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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九十九

发布时间: 2020-12-07 17:10:16

⑴ 请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的具体思法解释

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回交付被处罚人答;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解释

一、行政拘留后,公安机关应该在24小时内,将拘留的原因和执行处所通知家属,也可以由行为人自己通过手机、信函等方式通知家属。

二、行政拘留期满后,公安机关不再另外通知,行为人家属可以直接到拘留所接人。

三、行为人在被拘留期间,如果还有其它违法犯罪,需要转为刑事或者劳动教养,应该及时通知家属。

⑵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中的“国家规定”指的是什么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专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属上10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
国家规定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和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

⑶ 治安官理处罚法第99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专理之日起不得超属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⑷ 治安法律罪第三十九条

没有治安法律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5年8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九条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致使该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第三节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罚

⑸ 怎样政确理解治安处罚条例第九十九条规定的内容

《治安处罚条例》于年3月1日废止,目前执行的治安处罚相关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其中第九十九条内容: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30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30日。

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的释义如下:

本条为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期限的规定。本条共两款。

第一款是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一般期限和延长期限的规定。这里所说"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是指公安机关自受理治安案件之日起,至办结治安案件的期限。根据本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即原则上只要有案件就应当受理并进行登记,这里也包括公安机关自己发现的治安案件。受理日期与登记日期一般情况下应当是一致的。具体办结治安案件的时问是指公安机关对治安案件作出处理决定的时间。根据本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日。对案情重大、复杂的治安案件,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再延长三十日,即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最长不超过六十日。 这里包括两层意思。一是在通常情况下,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这是办理一般的治安案件的期限。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第一,根据治安案件的特点,治安案件大量属于即时发现的案件,案情比较简单,调查起来相对容易,因此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不宜太长。第二,实践中,公安机关对大部分治安案件能够在一个月内办结。其中相当一部分治安案件能当场处罚完毕,还有很多治安案件可在二十四小时内办结。第三,高效率地处理治安案件,有利于及时化解社会矛盾,避免治安案件久拖不决,保持一个稳定的社会治安环境。二是在特殊情况下,对案情重大、复杂的治安案件,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这是办理某些特定的治安案件的期限。这是考虑到,有些治安案件,由于案情重大、复杂,如团伙作案的案件、流窜作案的案件、群体性案件,以及有些涉外治安案件等,在一个月内办结确有一定困难。对这些案情重大、复杂的案件,本条特别规定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应当注意的是,本款规定的办案期限,是指在正常情况下的办案期限,如果在办案过程中,违法行为人逃跑了,公安机关找不到人,则不能仍按此时间计算期限。又如在办案过程中对有些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鉴定时间也不计算在办案期限内。 本款的规定,对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这就需要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案件时,应当体现及时、灵活和有针对性等特点,在依法进行治安管理的同时,与时俱进,改变执法方式、提高治安管理效率,为建设和谐社会做出新的贡献。

第二款是关于鉴定期间不计人办理治安案件期限的规定。 根据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案件的时候,为了查明案件真实情况,对于某些有争议的专门性问题,可以指派或者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鉴定,提出鉴定意见。鉴定意见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制作成鉴定意见书。鉴定一般需要一定的时间,根据鉴定内容的不同,短的需要几天,长的需要几个月,如果将鉴定时间计算在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内,有的案件办理期限可能不够。根据本款规定,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治安案件都需要鉴定。只有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有争议的专门性的问题时,才可以鉴定。对于当事人没有争议的,就不需要进行鉴定。

⑹ 司法大辞典对治安处罚法第九十九条都有什么解释

《治安管理处罚法》复第99条,没有专门制的司法解释条款。 该法出台后,公安部先后出台两个解释,但都没有涉及该条款。 具体你可以网上搜索这两个解释。
司法,大辞典\治安,处罚,九十九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9条,没有专门的司法解释条款。 该法出台后,公安部先后出台两个解释,但都没有涉及该条款。 具体你可以网上搜索这两个解释。

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2.93.94条的内容是什么

《治安管理处罚法》由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回议通过 、2005年8月答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八号公布, 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其第92、93、94条的内容是:
第九十二条 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已经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
第九十三条 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对没有本人陈述,但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但是,只有本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不能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第九十四条 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

您好:
目前,各地公安机关根据公安部通知要求,相继制定了本地“赌资较大”标准。我们梳理了一些省市的“赌资较大”标准,主要有以下两种设定模式:
一、纯数额模式。即对“赌资较大”作纯粹是赌资数额的规定。例如,山东省公安厅《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法细化标准》规定,“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是指人均参赌金额在100元以上或者当场赌资在400元以上。又如,北京市公安局《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法细化标准(试行)》规定,赌博赌资较大的设定:
1、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赌资设定为500元以下;
2、处五日以下拘留,赌资设定为500元至1500元;
3、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赌资设定为1500元以上。
二、数额与赌博情形相结合模式。即对“赌资较大”不仅限于赌资的字面解释,而且将具有特定赌博情形的,也解释为“赌资较大”。例如,金华市公安局《关于盗窃、赌博违法行为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参与赌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赌资较大”:
(1)个人赌资五十元以上或单次押注五元以上的;
(2)提供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与他人赌博的;
(3)在车站、公园、菜场等公共场所进行赌博的。

⑼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三项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三项规定为: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

(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9)治安九十九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三条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对没有本人陈述,但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但是,只有本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不能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

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⑽ 治安处罚条法第四十九详细解释

治安处罚条法第四十九条详细解释: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盗窃。盗窃行为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时有发生,危害严重,为了严厉打击盗窃犯罪分子,《刑法》规定了盗窃罪,对于那些在公共场所掏兜割包等小偷小摸行为,也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给予治安处罚。

“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行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行为人如果没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如将他人的财物误认为是自己的而占用的,或者明知是他人财物不问自取,用后立即归还的,不属于盗窃行为。

(2)行为人实施了秘密窃取的行为。秘密窃取就是行为人采用不易被财物所有人、保管人或者其他人发现的方法,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行为,如溜门撬锁、挖洞跳墙、潜入他人室内窃取财物、在公共场所掏兜割包等。

(3)行为侵犯的对象是公私财物。“公私财物”包括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和私人所有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公私财物还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

二、诈骗。“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得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行为的主要特征是:行为人实施了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使财物所有人、管理人产生错觉,

信以为真,从而似乎“自愿地”交出财物的行为。虚构事实就是捏造不存在的事实,骗取被侵害人的信任,虚构的事实可以是部分虚构,也可以是全部虚构。隐瞒真相就是对财物所有人、管理人掩盖客观存在的某种事实,以此哄骗其交出财物。

实际执法中要注意区分诈骗行为与债务纠纷的界限:二者的根本区别在于债务纠纷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只是由于客观原因,一时无法偿还债务;诈骗行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是因为客观的原因不能归还,而是根本不打算偿还。

三、哄抢。近年来聚众哄抢公私财物的案件时有发生,个别地方甚至出现哄抢国家、集体所有的煤炭、林木、仓储、运输的货物、物资、铁路器材等情况,对这种行为予以处罚是十分必要的。哄抢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1)行为人明知是国家、集体、公民所有的财物,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一哄而上,乘乱或者乘危急抢走公私财物的。至于行为人的动机则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出于泄愤报复,有的出于眼红嫉妒,有的是出于占便宜的心理等。

(2)参加哄抢的人数较多。少则几个人,十几个人,多则上百人、上千人。

(3)行为人实施了采取哄闹、滋扰或者其他手段,公然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这一行为具有公然性,哄抢者并不刻意掩饰、隐瞒其哄抢行为,而是公开实施,造成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无法阻止、无力阻止而乱拿乱抢的状态。

四、抢夺。抢夺是一种比较常见的侵犯财产权利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严重侵犯了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必须予以严厉打击。“抢夺”,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夺行为的主要特征是:

(1)行为人必须是故意的,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如果行为人不是为了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而是为了戏弄他人取乐夺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如把他人的头巾、帽子等物抢了就跑,逗引他人追赶,事后归还等,则不属于抢夺行为。

(2)行为人实施了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所谓公然夺取公私财物,一般理解为行为人当着公私财物所有人或者保管人的面,乘其不备,公开夺取其财物。在财物被夺的一瞬间,被侵害人立即意识到财物的损失。

五、敲诈勒索。敲诈勒索,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勒索公私财物的行为。敲诈勒索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行为人必须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勒索财物,这是敲诈勒索的最主要的特点。威胁或者要挟,是指通过对公私财物所有人、保管人及其亲属实行精神上的强制,使其在心理上产生恐惧或者压力,不得已而交出财物。

威胁或者要挟的内容可能涉及被侵害人诸多方面,包括合法与非法利益,如以将对被侵害人及其亲友的人身实施暴力相威胁;以将毁坏被侵害人人格、名誉相威胁;以将毁坏财物相威胁;以揭发被侵害人的隐私或弱点相威胁;

以栽赃陷害相威胁等。威胁或者要挟的形式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还可以通过第三者转达;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暗示。

(2)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果是其他目的,如债权人为讨债而威胁债务人的,则不属于敲诈勒索行为。

六、故意损毁公私财物。故意损毁公私财物,是一种常见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这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仅仅由于公私财物被毁灭、损坏而使社会财富减少,给国家和公民个人造成一定的损失,而且还在于会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引发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必须予以打击。

“故意损毁公私财物”,是指非法毁灭或者损坏公共财物或者公民私人所有的财物的行为。故意损毁公私财物行为必须具有以下特征:

(1)行为人必须是故意,即具有损毁公私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是过失损毁公私财物的,不属于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行为。

(2)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行为。“损毁”包括损坏和毁灭。“损坏”是指使物品部分丧失价值和使用价值。“毁灭”是指用焚烧、摔砸等方法使物品全部丧失其价值和使用价值。

(3)行为侵犯的是公私财物所有权关系,侵犯对象是公私财物。但是对于破坏某些特定的公私财物,则侵犯了其他客体,不能以损毁公私财物的行为予以处罚。

根据本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10)治安九十九扩展阅读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60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第四十四条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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