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户长职责
Ⅰ 村民教育职责职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文 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1998-11-4 执行日期:1998-11-4 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第三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四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村和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第七条 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村民加强民族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村民委员会成员不脱离生产,根据情况,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可以按照村民居住状况分设若干村民小组,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 第十四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 选举村民委员会,有选举权的村民的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的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选举时,设立秘密写票处。 具体选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五条 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第十六条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要求应当提出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必要的时候,可以邀请驻在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村民会议。 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民会议每年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并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 第十九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乡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 (二)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三)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四)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 (六)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 (七)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八)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推选产生村民代表,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开会,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 第二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其中涉及财务的事项至少每六个月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的监督: (一)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三)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情况; (四)水电费的收缴以及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公布内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政府机关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 第二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村民委员会进行工作,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不同意见,坚持说服教育,不得强迫命令,不得打击报复。 第二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对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进行教育、帮助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驻在农村的机关、团体、部队、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不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不属于村办的集体所有制单位的人员可以不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但是,他们都应当遵守有关村规民约。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和处理同这些单位有关的问题,应当与他们协商解决。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本法的实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 第二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同时废止。
Ⅱ 村委会是如何产生的其职责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一、宣传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村民合法权益,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村和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村民委员会会议
二、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三、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四、尊重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五、举办和管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六、组织实施本村的建设规划,兴修水利、道路等基础设施,指导村民建设住宅;
七、依法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本村的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 要求和提出建议;
八、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并接受评议,执行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议定;
九、建立健全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
Ⅲ 禁毒中心户长职责
禁毒中心户长职责 为充分发挥联户中心户长再在禁毒工作中的作用,特制定本职责。一、中心户长要定期组织禁毒联户学习党和国家的禁毒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等知识。二、中心户长每月要组织召开禁毒联户会议,听取各禁毒联户成员汇报情况,研究本禁毒联户的禁毒工作。三、中心户长必须参加村委会召开的禁毒工作例会,如实报告本禁毒联户禁毒工作情况。四、中心户长要配合本村禁毒领导小组开展本村禁毒联户中心户中涉毒人员的帮教工作和尿检工作。五、做好群众禁毒宣传工作。六、中心户长要加大对本村联户外出务工人员的公里,做好外出前签字。再外出期间催促寄回务工证明。七、带领本禁毒联户自觉遵守禁毒村规民约和禁毒公约。八、完成村禁毒领导小组及祖干部交办的禁毒工作任务。九、接受村禁毒领导小组的处罚。
Ⅳ 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的主要任务有哪些
2014年5月29日中央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加强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的意见》。
《意见》提出,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主要有5项任务,即强化服务功能、健全组织体系、建设骨干队伍、创新服务载体、构建服务格局。
首先,强化服务功能,结合农村、国有企业、街道社区、机关、事业单位、非公有制企业、社会组织等各领域基层党组织职能定位,提出了具体任务要求,指出了清晰的工作路径。
第二,健全组织体系,主要是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方式、组织结构的变化,优化组织设置,扩大组织覆盖,强调在抓好传统领域党组织建设的同时,抓好新兴领域党组织覆盖,既要按照地域、单位建立党组织,又要创新党组织设置方式,在农民合作社、专业协会、产业链全面建立党组织,采取单独组建、区域联建、行业统建等方式在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中建立党组织,探索建立网络党组织,组建区域性党组织,做到有群众的地方就有党组织提供服务。
第三,建设骨干队伍,强调抓好“三支队伍”,选拔党性强、能力强、改革意识强、服务意识强的党员担任党组织书记,加强教育培训和监督管理;加强党务工作者队伍建设,引导他们专心致志做好本职工作、履行服务职责;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和管理,注重把党员培养成服务骨干。
第四,创新服务载体,提出要围绕群众多样化需求,坚持立足实际、尽力而为,运用多种形式和手段开展服务。比如,依托基层组织活动场所开展服务;推广机关干部下基层、结对帮扶、为民服务全程代理、一站式服务、窗口单位为民服务创先争优等做法,深入开展党员示范岗、党员责任区、党员承诺践诺等活动;运用网络等现代信息技术开展服务等。
第五,构建服务格局,强调基层党组织要带动群众组织、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开展服务,协调面向基层的公共服务、市场服务和社会服务,形成以党组织为核心、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服务格局。应该看到,5项任务是有机统一的整体,不可偏废,同时也是就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的主要任务而言的,具体到各领域各行业系统,还有不同的任务和要求。
Ⅳ 村支部支部和村委的明确分工和职责是什么
村党支部的主要职责和分工是: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及本村党员大会的决议。
2、讨论决定本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需由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集体经济组织决定的事情,由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作出决定。
3、领导和推进村级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支持和保障村民依法开展自治活动。
4、搞好支部委员会的自身建设,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负责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5、负责村、组干部和村办企业管理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6、搞好本村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治安、计划生育工作。
村民委员会的职责和分工是:
1、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工作。
2、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
3、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4、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5)联户长职责扩展阅读:
村重大问题和涉及村民、社员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民主决策。在民主决策过程中要坚持先党内后党外、先党员后群众的原则。
村委会在议事时,由村党组织在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出议事内容,召开村班子负责人办公会议和村“两委”班子会议讨论,召开党员会议,广泛听取党员意见,根据议事内容和职责权限,分别提交村民代表会议作出决定或决议。
每一名党员都要以光荣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参加议事,积极主动地、忠诚坦白地向党组织反映群众意见,提出合理化建议,党员议事前,党组织要做好安排,每次都要有议事重点,所要解决的问题,按照分工或指定专人负责落实。
党员议事要和党员大会区别开来,党员所议之事,主要是为党组织、村委会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不能做出决定,党员议事主要是议大事,不能事事都议,不能代替村委会的日常工作。
Ⅵ 维稳双联户六项重点工作是!什么
(1)负责组织落实维护稳定的各项责任制度;
(2)对重大不稳定问内题进行交办督办;容
(3)指导规范群体性事件处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维护稳定工作责任制和责任查究制度的建立健全;
(4)对维护稳定各项责任制度和相关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对维护稳定责任查究提出意见与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