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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理会职责

发布时间: 2020-11-20 21:21:50

Ⅰ 安理会中观察国的职能是什么

首先是生命:

现代生物学给生命下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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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是生物体所表现出来的自身繁殖、生长发育、新陈代谢、遗传变异以及对刺激产生反应等复合现象。
(这个定义把生命表述为生物的复合现象。抹杀了生命和生物现象的差别,混淆了生命和生物的概念,不符合生命的客观实际,违背了认识的逻辑规律。)

生命是由高分子的核酸蛋白体和其他物质组成的生物体所具有的特有现象。与非生物不同,生物能利用外界的物质形成自己的身体和繁殖后代,按照遗传的特点生长、发育运动,在环境变化时常表现出适应环境的能力。

生命是生物的生长、发育、繁殖、代谢、应激、进化、运动、行为、特征、结构所表现出来的生存意识。

生命或生存意识是生物的本质、内在规定和组成部分,是生物的无穷变化遵循的普遍规律。生物是生命、生存意识和物的统一体。
生物的生长、发育、繁殖、代谢、应激、运动、行为、特征、结构是生命或生存意识的表现形式,我们通过观察生物的表现形式,就可以判断出一个物体是否具有生命或生存意识、是生物还是非生物。

是安理会:

United Nations Security Council (UNSC)
Conseil de sécurité des Nations Unies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

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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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简称安理会)是联合国的6大主要机构之一。根据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及原则,安理会负有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责任,是唯一有权采取行动的联合国机构。

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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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理会有权调查任何引起国际争端或摩擦的任何情况,并可提出解决这些争端的方式或办法。会员国或接受联合国宪章的非会员国、联合国大会或秘书长,均可就国际和平与安全问题提请安理会注意。安理会有权断定任何威胁和平、破坏和平或侵略等行为的存在,并可提出采取强制措施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建议或作出这方面的决定,如认为这些措施还不能解决问题,它可以通过采取关于军事行动的决议去解决这些问题。安理会还有向联合国大会提出年度报告、特别报告、对战略性地区行使托管等职能。

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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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理会由5个常任理事国和10个非常任理事国组成。5个常任理事国是中国、法国、俄罗斯(1991年12月苏联解体后席位由俄罗斯联邦接替)、英国、美国。

非常任理事国由联合国大会选举产生,最初为6个。1965年,通过修改宪章,非常任理事国数量从6个增加到10个。席位按地区分配,即亚洲2个、非洲3个、拉美2个、东欧1个、西欧及其他国家2个。非常任理事国任期2年,经选举每年更换5个,不可即行连任。根据地域分配原则,每次新选出的5个成员国中应包括来自亚洲和非洲的3个国家、一个东欧国家和一个拉美或加勒比地区国家。

现任非常任理事国:比利时、印度尼西亚 、南非、布基那法索、意大利、越南、哥斯达黎加、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克罗地亚、巴拿马 。

议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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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理事国都有1个投票权,程序问题要至少9票才能通过。常任理事国对实质问题都拥有否决权,只要有1票反对就不能通过。这就是“大国一致”规则,通常称为“否决”权。非常任理事国无否决权。 实际上,在程序问题上,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也拥有否决权。因为安理会会员国就该问题是“程序问题”还是“实质问题”产生分歧时候,就可以把该问题认定为“实质问题”,有人称其为“双重否决权”。

根据宪章,联合国所有会员国同意接受并执行安理会的决定。联合国其他机构只是向各国政府提出建议,唯有安理会有权作出根据《宪章》规定各会员国必须执行的决定。

经安理会通过的决议,对会员国具有约束力。安理会是联合国中唯一有权对国际和平与安全采取行动的机构。它有权对国际争端进行调查和调停,可以采取武器禁运、经济制裁等强制性措施,还可以派遣联合国维和部队,以协助缓和某一地区的紧张局势。联合国安理会作为国际集体安全机制的核心,已经成为公认的多边安全体系最具权威性和合法性的机构。

安理会主席由常任理事国和非常任理事国按国名的英文字母顺序按月轮流担任。每一主席任期一个月。联合国大会、秘书长以及任何会员国都可以提请安理会注意可能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争端和局势。联大 决定停止某会员国权利或开除某会员国均须由安理会事先提出建议。

安理会每年举行两次定期会议,在安理会主席认为必要,或经大会、秘书长或任何理事国的建议或请求,可随时召集会议。联合国大会根据安理会的推荐任命联合国秘书长。安理会会议一般在联合国总部举行。安理会设有军事参谋团、接纳新会员委员会以及其它特设机构。

常设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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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军事参谋团 (U.N. Military Staff Committee)是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下设机构之一。由五个常任理事国的总参谋长或其代表组成。根据宪章,设立这一机构,为的是就下列问题向安理会提供意见和协助。例如:安理会为维护和平的军事需要问题,供安理会支配的军队的战略指导问题,军备管制以及可能的裁军问题。

联合国裁军审议委员会(U.N. Disarmament Commission)是联合国审议裁军问题的专门机构,隶属于联合国大会。该委员会根据1978年5月第一届裁军特别联大决议建立,其前身为1952年设立的裁军委员会。其职责是就裁军领域的各种问题进行审议和提出建议。由联合国所有成员国组成,设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报告员1人,并根据情况设若干工作组。委员会每年春季在纽约召开为期约3周-4周会议,通常审议3个-4个裁军议题,多数议题需多年反复审议。每年向联大报告工作进展情况。自1978年以来,中国代表团一直积极参加裁审会的审议工作。

联合国监测、核查和视察委员会(U.N. Monitoring, Verification and Inspection Commission -- UNMOVIC,简称监核会)是根据联合国安理会于1999年12月17日通过的1284号决议设立的,它取代原来的联合国监督伊拉克销毁化学、生物和核武器特别委员会(特委会),继续执行特委会销毁伊拉克大规模毁灭性武器(化学武器、生物武器和射程超过150公里的导弹)的任务,并实施不断监测与核查制度,以核查伊拉克是否遵守承诺,不重新取得安全理事会禁止它拥有的此类武器。监核会主要由武器专家和技术人员组成,它享有特委会同等的权利,可以不受限制、无条件地检查伊拉克所有场所、设施、设备、档案和交通工具等。委员会总部设在纽约,16名委员对主席负责提供咨询和指导,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包括武器专家、分析家、科学家、工程师和活动规划员。

反恐怖主义委员会(Counter-Terrorism Committee -- CTC) 2001年9月28日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第4385次会议通过第1373号决议,在决议中安理会全体成员谴责2001年9月11日在美国纽约、华盛顿特区和宾夕法尼亚州发生的恐怖主义攻击,并表示决心防止一切此种行为;决议重申必须根据《联合国宪章》以一切手段打击恐怖主义行为对国际和平与安全造成的威胁;决议呼吁各国紧急合作,防止和制止恐怖主义行为,包括通过加强合作和充分执行关于恐怖主义的各项国际公约;决议决定所有国家应:防止和制止资助恐怖主义行为;将下述行为定为犯罪:本国国民或在本国领土内,以任何手段直接间接和故意提供或筹集资金,意图将这些资金用于恐怖主义行为或知晓资金将用于此种行为。反恐怖主义委员会包括安理会的15个理事国。委员会的主席和副主席由委员会选举并经安理会成员协商产生。另有7名专家作为委员会的顾问。

维和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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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 (U.N. Peace-keeping Activities) 是指在联合国安理会授权下使用非武力方式帮助冲突各方维持和平、恢复和平并最终实现和平的一种行动。

维和行动主要有两种形式:军事观察团和维持和平部队。联合国目前共有18项维和行动(2006年7月),参加者包括来自108个国家的7.2万名军人、警察及1.5万名文职人员。2004年联合国的维和行动预算为40多亿美元。在15项维和行动中,执行时间最长的是1948年成立的中东停战监督组织,这也是联合国第一项维和行动。时间最短的是2000年7月设立的联合国埃塞俄比亚-厄立特里亚特派团。在15项维和行动中,有4项在非洲(刚果民主共和国特派团、埃-厄特派团、塞拉里昂特派团、西撒哈拉特派团),2项在亚洲(东帝汶过渡行政当局、印度-巴基斯坦观察组),5项在欧洲(波黑特派团、驻塞浦路斯部队、格鲁吉亚观察团、科索沃特派团、普雷维拉卡观察团),4项在中东(驻叙利亚戈兰高地观察员部队、伊拉克-科威特观察团、驻黎巴嫩部队、中东停战监督组织)。

维和是联合国的重要职能之一。联合国维和行动是联合国根据安理会或联大通过的决议,向冲突地区派遣军事人员以恢复或维护和平的一种行动。它的目的是防止局部地区冲突的扩大或再起,从而为实现政治解决创造条件。维和行动的任务包括监督停火、停战、撤军;使冲突双方脱离接触;观察、报告局势;帮助执行和平协议;防止非法越界或渗透以及维持冲突地区的治安等。近年来,随着国际形势的变化,联合国维和行动的任务范围也有所扩大,涉及监督选举、全民公决、保护和分发人道主义援助,以及帮助扫雷和难民重返家园等许多非传统性的工作。参与维和队伍的人员除了军事人员以外,还有民事警察和文职人员。

维和行动的建立一般由安理会决定,在历史上联合国大会偶尔也做出过决定。它的具体实施由联合国秘书长商安理会决定。维和行动主要有两种形式:军事观察团和维持和平部队。前者一般由非武装的军人组成,后者由武装的军事分遣队组成。因为维和行动属非强制性行动,所以军事观察员不得携带武器;维和部队虽配有武器,但不得擅自使用武力,除非迫不得已进行自卫。联合国维和行动属于临时性措施,一般均有一定的期限,可由安理会视具体情况,根据联合国秘书长的建议决定延期。维和行动的最基本要求是绝对不能干涉一国的内政。

根据《联合国宪章》,联合国可以通过下列两种方式制止国际冲突:一是纯外交方式,即通过斡旋、调解来解决争端;二是强制方式,通过封锁、禁运、经济制裁乃至派联合国军等强制措施阻止冲突。维和行动就是在联合国调解和解决地区冲突的实践中出现的,介于外交方式和强制方式之间的所谓“第三种方式”。

维和行动主要分为两类:由秘书长直接领导的联合国维和行动(有军事观察团和维和部队两种形式)和由安理会批准、秘书长授权、由地区组织或大国参与指挥的维和行动(有多国部队和“人道主义干预部队”两种形式)。

联合国维和行动有三大特征:国际性:由联合国组织、成员来自各会员国、由联合国秘书长指挥、只对联合国负责;非强制性:维和部队必须征得当事国同意又有会员国自愿参加才能建立,它在维和时无权采取强制措施,只有在自卫的情况下才能使用武力;中立性:维和行动必须做到公正、不偏不倚、不干涉内部事务。

联合国秘书处下设维和部,具体负责维和行动。但每次具体维和行动都要设一个专门的机构,每个维和机构一般由军职人员和文职人员两部分组成,都有一套完善系统的组织。通常军职人员承担维和的执勤任务,文职人员负责行政和后勤工作。
2007年6月29日,第61届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批准了秘书长潘基文提出的改革联合国维和行动部门的建议。根据决议,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部将进行改组,其现有职能将一分为二,具体的维和行动仍由维持和平行动部负责,但后勤和行政管理等事务将交由新成立的“外勤支持部”负责。这两个部门将各由一位联合国副秘书长领导。

参加维和行动执勤的人员主要由三部分构成:一是装备轻武器用于自卫的维和部队;二是不带任何武器的军事观察员;三是工兵、医疗、运输等后勤分队。维和部队和军事观察员依然是其本国军队的成员,受派遣国军事法规、条令、条例的约束。在维和行动中受联合国的指挥。维和官兵身着本国军服。为了表明他们的维和人员身份,一律头戴蓝色贝雷帽或头盔,佩戴联合国徽章。

联合国维和特派团的士兵不向联合国效忠。自愿派遣军事人员和民警的政府保留对在联合国旗帜下服务的各自部队的最终权力。联合国按照每个士兵每月大约一千美元的统一费率偿还那些自愿派遣人员参加维和的国家,联合国还偿还各国的设备费用。

传统的维和行动基本可分为两类:一是由非武装的军事观察员组成的观察团监督停火、撤军或有关协定的执行;二是派出装备用于自卫的轻型武器的维和部队,以确保停火,缓和局势,为解决争端创造条件。20世纪80年代末以来,联合国维和行动的数量和规模大大增加。同时,其任务除继续承担传统的监督停火等职责外,急剧扩展至包括组织和监督选举、维护法律秩序、安置难民、为人道主义救援行动创造安全环境、解除各派武装、清除地雷、重建国家等。

Ⅱ 联合国安理会的职权

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安理会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负有主要责任。只有安理会有权作出全体会员国都有义务接受并执行的决定。其职权有:
(1)在和平解决会员国之间的争端方面,安理会对于任何争端或可能引起国际摩擦或争端的任何情势可以进行调查,以断定其继续存在是否足以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
(2)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制止侵略方面,安理会应断定任何对和平的威胁,和平的破坏和侵略行为是否存在,可以促请当事国遵行安理会认为必要或适当的临时措施。
(3)安理会除上述职权外,还负责拟定军备管制方案;在战略性地区行使联合国的托管职能;建议或决定应采取的措施以执行国际法院的判决;选举国际法院法官;向大会推荐新会员国和联合国秘书长;向大会建议中止会员国的权利或开除会员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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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职责是什么

维护世界和平,保持稳定。

Ⅳ 联合国安理会的职责

依照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来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
调查可能引起国际摩擦的任何争端或局势;
建议调解这些争端的方法或解决条件;
制定计划以处理对和平的威胁或侵略行为,并建议应采取的行动;
促请各会员国实施经济制裁和除使用武力以外的其他措施以防止或制止侵略;
对侵略者采取军事行动;
就接纳新会员国以及各国加入《国际法院规约》的条件提出建议;
在“战略地区”行使联合国的托管职能;
就秘书长的任命向 大会提出建议,并与大会共同选举国际法院的法官。

Ⅳ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非常任理事国的主要职责

非常任理事国与常任理事国共同担负着维持国际安全的主要责任,包括促进和平解决国际及地区争端、制定应对威胁和平及侵略行为的办法、起草报告等。非常任理事国在安理会有常驻代表,在安理会定期会议时可派特别代表与会,与常任理事国共同制定安理会议事规则,包括推选主席方法。非常任理事国没有常任理事国拥有的一票否决权。

Ⅵ 联合国安理会的职责

根据《联合国宪章》,安全理事会具有下列职能和权力:
1、依照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来专维护属国际和平与安全;
2、调查可能引起国际摩擦的任何争端或局势;
3、建议调解这些争端的方法或解决条件;
4、制定计划以处理对和平的威胁或侵略行为,并建议应采取的行动;
5、促请各会员国实施经济制裁和除使用武力以外的其他措施以防止或制止侵略;
6、对侵略者采取军事行动;
7、就接纳新会员国以及各国加入《国际法院规约》的条件提出建议;
8、在“战略地区”行使联合国的托管职能;
9、就秘书长的任命向联合国大会提出建议,并与大会共同选举国际法院的法官。

Ⅶ 联合国安理会职责是什么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简称安理会)是联合国的6大主要机构之一。根据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及原则,安理会负有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责任,是唯一有权采取行动的联合国机构。

职权
安理会有权调查任何引起国际争端或摩擦的任何情况,并可提出解决这些争端的方式或办法。会员国或接受联合国宪章的非会员国、联合国大会或秘书长,均可就国际和平与安全问题提请安理会注意。安理会有权断定任何威胁和平、破坏和平或侵略等行为的存在,并可提出采取强制措施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建议或作出这方面的决定,如认为这些措施还不能解决问题,它可以通过采取关于军事行动的决议去解决这些问题。安理会还有向联合国大会提出年度报告、特别报告、对战略性地区行使托管等职能。

详细资料见网页

Ⅷ 联合国安理会下设多少的权力机构以及职责

联合国的抄主要机构 1、联合国六大机袭关为:大会、安全理事会、经济和社会理事会、托管理事会、国际法庭和秘书处。大会和安全理事会是主要机构,负责处理重大的国际政治和军事问题。联合国大会是联合国最高权力机关 ,大会由全体会员国组成,每年在纽约举行一次常会,也可在有半数以上的会员国或安理会的请求下举行特别会议或紧急特别会议。安理会是联合国最重要的权力机构,由15个理事国组成,除5个常任理事国以外,由联合国大会选出任期两年(不得连任)的10个非常任理事国。秘书处是联合国行政管理机构,处理各种机构的行政秘书事务,秘书长是联合国行政首脑。2、联合国安理会的职责:安全理事会(安理会)是联合国最重要的权力机构,由15个理事国组成,除5个常任理事国以外,由联合国大会选出任期两年(不得连任)的10个非常任理事国。 1948年至2000年8月期间,共计开展了53项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3、联合国秘书处的职责:秘书处是联合国行政管理机构,处理各种机构的行政秘书事务,秘书长是联合国行政首脑。

Ⅸ 安理会非常任理事国 的职责是什么

安全理事会 简称安理会,是联合国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负主要责任的机关。由 5个常任理事国(中、法、苏、英、美)和10个非常任理事国(1965年以前为6个)组成。非常任理事国由联合国大会选举,任期2年。每年改选5个,不得连选连任。按大会1963年12月17日第1991A(XVIII)号决议,10个非常任理事国的席位应分配给亚非国家 5个、东欧国家1个、拉丁美洲国家2个、西欧及其他国家 2个。安理会的主席由各理事国依英文国名字母的排列顺序,按月轮流担任,每个国家一个月。根据《联合国宪章》,安理会是联合国唯一有权采取行动来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机构。它除在和平解决联合国会员国以及非会员国之间的争端方面,行使重要职能外,特别在维护和平与制止侵略方面行使重要的职能。安理会负有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主要责任,安理会于履行此项责任下之职务时,系代表各会员国。安理会的决议对各会员国有约束力,各会员国同意接受并履行安理会的决议。安理会断定任何对和平的威胁、破坏和平的行为或侵略行为是否存在。为了防止情势恶化,它可促请有关当事国遵行安理会认为必要或适当的临时措施。它可以建议或决定采取不牵涉使用武力的措施(包括经济制裁、停止交通和断绝外交关系),如认为此等措施不足时,还可以采取必要的武力行动(包括会员国的空、海、陆军示威,封锁和其他军事举动),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与安全。为此,安理会得要求各会员国依照所商订的特别协定,向安理会提供为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所必需的军队、协助和便利。此外,安理会还负责拟定军备管制方案;行使托管职能;提出建议或决定应采取的措施,以执行国际法院的判决;同大会分别投票选举国际法院法官;向大会推荐新会员国和联合国秘书长等。非安理会理事国的联合国会员国、或非联合国会员国的国家,如在安理会讨论的国际争端中为当事国,均应被邀参加讨论,但无投票权。为了安理会能继续不断行使职务,各理事国应有代表常驻联合国会所,以便必要时参加会议。安理会除一年两次定期会议外,在安理会任何理事国请求时,在大会向安理会提出建议或将某一问题提交安理会时,或在秘书长提请安理会注意某一事项时,主席都应召开安理会会议。安理会的每个理事国享有一个投票权。关于程序事项的决议,以任何9个(1965年以前是7个)理事国的可决票决定;关于程序事项以外的一切事项(包括确定某一事项是否属于程序事项这一先决问题在内)的决议,则以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在内的9个(1965年以前是 7个)理事国的可决票决定(即所谓常任理事国的“否决权”或“常任理事国一致原则”)。关于和平解决争端的决议,争端当事国不得投票。弃权不被认为是否决。

Ⅹ 1、联合国的宗旨是什么 2、安理会作为联合国的主要机构之一,其职责是什么

根据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及原则,安理会负有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责任,是唯一有权采取强制行动的联合国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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