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代表的职责
① 业主委员会需要履行什么职责
现实问题
刘某得知自己的小区在选举业主委员会,他也想参加,但是他不知道业主委员会究竟是做什么的,有哪些职责?
律师解答
业主委员会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代表全体业主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从全体业主中选举产生,经政府批准成立的代表物业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业主委员会的宗旨是代表本物业的合法权益,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保障物业的合理与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文明的环境。
法条链接
《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1)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2)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3)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4)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5)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② 业主委员会筹备组成员的前质条件
前质条件:
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由业主代表若干名、开发商代表、社区代表,街道办事处代表各一名共同组成,总数为单数,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一半。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第十条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和居民委员会代表组成。筹备组成员人数应为单数,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一半,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
第十一条筹备组中业主代表的产生,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居民委员会组织业主推荐。筹备组应当将成员名单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2)业主代表的职责扩展阅读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十二条筹备组应当做好以下筹备工作:
(一)确认并公示业主身份、业主人数以及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
(二)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三)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四)依法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五)制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
(六)制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七)完成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前款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筹备组应当记录并作出答复。
第十三条依法登记取得或者根据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业主。
基于房屋买卖等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业主。
业主的投票权数由专有部分面积和业主人数确定。
③ 建设工程业主代表的职责是什么
根据土木工程网,业主代表:对总承包项目,业主一般会在项目的前期成立内部项目工作组作为其管理项目的代表,代表业主负责对总承包项目的监督管理协调工作。业主代表的具体职责如下:
>作为业主的延伸,全面协助业主进行项目的管理工作。
>对业主的融资活动提供支持。
>确定项目中选用的标准规范。
>负责对整个项目的招投标工作。
>负责业主方的合同管理工作。
>编制业主的费用估算。
>准备初步设计,并取得政府相应部门的批准。
>在项目实施阶段,对详细工程设计、采购、施工以及试运行进行管理。
④ 新业主大会职责
建设部关于印发《业主大会规程》的通知
建住房[2003]131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了规范业主大会的活动,保障民主决策,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我部制定了《业主大会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的情况,请及时告我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业主大会规程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业主大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能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大会应当设立业主委员会作为执行机构。
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之日起成立。
第四条 只有一个业主,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五条 业主筹备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包括公有住房出售单位)组成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负责业主大会筹备工作。
筹备组成员名单确定后,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六条 筹备组应当做好下列筹备工作: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二)参照政府主管部门制订的示范文本,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和《业主公约》(草案);
(三)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四)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名单;
(五)做好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前款(一)、(二)、(三)、(四)项的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七条 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办法确定。
第八条 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30日内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组织业主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第九条 业主大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三)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四)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五)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六)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
第十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委员任期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第十一条 业主公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业主公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20%以上业主提议的;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业主公约规定的其他情况。
发生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情况,业主委员会不履行组织召开会议职责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召开。
第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第十四条 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
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应当于参加业主大会会议3日前,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凡需投票表决的,业主的赞同、反对及弃权的具体票数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投票时如实反映。
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其所代表的业主可以另外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
第十七条 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
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会议应当由业主委员会作书面记录并存档。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及时公告。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日内召开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1人,副主任1-2人。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五)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将业主大会的成立情况、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及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等材料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业主委员会备案的有关事项发生变更的,依照前款规定重新备案。
第二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限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第二十五条 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作书面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后存档。
第二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人数半数以上同意。
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及时公告。
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2个月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逾期未换届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派工作人员指导其换届工作。
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其任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做好交接手续。
第二十九条 经业主委员会或者20%以上业主提议,认为有必要变更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由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三十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
(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连续三次以上的;
(三)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四)有犯罪行为的;
(五)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呈的;
(六)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第三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二条 因物业管理区域发生变更等原因导致业主大会解散的,在解散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监督下,做好业主共同财产清算工作。
第三十三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三十四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第三十五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经费的筹集、管理、使用具体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使用情况应当定期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的质询。
第三十六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印章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刻制、使用、管理。
违反印章使用规定,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由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⑤ 业主,业主代表,总经理三人是什么关系,职责有何不同
业主:一是指企业,比如建造一座酒店,业主就是某某有限公司。
总经理:主持这个企业平时业务的总领导人是该企业的总经理,总经理可以是投资者,也可以是雇佣者。总经理的权限由董事会授予,
业主代表:是一个临时的职务,合同上规定,甲方将有一人代表业主行使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他的签字有效,合同结束,业主代表的职权也结束,业主代表的权限由企业的总经理授予。
⑥ 业主,业主代表,总经理三人是什么关系,职责有何不同
简单说抄,业主就是掏钱的主;业主代表就是业主制定在现场代表其利益的人(业主是有钱人或有钱公司,掏了钱后一般不再辛苦自己去现场监督),他对现场进行监督,但不一定进行日常业务管理; 总经理是业主任命管理公司日常运转的人,
⑦ 开标时业主代表要求什么职称
开标时,业主代表没有要求一定需要具备具体的职称。
但开标时,业主必须至少来一个代表人参与监督。业主代表必须是经过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同时派出的业主代表必须要有加盖公章的委托书。
参加开标大会的业主代表一般应具有大公无私的思想,能代表全体业主的利益,还应具备较好的口头表达能力,能较好的阐述自己的观点,发表业主的意见。
⑧ 业主代表作为评标委员会一员注意点什么
1、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中水利部令第12号)》规定:
“第九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评委会主任与其他评标责权基本一致,但一般需要承担更多的组织、汇总和牵头工作。相关法规对评委会主任也无具体要求。
2、业主代表是评标委员会中的招标人代表。一方面招标人代表参与评标工作;另一方面,评标结果需得到招标人单位最终确认。
⑨ 业主代表大会有哪些职责一
项目建设阶段 甲方即是业主 业主是最终的使用者 甲方代表业主 基本是一个概念啊
⑩ 进入评标委员会的业主代表可不可以是业主本单位的人
进入评标委员会的业主代表不可以是业主本单位的人。
参照《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四)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10)业主代表的职责扩展阅读
参照《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八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一般应于开标前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参照《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九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参照《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条,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家名单中确定。
按前款规定确定评标专家,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或者直接确定的方式。一般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参照《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评标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参照《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参照《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前款所称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是指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外的因参与评标监督工作或者事务性工作而知悉有关评标情况的所有人员。
参照《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评标专家负有下列义务:
(一)有《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二)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三)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
(四)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参照《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组建评标专家库的政府部门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取消担任评标专家的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私下接触投标人的;
(二)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三)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四)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标活动的。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九条,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国务院对特定招标项目的评标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