利费用;
5、本社福利事业支出和对特别困难社员的补助;
6、社员和职工的物质奖励;
7、其他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支出。
(三)本社接受内外部无偿资助。均按收时的现值入账,作为本社的共有资产并折股量化到社员,社员退社属自动放弃共有资产。
(四)本社税后利润按一定比例提取公积金、公益金、教育基金、风险基金。
六、本制度从2012年5月1日起执行。

㈡ 土鸡养殖合作社鸡病技术人员职责

疾病诊疗,养殖管理。预防方案,制定科学合理的养殖模式。

㈢ 农村合作社总经理负责什么工作

一般称总经理的岗位,应该是企业的高管,负责企业的运营及行政管理职责,有的是从企业的员工选拔,也有的是职业经理人。

㈣ 农民专业合作社监事会有哪些职权

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监督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设执行监事的,不再设回监事会。

执行监答事或者监事会,由成员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对成员大会负责。执行监事或监事会的职权由合作社章程具体规定,通常包括:监督、检查合作社的财务状况,对理事长或者理事会、经理等管理人员的职务行为进行监督,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设立执行监事或监事会,是为加强合作社的内部监督,防止合作社的有关负责人滥用职权。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设置一名执行监事,也可以由多人组成监事会,还可以不设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而由成员大会直接进行监督,以体现民主管理中成员的核心地位和作用。合作社是否设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应根据需要而定,在章程中加以规定,并在章程中规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的任期和议事规则。

㈤ 农牧专业合作社成员职责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本社由【注:全部发起人姓名或名称】等人发起,于年月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社名称: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 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 【注:理事长姓名】。

本社住所:,邮政编码:。

(一)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

(二)组织收购、销售成员生产的产品;

(三)开展成员所需的运输、贮藏、加工、包装等服务;

(四)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等。

上述内容应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中规定的主要业务内容相符。】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

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二章成员

【注: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还可以规定入社成员的其他条件,如: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或经营服务能力等。具体可表述为:养殖规模达到以上或者种植规模达到以上,……等。】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四)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权利。【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 以上或者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占本社总交易量(额)百分之 以上的成员,在本社等事项【注:如,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事项】决策方面,最多享有票的附加表决权【注: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依法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六)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消已认购或已认购但尚未缴清的出资额;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消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的债务;

(七)承担本社的亏损;

(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义务。【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一)主动要求退社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个月内【注:不应超过三个月】,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注:也可以依照退社时与本社的约定确定】。

(一)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三)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本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的,须对本社作出相应赔偿。

第三章组织机构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注:如设立理事会此项可删除】;

(四)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

(五)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六)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八)审议批准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

(九)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

(十一)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

(十二)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注:成员总数达到一百五十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设立成员代表大会。如不设立,此条可删除】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二)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注:如不设立执行监事或监事会,此项可删除】

(三)理事会提议;

(四)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理事长【注:或者理事会】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召集临时成员大会的,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在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成员大会。【注:如不设立执行监事或监事会,此款可删除】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改变成员出资标准,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意见及表决权数,在成员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

(六)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理事会【注:或者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三)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四)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五)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六)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七)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注:如不设立理事会此项可删除】;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九)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注: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设立理事会。如不设立理事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中的相关内容可删除。】

监事会【注:或者执行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

(三)监督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成员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

(四)向成员大会提出年度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额)情况;

(八)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卸任理事须待卸任年后【注:填写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理事长任期】方能当选监事。

【注: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设执行监事和监事会。如不设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相关内容可删除。】

(一)主持本社的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经营管理制度;

(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五)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六)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本社理事长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经理。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五)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所得的收入,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财务管理

本社财会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

(一)成员出资;

(二)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五)他人捐赠款;

(六)其他资金。

经理事长【注:或者理事会】审核,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成员出资可以转让给本社其他成员。

【注: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提取公积金。】

【注: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提取公益金。】

(一)按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注:依法不低于百分之六十,具体比例由成员大会讨论决定】;

(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并记载在成员个人账户中。

本社的债务用本社公积金或者盈余清偿,不足部分依照成员个人账户中记载的财产份额,按比例分担,但不超过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第五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一)本社成员人数少于五人;

(二)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本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

(五)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六)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一)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所欠款项;

(二)所欠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

(三)所欠税款;

(四)所欠其它债务;

(五)归还成员出资、公积金;

(六)按清算方案分配剩余财产。

清算方案须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本社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六章附则

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

㈥ 合作社辅导员有哪些工作职责

《规程》第八条规定了合作社辅导员应当遵循“引导不强迫、支持不包办、服务不干预”的工作原则,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1)宣传合作社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2)指导合作社发起筹备和设立工作,协助指导合作社明确业务范围,编写合作社成员名册;

(3)协助指导合作社起草章程,设立组织机构,召开设立大会;

(4)为合作社申请工商登记提供咨询服务;

(5)指导合作社根据生产发展需要确定经营服务内容,设立必要的工作机构,选配工作人员,制订工作计划;

(6)指导合作社开展规范化建设,帮助建立健全民主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收益分配制度、岗位责任等内部管理制度;

(7)辅导合作社财务会计工作、成员账户设置和年度会计报表汇总上报工作;

(8)指导合作社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实行标准化生产,规范生产档案记录,推行农产品产地编码制度,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和自律性检验检测制度,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地理标志等认证认定;

(9)指导合作社开拓产品市场,提高市场谈判和营销能力,开展品牌化经营,注册商标,组织合作社参加名牌产品和著名商标评比认定,推荐合作社参加宣传推介活动,指导合作社运用互联网进行产品展示及发布供求信息;

(10)协助指导合作社申报承担国家有关涉农项目,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根据有关授权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

(11)做好对合作社日常运行情况的监测分析工作,及时上报统计信息;

(12)总结上报合作社的典型案例和成功经验;

(13)参加主管部门举办的业务培训;

(14)完成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合作社辅导员应当采取组织培训和上门指导相结合的工作方式为合作社提供服务。辅导员应当根据农业生产经营活动规律合理安排培训时间,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合作社理事长或成员培训,形成培训工作笔记。每季度为合作社上门指导服务不得少于3次。

㈦ 现在的蔬菜种植合作社的主要职责是独立的公司还是众多种植户集中在一起的组织

合作社运营的方式有多种形式,有个人,有村干部,也有超市采购集团,好处内是所生产的容 蔬菜有定向性,不怕卖不了,至于资金,就看运作方法了,比如你自己操作的话,和菜户+超市商量好,和超市商量好或者自己投入一些资金运作,你为大家做了好事,也赚一些辛苦钱。

㈧ 农民专业合作社监事会有哪些职权

执行监事或者监抄事会是袭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监督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设执行监事的,不再设监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由成员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对成员大会负责。执行监事或监事会的职权由合作社章程具体规定,通常包括:监督、检查合作社的财务状况,对理事长或者理事会、经理等管理人员的职务行为进行监督,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设立执行监事或监事会,是为加强合作社的内部监督,防止合作社的有关负责人滥用职权。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设置一名执行监事,也可以由多人组成监事会,还可以不设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而由成员大会直接进行监督,以体现民主管理中成员的核心地位和作用。合作社是否设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应根据需要而定,在章程中加以规定,并在章程中规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的任期和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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㈨ 养猪合作社的规章制度,利益风险是如何分配

一、社员(代表)大会制度
一、为了保护合作社社员的合法权益,体现民主管理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农业部令第4号),特制定本制度。
二、社员(代表)大会由全体社员(代表)组成,是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
三、社员大会职责:
1、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3、决定社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
4、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5、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7、审议批准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
8、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9、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做出决议;
10、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
11、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社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12、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
四、社员代表从全体社员中选举产生,每10名社员选举产生一名社员代表,组成社员代表大会。社员代表大会履行社员大会的全部职权,社员代表任期2年,可以连选连任。
五、社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二次。
六、合作社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出席人数应当达到社员(代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
七、社员(代表)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应当由本社社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做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的决议应当由本社社员表决权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八、遇下列情况,可以临时召开社员(代表)大会:
1、百分之三十以上的社员提议;
2、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
3、理事会提议;
4、社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
九、社员(代表)大会对有关议案进行表决时,实行“一人一票”制。社员(代表)因故不能参加时,可书面委托社员代理,一个社员最多只能代理两个社员。
十、社员(代表)大会所议事项要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社员、理事、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二、理事会工作制度
一、为了规范理事会的行为,促进合作社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农业部令第4号),特制定本制度。
二、理事会是合作社的执行机构,对社员大会负责。
三、理事会由3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成员由社员(代表)大会从本社社员中选举产生,任期2年,理事长任期1年,可连选连任。
四、理事会职责:
1、组织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决议;
2、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社员(代表)大会审议;
3、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社员(代表)大会审议;
4、组织开展社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5、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6、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7、决定社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8、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9、履行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五、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
六、社员(代表)大会从本社社员中选举产生1名理事长,依照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七、理事长是本社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职责:
1、主持社员(代表)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2、签署本社社员出资证明;
3、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书;
4、组织实施社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5、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
6、履行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八、理事会接到监事会质询或建议的书面通知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九、理事会所议事项要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三、监事会工作制度
一、为了规范监事会行为,促进合作社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农业部令第4号),特制定本制度。
二、监事会是合作社的监督机构,代表全体社员监督合作社的财务和业务执行情况。
三、监事会由5人组成,设监事长一人。监事会成员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合作社理事、监事不得互相兼任。
四、监事会职责:
1、监督理事会对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2、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
3、监督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成员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
4、向社员(代表)大会提出年度监察报告;
5、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6、提议召开临时社员(代表)大会;
7、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额)情况;
8、履行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五、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监事长因故不能召集会议时,可以委托其他监事召集。
六、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方能生效。
七、监事会所议事项要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也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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