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局职责
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的主要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的主要职责有:
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
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
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
负责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
承担全国耕地保护的责任,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
承担及时准确提供全国土地利用各种数据的责任。
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拟订并实施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
承担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
承担地质环境保护的责任。
承担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的责任。
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依法管理矿业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负责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的管理,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
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矿产资源储量,组织实施全国地质调查评价、矿产资源勘查,管理中央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国家重大地质勘查专项,管理地质勘查资质、地质资料、地质勘查成果,统一管理中央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勘查工作。
依法征收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拟订土地、矿产资源参与经济调控的政策措施。
推进国土资源科技进步,组织制定、实施国土资源科技发展和人才培养战略、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重大科技专项,推进国土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拟订对外合作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境外矿产资源勘查,参与开发工作,依法审批矿产资源对外合作区块,监督对外合作勘查开采行为。
拓展资料:
2018年3月,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国土资源部的职责整合,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
将国土资源部的监督防止地下水污染职责整合,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将国土资源部有关农业投资项目管理职责整合,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将国土资源部的地质灾害防治相关职责整合,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将国土资源部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等管理职责整合,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管理,不再保留国土资源部。
参考资料: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㈡ 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任务
(一)组织实施国家有关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照规定负责有关行政复议。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等综合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等其他专项规划;负责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导、审核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县矿产资源规划等专项规划,进行建设用地预审;参与各类建设项目用地方案、选址的论证工作;组织矿产资源的调查、监测和评价。
(三)依法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和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监督检查下属国土资源部门行政执法和土地、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承办并组织调处土地、矿产资源的权属纠纷;依法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和测绘违法案件。
(四)严格保护耕地,组织实施国家和自治区耕地保护政策和土地开发整理政策,实施土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主管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工作,确保耕地总量占补平衡。
(五)负责农用地转用、征收、征用集体土地,拆迁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其附着物工作;对全县征地拆迁事务性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审核、汇总上报的征地报批材料;承办由上级机关审批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
(六)管理土地市场,组织制定和实施土地供应年度计划,负责土地的划拨、出让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土地市场管理的规章制度,规范土地市场;对土地市场地价进行监测,提出土地市场调控措施;指导和负责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组织基准地价的评估,协助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开展土地估价行业管理,备案土地使用权评估价格。
(七)负责地籍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地籍管理确权、登记、发证的审核工作;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工作,建立健全与更新土地统计台帐及薄册;负责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抵押的权属管理。
(八)负责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地籍测绘规划、基础测绘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编制与实施;组织管理全县基础测绘成果和地籍测绘工作,监督测绘成果质量;依法监督管理测绘市场,监督地图的编制、出版、展示、登载;负责组织城区内永久性测量标志的检查维护。
(九)依法管理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及矿业权市场,主管采矿权出让及登记发证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组织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的征收使用;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
(十)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管理,依法组织开展地质灾害调查、预报预警和地质灾害防治,负责矿山地质环境监督管理和恢复治理;负责地质遗迹保护、岩溶洞穴、钟乳石资源、矿泉水、地下水、地热资源管理;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指导地下水动态监制、评价和预报工作。
(十一)管理、监督国家和地方财政拨给国土资源部门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等专项经费和其他资金;对国土资源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财务监督管理。
(十二)负责局机关和下属单位的人事教育等工作,主管国土资源管理法规政策宣传教育、国土资源信息系统建设和利用工作,组织国土资源干部培训。
(十三)指导下属国土资源管理机构的业务工作。
(十四)承办上级机关交办的其它事项。
㈢ 县国土资源局公务员的主要职能是什么
国土资源局是负责对国土资源进行调查、规划、保护、促使其合理利用的政府职能部门。有耕地保护、地政地籍、土地利用、土地整理、执法监察等部门,具体要看你负责什么了。不管业务就在办公室做后勤了,跟其他单位一样。
㈣ 国土资源部职责
国土资源部的主要职能是: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满意就请采纳吧。
㈤ 南宁市国土资源局的主要职责
(一)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组织拟订全市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全市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全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并拟订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编制并组织实施国土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
(二)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组织实施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起草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组织执行国家的国土资源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政策措施;受理群众对土地、矿产违法行为的举报;指导所辖县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查处重大违法案件。
(三)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编制和组织实施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指导和审核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指导和审核所辖县矿产资源规划,组织编制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和地质环境等规划以及地质灾害防治、矿山环境保护等其他有关的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规划执行情况;参与报市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的相关规划的审核。
(四)负责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承办和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指导土地确权;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五)承担全市耕地保护的责任,实施土地用途管理,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牵头拟订并落实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的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报市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
(六)承担及时准确提供全市土地利用各种数据的责任。组织实施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指导城乡地籍调查、登记和土地分等定级工作。
(七)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实施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拟订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全市范围内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抵押、交易和政府收购等管理办法及全市建设用地管理办法,建立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会同农业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执行国家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划拨用地目录等,指导和审核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的处置工作。
(八)承担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提出土地市场调控措施,规范和监督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管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和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九)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依法管理矿业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核,负责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的管理,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相关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
(十)负责地质勘查行业和矿产资源储量的相关管理工作,协调配合实施全市地质调查评价、矿产资源勘查。
(十一)承担地质环境保护的责任。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
(十二)承担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的责任。指导应急处置,组织、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十三)依法依规征收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拟订土地、矿产资源参与经济调控的配套政策;依法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收管理,配合有关部门拟订地方收益分配办法,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全市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征收和使用;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参与管理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负责有关资金、基金的预算和财务、资产管理与监督。
(十四)推进国土资源科技进步,组织制定、实施全市国土资源科技发展战略、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重大科技专项,推进国土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组织开展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五)负责测绘行业管理,承担规范测绘市场秩序的责任。负责拟订全市基础测绘规划;负责全市基础测绘、地籍测绘的组织和管理工作;负责管理全市基础测绘成果,指导、监督各类测绘成果的管理和全市测量标志的保护,负责测绘成果汇交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测绘基准和测量控制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六)承办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㈥ 泉州市国土资源局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贯彻实施国家有关国土资源、测绘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地方性国土资源、测绘管理法规规章,研究、制订地方性国土资源、测绘管理政策和行政措施;依照规定负责有关行政复议;贯彻实施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和测绘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有关的专项规划;参与报泉州市政府和省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指导、审核地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编制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勘查规划、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
<三>监督检查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和土地、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处权属纠纷,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四>拟定实施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实施农用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指导和监督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工作,保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五>统一管理泉州市土地资源和城乡地籍、地政工作。制订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指导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定级和登记等工作。
<六>拟定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和政府收购管理办法,规范土地市场;贯彻实施国有土地划拨使用目录指南和乡(镇)村用地管理办法;指导农用地分等定级工作和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
<七>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确定公布全市基准地价、标定地价。主管全市城乡农用地转用、征用工作;承担报市政府、省政府和国务院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
<八>依法管理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采矿权转让、出租的审批登记;依法管理矿业权市场,组织实施探矿权、采矿权的招标、拍卖及转让、出租工作;审核对外合作区块;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依法实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审查地质勘查单位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审查单位资格,管理地戡成果;按规定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和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的征收和使用;管理地质勘查专项资金项目,确认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结果。
<九>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依法管理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认定具有重要价值的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剖面地质遗迹保护区,组织申报国家地质公园;负责矿山生态环境的监督管理和保护工作。
<十>安排并监督检查土地开发整理、地质勘查专项资金以及财政拨给的其他资金。
<十一>组织开展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的科技工作和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二>负责辖区内的测绘管理工作;制定测绘事业发展规划,编制基础测绘计划;组织实施基础测绘、地籍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依照规定审核测绘资格和地图样图,登记测绘任务和组织行业统计,管理测量标志和测量成果,审批测绘项目立项和开工许可;指导地方测绘管理工作。
<十三>牵头负责海洋矿产资源和采沙行政管理工作。
<十四>管理直属分局及所属事业单位。
<十五>承办泉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㈦ 国土资源局地籍科主要有哪些业务工作
统一管理辖区内城乡地政、地籍工作;
管理并组织辖区内土地资源现状调查、动态监测、地籍权属调查、变更调查及土地统计;
指导监督地籍管理技术规范、标准的执行,并制定有关细则;
组织实施和指导地籍信息系统建设;
负责并指导土地确权、土地定级和土地登记、发证工作。
㈧ 枣庄市国土资源局的主要职责
(一)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组织拟订全市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参与全市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提出国土资源供需问题平衡的政策建议;编制并组织实施国土规划,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
(二)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土地矿产资源、测绘管理政策、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程、规范、办法;调查处理国土资源重大违法案件。
(三)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编制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测绘事业发展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报国务院、省政府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相关规划的审核,指导、审核区(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组织编制矿产资源、地质环境等规划以及地质灾害防治、矿山环境保护等其他有关的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承担建设用地预审工作。
(四)负责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调处重大权属纠纷,负责土地确权和土地登记、发证管理工作,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工作,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五)承担全市耕地保护的责任,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报国务院和省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
(六)承担及时准确提供全市土地利用各种数据的责任。组织实施国家、省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组织重大专项土地调查,指导区(市)地籍调查、登记和土地分等定级工作。
(七)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组织实施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管理、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和节约集约利用;建立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会同农业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承担报市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事业单位的国有土地资产的处置。
(八)承担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九)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依法管理矿业权的审核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核登记。
(十)承担地质环境保护的责任。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承担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的勘查、评价工作。
(十一)承担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的责任。指导应急处置,组织、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拟订重大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十二)负责基础测绘、市界线测绘、市内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籍测绘和其他全市或重大测绘项目的组织和管理工作,管理测绘基准和测量控制系统,指导监督全市测绘标志的保护工作。
(十三)承担规范测绘市场秩序的责任。负责测绘资质资格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测绘成果质量和地理信息获取与应用等测绘活动,组织协调地理信息安全监管工作,依法审核对外提供测绘成果和涉外测绘鉴定工作;组织查处全市重大测绘案件;承担组织提供测绘公共服务和应急保障的责任;组织、指导基础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审核并根据授权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承担地图管理的责任;监督管理地图市场,审查向社会公开的地图,处理并核准地名在地图上的表示。
(十四)依法征收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依法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收益分配制度,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全市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收取和使用。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和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
(十五)推进国土资源科技进步,推进国土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组织开展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测绘工作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六)负责对区(市)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部门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管理区(市)国土资源部门的领导班子及相应职级的人员。
(十七)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