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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与治安法冲突

发布时间: 2020-12-09 06:29:51

❶ 请问刑法,行政法,和治安管理条例有什么本质区别

治安管理条例已经废除改为治安管理处罚法了,治安管理处罚法也属于行政法类。你的问内题直接就归于容刑法和行政法的区别。
简言之,刑法所规定的行为是犯罪行为,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构成刑事犯罪后按照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公安立案,检察院公诉,法院判决,监狱等司法机关执行。
而行政法主要有两类,一类是便于行政机关管理公民,如治安管理处罚法;另一种是便于维护公民权利提供救济,如行政复议法等。行政主体是行政机关。你提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主要是解决那些有一定社会危害性但尚构不成犯罪的行为,通俗点就是小打小闹,这时候只需要由公安机关一家就可以做出处罚决定,而不需要移交司法机关。

❷ 开鸡店刑法和治安法怎么界定

1.卖淫为行政处罚15日处理
2.刑事就涉及组织她人卖淫容留她人卖淫教唆她人卖淫
3.刑法涉及刑事问题属于刑事拘留最终刑责归法院审判 治安属于行政问题归公安机关打击处理决定拘留所时间

❸ 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条例有冲突怎么回事,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和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治安管理应该是针对危害范围小,尚未造成社会事件,并未构成犯罪的。而刑法是针对危害性大、已经构成犯罪的。

❹ 关于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适用

犯罪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本质上有不同。
《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据此,犯罪的特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二)刑事违法
(三)应受刑罚惩罚性
犯罪的以上三个基本特征紧密结合,缺一不可。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一般情节较轻,不具有严重的危害性。
在实践中,界线难以区分的行为一般都有相应的司法解释。例如:
关于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在审判实践中,均参照1992年12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定罪量刑。
《解答》的第七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一)多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二)引诱、容留、介绍多人卖淫的。”第九条第(二)项规定:“《决定》和《解答》中的‘多人’和‘多次’的‘多’,是指‘三人’以上的数(含本数)”。因此按照《解答》的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三人或三次以上属情节严重,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只有“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在“二人”或“二次”以下的,才能“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❺ 《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互相冲突的地方

《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非法携带”应当认为是指合法配置的枪支没有经过允许而带入公共场所的行为,而“盗窃”是指尚够不上量刑的盗窃行为。

❻ 谁能给出关于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行为在《刑法》和《治安处罚法》中处罚存在冲突的国内外最新研究成

    《刑法》第359条第1款规定的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为打击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行为,遏制卖淫、嫖娼丑恶现象的泛滥,净化社会风气,维护社会治安管理秩序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但毋庸讳言,从司法实践来看,《刑法》第359条第1款规定的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在罪与非罪、量刑的适用和规定上呈现出诸多的缺陷。为此,笔者结合审判实践,提出自己的一些粗浅观点和见解。
    一、《刑法》第359条第1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67条相冲突,凸显立法的不足
    《刑法》第359条第1款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由于该法条过于简洁,《刑法》修订至今又没有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对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什么行为构成犯罪没有予以明确,对法条中的“情节严重”没有描述具体情节,造成法律的不安定性⑴。司法实践中,所掌握的标准为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刑法》修改前联合作出的《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根据《解答》第7条和第9条的规定“多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或“ 引诱、容留、介绍多人卖淫的” 即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多人”和“多次”的“多”,是指“三”以上的数(含本数)。因《解答》没有从犯罪的动机、场所、情节和对社会秩序的实际危害着手对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的一般情节和“情节严重”予以说明,使该罪的一般情节局限于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2人或2次以下的行为,加之一般情节的法定刑偏高,让人难以寻找罪与非罪的差别,给人以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行为即构成犯罪的误解。导致《刑法》修订以后,1994年修订(2006年3月1日已废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0条关于对介绍容留卖淫行为治安处罚的规定失去了处罚对象,造成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犯罪案件大幅度增加。以笔者所在的法院为例,1998年受理的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犯罪案件比《刑法》修订前的1996年增加了26%。
    2006年3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处罚法》)第67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第2条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从上述两条可以看出,对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予以治安处罚,应存在“一般情节”与“较轻情节”的区别。客观地说,司法实践中大量的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行为并不必然具备犯罪的质的规定性而是以一定程度的社会危害性显示出来,有的可能作为犯罪,有的可能作为治安违法行为。而《刑法》与《治安处罚法》对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行为处罚的冲突,使得作为犯罪行为的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与作为违法行为的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失去界限,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与非罪难以把握,给执法带来困惑和茫然。据笔者调查,《治安处罚法》施行后,某法院受理的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案件大幅下降,2006年受理该类案件14件,比2005年下降了32%,2007年1-3月份受理刑事案件132件,该类案件仅为1件,而当地公安机关处理的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治安处罚案件为12件。对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2人或2次以下的行为,只要没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公安机关均依照《治安处罚法》作治安处罚。这就使《刑法》第359条第1款和《解答》关于“情节严重”的规定处于尴尬的境地,凸显出《刑法》修改时关于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立法的不足。
    二、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法定刑设置不合理、法定量刑标准不明确与罪刑相适应原则相冲突
    《刑法》修改时,由于删除了79《刑法》中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罪以营利为目的的法定构成要件,又没有借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3条对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情节较轻的处罚规定,加之没有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存在法定刑设置不合理、法定量刑标准不明确等弊端,导致了司法实践中的量刑失衡现象比较突出,违背了罪刑相适应的原则,主要反映在以下3个方面:
    1、法定刑幅度过大。从《刑法》第359条第1款的规定来看,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一般情节的基本犯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最高可判处15年有期徒刑,存在分档过粗的缺陷。而在法定刑内

❼ 不同事件分别违反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如何处罚

既然是不同的事件,又涉及两个法律,那么就应该分别按照各自不同的法律来制裁,违反治安处罚法的,按照治安处罚法进行处罚,触及刑法的,按照刑法处理,追究刑事责任,

❽ 刑法和治安处罚法到底什么关系请熟悉的人回答!

1、刑法是刑事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属于行政法2、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都是危害性比较轻的行为,如果该行为严重了就要由刑法来处罚。部分达不到刑事处罚的行为就需要治安处罚来处理。3、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叫违法行为,违反刑法叫犯罪行为。4、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由公安机关直接做出处罚就行,而违反刑法的则要由公检法三家按程序一步一步进行,最终由法院判决才生效。

❾ 怎么样区别治安管理中的猥亵儿童和刑法中的猥亵儿童罪,在什么情况下适用什么法律

区别治安管理中的猥亵儿童和刑法中的猥亵儿童罪,只能通过法律认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根据刑法的规定,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儿童的。由于儿童对性的辨别能力很差,法律并不要求行为人实施暴力、胁廹或者其他方法。不论儿童是否同意,也不论儿童是否进行了反抗,只要对儿童实施了猥亵的行为,就构成猥亵儿童罪,就应当立案侦查。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猥亵妇女的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❿ 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能共同使用吗

举个例子: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盗窃,仅限于未达到刑法“数额回较大”标准的小额答盗窃,作为治安管理处罚的偷窃行为,其数额和情节的要求都比较低。其偷窃数额要求的上限就是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的下限。而对偷窃这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盗窃数额的下限,法律没有规定。也就是说,违法者只要实施了偷窃行为,即便没有达到刑法所规定的“较大数额”,也没有“其他严重情节”,不构成犯罪,还可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偷窃的规定进行治安处罚。
同样是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犯罪的是盗窃罪,要依照《刑法》定罪量刑。不构成犯罪,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就是偷窃行为,要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治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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