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卫的职责
⑴ 警察的职责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六条的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内,依法履行下列职责:容
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四、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
五、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六、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
七、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
八、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九、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十、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
十一、对被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和监外执行的罪犯执行刑罚,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督、考
察;
十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十三、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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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民警主要职责是什么
1. 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2. 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3. 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4. 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5. 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6. 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7. 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8. 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9. 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10. 维护国境地区的治安秩序。11. 对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和监外执行的罪犯执行刑罚,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督考察。12. 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13. 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1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⑶ 内卫和警卫的职责
武警内卫部队是武警部队的主力部队,受武警总部的直接领导,主要担负的任务主要有两个:值勤和处突,觉得的任务有固定目标执勤、处置突发事件、反恐怖任务,并支援国家经济建设。固定目标执勤,主要是担负警卫、守卫、守护、看押、看守和巡逻等勤务。具体负责国家列名警卫对象和来访重要外宾,省级以上党政领导机关和各国驻华使、领馆,国际性、全国性重要会议和大型文体活动现场的安全警卫;对监狱和看守所实施外围武装警戒;对重要机场、电台和国家经济、国防建设等重要部门的机密要害单位或要害部位实施武装防守保卫;对铁路主要干线上的重要桥梁、隧道和特定的大型公路桥梁实施武装防守保护;对国家规定的大中城市或特定地区实施武装巡查警戒。处置突发事件,主要是对突然发生的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违法事件依法实施处置,包括处置叛乱事件、骚乱及暴乱事件、群体性治安、械斗事件等。反恐怖,主要是反袭击、反劫持、反爆炸.
武警警卫部队又称公安警卫部队、公安部警卫局(第八局)。是编入武警序列,由公安部门领导的现役部队。正军级,着武警制服。各省公安厅设警卫局,下设警卫处,警卫科,也是唯一不设总队、支队的武警部队。
主要任务:保护国家重要领导人、来访重要外宾的人身安全。通俗的讲就是国家领导人的贴身保镖。
武警部队自2005年初开始佩戴臂章、胸卡,这样可以轻松的区别处警种和部队,共有内卫、黄金、水电、交通、森林部队,但是细心的朋友可能发现,武警边防部队、消防部队、警卫部队都没有佩带胸大、臂章,这也正说明了这三支部队和一般武警部队的区别,也就是说这三支部队的上属单位是公安部,但是仍然受国务院、中央军委双重领导。公安部边防局、警卫局、消防局的人员任命都是由公安部党委批准的,他们有双重身份既是军队,又是警察,因为他们除了武警警官证之外还有公安警官证。武警总部指示对他们的军事、后勤等工作做一个指导,并没有领导的权利。
⑷ 警卫局的职责是什么
日常职责
负责相对应一级领导人安全、保护重大会议现场安全、保护在华期间来访的国外首脑、服务退休高级领导日常生活等等。
战事职责不方便说
⑸ 警卫础工作内容主要包括哪些
安全,安保有关的环节,还有消防。。。
⑹ 警卫员的具体职责
有啊。关键是负责什么级别的领导了。
⑺ 公安部警卫局的职责任务
保卫警卫抄对象、警卫目标袭和重大活动安全的重要任务。
公安部警卫局负责的警卫对象和单位为:
1.党和国家领导人中的“四副两高”:
·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
·全国政协副主席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2.访华要人
⑻ 保安职责
门岗值班时应认真、负责,在门岗区域实行 24 小时保安服务。
疏通车辆和人员进出,维护门口交通秩序,保证车辆及行人出入安全。
保持大门内外环境卫生。
认真查看出入人员、车辆并登记清楚。
严格制止闲杂人员、小商贩、推销人员进入所辖项目。
严格执行物品出入管理手续。
为业主提供必要的帮助
热情大方接受访客的咨询。
认真地写好值班记录及交接班登记和物品的交接。
树立良好窗口形象,展示置信物业风采
⑼ 民警岗位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章规定了人民警察的职权。
第六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四、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
五、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六、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
七、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
八、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九、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十、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
十一、对被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和监外执行的罪犯执行刑罚,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督、考察;
十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十三、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个人或者组织,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
第八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九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第十条 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
第十一条 为制止严重违法犯罪活动的需要,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警械。
第十二条 为侦查犯罪活动的需要,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可以依法执行拘留、搜查、逮捕或者其他强制措施。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因履行职责的紧急需要,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碍时,优先通行。
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必要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优先使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用后应当及时归 还,并支付适当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需要送往指定的单位、场所加以监护的,应当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并及时通知其监护人。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为预防和制止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可以在一定的区域和时间,限制人员、车辆的通行或者停留,必要时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可以采取相应的交通管制措施。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经上级公安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可以根据情况实行现场管制。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第十八条 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分别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职权。
第十九条 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当履行职责。
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十二条规定了人民警察的义务:
人民警察执行任务
人民警察必须做到:
(一)秉公执法,办事公道;
(二)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三)礼貌待人,文明执勤;
(四)尊重人民群众的风俗习惯。
⑽ 警卫勤务
我能回答吗
第十章 警卫
第一百五十八条 为了保证首长、机关、部队和装备、物资、重要军事设施的安全,防止遭受袭击和破坏,部队首长必须严密组织警卫,并教育警卫人员提高警惕,认真履行职责。
第一百五十九条 部队首长在组织警卫勤务时必须:
(一)根据上级指示和驻地情况以及警卫目标的性质、数目,周密地部署警卫任务。通常将警卫任务分别下达给就近的分队;如驻地集中,也可组织卫兵队。
(二)组织担负警卫任务的分队首长现地勘察地形,规定哨所位置、警卫任务和联络信号,并提出要求。
(三)经常检查执行警卫任务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一百六十条 担负警卫任务的分队,要认真进行警卫勤务的训练,严格履行警卫职责。分队首长应根据规定的警卫任务和要求,组织警卫勤务,并使分队全体人员明确以下事项:
(一)警卫目标的性质、特点和警卫要求。
(二)哨所的位置及其附近地形、环境情况。
(三)领班员和卫兵的派遣顺序。
(四)卫生职责和联络信号。
(五)发生意外情况的处置原则和报告方法。
第一百六十一条 卫兵队通常由团(营)组织。卫兵队的派遣、换班和具体实施方法,由团(营)首长规定。
第一百六十二条 卫兵不容侵犯,一切人员必须执行卫兵按卫兵勤务规定所提出的要求。
第一百六十三条 卫兵每次值勤时间不超过两小时,严寒或炎热时,应适当缩短时间。
第一百六十四条 领班员由班长、副班长担任,受分队首长领导(卫兵队的领班员受卫兵队长领导)。其职责:
(一)熟悉哨所位置、卫兵任务,熟记口令和信号。
(二)督促卫兵做好值勤准备,检查卫兵的着装和仪容。
(三)按时带领卫兵换班,并监督卫兵交接班和按要领装退子弹。
(四)检查卫兵值勤情况。
(五)发生意外情况,立即处置和报告。
第一百六十五条 卫兵受领班员领导。卫兵一般守则:
(一)按照规定着装和配带武器弹药。
(二)熟悉任务和警卫区域的地貌、地物等情况,熟记并正确使用口令、信号。
(三)时刻保持警惕,严密监视警卫区域内的情况。在任何情况下都要坚守岗位,武器不准离手。
(四)严禁坐卧、倚靠、打瞌睡、吸烟、看书、看报、唱歌、闲谈、接受和传递物品、无故将子弹上膛。
(五)有人妨碍值勤时,应当加以劝阻,并迅速报告。
(六)当警卫目标的安全受到威胁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迅速处置和报告。在判明警卫目标遭受袭击并将造成严重后果非使用武器不足以制止时,可以使用武器;卫兵生命安全受到威胁时,应当进行正当防卫。
(七)向接班人员交代值勤情况、上级的指示和哨所的器材,并在领班员的监督下验枪、退出子弹。
第一百六十六条 卫兵特别守则
(一)营门卫兵,应当检查出入营门人员的证件和军容风纪,必要时还应当检查携带的物品;指引客人和来队亲属到传达室办理登记手续,维护营门秩序,调整指挥机动车辆出入营门;发现重要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领班员。
(二)警卫机场(库)和车场、炮场、发射场、仓库等卫兵的特别守则,由部队首长根据具体情况规定。
(三)警卫舰(船)艇卫兵的特别守则,按海军舰艇条令;陆军船艇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六十七条 卫兵队长通常由排长担任(人数少的卫兵队,可由班长担任),受团值班员领导(由营组织的卫兵队受营首长领导)。其职责:
(一)了解警卫目标的性质和特点,熟悉哨所位置和联络信号。
(二)经常检查卫兵队人员的值勤情况。
(三)接到卫兵报告或信号时,及时采取措施,迅速处理。
(四)听到警报或接到命令时,立即按照团值班员(营首长)的指示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