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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治安处罚

发布时间: 2020-12-06 02:56:32

⑴ 破坏环境如何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盗窃、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或者安全标志的;
(二)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或者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的;
(三)在铁路线路、桥梁、涵洞处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的;
(四)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或者平交过道的。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二)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
(三)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
第五十八条 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五条 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由于你没有清楚指出破坏环境的事实,只能笼统解答。

⑵ 对噪音扰民的规定、

法律规定规定晚抄上22点至次日凌晨6点算扰民。

根据《噪声管理办法》,噪声管制时间是22点至次日凌晨6点,但各地方人民政府有权根据当地的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所以要参照当地的管理办法。

具有某种影响力的人或组织粗暴对待相关民众利益的作法,一般指噪声扰民。

根据《环境噪音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一)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二)违反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

(三)未按本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规定采取措施,从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的。

⑶ 因为环保问题被治安大队叫走会怎么样

看具体情况了 找了环保法的条文你自己看一下属于哪种

新环保法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第六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第六十四条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十五条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十六条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六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一)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
(二)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三)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
(四)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
(五)违反本法规定,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设施、设备的;
(六)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七)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
(八)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⑷ 噪音扰民的相关规定

法律规定规定晚上22点至次日凌晨6点算扰民。

根据《噪声管理办法》,噪声管制时间是22点至次日凌晨6点,但各地方人民政府有权根据当地的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所以要参照当地的管理办法。

具有某种影响力的人或组织粗暴对待相关民众利益的作法,一般指噪声扰民。

根据《环境噪音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一)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二)违反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

(三)未按本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规定采取措施,从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的。

⑸ 如果环境执法封条被厂子私自撕掉应怎样做文书移送公安部门

具体情况具体处理,单纯地撕毁查封封条的,可以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如果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妨碍公务罪;如果继续生产,造成环境污染等严重的后果的,依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罪名定性。环保行政机关可以分别制作行政案件线索移送函;刑事案件线索移送函;并附上本机关查处时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相关卷宗材料等。


一、《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

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妨害公务罪】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四、《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⑹ 污染环境罪轻的怎么办

对于污染环境罪轻的怎么办的问题,相信大家都会问过。 只要行为人的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产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存在即可。而污染环境罪是过失犯罪,必须造成法定的损害结果,才可构成犯罪。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这个会有一定的审查,具体过程也要按照相关的规定来办事。

目前有学者持有的观点是,故意污染环境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后果的行为,可以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定罪处罚的观点,对此,提出以下不同意见。
(一)二罪名位于刑法条文中位置不同,归属类罪名不同
从二者在刑法分则中所处的不同位置可以看出二者实际上存在诸多差异。污染环境罪位于刑法分则的“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章节中,而投放危险物质罪,位于刑法分则的“危害社会公共安全”一章中。纵观刑罚条文,还没有哪两种罪名因为主观罪过的内容不一样,就判定其属于不同犯罪客体,伤害了不同的法益。
(二)二罪侵犯的法益无法完全划等号,需要进一步区分
从二者的文理表述方式上可以看出,投放危险物质罪侧重“危险”二字,此种危险的作用对象可能是社会公共安全,也可能是环境安全,当这种危险作用于环境的时候,就出现了这二罪界定模糊。我认为污染环境罪,更加侧重于对现有环境平衡状态的打破,这种破坏的达到严重程度即产生有害性,这种有害性并不强调即时性,环境问题通常会可能潜伏很久才会为人所知,其到底造成何种程度的严重后果需要进一步评估;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犯罪结果的是对现有平衡状态的一种倾覆,这种平衡状态可以更加侧重于社会公共安全的一种平衡,其结果显现的过程比污染环境罪犯罪结果显现过程更加猛烈和迅速,行为人实施两种不同行为时所追求的客观结果也不一样,从主客观相统一的角度上来说,我认为将故意污染环境的行为用投放危险物质罪来定罪处罚,会扩大刑罚的打击范围,超出行为人主观范围,与刑法的谦抑性背道而驰。
(三)法条竞合的存在是二罪不能混同的现实基础
根据《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含有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不难得出观点,当行为人的行为同时符合两罪或多罪的构成要件,即存在竞合情形时,依据竞合犯的相关处罚原则,择一重罪处罚,该司法解释反而说明故意污染环境的行为不能直接依据投放危险物质罪定罪处罚。
自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改为污染环境罪之后,学界围绕污染环境罪的主观罪过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在修订之初,不少学者认为,其主观罪过应当是过失,而不能包含故意的罪过形态,若行为人故意做出污染环境的行为,并造成严重的后果,应当按照其他罪名做出处罚。但随着研究的推进,污染环境罪应当属于故意犯罪的说法也得到许多肯定。
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严重,依照法律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污染环境罪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修正案八》)罪名做出的补充规定,取消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罪名,改为“污染环境罪”。该罪具体的内容包括: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害物质。

⑺ 治安管理处罚法可否处理违反环境污染

《治安管理处罚法》除了对社会生活噪声有罚则外,没有专门的污染环境的罚则

⑻ 污染环境是否属于危害公共安全

如果是对于有害物质的处理不当 比如核废料 生化废物(生化废物一般都是有害 甚至致癌)的话 这是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 而其他对于污染环境的行为 新环境法 中均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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