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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损财多少需要价格认定

发布时间: 2020-12-05 01:36:26

❶ 公安机关做的涉案财物价格认定报告在检察院可以要求重新鉴定吗

根据复《人民检察院刑制事诉讼规则》第二百零四条对于鉴定结论,检察人员应当进行审查,必要的时候,可以提出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意见,报检察长批准后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检察长也可以直接决定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第二百零五条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人民检察院办案部门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被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诉讼代理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诉讼代理人提出申请,经检察长批准,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但应由请求方承担鉴定费用。
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诉讼代理人鉴定结论,可以只告知其结论部分,不告知鉴定过程等其他内容。
第二百零六条人民检察院决定重新鉴定的,应当另行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

❷ 故意损毁财物中,不予价格认定后,案件怎么办

故意损毁财务众不与价格认定后,案件是无法办理的,必须去做鉴定估价才能办

❸ 盗窃罪需要什么样的证据才能定罪。

从盗窃罪的证自明对象入手,可以从盗窃罪的主体证据、行为证据、结果证据、主观证据、情节证据等层面确立证据标准。(1)主体证据。应包括居民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2)行为证据。应包括被害人关于在具体时间、地点及位置被盗物品及物品特征的陈述;有关知情人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秘密窃取方法实施盗窃行为的证词;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盗窃行为时所穿戴的手套、鞋子以及犯罪工具、赃款、赃物等物证的实物及照片和有关物证、痕迹检验报告等。(3)结果证据。应包括被害人关于失窃的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关于窃得物品的供述,证人关于财物被盗的证言,有关部门关于财物被盗的证明等。(4)主观证据。应包括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占有、使用、出售、出租、出借赃款、赃物的证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承认盗窃犯罪事实的供述等。(5)情节证据。定罪情节证据应当包括价格鉴定、物品发票等;量刑情节证据,应当包括有关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被盗单位性质、行为人作案方式、行为人以往有无前科、被害人情况、被盗物品性质、损失情况等证据。

❹ 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工作暂行办法

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工作,保证查办案件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价格认定,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办案件中,对价格不明,价格有争议的涉案财物,向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机构(以下简称价格认证机构)提出价格认定,由价格认证机构依法对涉案财物的价格进行测算,并作出认定结论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涉案财物,是指可以证明违纪违法行为的财物和违纪违法所得的财物,包括房地产、金银珠宝、文物、艺术品、家具、电器、交通工具、通信工具、有价证券等。

第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公正、科学、合理、保密的原则,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四条 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和价格认证机构工作人员在价格认定工作中应当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和纪律,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以及因工作掌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 办理价格认定事项的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和价格认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案件被调查人以及与价格认定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是被调查人近亲属的;

(二)办理的价格认定事项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办理的价格认定事项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价格认定工作公正进行的。

纪检监察机关和价格认证机构发现其所属人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可以直接决定该人员回避。

第二章 提出与受理

第六条 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需要进行价格认定的,应当向本级价格认证机构提出协助请求;案件被调查人要求价格认定的,可以向承办案件的纪检监察机关提出。

涉案财物在外地的,承办案件的纪检监察机关可以向涉案财物所在地的纪检监察机关提请协助,并由涉案财物所在地的纪检监察机关向其本级价格认证机构提出并办理相关手续。

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查办案件需要进行价格认定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办理。

未设立价格认证机构的乡(镇),其纪委查处案件需要查行价格认定的,应当提请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办理。

第七条 纪检监察机关向价格认证机构提出对涉案财物进行价格认定的,应当出具价格认定协助书以及价格认定所需的材料。

第八条 在价格认定过程中,需要对涉案财物先行作出技术、质量检测报告的,价格认证机构应当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委托有关检测机构进行技术、质量检测;必要时,价格认证机构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第九条 价格认证机构接到价格认定协助书和相关材料后,应当予以受理,经审查认为内容不完整的,应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由纪检监察机关予以补充。

第三章 价格认定

第十条 价格认定机构受理协助请求后,应当指派两名以上价格认定人员共同进行价格认定。

第十一条 价格认定人员应当对需要进行价格认定的涉案财物进行勘验。如勘验结果与价格认定协助书所载事项不符,应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由纪检监察机关重新出具价格认定协助书。

第十二条 价格认定机构一般不留存涉案财物,如确需留存,应当征得纪检监察机关同意并办理交接手续。

价格认证机构对留存的涉案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不得调换、灭失和私自使用。价格认定工作结束后,应当将涉案财物退回纪检监察机关。

第十三条 价格认定机构在勘验、调查等价格认定过程中,确需纪检监察机关配合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配合。

第十四条 价格认定的期限,由纪检监察机关与价格认定机构约定,补充或者重新提取认定材料等,可以由双方商定延长期限。

第十五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原因致使价格认定暂时无法进行的,应当中止价格认定;确实无法进行的,应当终止价格认定。

价格认证机构中止或者终止价格认定的,应当向纪检监察机关出具通知书,纪检监察机关提出中止或者终止价格认定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价格认证机构。

价格认定中止事项消除后,应当恢复价格认定工作。终止价格认定的,价格认证机构应当将全部材料退还纪检监察机关。

第十六条 纪检监察机关增加与原价格认定有关的内容的,可以向原价格认证机构提出补充价格认定。

第十七条 价格认证机构完成价格认定后,应当向纪检监察机关出具价格认定结论书。结论书应载明复核裁定的受理机构。

第四章 重新认定和复核裁定

第十八条 纪检监察机关对价格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原价格认证机构提出重新认定,也可以直接向价格认定结论书中告知的复核裁定受理机构提出复核裁定。

对重新认定仍有异议的,应当向复核裁定受理机构提出复核裁定。

第十九条 纪检监察机关对复核裁定结论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机构再次提出复核裁定。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机构作出的复核裁定为最终复核裁定。

第二十条 纪检监察机关在收到价格认定、重新认定或者复核裁定结论书后,应当告知案件被调查人。

案件被调查人对结论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结论书之日起3日内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纪检监察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向价格认证机构提出重新认定、复核裁定或者再次复核裁定。

第五章 纪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构成违纪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价格认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出具虚假价格认定结论的;

(二)违反规定造成价格认定结论严重失实的;

(三)泄露价格认定工作中所掌握的国家秘密、工作、

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价格认定机构对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涉案财物进行价格认定不收费,该项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央纪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❺ 毒品对社会可能造成哪些影响

1、吸毒诱发犯罪,影响社会稳定。吸毒与犯罪是一对孪生兄弟,吸毒者在耗尽个人和家庭钱财后,为了维持吸毒,往往会铤而走险,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进行以贩养吸、贪污、诈骗、盗窃、抢劫、凶杀等犯罪活动,严重危害社会治安

2、吸毒吞噬社会巨额财富。吸毒不仅不会创造任何积极意义上的社会财富,而且严重损耗社会财富,而且严重损耗社会财富,纯粹是一种恶性消费。

3、吸毒毒害社会风气。吸毒者失去正常人应有的道德观念、伦理准则和是非标准,自私、冷漠、精神空虚、人格低下,毫无自我约束能力,沉溺于毒品感官刺激之中,严重败坏社会风气,腐蚀人的灵魂,破坏社会道德,摧毁民族精神。

(5)治安损财多少需要价格认定扩展阅读:

吸毒对家庭的危害:

1、吸毒对家庭成员的精神摧残。家庭中只要有一个吸毒,这个家庭就会失去往日的宁静、和谐、幸福和快乐。

2、吸毒导致倾家荡产、家破人亡、众叛亲离。吸毒需要大量的金钱,一般家庭难以承受,就是家产富裕的,用不了多久也会一贫如洗。

3、吸毒贩害后代。吸毒不仅危害自身的健康,还影响人类的生育能力,父母吸毒对胎儿发育和儿童生长将造成严重损害。

❻ 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盗窃数额如何认定

1、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
2、按销赃数额定的只有一项: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出售的,按照销赃数额认定盗窃数额。

❼ 借钱不还,要多少才算是诈骗

借钱不还是否构成诈骗需要进一步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以生活紧张为名向他人借款,并全部用于赌博,到期无法偿还借款,应认定为诈骗罪,可以直接报警,不能起诉诈骗。

如果主观上并无非法占有的目的,即使客观上使用了欺骗方法,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客观原因,致使所借款一时无力偿还,应属于民事借贷纠纷,诈骗罪不成立。

区分行为人“借款不还”的性质,应充分考虑行为人借钱时的主观故意、有无偿还能力以及对所借款项的使用情况等综合因素。

“借钱不还”型诈骗,即借贷式诈骗,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借贷的形式,骗取公私财物的诈骗方式。

借贷式诈骗和民间借贷之间的区别

(一)行为人的主观意图不同

诈骗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即行为人在借钱时就具有不归还的意图。诈骗罪以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为主观构成要件的,因此,诈骗人“借钱”只是其虚构的幌子,主观上根本没有归还的意图。而正常的借贷人在借款时却具有归还的意思,往往只是因为客观原因造成债务不能及时归还。

(二)行为人采取的方式不同

诈骗人在借款时都会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手段,导致被害人产生错误的认识,如虚构借款用于某种投资或营利性的活动,又如虚构自已的财务状况,使被害人误信其有归还的能力。而正常借贷中,借款人往往会如实的告知其借款用途,很少采用欺骗的方法。

(三)行为人对借款的态度不同

诈骗人在骗得财物后不会考虑归还财物,因此在财物的使用上毫无顾虑和节制,直接造成财物的灭失,如将借款用于赌博、吸毒或个人挥霍;而民间借贷中,借款人本身具有归还借款的能力,或者将借款用于可产生合法收益的途径,以保障归还借款。

(7)治安损财多少需要价格认定扩展阅读:

民间借贷纠纷的解决办法

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民间借贷纠纷,如果借贷合同有管辖约定从约定,无合同约定的可以向出借方(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向法院起诉,应递交原告身份证明、起诉状和有关的证据材料,并按照被告人数递交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副本,并预交诉讼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其中“接受货币一方”就是出借方,即出借人可以在其所在地起诉借款方当事人。

❽ 故意毁坏财物罪 数额认定是以实际维修费用还是鉴定价格

先以实际发生的维修费 和 折旧来计算
如果协商不一致 再有鉴定价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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