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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统计职责

发布时间: 2020-12-05 09:55:32

㈠ 船上三副的工作职责

三副主管船舶救生、消防设备。在船长、大副的领导下认真执行公司综合管理体系中的各项规定,履行规定的船舶航行和停泊值班职责。

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的职能

中国国家的船舶技术监督机构。其职责是对船舶(包括海上钻井平台等)执行监督检验,使之符合各规范标准以及有关国际公约规定的技术条件,以保障船舶和船上人命财产安全和防止水域遭受污染

㈢ 船上共有多少职位(例:船长/大副···)

基本可分为:
甲板部-大副-二副-三副-水手长-水手
船长-政委<
轮机部-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轮机员

㈣ ETO在船舶上的职责要求

、三管轮的职责是什么?
(1)负责甲板机械(如起锚机、绞缆机和起货机)和油水分离器版、焚烧炉的日常维权护。
(2)负责锅炉、舱底污水泵、压载泵、通用泵、日用水泵、卫生水泵、燃油舱(柜)管理。
(3)负责锅炉、主机冷却淡水的化验及处理。
(4)具体负责燃油、污油、污水的管理。

㈤ 船上都需要什么职务的人

1、船长:负责船舶安全运输生产和行政管理工作,对公司经理负责。

2、大副:主持甲板日常工作,协助船长做好安全生产和船舶航行,担任航行值班;主管货物装卸、运输和甲板部的保养工作;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甲板部各项工作计划;负责编制货物积载计划、维护保养计划;主持安全月活动和相关安全工作。

3、轮机长:是全船机械、电力、电气设备的技术总负责人。全面负责轮机部的生产和行政管理工作;检查轮机部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以使各种设备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4、大管轮:在轮机长的领导下,参加机舱值班,维护机舱正常的工作秩序;主管推进装置及附加设备,锅炉以及润滑冷却、燃油、起动空气、超重动力和应急装置的使用和维护。

5、二副:履行航行和停泊所规定的值班职责;主管驾驶设备包括航海仪器和操舵仪等的正确使用和日常维护;负责航海图书资料,通告及日常管理和更正工作,以及各种记录的登录。

6、三副:履行航行和停泊所规定的值班职责;主管救生、消防设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7、二管轮:履行值班职责,主管辅机及其附属系统、应急发电系统与燃油柜、驳运泵、分油机、空压机、油水分离设备和污油柜的使用和维护工作。

8、电机员:主管船上所有电器设备,主要职责是电路板维修与电设备保养。

9、三管轮:履行值班职责,主管副锅炉及其附属系统、各种水泵、甲板机械、应急设备和各种管系。

10、事务员[管事]:具体负责全船的生活服务工作;办理进出港有关手续和有关客运工作。客船外的船舶经常由三副顶职。

11、水手长:在大副领导下,具体负责木匠和水手工作;做好锚、缆、装卸设备的养护维修工作;带领水手做好油漆、帆缆、高空、舷外、起重、操舵及其他船艺工作。

12、木匠:执行木工及有关航次维修和保养工作;负责起锚机的操作和保养工作;负责淡水舱、压载舱及植物油舱的测量及维护工作。

13、一水:执行操舵、航行值班职责和日常甲板部维护保养工作。

14、二水:执行带缆、收放舷梯和甲板部各种工艺工作。

15、机工:在轮机员的领导下,执行机炉舱和机械设备的检修、保养工作。

16、服务员(大台):负责生活场所卫生、生活用品保养以及接待工作。

17、厨师:负责船员的伙食工作。

㈥ 船舶调度的职责

岗位职责:
(一).计划调度负责做好船舶到港后的日常工作安排。
(二).严格遵内守容本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
(三).协助外勤业务人员做好现场有关业务工作。
(四).收集有关港口航运信息资料。
(五).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放提单或放货事宜。
(六).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㈦ 说明船上部门分工,岗位分工和岗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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㈧ 什么是大副船上的级别是怎么分的各自的职责是什么

船上通常有3个部门:甲板部、轮机部和事务部;船长是船舶最高领导,轮机长是船舶技术总负责人。
根据IMO的最新规定,逐步取消报务与电机员,分别由驾驶员与轮机员兼任。
甲板部:船长、大副、二副、三副、报务主任、报务员、水手长(水头)、木匠、水手等;
轮机部:轮机长(老轨)、大管轮(二轨)、二管轮(三轨)、三管轮(四轨)、电机员、机工长(机头)、铜匠、机工(有时叫“加油”);
事务部:政委(仅国有企业设有)、大厨、(船员多增设二厨)、服务生。
另外如果有实习生(卡带),会分到甲板部或轮机部,实习结束转做水手或机工(加油)。

大副是船长的主要助手。在船长的领导下,主持甲板部的日常工作;履行航行值班职责并协助船长搞好安全航行;主管货物的配载、装卸、交接和其他运输管理工作,以及甲板部所属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
http://www.t168.net.cn/ns.php?cl=ns&catid=1218&nowmenuid=11652&cpath=1215:1218:

㈨ 论述题.1.简述船舶理货的工作程序。2.单船理货船长的职责有哪些3.简述

理货的工作程序:
1、在船舶装卸前,船舶代理人应将进口货物或集装箱的积载图、舱单,出口货物或集装箱的配载图、配载清单,以及其他有关单证资料,提供给港口分公司。
2责各舱的理货业务。对装卸散装货物的船舶,根据理货工作需要,派出理货员。 理货员的理货岗位在舱内、甲板或船边。
3、在船舶装卸前,船方应向理货组长介绍进口货物的装舱隔票和航行途中情况,出口货物的卸货港顺序和装舱隔票要求,以及装卸货注意事项。
4、在船舶装卸过程中,理货员填制计数单或理箱单。理货组长填制日报单。 在装拆箱过程中,理货人员填制装/拆箱理货单。
5、理货组长根据货物实际装舱部位,编制货物分舱单,绘制货物积载图,提请船方签字。
6、在全船理货结束时,理货组长编制理货证明书,提请船方签字。 理货公司凭理货证明书和其他船方签证,向船舶代理人结算各项费用。
7、经船方签字的理货单证,提供船方各一份;货物积载图和货物分舱单,提供船方各四份。货物溢短单、货物残损单、集装箱溢短/残损单、理货证明书,通过船舶代理人提供船公司各一份。
8、在船方签认理货单证后,如发现理货数字差错、错装、错卸、漏装、单证处理错误等情况时,理货公司通过船舶代理人向船方进行更正,或向船公司发出更正单。
9、对船方负责箱内货物的集装箱或卸船时船方签认铅封断失的集装箱,如箱内货物数字溢出、短少或原残时,理货公司编制集装箱货物溢短/残损单。 对卸船时铅封完好,启封前铅封断失的集装箱,如箱内货物数字溢出、短少或残损时,理货公司不编制集装箱货物溢短/残损单。 对船方负责箱内货物的集装箱,如装箱货物数字溢出、短少或残损时,理货公司如实在装货单上加批注。
船长具有以下五种基本的职能:
1.指挥、管理船舶职能
船长是船上的最高行政长官,对船舶的驾驶、客货运输、日常管理、安全等方面负有权力(请注意,是“权力”)和责任。
2.有限的警察职能
警察职能本应属于公安,但由于船上的特殊性,这种职能便本能的落到船长头上。必要时,船长是可以下令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犯罪事情的发生或者扩大;防止违法、犯罪嫌疑人销毁、藏匿证据等。
3.公证职能
船舶的客货运涉及很多法律问题和需要公证的事件。比如,自然人的出生、死亡,自然人出生的国籍证明,婚姻关系的订立和解除、海葬、订立遗嘱等等。这需要船长拥有本项职能。
4.应变职能
船长在紧急情况下,为了维护船舶、人员、所载货物的安全而采取非常措施以应付突变事件的权利(请注意,是“权利”)。它分为三个方面:(1)对人处分权;(2)对物处分权;(3)对事处分权。
5.代理职能
船长在法律规定的代理权限内以船公司的名义同第三人为意思表示,并将所产生的民事权利和义务直接归于船公司承受,这就是船长的代理职能。

㈩ 海事局的职责是什么

交通部海事局主要职能
1、拟定和组织实施国家水上安全监督管理和防止船舶污染、船舶及海上设施检验、航海保障以及交通行业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
2、统一管理水上安全和防止船舶污染。监督管理船舶所有人安全生产条件和水运企业安全管理体系;调查、处理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及水上交通违法案件;归口管理交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3、负责船舶、海上设施检验行业管理以及船舶适航和船舶技术管理;管理船舶及海上设施法定检验、发证工作;审定船舶检验机构和验船师资质、审批外国验船组织在华设立代表机构并进行监督管理;负责中国籍船舶登记、发证、检查和进出港(境)签证;负责外国籍船舶入出境及在我国港口、水域的监督管理;负责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及其他货物的安全监督。
4、负责船员、引航员适任资格培训、考试、发征管理。审核和监督管理船员、引航员培训机构资质及其质量体系;负责海员证件的管理工作。
5、管理通航秩序、通航环境。负责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港外锚地和安全作业区等水域的划定;负责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业区等水域的监督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核定船舶靠泊安全条件;核准与通航安全有关的岸线使用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管理沉船沉物打捞和碍航物清除;管理和发布全国航行警(通)告,办理国际航行警告系统中国国家协调人的工作;审批外国籍船舶临时进入我国非开放水域;负责港口对外开放有关审批工作以及中国便利运输委员会日常工作。
6、航海保障工作。管理沿海航标无线电导航和水上安全通信;管理海区港口航道测绘并组织编印相关航海图书资料;归口管理交通行业测绘工作;组织、协调和指导水上搜寻救助,负责中国海上搜救中心的日常工作。
7、组织实施国际海事条约;履行“船旗国”及“港口国”监督管理义务,依法维护国家主权;负责有关海事业务国际组织事务和有关国际合作、交流事宜。
8、组织编制全国海事系统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有关计划;管理所属单位基本建设、财务、教育、科技、人事、劳动工资、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船舶港务费、船舶吨税有关管理工作;负责全国海事系统统计和行风建设工作。
直属海事局职责:
1、对辖区内水上安全监督管理、防止船舶污染、航海保障工作实施宏观管理和监督检查;协调处理辖区海事业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拟订辖区内有关水上安全监督管理、防止船舶污染、航海保障方面的特别规定或协助地方政府、人大拟订区域性有关海事管理的法规、规章。

3、管理辖区内巡航工作,负责各分支海事局辖区以外水域的巡航工作。

4、划定、审批和公布辖区航路、港外水上非涉外锚地、危险货物过驳作业点;参与有关部门关于海域划定方面的协调工作;负责特定水域交通管制区的通航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水上储库过驳作业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5、审核辖区水域内重大的或跨区域的水上水下施工项目通航安全事宜;审批各分支海事局辖区以外水域的沉船、沉物打捞以及碍航物清除工作。

6、调查或参与调查辖区内涉外水上交通事故和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审批辖区内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的结案。

7、组织实施辖区内乙类、丙类船员适任证书统考工作;负责辖区内乙类船员适任证书、海员证及船员出境证明的签发工作;组织实施辖区内二、三级引航员、值班水手、值班机工及专业培训的考试、评估、发证工作;负责辖区内船员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发证工作。

8、负责辖区内航运公司所属或所经营的国际航行船舶的登记工作,以及所登记的国际航行船舶有关船舶管理和危管防污方面的法定证书、操作性手册和文书的签发和审批。

9、受理外国籍船舶临时进入辖区非开放水域的申请;协调和审核辖区内二类口岸开放工作。

10、负责辖区内非国际航行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的审核、发证及所有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运行的日常监督。

11、组织实施海区(编制溢油应急计划时所确定的范围)溢油应急计划,审批辖区内港口溢油应急计划;组织和协调辖区内溢油(污染危害性物质)10吨及以上、5O吨以下的船舶污染事故的应急反应和调查处理。

12、负责辖区内危险货物申报员和权限范围内集装箱装箱检查员的培训、考试和管理;审批和监督辖区船舶液体危险货物多航次过驳作业。

13、审查权限范围内海区助航标志的设置,负责权限范围内水运工程项目中助航标志配布设计的审查、审批和竣工验收工作;负责助航标志通报的动态管理工作。

14、管理辖区内水上遇险安全通信工作。

15、负责权限范围内航行警(通)告的发布及管理工作。

16、作为省级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搜救责任区内的重大海上搜救行动,处理省级海上搜救中心日常业务。

17、负责辖区内海事业务的统计上报工作。

分支海事局职责范围

1、负责辖区水上安全监督管理、防止船舶污染、航海保障工作;按照统一要求,负责辖区内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

2、协调、划定、审核或审批辖区内水域港内非涉外锚地、临时锚地、安全作业区、船舶调头区、水产养殖区、挖沙区、引航员登(离)船点,以及水上游览、水上体育竞技活动区域。

3、审核辖区内与通航安全有关的港区岸线使用和辖区内水上水下施工项目通航安全事宜;审批有关施工船舶。

4、负责辖区内水上巡航工作;管理辖区内交通管理系统;对辖区内引航工作监督管理。

5、审批辖区内沉船、沉物打捞和碍航物清除,以及航行通告和航行警告的发布工作。

6、负责权限范围内海船船员丙、丁类、港作船、小型海船、游艇驾驶员和内河船船员三、四等适任证书的考试、评估、发证和跟踪管理工作;

7、负责辖区内航运公司的船员注册和船员服务簿的签发、审核和管理工作。

8、负责辖区内航运公司所属或所经营的非国际航行船舶的登记工作,以及所登记的非国际航行船舶的管理和危管防污方面的法定证书、操作性手册和文书的签发和审批。

9、审批国际航行船舶进出辖区港口、港外装卸作业点。

10、实施辖区港口国监督和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安全检查,以及船舶防污染设备和证书、文书的检查。

11、调查处理辖区内非涉外、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以及辖区内一次死亡3人以下(不含3人)水上交通事故的结案审批。

12、办理辖区内外国籍船舶的海事签证。

13、审批辖区码头、装卸站点溢油应急计划,组织和协调辖区内溢油(污染危害性物质)1吨及以上、10吨以下的船舶污染事故的应急反应和调查处理。

14、负责辖区内港区水域污染监视及船舶拆解的防污染监督工作。

15、负责辖区内液货舱清洗队伍、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单位的管理,审批和监督一般液货船过驳作业。

16、参与辖区内非干线航道助航标志配布的审核。

17、作为海上搜救分中心办公室,协助省级搜救中心组织、协调责任区内的搜救行动,处理海上搜救分中心的日常业务。

基层海事处职责范围

1、负责辖区水域内禁航区、航道、交通管制区、锚地、安全作业区、施工作业区等区域的现场安全监督和秩序管理。

2、维护辖区水域内水上游览区、水上体育竞技活动区的现场通航秩序。

3、监督辖区内引航工作。

4、监督检查辖区码头、泊位安全状况,监督辖区锚地、航道、调头区、泊位水深情况。

5、应急处理辖区水域内有碍通航秩序、影响通航环境的异常情况。

6、现场监督检查辖区内船舶的船员配备、持证、适任、值班等情况;负责权限范围内内河船员五等适任证书的考试、发证工作。

7、负责辖区内的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查验和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签证。

8、负责辖区内国内航行船舶的安全检查,以及船舶防污染设备和证书、文书的检查。

9、现场监督检查辖区内船舶、设施的航行、停泊和作业情况,处理辖区内船舶、设施的违法行为。

10、对辖区内船舶拆修锅炉、主机、锚机、舵机、电台;船舶试航、试车;船舶放艇(筏)进行救生演习;船舶烧焊或者明火作业等港内安全作业实施报备制管理,并进行现场监督。

11、调查处理辖区内非涉外、一次死亡3人以下(不含3人)水上交通事故;配合辖区内所有水上交通事故的现场初步调查和取证工作。

12、负责辖区内中国籍船舶的海事签证。

13、负责辖区内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适装许可及现场监督。

14、审批辖区内船舶排放洗、压舱水和舱底水;负责辖区内船舶拆解的防污染的现场监督管理和船舶污油水、残油及生活垃圾等接收工作的监督管理。

15、负责辖区内港区、码头和船舶溢油应急计划的监督实施及港区水域污染监视,应急处理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溢油(污染危害性物质)低于1吨的小规模船舶污染事故。

16、负责辖区助航标志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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