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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5职责

发布时间: 2020-12-08 08:49:32

『壹』 村小组出纳工作制度应尽职责

第一章 总则�0�2
第一条 为努力实现学院会计工作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保证学院经济活动中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会计管理,是指对会计记账、算账、报账、用账、内部稽核、会计分析、会计档案以及会计人员管理等会计事务的操作和控制过程。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稽核,是指对学院日常会计工作中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等,由财务负责人或指定人员进行的内部稽查与审核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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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会计岗位和会计人员配备�0�2
第四条 学院财务人员按办学协议由各家股东方委派,根据学院会计业务需要,财务处岗位分为:财务负责人(负责全面管理、稽核、会计电算化)、主办会计(负责固定资产核算、总账报表、财务成果核算)、出纳、工资核算、消费卡管理岗位(负责工资核算、学生事务支出核算、发卡中心管理、档案管理)。财务负责人可以根据业务需要调整岗位设置,但须取得主管院领导的批准,并且符合内部稽核之规定。
第五条 财务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会计人员参加业务培训;结合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需要,对会计人员工作岗位进行定期(二至三年)或不定期的换岗、轮岗。
第六条 校办产业会计人员由学院委派,委派人员列入会计人员轮换范畴,其工资由学院财务处按月发放,不得另外享受各派入单位的人员待遇。
第七条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离职。
第八条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财务负责人监交;财务负责人交接,由院长监交,必要时董事会可派人监交。
第九条 会计人员交接应编制移交清册,列明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收据发票、文件、会计软件数据磁盘、各种密码和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移交清册须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日期、姓名、职务、清册目录及意见;清册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第十条 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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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0�2 会计凭证
第十一条 会计人员在审核原始凭证时应注意:是否附合学院财务管理制度所规定的程序、大小写金额是否相符、是否用双面复写纸套写、有无填制单位的公章、有无超过该收据发票限额、更正处有无加盖开票单位公章。
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办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第十二条 会计核算过程中,需要自制的原始凭证,必须具备会计凭证的所有要素,凭证的名称、填制日期、填制单位、经济业务内容及有关人员签章等。
第十三条 为保证整齐装订单据,自制凭证的尽可能参照装订凭证的大小设计,以便查阅和保存。
第十四条 会计凭证、票证的购买、印刷,由财务处统一安排。对
有价凭证必须严格管理,专设登记簿对印刷、购买、领用的各种有价票证进行登记。
第十五条 教职工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据。
第十六条 财务人员根据审核无误和符合学院报销程序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记账凭证分为银行收款凭证、现金收款凭证、银行付款凭证、现金付款凭证和转账凭证。
第十七条 记账凭证必须具备以下内容:填制日期、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人、稽核人、记账人、财务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收付款凭证还应当由出纳人员签名或盖章。电算化记账凭证要加盖制单人员、审核人员、记账人员及财务负责人印章或签字。
除结账或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外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如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多张记账凭证的,不附该原始凭证的记账凭证应注明所附记账凭证的编号。
第十八条 记账凭证的业务摘要要简单扼要;记账凭证填制完经济业务事项后如有空行,应当自最后一笔金额数字下至合计数上的空行划线注销。
第十九条 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将记账凭证连同附件按类别和编号顺序,折叠整齐按期装订成册,并加具封面,注明单位名称、年度、月份和起讫日期、凭证种类、起讫号码、由装订人在装订线封签处签名或盖章。
对于数量过多的原始凭证可单独装订保管,在封面上注明记账凭证日期、种类、编号,同时在记账凭证上注明“附件另附”和原始凭证名称及编号。
第二十条 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因特殊原因需要复制时须经财务负责人批准,并在专设的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收取人员签名。
从外单位取得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财务负责人和院长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财务负责人、院长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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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0�2 会计账簿
第二十一条 现金日记账和银行日记账必须采用订本式账簿,必须逐日结出余额。由于实行电算化后现金日记账、银行日记账和往来总账每年终集中打印。
第二十二条 启用会计账簿时,应当在账簿封面上写明单位名称和账簿名称。账簿扉页上应当附启用表,内容包括:启用日期、账簿页数、记账人员和财务负责人,并加盖名章和单位公章。记账人员和财务负责人调动工作时,应当注明交接时期、接办人员或者监交人员姓名,并由交接双方签名或盖章。为保持会计记录连续性,会计人员交接时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另立新账。
第二十三条 各种账簿按页次连续、认真、正确地逐笔登记,不得跳行、隔页,如果发生跳行、隔页,应当将空行、空页划线注销或注明“此行空白”、“此页空白”字样,并由记账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四条 每一账页登记完毕时,应当结出合计数(本页、本月或本年)及余额,在本页最后一行和下页第一行的摘要栏内注明“过次页”和“承前页”字样,并将合计数与余额结转次页。
第二十五条 账簿记录发生错误,不准涂改、挖补、刮擦或者用药水消除字迹,不准重新抄写。
登记账簿时发生错误,应当将错误的文字或数字划红数注销,但原有字迹必须仍可辨认,并由记账人员在更正处盖章。对于错误数字应当
全部更正,不得只更正其中的错误的数字。
由于记账凭证引起账簿记录错误的,应当按更正的记账凭证登账。
第二十六条 实行电算化后,总账、明细账视核算业务量大小一个月或一个季度定期打印。
第二十七条 月末应及时结账,在“本月合计(本年累计)”栏下面通栏划单红线,年终结账后在全年累计发生额下面应当通栏划双红线。
年度终了,要把各账户余额结转到下一年度,并在摘要栏注明“结转下年”,在下一会计年度新建有关会计账簿的第一行余额栏内填写上年结转的余额,并在摘要栏注明“上年结转”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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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0�2 会计报告与分析�0�2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会计报告,是指学院对内部、外部提供的反映学院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报表或文件。
第二十九条 财务处不得随意编制和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会计报表。任何人不得篡改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篡改会计报表的有关数字。
第三十条 会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报送及时。
第三十一条 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应当依次编写页码,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当注明:名称、地址、所属期间、送出日期、并由董事长、财务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对外单位提供的会计资料,须经院长或董事长同意后方可提供。
董事长对财务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学院财务报告按月份、年度进行编制。月度财务报告简称月报,指月度计算报告;年度财务报告简称年报,指年度决算报告。财务报告应包括三部分:
(1)�0�2 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现金流量表、费用支出明细表、有关部门要求填报的其他报表;
(2)�0�2�0�2�0�2 会计报表附注;
(3)�0�2�0�2�0�2 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三十三条 现金流量表在没有另外规定时按年编制;对外报送的会计报表仅指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现金流量表及所送部门要求填报的其他报表;
第三十四条 学院应就学期、年度的财务资料及有关的计划统计等资料对经济活动过程进行比较和分析,即经济活动分析。经济活动分析应在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基础上全面、系统地反映各项经济活动情况,另外还要就学院经营过程中如何提高资金使用效果、降低费用支出及提高经济效益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经济活动分析各项指标分别由归口管理处室进行分析,财务处负责各项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分析,综合编写经济活动分析报告,通过经济活动分析来寻找、改进和检查问题。
第三十五条 会计报表的报出时间为:月报为在次月5日前报出;年报为次年元月20日前报出。月度财务情况说明书报顺延二个工作日,学期、年度经济活动分析顺延五个工作日。
第三十六条 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必须按照本院制定的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流动资产管理制度》、《财产清查和赔偿制度》等要求,进行全面资产清查和债权债务核实工作。
第三十七条 学院今后的校办产业如系独立法人且归属学院直接管理的,应按照《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进行合并会计报表。本院合并会计报表有关制度待有必要时另行制度。
第三十八条 实行电算化报表的,应设专人负责软件的操作、运用,并注意保密工作。
第三十九条 财务部门对内提供的财务报表所反映的会计信息应力求真实、准确、完整,并按照《合作办学协议》的规定,向投资者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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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0�2 内部稽核
第四十条 学院财务处应设兼职稽核人员,按会计制度规定进行内部稽核工作。�0�2
第四十一条 内部稽核,分为会计凭证稽核、会计账簿稽核、会计报表稽核三类。
第四十二条 会计凭证的稽核,是按上述规定要求来审查、复核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及记账凭证的正确性。
第四十三条 会计账簿的稽核,是按上述规定要求来审查、复核账户设置的合理性和账簿登记的正确性。
第四十四条 会计报表的稽核,主要审查、复核应编报的报表是否齐全;格式、手续是否完备;数字是否真实可靠;各项指标是否与有关账簿记录资料相符;各表之间有关数字是否衔接;定额、指标的完成情况;财务活动是否合理、合法以及审查对外提供的会计资料等。
第四十五条 内部稽核可采用复核、调查、审阅、分析、抽样等办
法。为相互制约,防止弊端,除各类报表由财务负责人负责稽核外,其他稽核应由财务负责人委托熟悉财务业务的会计人员负责,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
第四十六条 稽核人员对凭证、账簿、报表的稽核不得拖延。原始
凭证、记账凭证每天复核,各类报表每月复核,各类账簿不少于每季审查一次。稽核人员对稽核的凭证、报表要签名或盖章。
第四十七条 稽核人员在稽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根据有关标准、
规定及时纠正,并经常交流情况,总结经验、教训,以不断完善各项财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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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会计档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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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资料,是学院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0�2�0�2�0�2�0�2�0�2�0�2�0�2�0�2�0�2�0�2�0�2
第四十九条 根据学院具体情况,会计档案分为以下四类:
1、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收据存根,其他会计凭证。
2、会计账簿类:日记账、总账、明细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备查账簿及其他账簿。
3、会计报告类:月会计报表、年会计报表、财务情况说明书、经济活动分析、年度预算及其他财务报告。
4、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会计工作移交清册、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学院财务制度、支票领用登记本、财产清查底册、磁盘备份资料,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
第五十条 凡列为会计档案管理的资料,应及时立卷、归档。会计档案一般应在次年3月底前全部归档。
第五十一条 会计凭证要按月按序装订成册。会计账簿在会计年度
终了,编报年度决算后,按规定划好双红线封账,抽出空页,按实际使用账页编写顺序页码,装订成册。其他会计资料按时序分类立卷。
第五十二条 对土地征用及重大固定资产的买卖单据、工资名册、
债权债务单据、交通肇事、工伤事故的处理、涉外会计材料及有关必要延长保管期的其他会计资料,要另行组卷。会计档案分类、编号、采用年流水法及分类流水法排列。
第五十三条 对会计档案的管理与利用要做到安全。按规定,财务处保存一年后,要移交给档案部门管理。档案部门保管的会计档案,不得任意拆封,如要拆封须会同财务处一起共同拆封。重新装订,须经双方加盖印章。在不具备移交的情况下,财务处要加强管理,要有专柜存放,不得随意堆放,以免造成毁损、散失。
第五十四条 要建立《会计档案查阅登记簿》(附表1),详细记录
查阅会计档案的时间、内容、单位、查阅人员姓名、介绍信号码、领导审批意见等内容。会计档案原件原则上不得外借,外单位和本单位各部门需查阅时,要经学院分管领导同志批准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五十五条 会计档案保管人员,对保管的会计档案应编制《会
计档案保管清册》(附表2)。会计档案的保管时间,按财政部、国家档案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1、会计原始、记账、汇总凭证15年;
2、总账、明细账、日记账、登记簿、辅助账簿、会计移资清册15年,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25年;
3、银行对账单、银行余额调节表5年;固定资产卡片在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
4、月、季财务报告3年;
5、会计年度决算、涉外会计凭证、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永久保管;
6、学院财务制度、资产清查底册、经济活动分析及其他需保管的会计资料在不少于3年视情而定。
7、磁盘备份资料由备份资料中需保管年份最长的资料而定。
第五十六条 会计档案的移交与销毁。会计档案在保管期内,因管理人员调动,应按保管清册清点,办理交接手续。单位合并或撤销,应向并入单位或主管单位办理移交手续,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应清册上签名盖章。
第五十七条 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事先应提出销毁意
见,进行清点、编报《会计档案销毁清册》(附表3),报董事会或原主管单位批准后,会同有关部门第五十八条 本制度未涉及的会计管理事宜,均按国家对高等院校相关会计制度要求规范操作。

『贰』 社区民警的主要工作职责是什么

社区民警工作职责:

1、开展社区安全防范工作,加强治保会建设。

2、受理群版众报警求助。

3、做好权实社区治安管理,社区内场所牧业的治安及管制品的日常管理工作。

4、做好社区实有人口管理。

5、强化情况信息工作。

6、受理治安、户口管理登记领证事项的申请与咨询,努力提供便民利民的服务

7、做好社区实有人口管理。

8、严格治安行政管理。

9、依法行使对辖区内的出入境人员、国保重点部位、重点场所和涉外单位的管理职能。

拓展资料:

社区民警是公安派出所从事治安防范、管理和群众工作的主要力量,主要承担六项职责任务,即开展群众工作、掌握社情民意、管理实有人口、组织安全防范、维护治安秩序、应急救助服务。

『叁』 怎样完善村级组织管理制度

村党组织工作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
二、研究决定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和带领广大干部群众深化农村各项改革,大力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加快实现共同富裕和农村社会事业的全面进步。
三、按照从严治党的要求,抓好党组织自身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建立健全党建工作各项制度,不断规范党组织工作,充分发挥村级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四、抓好“三会一课”,指导做好党员的教育、管理、发展工作和其它工作。
五、负责村、组干部的教育、管理、考核和监督,积极向乡镇党委推荐优秀年轻干部,协助乡镇党委做好后备干部的培养教育工作。
六、领导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团支部、妇代会、民兵等群众组织,支持和保证各类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各自的章程开展工作。
七、搞好本村社会治安、计划生育工作,做好村民思想工作,维护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维护本村社会稳定。

村民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宣传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贯彻落实上级政府的有关指示和决定。
二、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三、制定本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四、兴办和管理本村的教育、文化、社会保障及其他公共事业,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五、组织实施本村建设规划,兴修水利、道路等基础设施,指导村民建设住宅。
六、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七、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或合伙经营户的合法权益。
八、依法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本村的社会治安,向乡镇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九、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并接受评议,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村妇代会工作职责

一、在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的领导下,积极有效地工作,向农村妇女宣传党和国家在农村的方针、政策,代表妇女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发挥妇女作用。
二、向广大妇女宣传法律知识,提高妇女的法制观念,带领妇女投身农村经济建设,引导妇女走共同富裕的道路。
三、组织开展“文明家庭”活动,提倡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尊老爱幼、邻里团结的社会主义新风尚。
四、教育农村妇女遵纪守法,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打击歧视、虐待、侮辱、残害和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活动。
五、做好少年、儿童工作,积极开展家庭教育,培养儿童健康成长。
六、配合有关部门积极宣传计划生育政策和妇幼卫生知识,引导妇女实行晚婚、晚育、计划生育、优生优育。
七、及时总结树立妇女先进典型,积极向村党组织推荐优秀妇女入党,参政议政。

村共青团工作职责

一、按照乡镇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工作要求,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共青团工作规划,开展团的工作。
二、组织开展对全村团员的思想教育、理论教育和形势教育,组织青年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文化娱乐活动和服务于社会的志愿者活动。
三、按照《团章》的要求定期进行团内换届选举,开展活动,实施团员管理,开展民主评议,进行自身建设。
四、引导和带领本村青年积极投身经济建设主战场,充分发挥青年的生力军和突击队作用。
五、搞好团的宣传工作。认真办好广播站、宣传栏、黑板报。通过各种形式、各种渠道来宣传共青团的工作。
六、负责团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以及活动经费的使用和审核等工作,并不断增加团的活动自筹经费的来源。
七、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村民兵连工作职责

一、负责抓好民兵、预备役工作,配合乡镇人武部搞好民兵整组、退伍军人预备役登记、统计和核对等工作,完善各种资料。
二、负责民兵的军事训练,提高民兵的军事素质。
三、负责民兵的政治教育,增强国防观念,提高政治素质。
四、组织并带领民兵执行战备执勤任务,协同公安部门维护社会治安。
五、组织和发动民兵参加两个文明建设,带领民兵完成急、难、险、重任务。
六、协同有关部门搞好国防教育,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国防观念。
七、负责战时民兵动员,组织和带领民兵参军参战,并协同有关部门做好人民防空工作,保卫后方,支援前线。

村党组织书记职责

一、组织发动党员和群众,结合本村的具体情况,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决议、指示,保证完成党的各项任务;研究安排本村党建工作,将党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提交支委会和党员大会讨论决定。
二、认真搞好党的自身建设,了解掌握党员和村民群众的思想、工作和学习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三、负责召集支委会和党员大会,组织检查党组织的工作计划、决议的执行情况,了解执行中的问题和反映,按时向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四、同组织委员一起做好经常性的党员发展工作,支持其他委员工作,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五、深入实际,密切联系群众,经常听取党员和村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维护他们的正当权益。
六、抓好党员的教育培训,按时开好“三会一课”和民主生活会。
七、坚持民主科学决策,充分发挥集体领导作用。

村委会主任职责

一、在党组织的领导下,负责主持村委会的全面工作。负责财经、村内日常管理和值班工作,及时处理、解决村里的日常事务和出现的问题。
二、积极向村民宣传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党委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工作目标要求。
三、做好集体经济发展、村庄治理、公共卫生、计划生育和防汛抗旱、水利兴修、道路修建等方面工作。
四、做好民事调解工作,做到家庭、邻里和睦,干群关系融洽,不出现越级上访。
五、及时向上级党委政府反映群众要求和建议,保护群众的各项合法权益。
六、抓好村委会财务管理和自身建设,制定并落实村委会成员任期目标责任制和工作任务。带头认真执行各类规章制度。
七、定期向党组织汇报村委会工作,负责召集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定期向村民代表和村民报告工作。
八、支持共青团、妇联、民兵等组织工作。

值 班 制 度

一、实行村干部轮流值班制,按时上下班,不得缺岗漏岗。值班人员如遇特殊情况,必须事先请假或委托其他工作人员替班。
二、值班期间,要及时做好党员和村民群众的来访接待,受理党员和村民群众对村级组织的意见和建议,解决党员和村民群众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出现突发性紧急事件,及时向上级党委政府报告。
三、值班期间,值班人员不得有失职渎职、酗酒、赌博等不良行为。同时,要负责维护村集体财产安全,保持办公场所的清洁卫生。
四、值班人员必须做好值班记录和交接班记录,接受群众监督,值班记录作为村干部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

村级广播使用管理制度

一、农村广播是宣传党的农村政策,引导社会舆论的重要工具。广播室由村广播员专人负责管理,非有关人员,未征得管理员的许可,不得擅自入内。
二、室内所有设施属广播专用设备,不得随意搬动或借出。
三、广播人员要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严格按照党的方针、路线、政策开展工作,正确把握舆论宣传工作的政治方向。同时,保持广播室室内整洁、安静,以维护良好的播音环境。
四、严格按照《广播系统使用说明》规范操作,严格管理,定期对设备进行保养维护,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五、广播结束,按原位放好播音用具,切断电源,关好门窗,切实作好防火、防盗工作,并填写使用记录。

村级广播员工作职责

一、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严格按照党的方针、路线、政策开展工作,正确把握舆论宣传工作的政治方向。
二、结合村务实际,采编节目内容。节目内容必须积极健康、贴近村民生活,及时宣传身边的好人好事,促进精神文明建设。播放稿件经村党组织书记审批后方可播出,注意做好播放稿件的存档工作。
三、加强设备管理,对广播器材认真登记造册,妥善保管,如需外借须经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会主任批准,并办理借用手续。
四、负责广播设备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严格操作规程,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随时观察设备运行情况,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五、广播室要保持整洁,广播完毕应切断电源,关好门窗,切实作好防火、防潮、防盗工作。

“三会一课”制度

“三会一课”即定期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按时上好党课。
一、支部党员大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主要任务是: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定、决议;听取和审查支部委员会工作报告,讨论、决定本支部重大问题;开展党员选举工作。
二、支部委员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主要任务是:负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指示和党员大会的决议;教育和管理党员,搞好支部的自身建设;研究培养、发展新党员等方面的问题;处理支部的日常事务,定期向支部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三、党小组会。一般每月召开一至两次,主要任务是:组织党员贯彻落实支部决议,交流党员的思想,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反映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讨论党员的奖惩意见,开展党员发展工作。
四、上党课。一般每季度安排一次,主要是对党员进行党的基本理论知识培训,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形势任务和党风党纪教育等。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一、民主评议党员每年开展一次,在上级党组织的指导下进行。
二、民主评议活动开展前要认真学习上级有关文件,吃透精神,掌握好政策界线,制定好实施计划,明确时间、内容、方式及达到的目的等。
三、民主评议党员根据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实行自评、互评、群评方式。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和新时期党员的现实表现标准进行民主评议。
四、民主评议党员的主要内容:党员近期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等方面的表现情况,评议时以摆问题、提意见、找差距和落实整改措施为主。
五、各党小组根据评议意见和支部反馈情况过民主生活,开展批评、帮教、提高活动。
六、民主评议中对先进党员的事迹进行总结、表彰、宣传;对违法违纪和不合格党员提出妥善处置的建议、意见、决定。
七、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及时在支部大会上通报,并报告上级党组织。
八、民主评议党员可与党员集中培训及党支部民主生活会有机结合进行。
九、做好民主评议材料的归档工作。

党员学习制度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在新时期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以及上级文件、领导讲话。深刻领会上级精神,不断提高党员的思想政治觉悟,在思想上和行动上与党中央始终保持高度一致。
二、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以及农村政策法规的学习;务工、务农、经商的党员要加强实用技术、科技知识的学习。通过学习,不断提高党员致富带富的本领、服务群众的水平和适应社会的能力。
三、采取集中学习与分散学习、报告辅导与个人自学相结合的形式,利用支部党员大会、党小组会、党员民主生活会、党课、专题讲座等形式搞好集中学习。要注意发挥好远程教育设备、宣传栏、电视广播等现有党员教育阵地的作用。
四、每年初村党组织要制定年度学习计划,做到学习内容明确,学习时间有保证,学习时要做好笔记。每次学习要认真做好记录。党员要做到学习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缺席,特殊情况要提前请假,事后补课。

“五好”党组织标准

一、领导班子好。领导班子能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团结协作,求真务实,勤政廉洁,有较强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二、党员队伍好。党员素质优良,有较强的党员意识,能够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三、工作机制好。规章制度完善,管理措施到位,工作运行顺畅有序。
四、工作业绩好。各项工作成绩显著,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事迹突出。
五、群众反映好。基层党组织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党员在群众中有良好形象,党群干群关系密切。

党员联系服务群众制度

为了发挥党员联系党和群众的纽带作用,把党的温暖深入到群众心中,制定本制度。
一、党组织要加强与群众的联系,切实做好群众工作,发动每个党员联系一至两名群众,并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建立党员联系群众手册。
二、党员要关心群众的生活,关注和了解群众的情绪和要求,根据群众的不同要求,多方面地关心他们,使群众具体感受到党的关怀和温暖。
三、要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组织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凡是正确的意见,就应当向党组织反映,认真采纳;一时难以办到的事,要耐心地讲清道理,做好解释工作;凡是错误的意见、无理的要求,要做好群众的说服、教育和引导工作。
四、要妥善处理群众中的矛盾,发现苗头要及时做工作,使矛盾妥善得到解决,防止矛盾进一步激化。
五、党员要将自己联系群众的情况定期向党组织进行汇报。

农村无职党员设岗定责工作制度

一、依照“科学合理、全面可行、因事设岗、因人定岗”的原则,根据党员的权利和义务及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为农村无职党员设定岗位。
二、设岗对象为政治思想好、身体状况好、热心于公益事业且未担任村、组干部的农村党员。
三、以村级党组织为单位,设置思想政治类、经济发展类、村务监督类、公共事务类四种岗位。根据农村实际情况设置具体岗位,可以一岗多人,也可以一人多岗。
四、村党组织通过村务公开栏、召开群众会议等形式,向党员和群众公开无职党员定岗情况和岗位职责要求,接受群众监督。
五、岗位设定后,各村以自然村、村民小组或党小组为单位,根据党员年龄、能力和居住地等情况分别联系若干农户。
六、村党组织协助各岗位党员制定履职计划,通过开展定期督导、定期述职、民主评议和年终考核等活动,对党员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进行评定,对履职优秀的党员要给予表彰或物质奖励,对不履职,考核评议差的党员及时批评帮助。

村级党务公开制度

一、村党务公开内容。村级党组织任期目标,包括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实事工程目标、创先争优目标,重点是本年度工作目标进展和完成情况;党员义务履行情况;党员奖惩情况;村后备干部选拔、培养工作;党员发展、培养工作;先进评比情况;其他应公开的村级党务工作。
二、村党务公开形式和程序。村党务公开应采取不定期公开和随时公开相结合的形式进行。定期公开是对公开栏内公开的重要事项,结合村务、财务公开工作,一年4次公开;随时公开是根据各项党务工作的具体进程,党组织或党员、村民代表认为必须向群众公开的,随时向党员群众公开,如党员发展情况、党内选举情况、先进评选情况、村级重大事项决策情况等。

村务公开制度

一、村务公开的内容。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事项的实施情况;村财务收支情况,村集体债权债务情况;村土地、集体企业和财产的承包、经营和租赁情况;征用土地各项补偿费分配和使用情况;宅基地的使用审批情况;优抚、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情况;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执行情况;村干部年度工作目标执行情况和村干部报酬与补贴情况;村公共设施建设项目的投资和承发包情况;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情况;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和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
二、村务公开的形式。一是在固定的村务公开栏,将公开事项逐条予以公布,并设置意见箱,这是村务公开的主要形式;二是通过广播,召开村民会议,发放公开簿或明白卡等形式进行公开。
三、村务公开的程序。一是村民委员会依法提出村务公开的具体方案;二是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对方案进行审查、补充、完善后,提交村“两委”会集体讨论确定;三是将正式公开内容以村务公开栏等形式及时公开,并建立村务公开档案备查。每次村务公开后,应听取村民反映和意见,及时予以解释和答复。

党员群众服务室管理制度

一、实行村干部轮流坐班制,每天安排1-2名村干部坐班,做好党员和村民群众的来访接待。
二、完善服务事项,为村民群众提供建房、计划生育、户口迁移、土地经营权、林木采伐、合作医疗、城镇农村低保、大病医疗救助等群众事务性服务;提供法律、政策、农技知识、市场信息、务工信息等咨询服务。
三、严格落实首问负责制和限时办结制,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

便民服务室工作人员职责

一、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精通岗位业务知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协调处理能力。
二、强化服务观念,简化办事程序,及时高效为服务对象办理各类事项,确保群众满意。
三、认真接待群众来电、来信、来访,热情服务、实行首问负责制,能当场办理或解答的事项,当场办结或答复,不能当场办理或答复的事项,要承诺办理或答复时限,确保事事有回音、件件有落实。
四、仪表端庄,礼貌待人,廉洁高效,文明服务,保持工作场所整洁美观。

便民服务承诺

一、坚持“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切实改进工作作风,热情接待、真诚服务、有问必答,负责按村民的需求,实行全程服务。
二、公开有关服务事项的办理程序、申报材料、办理时限,使办事群众一目了然。
三、对村民群众申请办理的事项,要在确保工作质量的前提下,对办理时限、服务方式作出承诺。对能办事项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不得推迟延误对;不能按时办结的事项要及时向村民群众说明原因。
四、设置岗位牌,公开岗位,接受监督,设立意见投诉信箱,公开举报电话,诚恳接受上级和社会的监督。
五、保持廉洁从政,自觉接受监督,自觉遵守工作职责,严禁刁难村民群众和以任何形式吃、拿、卡、要。
六、严格组织纪律,坚决贯彻执行上级决议、决定和各项工作部署,保证各项工作任务高质量、高效率地得到落实。

村级集体“三资”管理制度

一、资金管理。规范现金和银行存款管理。严禁设账外账、小金库、公款私存、挪用公款和大额现金支付等不规范行为。村各种收支行为,必须采用合法有效凭证,完善财务手续,及时入账,严禁坐收坐支和白条入账。
二、资产管理。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制度,规范固定资产明细核算,定期或不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做到账实相符。加强债权债务管理。建立债权债务明细登记簿,切实掌握村债权债务明细情况。及时催收各项应收款,坚决制止新增不良债务,严禁举债垫付各种税费,严禁借新债还旧债,严禁举债盲目上工程建设项目。
三、资源管理。加强农业土地资源管理。要进一步规范村集体土地发包或征用程序,完备相关手续,建立村集体土地征(占)用台账,对村集体土地征(占)用单位、征(占)用时间、地块面积、补偿资金总额等情况及时记入台账。加强对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的管理。进一步建立健全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备查登记制度,对非农建设用地的取得、使用情况在备查账中进行详细记录,并向村民公开。

村民理财小组工作职责

一、负责对每张凭证进行审核,盖好财务监督章,并由村民理财小组长签名(盖章),注明审核年月日。对手续不完善的收支凭证,要问清原因,并督促补办手续入账;对不真实、不合法的收支业务,要坚决拒绝入帐。
二、监督村级财务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公开时间的及时性和公开程序的规范性,督促村级财务人员切实履行岗位职责。
三、及时了解掌握村民对村级财务情况的反映。每月至少开启一次意见箱,对村民提出的建设性意见、建议要及时反馈给村党组织;对村民提出的疑问要作好解释工作;对违反财务制度的问题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如实汇报。
四、积极支持实行村级资金、帐务“双代管”制度,协助做好村级财务管理工作,配合会计做好收集、整理、公开档案工作。

财务管理制度

一、全市统一实行村级财务、资金委托乡镇财经所管理(以下简称“双代管”),并接受市农村财政管理局和农村经济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各村设报账员一名。
二、坚持收支“两条线”的原则。村级组织取得的各项收入必须及时存入“村集体资金专户”。严禁打白条收款或收款不开收据;严禁截留、挪用村集体收入资金,严禁坐收坐支,严禁收入不入账。
三、村级支出应坚持量力而行,量入为出的原则。
四、村报账员要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不准坐支现金、不准挪用公款、不准公款私存、不准白条顶库。严禁私设小金库和账外设账,逃避监管
五、村集体所有资产要指定专人登记和管理,对集体财产物资的承包、租赁、出售、投资入股和处置等,应严格按照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批后方可处置。
六、村级财务应定期公开财务收支、收益及收益分配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七、建立村级财务年度审计、定期抽样审计、专项审计以及村(组)干部离任审计制度。

财务人员工作职责

一、协助村委会主任做好村级财务的管理。
二、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做好记帐、报帐工作,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帐目清楚、日清月结。
三、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不准坐支现金、不准挪用公款、不准公款私存、不准白条顶库。
四、做好村级集体资产、资源的登记,并负责集体资产、资源的动态管理与信息报告。
五、负责按时做好村级财务公开。
六、做好临时交派的其他工作任务。

档案管理制度

一、贯彻落实《档案法》,做好各类文件资料及时登记归档工作。
二、加强保密教育,做好文件档案的保密工作,不准私自携带文件到公共场所。
三、村级档案立卷归档,按《村级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分类大纲及保管期限》的规定进行整理、立卷。
四、村档案员负责管理村里的全部档案,建立查阅登记簿,做好档案查、借阅和利用登记工作。
五、村民查阅档案需经村党组织书记签字登记方可查阅。
六、查、借阅时必须爱护档案。不准撕毁、拆卷、划线、划圈、涂改、剪页、水湿、烟烧和丢失,以保证档案的完好无损。
七、每月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和情况登记,核对和清理档案资料,保持档案室整洁。及时投放防虫药品,认真开展防火、防光、防霉、防鼠、防盗、防高温等防护工作。
八、档案管理人员变动时,必须认真清点档案卷数和其他设施,填好移交清册,档案缺卷不能进行移交。交接手续必须齐全。
九、过期档案的销毁经乡镇分管领导和村主要领导、档案员等五名以上相关人员鉴定认可,填好销毁清册,各自签名盖章,报请市、乡镇档案主管部门审核后方可进行销毁。

档案员工作职责

一、认真学习、宣传党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档案管理部门的规定、办法等,积极做好村档案工作。
二、负责收集、整理、鉴定、统计、保管村各种门类的档案。
三、负责编制必要的检查工具和参考资料,主动热情向利用者提供档案资料,为村各项工作服务。
四、认真做好档案室工作,加强科学管理,保证档案安全。
五、及时向村干部和村民群众提供信息服务。
六、主动上报档案工作情况,自觉接受指导与检查,努力使档案工作规范化、科学化。
七、完成临时交办的其它有关档案业务工作。
八、协助其它部门的工作,按时完成上级关于档案建设检评任务。
九、严格执行村档案管理制度。

『肆』 村干让我给五包分散户签了赡养协议并且履行职责五包死了后我算继承人吗

具体情况具体对待,如果只是签了协议,没有尽到义务,当然不可以继承,

『伍』 村委会职责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村民合法权益,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村和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二、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三、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四、尊重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五、举办和管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六、组织实施本村的建设规划,兴修水利、道路等基础设施,指导村民建设住宅;

七、依法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本村的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

要求和提出建议;

八、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并接受评议,执行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议定;

九、建立健全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

『陆』 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关于“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各地不同,但都是大同小异。下面提供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例子:
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1999年9月24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1年9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做好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具体人数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提出意见,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确定。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要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两个以上自然村联合设立村民委员会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村合并为一个行政村后设立村民委员会的,其成员分布应当考虑村落状况。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四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支持和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设区的市以下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村民委员会选举所需经费,分别由各级财政列支。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时,省、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以下简称县级)和乡、民族乡、镇(以下简称乡级)应当成立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有关选举的法律、法规;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计划;
(三)指导和监督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
(四)培训换届选举工作人员;
(五)接受和处理有关选举工作的来信来访;
(六)承办换届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村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五至九人组成,具体人数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确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其中应当有妇女成员。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较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办事公道,作风正派,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较强的工作能力。
第八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的职责:
(一)制定选举工作方案;
(二)确定和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三)负责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
(四)组织选民学习有关选举的法律、法规;
(五)组织选民酝酿、提名、确定候选人,并对候选人的履行职责设想审核把关;
(六)公布候选人名单;
(七)确定并公布选举日期、地点;
(八)解答选民询问,受理选民申诉和意见;
(九)主持召开选举大会,组织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
(十)主持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向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移交工作;
(十一)总结换届选举工作,向乡级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领导机构报告选举情况,整理并移交选举工作档案;
(十二)承办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期限,从组成之日起至上一届村民委员会与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完成工作移交后止。
第九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其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资格自行终止。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缺额的,按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时得票多少的顺序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第三章 选民登记
第十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选民的年龄以身份证或者户籍登记为准,计算年龄的时间截止到选举日。
第十一条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一般应当在户籍所在地的村进行选民登记。
无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精神病患者和无法表达意志的痴呆人员,有医院证明或者征得监护人的同意,并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可不列入选民名单。
外出两年以上的村民,在选举日二十日前未参加选举登记,又未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其行使选举权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可不计算在本届选民数内。
第十二条 户籍不在本村,但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且尽村民义务的,由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出具未在户籍所在地参加选民登记的证明,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应予以登记。
户籍不在本村,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以及其他优秀人才,在该村工作和生活一年以上,自愿参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予以登记。
第十三条 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四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张榜公布选民名单。
村民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前给选民发放《选民证》。
第四章 候选人的产生
第十五条 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带头履行村民义务;
(二)办事公道,热心为村民服务;
(三)品行良好、廉洁奉公、作风正派;
(四)有一定的科学文化知识和工作能力,身体健康,能带领村民共同致富。
第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候选人,可以采用选民提名或者选民自我推荐的方式产生。两种方式不得同时采用。
第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本村选民提名的,可以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召集超过本村半数的选民参加投票,也可以由各村民小组分别召集超过本组三分之二的选民参加投票。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召集选民的,应当实行当场唱票、计票、公布投票结果,并按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由村民小组召集选民投票的,应当在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主持下集中各村民小组的选票,统一唱票、计票、公布投票结果,并按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
候选人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候选人中应当有妇女候选人,没有产生妇女候选人的,以得票最多的妇女为候选人。主任、副主任的候选人数应当比应选人数多一人,委员的候选人数应当比应选人数多一至三人。
第十八条 提名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时,应当在同一选票上分别提出,但不得在同一选票上重复提名同一候选人。同一选民提名的候选人数不得多于应选人数。
如果一人同时被提名为两种以上职务的候选人,其高职务得票不能确定为候选人时,应当把高职务得票加到低职务得票中。
如果被提名的候选人得票相等并超过规定的候选人名额时,应当对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
第十九条 候选人自愿放弃候选人资格的,应当在选举日七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缺额的候选人按提名时得票多少的顺序递补,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条 采用选民自我推荐的方式产生候选人的,由具备候选人基本条件的选民在选举日十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和履行职责设想,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乡级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领导机构备案。
第二十一条 候选人产生后,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五日前,按得票多少的顺序张榜公布选民提名的候选人名单,或者按姓氏笔画的顺序张榜公布选民自我推荐的候选人名单。
依法确定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调整或者变更。
第二十二条 候选人确定后,村民选举委员会负责向选民介绍候选人的有关情况。
在投票选举前,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向选民介绍履行职责设想,并回答选民提出的问题,但其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投票选举
第二十三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时,可以一次投票分别选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也可以先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再从中选举主任、副主任。
第二十四条 举行选举时,一般应召开选举大会集中投票;人口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可以设中心投票站和若干个投票分站,由选民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投票站投票。每个投票站的选举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五人。
召开选举大会的,应当场推选唱票人、计票人和监票人;设投票站的,应在选举日前由村民代表会议推选出唱票人、计票人和监票人。
候选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唱票人、计票人和监票人。
第二十五条 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次投票权。选民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选民,也可以弃权。
第二十六条 选举会场和投票站应当设立发票处和秘密写票处。选民凭《选民证》依次领取选票,由选民本人到秘密写票处填写选票,然后投票。
选民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由他人按照该选民的意志代为填写选票。
不能到场直接投票的选民,应当在选举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由其在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的书面委托申请,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同意后,受委托人持村民选举委员会发放的《委托投票证》进行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名单。受委托人不得接受超过两个人的委托。
第二十七条 投票结束后,集中所有票箱,由唱票人、计票人、监票人当时当众开箱,公开验票、唱票、计票,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并当众封存选票。
第二十八条 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无效。
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人数的,选票有效;多于应选人数的,选票无效。
选票全部无法辨认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全票无效;选票部分无法辨认的,可以辨认的部分有效,无法辨认的部分无效。
无效票和部分无效票均计入选票总数。
第二十九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使用一张选票的,对同一候选人只能投一次赞成票。
同一候选人如果高职务未能当选,应当把高职务得票计入低职务得票中。
第三十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有选民的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
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的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
获得半数以上选票的候选人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果票数相同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同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第三十一条 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应当另行选举。另行选举,可以当场举行,也可以在第一次选举日后的十日内举行。
另行选举时,根据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进行投票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
第三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结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报乡级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领导机构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向当选人颁发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当选证书》。
第三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产生后,认为需要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等下属委员会的,其成员应当在三十日内产生。
村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成员由村民委员会提名,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表决,以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到会人员过半数通过。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
村民委员会的下属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
第三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应当在全省统一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新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产生后,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应当于十日内完成向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移交公章、办公设施、财务账目、经营资产、档案资料以及其他应当交接的事项。逾期不交接的,乡级人民政府应当督促交接。
第六章 罢免、辞职和补选
第三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接受村民监督。村民对违反《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的规定,违法乱纪或者严重失职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检举或者提出罢免要求。
第三十六条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的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村民委员会和所在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并写明罢免理由。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三十日内召开村民会议,进行投票表决;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主任时,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到会指导。村民委员会拒不召开村民会议表决罢免要求的,由乡级人民政府督促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进行投票表决。
第三十七条 村民会议在讨论表决罢免要求时,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出席会议并提出申辩意见。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有选民过半数投票,并经投票的选民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应当予以公布,并由村民委员会报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罢免未获得通过的,一年之内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罢免要求。
第三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被列为犯罪嫌疑人不能履行职责时,其职务暂行中止;村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被民主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终止。
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终止或者暂行中止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向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要求辞去职务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认后,报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现空缺时,可以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
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选举程序进行。补选结果应当报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其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为止。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村民有权向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一)以暴力、威胁、欺骗、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选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
(二)直接或者指使他人,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贿赂选民、选举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的;
(三)违反本办法,调整、变更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或者指定、委派、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的;
(四)对举报村民委员会选举中违法行为的村民或者提出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村民进行压制、报复的;
(五)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确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或者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其结果无效。
扰乱、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情节较轻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进行批评教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由行为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予以纠正,并追究行为人的行政责任。
第四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后拖延换届选举超过三个月的,由乡级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领导机构依照本办法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举行换届选举。
第四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监督检查,保证本办法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经费,在村办公经费中列支,县、乡级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贴。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选民是指登记参加选举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公民。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2002年9月28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并重新公布的《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同时废止。

『柒』 村长书记的职责是什么

村长书记的职责分别如下:

一、村长的职责

1、在党支部的领导下,负责主持村委会的全面工作,及时处理、解决日常出现的各种问题。积极向村民宣传国家的法律、法规及上级党和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

2、做好街道治理、公共卫生、计划生育、小学、幼儿园、医务室、老年协会、文化娱乐等工作。做好民调工作,做好家庭、邻里和睦,干群关系融洽,不出现越级上访。

3、及时向上级政府反映群众要求和建议,保护群众的各项合法权益。协助乡镇政府完成土地规划等行政任务,教育村民提高纳税、依法服兵役意识。

4、抓好村委会自身建设,制定并落实村委会成员任期目标、责任制和工作任务。及时向支部汇报村委会工作,支持团支部、妇联、民兵连、老年协会等组织工作。

二、书记的岗位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负责召集支委会和支部党员大会。深入调查研究,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2、检查支部工作计划和决议的执行情况,按时向支委会、支部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搞好支委会的自身建设。党支部书记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职责。党支部书记在党员教育工作中的职责。

(7)村5职责扩展阅读:

村长书记工作的几点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乡镇要深入学习全县党建工作会议精神,不断提高在村干部中开展述职述廉活动重要意义的认识,切这加强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乡镇纪委要真正负起责任,慎密筹划,精心组织。

(二)加大宣传力度,及时反馈信息。各乡镇要广泛宣传开展此项活动的目的意义,根据本地实际,结合方案的要求,不断完善创新工作机制。及时总结上报工作中的经验、作法,推动此项工作的进一步深入开展。

(三)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问题的村支部要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对存在问题的村干部,要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并及时上报县纪委监察局。

(四)构建监督网络。各村要在党员和村民代表中聘请党风监督员,对村干部的工作,特别是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对村干部的缺点和错误提出批评。对不接受批评意见和提醒无效的,及时向乡镇纪委报告,重要情况直接向县纪委报告。

(五)及时上报工作情况。各乡镇在年底前完成村干部述职述廉工作,并将开展村干部述职述廉计划,于11月20日前上报县纪委党风室,年底前将村干部述职述廉总结报县纪委党风室。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村支书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村长

『捌』 村里的民兵连长是什么职务

民兵连长是村委里的委员。
民兵连长职责:
一、认真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关于民兵预备役工作的指示,同指(教)导员一起定期召开民兵干部会议,研究落实措施,带领民兵完成上级赋予的各项任务,抓好民兵连(营)建设。
二、负责民兵连(营)组织建设,具体落实民兵连(营)组织整顿,搞好预备役登记,统计工作,落实各项民兵工作制度。
三、协助指(教)导员对民兵进行政治审查,落实民兵政治教育。
四、负责完成上级赋予的民兵军事训练任务,落实参训人员及其报酬。
五、负责兵役登记和征兵工作。
六、负责指定民兵连(营)战备值勤方案,组织和带领民兵参加战备值勤,维护社会治安,保护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利益。
七、负责组织和带领民兵参加“三个文明”建设,积极开展“以劳养武、富民强兵”活动。
八、战时负责带领民兵参军参战,支援前线,保卫后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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