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时效
1. 治安管理处罚的时效问题
法律条文已经规定得很清楚了: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实际上是语文理解能力问题,而不是法律问题了。——如满意请采纳!
2. 如何正确理解《治安管理处罚法》22条所说的时效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以上规定指的是违法行为发生或产生违法后果之时起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例如盗窃一旦得手即为违法行为发生;对其追究时效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时即开始起算;
也有一些案件,其违法行为可能是连续发生,例如: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或者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经有关主管部门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这类违法行为属于多次发生,以其最后一次违法行为日期为追究时效的起始时间;
同样有些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具有时间上的持续性,例如: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 其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需要持续一段时间才能被发现或终止,则对其违法行为追究时效的起算日期为该行为被发现或终止之日。
3.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追究时效是多长
所谓“追究时效”,是指追究违法犯罪人法律责任的有效期限。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追究时效为六个月。如果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则不再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追究时效期限,有两种起算情况:第一,追究期限的起算时间从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第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4. 治安管理处罚法有报案的时效吗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二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5. 治安案件追诉期有多长
六个月。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二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5)治安管理处罚时效扩展阅读:
违反治安管理情形: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十九条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五)有立功表现的。
第二十条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有较严重后果的;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四)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第二十一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6.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追究时效(连续状态)
1、嫖娼非罪,加“罪”字完全错误!什么乱七八糟的“犯罪事实”,是治安违法内行为!
容2、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3、继续状态核心在于只有一个违法行为,而且该违法行为的状态持续存在;而连续状态是指有多个违法行为,而这多个违法行为基于一个故意,侵犯同一客体,在客观上表现为同样或类似的行为方式。
4、a属于连续状态,因此应当一并追究。
7. 有关治安管理处罚 听证部分关于时效的问题
1、比如说1号告知,则到3号都是申请时间(不能拖到4号),3号申请的,公安应在4号作出决定(不能拖到5号),12号听证,则公安应该在5号(包含)前送达通知。3号申请的,如果4号受理了,应该在12号之前举行听证。
2、公安机关调查结束后即可作出处理决定,理论上周某2号不要求听证,公安即可当即宣布处罚。3号撤回的话,也可以立即宣布处罚。
8. 缓刑期间如果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但处罚条例已过时效
首先治安处抄罚条例确实失效了,现袭在是治安处罚法
其次违反治安处罚法即使情节严重,是会撤销缓刑的。根据1998年5月14日公安部令第35号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明确: 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安部制定的有关规定,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公安机关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的建议。
最后,楼上在扯淡
9. 治安管理中追究时效的概念
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在经过一定的时间之后,便会依法发生一定法律效果的制度。时效并非为行政处罚法所独有,民法、刑法等部门法也都有自己的时效。不同的法律部门在时效的种类上存在差异,如民法上的时效,分为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刑法上的时效,分为追诉时效和行刑时效,而行政处罚时效,则分为追究时效和执行时效。所谓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是指行政处罚机关和其他有处罚权的组织对违法行为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有效期限,如果超出这一期限,则不能再行追究;所谓行政处罚的执行时效,是指行政处罚作出后,如经过一定期间仍未执行,则可免予执行。对于行政处罚的时效问题,我国过去的立法中缺乏普遍、统一的规定,只有个别单行法律、法规中对追究时效有所涉及。然而,行政处罚时效又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它对切实保证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处罚效率的提高,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长期以来,理论界和实践界都一直关注我国行政处罚制度的建立。在这方面,主要有两种观点:(1)确立全面的行政处罚时效制度。其理由是,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和执行时效的功能基本相同,应当同时规定。国外立法也有这样的先例。(2)针对当前行政处罚实践中的主要问题,可只就追究时效作出统一规定,至于执行时效,根据我国行政处罚的特点和实际情况,目前可以暂不考虑,如某些执法领域确有必要规定的,可以放到单行法律、法规中解决。
从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来看,在行政处罚时效在立法思路上基本上采纳了上述第二种意见,但又有所不同。具体地讲:
(一)规定了一般情况下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即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根据这一规定,行政处罚主体对超出二年才发现的违法行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原则上不再进行追究。这样,就弥补了大多数单行法律、法规缺乏追诉时效的弊端,有利于督促行政处罚主体集中精力查处案件,克服行政效率低下的官僚主义作风,有效地提高国家行政管理的效能。同时,也便于行政处罚主体及时可查明案情,防止因事过境迁而增加案件调查取证的难度,减少行政处罚发生失误的可能性。也许有人会从另一个方面提出这样的问题:由于时效届满而对违法行为人不再处罚,是不是意味着放纵违法呢?我们认为,这与放纵违法的本质是绝然不同的。与犯罪行为相比,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轻,如果经过较长的期间内未被发现,而此后行为人又没有实施新的违法行为,表明他已经不再对社会具有危害性,行政处罚的目的业已实现,没有必要再通过适用行政处罚达到对违法的纠正。
(二)法律对行政处罚时效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特别规定。法律对行政处罚时效问题作出的特别规定,主要有以下情况:(1)有的违法行为较其他行为轻微,但依法又不能完全免除行政处罚,为体现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在确定追究时效方面不宜整齐划一,而应当通过单行法律有所例外,即根据具体情况采用较短的追究时效。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公安机关没有发现的,不再处理。”这样,凡是治安管理处罚领域的时效问题,就要适用六个月的时效期间,而不是二年。(2)有的违法行为的危害性比较严重,单行法律采用较长的追究时效,以更好地震慑违法行为人。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四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而造成的少征或者漏征,海关在3年以内可以追征”;“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在3年以后发现的,免予处罚”。
行政处罚时效从何时起计算,涉及追究时间的长短。行政处罚法规定了两种计算方法:(1)一般情况下,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所谓违法行为发生之日,应当理解为违法行为成立之日。由于法律、法规对各种形态的违法行为所规定的具体构成要件并不相同,因而认定违法行为成立的标准也不相同。对只要实施了规定的行为即构成违法,而不需要某种危害后果的行为,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七条中规定的“无驾驶证的人、醉酒的人驾驶机动车辆,或者把机动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的行为,以及“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明令禁止通行的地区不听劝阻强行通行”的行为,应当从行为实施之日起计算;对需要有某种危害后果发生才构成违法的行为,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在草原上砍挖固沙植物和其他野生植物或者采土,致使草原植被遭受破坏”的行为,则应当从该危害后果发生之日起计算。(2)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所谓违法行为有连续状态,是指行为人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违法目的,连续多次实施性质相同的违法行为,而触犯同一个法条的情况。如在相隔不太长的时间里多次贩卖盗版激光视盘,或者多次制造假酒等情况,就属于违法行为有连续状态。对于有连续状态的违法行为,尽管可以按独立存在的具体行为的个数将其分解为若干相应的违法行为,但由于它们在性质上完全相同,处理中并不对各个独立行为分别适用行政处罚,而是以一行为依法从重论处。公安部在《关于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就规定,对连续行为的处罚,不适用“分别裁决,合并执行”的方法。所谓违法行为有继续状态,是指行为人的一个违法行为实施后,该行为及其造成的不法状态处于不间断持续的状态。如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行为,以及在城镇违反规定使用高量过大的音响器材,不听劝阻,影响周围居民的工作或者休息的行为,在其结束以前,都是有继续状态的违法行为。这些行为虽然经过的时间可能较长,但实质上只是一个行为,因此只能适用一次行政处罚。鉴于有连续状态违法行为和有继续状态的违法行为都存在一定的延续时间,为了使这两类行为受到应有的制裁,行政处罚法规定,其追究时效均应当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10.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拘留期限和追诉时效是怎样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抄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拘留期限是15日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