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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审计署的职责

发布时间: 2020-12-05 17:48:34

㈠ 审计署是职责是什么

审计署有专复门的金融审计部制门,主要对国有银行及国有控股的金融机构进行监督,如果属于审计署监管范围的银行,可以进行举报,审计署必须对举报信作出答复。如是天津的金融机构,可以向审计署,也可向审计署驻京津冀特派办举报。

㈡ 国家审计机关的职责有哪些

国家审计机关的职责:

  1. 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机关的规定提供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会计报告,运用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情况,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2.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的系统,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3.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审计机关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审计机关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4.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以上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必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对其中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予以冻结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

  5. 审计机关认为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应当建议有关主管部门纠正;有关主管部门不予纠正的,审计机关应当提请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

  6. 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7. 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可以提请公安、监察、财政、税务、海关、价格、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予以协助。

㈢ 审计署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审计署有专门的金融审计部门,主要对国有银行及国有控股的金融机构进行监督,如果属于审计署监管范围的银行,可以进行举报,审计署必须对举报信作出答复。如是天津的金融机构,可以向审计署,也可向审计署驻京津冀特派办举报。

㈣ 审计署负责什么方面

同学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如果没有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和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没有被审计单位的积极配合,没有机关内部各科室的沟通协调,做好工作的难度就会很大。因此,基层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必须具备很强的综合协调能力,对审计监督工作进行有效的领导与组织,实行科学的审计管理。


(一)科学安排审计计划


审计计划在审计工作中起着统领全局的作用。科学的审计计划,要根据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从宏观上把握经济运行中的重大决策和有关事项的动态,抓住党委政府关心、群众关注的影响全局的关键环节和重大问题,明确工作目标,确定审计项目。科学的审计计划能使审计部门合理控制审计成本,有效规避审计风险,提高审计效率与质量。


(二)合理调配审计力量


审计计划确定之后,要在提高审计人员整体素质的基础上,将分散的各专业审计人员整合为综合、系统的有机整体,针对具体审计业务的复杂程序,有针对性地选择审计人员,集中优势兵力各个击破;要把预算执行审计与经济责任审计、绩效审计等相关业务结合起来,对审计结果进行转化利用,优化审计信息资源;要充分发挥社会审计力量的作用,对一些项目实施委托审计,对专业技术性强的审计项目,可外聘专家参与审计。


(三)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


审计的发展及审计的质量与监督的效果,不仅取决于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的本身,在很大程度上还受到审计对象及审计环境等外部因素的制约。基层审计机关要注重保持与同级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职能部门的良好协调关系,使审计机关自身能够及时了解新的相关大政方针和政策规定,使有关部门了解审计工作情况,支持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能。同时,在党风廉政建设、干部队伍建设等规章制度的制定方面,要及时将审计监督纳入其中,注重发挥监督合力。


(四)加强与被审计单位的交流


审计工作只有得到被审计单位的积极配合才能顺利完成,审计人员开展审计工作时不能将上级机关角色带入审计工作当中,而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遵守审计职业道德和审计工作制度。同时,基层审计机关要加大审计宣传力度,宣传审计工作的建设性作用,使被审计单位了解审计工作,消除误解,端正认识,进而理解、支持和配合审计工作


(五)突出审计重点


突出重点是审计工作的方法策略,把握审计监督的主要方面,在重要岗位、重点内容、关键环节上下功夫,带动审计整体功能的发挥。一是财政财务收支审计。深化对本级政府财政预算执行和对下级政府的财政决算审计。从源头上制止财政资金使用的随意性,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二是经济责任审计。通过审计,对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和准确评价,为组织、纪检部门提供可靠的参考依据。三是重点部门、重点单位和重点项目的审计。当前要特别关注重大基建投资、重大土地出让等项目,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金的使用效益。四是事关民生资金的审计。“三农”资金、扶贫资金、社保资金事关社会稳定及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事关群众的切身利益。要重点关注民生资金的管理和安全,切实加强对民生资金的审计,确保党的惠民政策得到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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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 审计署职责优化有哪些

审计职能再次加强。
3月1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提出,要优化审计署职责,把国家发改委的重大项目稽查、财政部的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国资委的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的职责划入审计署。不再设立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
“这些职责都是对国家重要经济资源或行为活动的监督,原本有一定交叉,划入审计署,将监管更加集中起来,不仅提高了监督效率,也明确了执行者和监管者的各自立场,更加公平合理。”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国家会计学院党委书记秦荣生表示。
在秦荣生看来,审计监督可以在极大程度上防范风险,提出预警,尤其是在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方面,不仅能让“国家账本”更加透明,也能够防范地方隐性债务。
审计署的职责是负责对国家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通过审计,监察和督促被审计单位的经济活动在规定的范围内、在正常的轨道上进行;监察和督促有关经济责任者忠实地履行经济责任,同时借以揭露违法违纪、稽查损失浪费,查明错误弊端,判断管理缺陷和追究经济责任等。
在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财政审计研究室主任汪德华看来,机构改革之前,各部门的职能有一些重叠。比如国家发改委重大项目稽查与审计署国家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跟踪审计就有一些重合。审计署职责优化以后,有利于加强党对国家审计事业的领导,也可以节省行政成本,将以前多部门的大量人员集中到一个部门进行优化,同时,将各方面信息归集到一起,有利于审计监督事业的发展。

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的机构职责

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审计署,为国务院组成部门。审计署的主要职责是:
(一)主管全国审计工作。负责对国家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起草审计法律法规草案,拟订审计政策,制定审计规章、审计准则和指南并监督执行。制定并组织实施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审计计划。参与起草财政经济及其相关的法律法规草案。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向国务院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1.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中央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
2.省级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3.使用中央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
4.中央投资和以中央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5.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财务收支,中央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国务院规定的中央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
6.国务院部门、省级人民政府管理和其他单位受国务院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7.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由审计署审计的其他事项。
(五)按规定对省部级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审计署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国务院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与省级人民政府共同领导省级审计机关。依法领导和监督地方审计机关的业务,组织地方审计机关实施特定项目的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纠正或责成纠正地方审计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做出的审计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管省级审计机关负责人。负责管理派驻地方的审计特派员办事处。
(十)组织审计国家驻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依法通过适当方式组织审计中央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境外资产、负债和损益。
(十一)组织开展审计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审计领域的应用,组织建设国家审计信息系统。
(十二)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㈦ 国家审计机关有哪些职责

国家审计机关是国家对财政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的机关。职责有:

1、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2、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3、审计署对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4、审计机关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5、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6、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审计监督,由国务院规定。

7、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8、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9、审计机关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10、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11、除《审计法》规定的审计事项外,审计机关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依照《审计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12、审计机关有权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13、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其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14、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单位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审计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有权对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7)国家审计署的职责扩展阅读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国务院设立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审计长是审计署的行政首长;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

㈧ 国家审计局的工作职责是什么

按照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审计署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规定,审计署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审计方针政策,参与制定审计、财经方面的法律、法规;制定审计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情况;办理地方性审计法规和规章的备案审查;组织领导、协调监督各级审计机关的业务。

二、向国务院报告和向国务院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宏观调控措施的建议。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直接进行下列审计:

(一) 中央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二) 中央各部门、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

(三) 省级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

(四)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和中央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状况。

(五)国务院各部门管理的和受国务院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六)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审计署进行的审计。

四、向国务院总理提交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工作报告。

五、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情况的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组织地方审计机关对党政领导干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依法受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审计决定的复议申请。

六、与省级人民政府共同领导省级审计机关,协同办理省级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事项;管理派驻地方的审计特派员办事处。

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配合稽察特派员对国有重点大型企业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组织对其他国有企业和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

八、组织实施对内部审计的指导与监督;监督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业务质量;组织审计专业培训。

九、组织开展审计领域的国际交流活动。

十、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㈨ 我国国家审计的职能

审计属于财会行业,审计专门审会计,学科也和会计专业基本相同,只是重点不一样,就像专财务管理与会计属,不同的学科就一两门。
审计分为政府审计,独立审计和内部审计;独立审计就是我们通常说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以注册会计师(cpa)为项目经理,对企业的年报半年报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我们看到的上市公司财务报表都是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过的,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包括:无保留标准意见,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否定意见。一般都是标准保留意见。
一个公司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说明该公司存在很大财务问题而没有在财务报表中披露。
事务所除了审财务报表外,还有验资,税务咨询,财务服务等业务。
只有拥有注册会计师的事务所才能从事财务报表审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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