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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厅的职责

发布时间: 2020-12-07 07:26:20

❶ 黑龙江省教育厅的主要职责

(一)拟订全省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方针、政策和规划,起草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全省各级各类教育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标准;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发布。
(三)负责推进全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促进教育公平。负责幼儿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特殊教育的宏观指导与协调管理工作;制定全省基础教育教学基本要求和教学基本文件,组织审定基础教育省级课程教材;规划、组织、指导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四)指导全省的教育督导工作。负责组织和指导中等和中等以下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工作、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的督导检查和评估验收工作;指导基础教育发展水平、质量的监测工作。
(五)统筹协调和指导以就业为导向的全省中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与改革。制定并组织实施职业院校教育教学指导文件和评估标准;指导职业院校专业建设、教材建设、教师培养培训和基础能力建设工作;承担成人教育宏观指导工作。
(六)指导全省高等教育发展与改革,承担深化省属高校管理体制改革的责任。承担各类高等教育教学的统筹管理,拟订高等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指导文件;会同有关部门审核高等学校设置、更名、撤销与调整;负责高校“211工程”和“985工程”的协调工作;指导各级各类高等教育和继续教育,组织实施高等教育评估与质量监控;指导高校后勤改革与管理工作。
(七)负责本部门教育经费的统筹管理。参与拟订全省教育经费筹措、教育拨款、学生资助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负责统计并监测全省教育经费投入和执行情况;负责义务教育保障机制经费、国家和省有关教育专项经费管理,统筹管理全省教育捐资和贷款;负责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
(八)统筹和指导少数民族教育工作。指导少数民族“双语”教学,负责民族文字教材和“双语”师资队伍建设;协调对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援助。
(九)指导全省各级各类学校体育、卫生与健康教育、艺术教育、国防教育工作;协调大中学生参加全国体育(含国防)竞赛和艺术交流活动。
(十)主管全省的教师工作。组织指导实施国家各级各类教师资格标准,负责教师培训、奖励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组织指导教育系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十一)负责各类高等、中等学校学历教育招生考试和学籍学历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普通高校、成人高校以及中等专业学校招生计划;参与拟订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指导大中专学校学生就业创业工作,负责毕业生离校前就业指导和服务,参与和组织实施国家急需毕业生的专项就业服务计划。
(十二) 规划、指导全省高校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指导协调高校参与国家科技创新体系和重点研究基地发展建设及科研重大项目研究的实施工作;组织指导高校科技和应用研究成果转化、科研成果奖励、产学研结合等工作。
(十三)组织指导全省教育方面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规划、指导、协调全省汉语国际推广工作;开展与港澳台的教育合作与交流工作。
(十四)贯彻落实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全省语言文字工作的中长期规划;负责国家汉语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标准工作的实施;负责语言文字规范化测试和语言文字信息处理与应用研究等工作。
(十五)负责全省学位、研究生教育和培养的发展规划和管理工作;指导与管理国家重点学科建设,承担省重点学科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十六)指导全省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负责全省高校宣传教育、思想政治教育和政治稳定工作;负责全省高校党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发展规划;领导党的关系隶属于省委的高校党的工作,指导党的关系隶属于市、地委和省直有关部门的高校党的工作。
(十七)会同省委组织部负责对省属高校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后备干部进行考察,对省属高校副厅级以上领导干部的任免提出建议;对高校中省管干部任免提出意见和代省委决定任免部分专科学校副校级领导干部。
(十八)负责全省教育系统教育信息化规划发展与统筹建设和远程(网络)教育管理工作,指导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开展远程教育教学工作。
(十九)指导全省高校和中小学校安全稳定工作,协调并指导教育系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和重大安全事故处理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二十)负责宣传落实全省高校统战理论、方针和政策,负责高校统战工作的综合统筹和协调,负责高校统战信息统计工作。
(二十一)负责党的关系隶属于省委的高校和教育厅直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指导党的关系隶属于市(地)委和省直有关部门的高校反腐倡廉建设,指导全省教育系统行风建设。
(二十二)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❷ 湖北省教育厅的主要职能

湖北省教育厅是湖北省人民政府统筹管理全省教育事业的综合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有15条: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教育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教育法规草案和实施办法。
2、编制全省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统筹规划、指导协调全省教育、教学体制改革。
3、统筹管理本部门教育经费;参与拟定筹措教育经费、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的办法和方案;监督全省教育经费的筹措和使用情况;按有关规定管理国外对我省的教育援助、教育贷款。
4、检查实施全省中等和初等教育各类学校的办学标准、教学基本要求、教学基本文件;组织编写中等和初等学校的统编教材;指导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组织对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督导评估与复查;开展对中等及中等以下学校的督导评估和检查验收工作;统筹和指导全省少数民族教育工作。
5、统筹管理全省普通高等教育、研究生教育以及高等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教育工作;制定高等教育评估标准、教学及教材建设基本文件,指导高等学校教育教学改革,组织和指导高等教育评估工作。
6、规划指导高校党建工作和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德育工作、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及国防教育工作。
7、主管全省教师工作。组织实施各级各类教师资格证书制度;统筹规划学校教师和管理人员的队伍建设;会同主管部门做好高校教师高级技术职务评审工作。
8、统筹管理全省各类高等学历教育的招生考试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普通高校、成人高校、中等职业学校以及研究生层次的招生计划,组织协调招生管理工作;负责各类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籍管理工作;归口管理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配合有关部门制订高校、中专毕业生就业计划和有关政策,组织实施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
9、指导并管理全省高等学校的自然科学、哲学和社会科学研究;组织、协调高等学校的高新技术应用研究与推广工作;协调并指导高等学校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的实施工作;指导高等学校国家重点实施室、工程研究中心的发展建设。
10、负责全省中等职业及以上学校和专业的设置、合并、撤销的审批和申报指导工作;负责全省社会力量办学的管理工作。
11、归口管理全省教育系统对外交流与对外宣传工作。负责出国留学人员、来华留学人员和外国文教专家、教师的有关管理工作,负责有关教育方面的出国(出境)人员的审查工作以及同港澳台地区的教育交流工作。
12、指导、协调全省各级各类学校的后勤、校办产业和勤工俭学工作以及电化教育、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的装备工作。负责全省教育信息统计、分析和发布。承担教育督导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导有关的教育学会、协会、基金会的工作。
13、贯彻执行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编制全省语言文字工作中长期规划;组织协调对言语文字的规范和标准的监督检查;指导推广普通话和普通话的测试工作。
14、统筹管理全省学位工作,监督实施国家的学位制度,承办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的有关具体工作。
15、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❸ 安徽省教育厅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教育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拟订全省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政策和规划。
(二)负责各级各类教育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中等及以下学校设置标准,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发布。
(三)负责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促进教育公平,负责义务教育的宏观指导与协调,指导普通高中教育、幼儿教育、特殊教育和民族教育工作,制定基础教育教学改革基本要求和教学基本文件,组织审定基础教育地方课程教材,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四)指导教育督导工作,负责组织和指导对中等及以下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的督导检查工作,指导基础教育发展水平、质量的监测工作。
(五)统筹和指导全省职业教育的发展与改革,制定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指导文件和教学评估标准,提出师范类、卫生类中等专业学校设置与调整建议,指导中等职业教育教材建设和职业指导工作。
(六)统筹和指导高等教育的发展与改革;组织实施高等学校设置标准和学科专业目录,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高等学校设置与调整建议;负责“211工程”的有关实施和协调工作;统筹和指导各类高等教育和继续教育,指导改进高等教育评估工作;指导高等学校科学研究和科技创新平台的发展建设,指导教育信息化和产学研结合等工作。
(七)负责本部门教育经费的统筹管理,参与拟订教育经费筹措、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有关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教育收费项目、标准;统计并监测全省教育经费的筹措和使用情况;指导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和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
(八)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安全稳定工作,统筹和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工作、国防教育工作。
(九)指导高等学校的党建和统一战线工作;受省委委托,会同省委组织部管理省属高等学校领导干部,承担高校领导班子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厅属中专学校领导班子建设;参与中央部委在皖高等学校、市属高等学校领导班子调整配备工作。
(十)主管全省教师工作,贯彻实施各级各类教师资格标准,指导教育系统人才队伍建设。
(十一)负责各类高等和中等学历教育招生考试和学籍学历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等教育招生计划;参与拟订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指导普通高等学校开展大学生就业创业工作。
(十二)组织指导教育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负责出国留学、来皖留学、中外合作办学等有关管理工作;开展与港澳台的教育合作与交流。
(十三)贯彻国家语言文字工作方针政策,制订语言文字工作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实施语言文字规范和标准;指导推广普通话和普通话师资培训工作。
(十四)统筹指导和管理学位工作,拟订学位工作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十五)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❹ 浙江省教育厅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教育法律、法规,促进教育系统法制建设。
(二)制定全省教育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各级各类学校设置标准,指导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发布。
(三)负责高等学校党的思想建设、领导班子建设和思想政治宣传工作,配合省委统战部做好高校统战工作,负责、指导教育系统稳定工作。
(四)负责推进基础教育均衡发展和促进教育公平,组织实施中等及以下教育发展水平、质量和结构的督导检查和评估验收;制定基础教育教学基本要求和教学基本文件,组织审定基础教育省编教材,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五)统筹指导全省高等教育和继续教育工作;参与审核高等学校设置、更名、撤销与调整;归口管理全省学历教育,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高等学校专业设置和高等教育评估。
(六)统筹管理本部门教育经费;参与拟订教育经费筹措、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的方针政策并监督使用情况;负责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
(七)指导全省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工作和国防教育工作。
(八)负责全省教师工作,组织落实教师资格制度,组织、指导各级各类学校教师培训工作;参与拟订学校编制、工资等人事制度改革政策;组织、指导教育系统人才队伍建设和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评聘工作。
(九)负责、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学籍学历管理工作,参与拟订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指导普通高等学校开展大学生就业创业工作。
(十)负责全省教育科学研究工作,指导高等学校高新技术的研究、应用和推广;指导高等学校省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和科技创新平台等发展建设。
(十一)负责全省教育系统(含民办学校)的安全监管职责,组织或配合查处学校安全管理方面的失职或违法行为。
(十二)统筹管理全省教育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选派出国留学人员和来华教学、留学人员工作;开展与港澳台的教育交流合作;负责汉语言国际推广和国际教育展览审批工作。
(十三)负责管理全省语言文字工作;制定语言文字有关管理政策,协调、监督和检查全省语言文字的规范应用工作;指导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培训、测试。
(十四)负责实施国家的学位制度,统筹规划全省学位工作;承担省学位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五)指导厅主管的社会团体、教育基金会工作。
(十六)指导全省校办产业、学校后勤管理和服务工作。
(十七)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❺ 山东省教育厅的主要职责

(一)起草教育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全省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省基础教育(含学前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民办教育和少数民族教育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工作;主管全省教师工作,指导学校教职工队伍建设;指导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和教育教学改革;组织进行教育督导与评估。
(三)统筹规划高校布局,负责协调省部共建校际项目、211工程、985工程的组织实施工作;按规定承担各类高校和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设立、撤销、更名和调整的审核、报批工作;确定中等以下教育学制。
(四)参与拟订教育经费筹措、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的政策,监测教育经费的筹措和使用情况;参与全省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编报省级教育经费年度预算建议方案,指导省属院校、直属单位事业费、基建投资和专项经费的管理工作,按有关规定管理国外对我省的教育援助和教育贷款。
(五)负责全省各类学历教育招生考试和学籍学历管理工作;负责实施学位制度的有关工作,承担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六)指导高校的科研工作,组织协调高校承担有关重大科研项目和科技攻关项目;指导高校参与创新体系建设。
(七)负责对外及与港、澳、台地区的教育交流与合作工作;归口管理全省教育系统出国留学和接受外国留学生工作;负责有关国际教育展览的审批工作。
(八)负责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发布工作;指导全省学校体育、卫生健康、艺术和国防教育工作。
(九)负责全省语言文字管理工作。
(十)负责高校的稳定工作,指导高校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的工作;指导学校的安全保卫工作。
(十一)负责高校党的建设工作,协助省委组织部和中央有关部委管理高校的领导班子,提出充实、调整、任免意见;指导高校党的组织建设,做好党员的教育、发展和管理工作;指导高校统战工作。
(十二)指导高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制定加强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规划和政策规定;指导高校的宣传教育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十三)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❻ 云南省教育厅的主要职责

(一) 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的教育法规草案。
(二) 负责对高校工作进行调查研究,为省委、省政府对高校工作的决策提供有关情况和建议。
(三) 领导高等院校党的工作,制定高校党建工作规划,指导高校搞好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做好高校党委、纪委换届工作和党员的管理教育工作。
(四) 负责高校干部队伍建设;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推荐高校领导干部人选,并配合省委组织部进行考察、讨论、报批。
(五)指导高校党委做好统战工作;规划并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掌握并分析教职工和学生的思想状况,及时处理好突发性的重大问题。
(六) 研究提出全省教育改革与发展战略和全省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拟定教育体制改革的政策以及教育发展的重点、结构、速度,指导并协调实施工作;承办高等学校的建立、调整、撤销及其发展规模、学制、专业的审查报批工作;承办中等专业学校的建立、调整、撤销及其发展规模、学制、专业的审批工作;指导社会力量办学工作。
(七) 统筹管理教育经费;参与拟定筹措教育经费、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的政策,负责省级教育经费和补助专款、教育基建专款的分配、管理;监测全省教育经费的筹措和使用情况;按有关规定归口管理国外、省外对我省的教育援助和教育贷款。
(八) 指导全省各类教育教学改革和教育评估工作;组织对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的督导与评估。
(九) 统筹指导少数民族教育工作,协调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援助。
(十) 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做好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工作及国防教育工作;指导全省青少年校外教育工作。
(十一) 主管全省教师工作,组织全省各级各类学校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研究提出各级各类学校的编制标准;提出全省教育系统劳动工资及干部人事管理工作的有关政策,指导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统筹规划学校教师和管理人员的队伍建工作,主管全省各级各类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十二) 指导督促高校纪检、监察和审计工作;宏观指导全省教育系统的纪检及行政监察和审计工作。
(十三) 组织实施各类高等、中等学历教育的招生考试工作;制定各类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招生计划;负责各类高等教育的学籍管理工作;归口管理高校、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拟定高校、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组织指导高校、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十四) 规划并指导高等学校的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宏观指导高等学校的高新技术应用研究与推广、科研成果转化和“产学研”结合等工作,协调并指导高等学校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研项目、国防科技攻关项目的实施工作;指导高等学校中的国家和省重点实验、工程研究中心的发展建设。
(十五) 统筹管理并协调教育系统的外事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出国留学和来华留学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划并协调、指导对外汉语教学工作、教育国际交流以及与港、澳、台地区的教育交流工作。
(十六) 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勤工俭学和校办产业工作。
(十七) 负责教育基本信息统计、分析和发布。
(十八) 贯彻执行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编制全省语言文字工作的中长期规划;组织实施国家制定的汉语言文字规范和标准并协调监督检查;指导推广普通话和普通话测试工作;承办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九) 贯彻实施国家的学位制度,统筹规划全省学位和研究生教育工作;审批本科院校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和已定为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硕士学位授权点;承办省学位委员会的有关具体工作。
(二十) 承办省委、省政府和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❼ 河南省教育厅的各机构的职责

负责厅机关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安排和督办查办工作;负责文秘、保密、信息、宣传、信访、档案、保卫等工作;负责协调学校治安的综合治理。
政法处 负责全省教育改革与发展战略的研究并就重大问题进行政策调研;规划并起草教育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草案;负责教育系统综合法规宣传教育和执法及监督工作;负责机关的行政复议和对外应诉工作 。
人事处 负责厅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务、人事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教育系统表彰奖励;负责教师资格认定;规划并指导教育行政干部及中等以下学校校长(含幼儿园园长)队伍建设;配合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各级各类学校的编制标准;指导各级各学校内部人事与分配制度改革。
组干处 负责全省高等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管理省委授权范围内的高等学校干部;拟定高等学校处级干部培训规划。
社政处 规划全省高等学校社会科学研究、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的建设;负责指导高等学校学生与教师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稳定工作;负责指导高等学校宣传、统战工作,规划并指导高等学校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指导教育系统社团工作。
发规处 拟定全省教育事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负责高等学校体制改革和布局、结构调整;会同有关部门承办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的设置、撤销和更名;拟定高等学校和省管中专招生计划;管理省级基本建设项目及教育基建投资;负责全省教育事业基本信息统计、分析工作。
财务处 参与拟定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和筹措教育经费的有关政策;统筹管理教育经费;负责直属单位的财务监管工作;编制省属高等学校和厅直属单位教育事业费预、决算,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国内外教育贷款、学生贷款和赠、援款;指导和推进学校总务后勤工作和后勤改革;负责有关工商税务、财务检查等方面的协调工作 。
基教处 宏观指导全省基础教育工作和重点推动九年义务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拟定中小学课程方案,编制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组织审定省编教材;指导中小学电化教育、图书和教学仪器设备配备工作;管理中小学德育工作;指导幼儿教育、民族教育、特殊教育;负责高中会考和学籍管理;指导社会力量举办的基础教育机构的工作。
职成教处 统筹管理全省普通及成人中等职业学历教育、成人文化技术教育,指导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和德育工作;负责中等职业教育教材建设和师资培训;指导社会力量举办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的工作。
高教处 统筹管理全省各类高等教育,规划并指导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和评估;负责高等学校专业规划、设置和审批;负责高等学校教材建设和师资培训;拟定教学仪器和实验设备基本配备标准;负责高等学校除国家、省重点以外的实验室建设和重点学科建设;管理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学校;管理现代远程教育工作。
师范处 指导全省师范教育;拟定中等师范教育工作的政策及指导性教学文件;指导中小学教师的培养和培训工作。
科外处 拟定全省高等学校自然科学技术的发展规划,协调并指导高等学校国家和省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及高新技术应用与研究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负责教育系统信息化建设;负责全省教育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管理出国留学和来豫留学工作;指导对外汉语教学工作;负责同国外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教育交流与合作;指导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工作。
学生处 负责统筹协调各类高等学历教育招生政策;指导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组织研究并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负责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和毕业生资格审查。
体卫艺处 宏观指导学校体育、卫生健康教育、艺术教育工作;拟定体育、卫生、艺术教育教学的指导性文件;协调学校组团参加重大体育竞赛和艺术活动;指导学生的军训和国防教育工作。
督导室 河南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我省教育督导与评估的政策措施、指标体系和规章制度,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全省的教育督导工作。教育督导的对象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职能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中等以下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河南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办公室是河南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的办事机构,承办教育督导团的日常工作。
语委办 负责语言文字标准化、规范化工作。 离退休干部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服务、协调等工作。
学位办 负责全省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管理。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党建、精神文明建设、团组织建设、工会等工作。
纪检监察室 负责对教育系统行政监察、纪律检查工作。
妇工委

❽ 省教育厅的工作职责有哪些越具体越好。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中央和省有关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拟订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教育体制改革的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战略研究,会同有关部门规划、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布局调整,负责教育事业相关数据的统计、分析和发布。

(三)负责省级教育经费的统筹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筹措教育经费、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教育收费的政策,监督、统计各地教育财政拨款的投入、执行和使用情况,指导学校的基本建设和财务管理工作。

(四)综合管理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学前教育和特殊教育、民族教育,负责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促进教育公平,推进基础教育教学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五)负责职业技术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承担职业技术教育和成人教育相关管理工作,指导全省成人文化教育、社区教育、职工教育和农民文化技术教育工作。

(六)综合管理高等教育,指导高等学校管理体制改革,组织审核高等学校设置、更名、撤销和调整,组织实施国家学位管理的有关规定。

(七)负责教育系统科学研究的规划、指导工作,指导高等学校各类科技工作,指导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及科研创新平台建设,指导产学研结合和相关科技产业工作,指导学校开展奖学、助学和勤工俭学工作,指导学校后勤工作和校办产业工作。

(八)
牵头负责监督检查各地和各级各类学校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情况,负责督政、督学工作,依法组织教育执法,督导、检查各地履行教育职责和巩固提
高“两基”工作,负责组织和指导对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的督导检查和验收工作,负责教育评估工作,对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进行检查、监测。

(九)指导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教学研究和改革,指导各类学校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和教材建设,规划、指导教育信息化工作,指导学校电化教育、教育技术装备、实验室和图书馆建设,组织审定教材和教学用书及资料,负责教育系统政府采购监管工作。

(十)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并组织实施高等学校招生计划,指导教育考试招生工作和各类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参与拟订有关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和计划,指导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和已办理暂缓就业手续的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创业工作。

(十一)主管全省教师工作,指导实施各级各类教师资格制度,规划、指导各级各类学校教师和教育行政干部队伍建设工作,指导教育系统人事制度改革等工作。

(十二)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管理各级各类民办教育,规范民办教育办学秩序,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十三)规划、指导、组织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负责本省国家公派出国留学有关工作,指导来粤留学管理工作。

(十四)规划、指导推广普通话和文字规范工作。

(十五)规划、指导高等学校党建工作,协助省委管理高等学校领导干部,指导高等学校领导班子建设、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党员教育管理和统战工作。

(十六)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教育、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国防教育和宣传工作,指导学校的安全、稳定和保卫工作,指导教育系统审计工作。

(十七)承办省委、省政府和教育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教育厅(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设1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财务、资产管理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信息、保密、信访、新闻宣传、政务公开等工作;指导高校档案、保密工作;指导高校拟订语言
文字规划和实施办法;指导推广普通话工作,管理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指导学校和社会文字规范工作;承担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导教育管理体制、办学体制及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的研究和试点工作;研究教育改革与发展战略并就重大问题进行政策调研;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
担教育系统法制建设和依法行政工作;承办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承担民办教育的统筹管理、综合协调有关工作。

(三)发展规划处

订全省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承担规划并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布局调整以及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工作;组织审核高等学校和有关省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
设立、撤销、更名、调整;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并组织实施高等学校的年度招生计划;承办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现代远程教育的校外机构的备案工作;承担全
省教育事业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及发布工作。

(四)基建财务处
指导和监督学校的基本建设和财务管理工作;承担省级教育经费统筹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筹措教育经费、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教育收费的政策;承担教育经费投入和执行情况的监督、统计工作;承担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教育项目的立项和财务管理工作。

(五)基础教育处
承担义务教育和学前教育管理工作,指导基础教育阶段特殊教育、民族教育工作(含西藏班、新疆班的管理);指导义务教育、学前教育和特殊教育的学制、课程建设和教学计划等工作;组织审定基础教育教材、教学用书及资料。

(六)高中与中职教育处

担普通高中教育和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的管理、协调工作;指导成人技术文化教育、社区教育、职工教育和农民文化技术教育工作;指导高中阶段学校的学制改革、专
业、课程、教材建设和学籍管理工作;承担全省高中阶段教育招生统筹协调工作;指导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指导高中阶段教育办学水平评估工作;指导社
会文化教育工作。

(七)高等教育处
承担高等教育教学的管理工作;指导高校专业、课程建设和改革;指导高等教育评估工作;承担高校学生学籍的宏观管理和学历证书管理工作;拟订指导性的教学文件;指导高校教学实验和实习、教育技术、教材建设、图书情报和文献保障等工作。

(八)思想政治教育处(学生工作处)

导高校师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中小学德育工作;指导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和辅导员队伍建设;指导学校的宣传工作和校园文化建设;指导教
育系统精神文明建设;组织开展高校哲学社会科学教学科研骨干研修工作;参与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和计划,指导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和已办理暂缓就业手续
的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创业工作。

(九)安全保卫处
指导学校安全保
卫、政治保卫、综合治理和维护稳定工作;承担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学校开展不稳定因素排查工作;协调学校重大安全与稳定事件处置及有
关专项整治工作;指导学校安全教育和学生预防违法犯罪工作;承担教育系统反邪教防范控制、宣传教育和教育转化等工作。

(十)科研处(与研究生教育处〈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合署)

划、指导和协调教育系统的科研工作;组织实施科研项目及科研创新平台建设;指导产学研结合与相关科技产业工作;开展科技信息交流及科研统计工作;指导高校
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承担全省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统筹管理工作;组织拟订全省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改革与发展规划;承担“211工程”、“985工程”
及高校重点学科的实施和协调工作;承担省学位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一)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处

导学校的体育、卫生与健康教育、艺术教育、国防教育工作;承担全省性大中小学及学生的体育竞赛、艺术比赛组织管理工作;指导大中小学校开展体育、艺术教育
交流活动和学生军训等工作;指导学校体育、卫生、艺术和国防教育的基础设施建设、科研教研;指导大、中、小学体协工作,参与开展相关专业师资培训工作。

(十二)师资管理处
统筹、规划、指导学校师资队伍建设;承担各级各类学校教师培养的统筹协调工作,参与指导师范教育工作;指导师德建设工作;指导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和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指导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组织并指导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

(十三)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
开展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承担国家公派出国留学有关工作;承担来粤留学的协调、管理工作。

(十四)干部处

导高校领导干部队伍建设工作;拟订高校领导干部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高校党委、行政领导班子换届工作;指导高校领导班子的思想作风建设;承
担对高校领导干部的考察、考核工作并提出调整、任免建议;指导高校校级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工作;负责组织高校干部培训工作。

(十五)组织处
指导高校党建工作;拟订高校党建工作的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高校基层党组织建设工作;指导高校党员教育管理与发展工作;指导民办高校领导班子建设工作;承担高校党内统计和党费管理工作;指导高校统战工作。

(十六)人事处(与直属机关党委办公室合署)
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和劳动工资等工作;指导教育系统人事制度改革等工作,指导教育行政管理干部培训工作;协调教育人才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党群工作。

(十七)离退休人员服务处
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服务工作。

(十八)教育督导室(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订教育督导与评估的规章制度和指标体系;检查全省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情况;督导检查各地及有关职能部门履行教育职责情况;督导检查全省“两
基”巩固提高以及教育现代化和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情况;督导检查全省中等及中等以下学校教育工作;承担教育执法相关工作;承办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的具体工
作。

中共广东省教育纪工委、广东省监察厅派驻教育厅监察专员办公室

据广东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监察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省纪委、省监察厅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粤纪发[2001]7
号)的规定:
中共广东省教育纪工委、广东省监察厅派驻教育厅监察专员办公室是省纪委、省监察厅的组成部分,受省纪委、省监察厅和省委教育工委的双重领导,纪检监察业务
工作以省纪委、省监察厅领导为主。其工作范围是:负责驻在单位及直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领导广州地区的中央部(委)属、省属高等院校的纪检监察工作;指
导全省教育系统和党的关系在各市的高等院校的纪检监察工作;检查高等院校和教育系统各级党组织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对高等院校党委和党员领
导干部进行纪律监督;协助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党组抓好管理单位的党风党纪和反腐倡廉教育;对省管的校一级党员干部违纪案件处理提出审议意见,审批违纪
处级干部的处理决定;承办省纪委、省监察厅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其他事项

(一)省教育厅审计室在省教育
厅监察专员办公室挂牌。负责指导和检查全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对机关、直属单位进行审计监督;按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对厅属高校、厅直属事业单位有关责任
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对教育系统有关单位经济活动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计监督;拟订教育系统内部审计规章制度;培训教育系统专兼职审计人员。

(二)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管理的职责分工。毕业生离校前和已办理暂缓就业手续的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省教育厅负责;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毕业生就业政策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会同省教育厅等部门拟订。

这个我之前找过,你可以去广东省教育厅的官网找下。

❾ 福建省教育厅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教育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地方性教育法规、规章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研究拟订全省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统筹协调全省各级各类教育,指导全省教育体制、办学体制改革;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实施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工作;负责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发布;统筹指导全省民办教育工作。
(三)负责义务教育的统筹指导,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指导普通高中教育、幼儿教育、特殊教育、少数民族教育和扫除文盲工作;指导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和教学管理,推动素质教育的全面实施。
(四)指导协调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指导职业院校专业建设、教育教学管理和基础能力建设;指导和推进全省社区教育工作。统筹协调全省终身教育工作,承担省终身教育促进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五)指导高等学校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学科专业建设和教育教学管理工作,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部门组织开展重点建设高等学校工作;组织实施高等学校教育评估工作;推进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改革与发展。
(六)指导全省教育督导工作,负责组织和指导对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扫除文盲工作的督导检查和评估验收工作,组织开展全省基础教育发展水平监测。
(七)组织编制省级教育部门经费预决算草案,按规定负责省级教育经费的管理;参与拟订教育经费有关政策;负责统计并监测全省教育经费的投入情况;按规定管理国内外教育援助、教育贷款和教育捐赠;按规定对教育经费实施审计监督。
(八)主管全省教师工作,依法管理各级各类学校教师资格认定、职务评聘、考核培训、表彰奖励;指导教育系统人才队伍建设;推进教育人事制度改革。
(九)指导全省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年度招生工作,制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政策,统筹管理全省各类教育考试。
(十)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学籍学历管理,负责全省高等学校学籍学历管理;指导学生资助工作;参与拟订毕业生就业政策,负责师范类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以及非师范类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
(十一)指导高等学校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工作,协调指导全省高等学校参与区域创新体系建设,指导高等学校科技创新平台的发展建设,指导教育信息化和产学研结合等工作。
(十二)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德育、体育卫生、文化艺术、社会实践、国防教育、安全等工作;指导全省学校条件装备、校办产业和基建工作;指导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工作。
(十三)指导全省教育方面国际及与港澳台地区的交流与合作;依法管理中外合作办学;统筹管理教育系统公派出国留学;指导外籍教师(文教专家)聘请和外国留学生管理工作;协调、指导全省汉语国际推广工作。
(十四)负责全省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的宣传和推广工作。
(十五)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❿ 四川省教育厅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全省教育工作的政策和地方性法规、规章,并监督实施。
(二)研究提出全省教育改革与发展战略和全省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拟定教育体制改革的政策和教育事业的发展重点、结构、速度,指导并协调实施。
(三)统筹管理确定后的本部门教育经费;参与拟定筹措教育经费、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的政策和措施;在省本级财政中,省属高等院校的经费预算(含教育事业费、教育基建投资)确定后,由省教育厅组织实施;有关教育经费的收费标准,由省教育厅汇总提出意见,经物价、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监测全省教育经费的筹措和使用情况;指导执行国(境)外教育援助、教育贷款和教育合作项目。
(四)综合管理全省高等教育、研究生教育、职业教育、基础教育、学前教育、成人教育、广播电视及网络教育、社会力量举办的学历教育等工作;负责学校布局结构的调整;审核高等学校、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的设置、更名、撤销与调整;审批省属本专科院校的本专科专业设置;组织审定中等和初等学校的统编教材;指导教育教学改革和重点学校、学科建设;指导少数民族教育工作,协调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援助;负责教育督导和评估工作。
(五)主管全省教师工作,规划并指导学校教师和管理人员队伍建设;研究提出全省各类学校的编制标准;实施教师继续教育、资格认定和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等工作;指导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
(六)规划并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党建工作、思想政治工作、思想品德教育工作、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及国防教育工作;指导高校班子思想政治建设;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学校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
(七)统筹管理全省各类高等学历教育考试工作,研究提出普通高校、成人高校及中等专业学校的招生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各类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籍管理工作;归口管理高校结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拟定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分配工作。
(八)规划、指导全省教育系统的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工作;指导全省高等学校高新技术应用研究与推广、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和“产学研”相结合等工作;组织协调高等学校承担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项目的实施;指导学校科研基地、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的发展建设。
(九)统筹管理并协调全省教育系统的外事工作;指导教育系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及港、澳、台地区的交流与合作;负责全省出国留学人员和教育系统来川外籍教师、外籍专家及来川留学人员的管理工作。
(十)负责全省教育系统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及信息系统的开发和建设工作。
(十一)管理省属高校和厅属事业单位,指导学会、协会、研究会、基金会等教育社团组织的工作。
(十二)承担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和省学位委员会的有关具体工作。
(十三)承担省委教育工委的有关具体工作。
(十四)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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