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训诫
A. 公安出具的训诫书入不入个人档案
训诫书属于行政处罚,是对轻微违法行为给予的一种书面处罚,其效力低于警告,不记入个人档案,训结书不能作为公安机关行政拘留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唯一依据,只能做为一种证据进行佐证。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87年1月1日施行)第九条规定,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处罚;不满14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免予处罚,但是可以予以训诫,并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1)治安训诫扩展阅读
训诫书的制作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如下:
1、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
2、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3、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训诫书的口头执行:
1、训诫书的强制对象是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情节较轻的人,可以在口头上对其予以批评、教育。作为一种非刑罚的处理方法,训诫书可以产生感化、教育效应,进而预防和减少犯罪。
2、人民法院对于情节轻微的犯罪分子,认为不需要判处刑罚,而应予以裁判的,应当用口头的方式进行训诫。在口头训诫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做好以下两个方面的工作:
①一方面严肃地指出犯罪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分析其危害性,并责令他努力改正,今后不再重犯。
②另一方面也要讲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尚属轻微,可不给予刑事处分。
B. 如果没有违法公安机关有权训诫吗
一、什么是公安机关训诫书
训诫书是指由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训诫罚的行政处罚的一种法律文书。训诫罚亦称申诫罚、精神罚,是指行政处罚主体对违法行为人所作的谴责与告诫,防止其继续违法的一种处罚措施。训诫罚的主要形式是警告。警告一般适用于情节比较轻微但又应予处罚,未造成具体损害结果的违法行为。其特征是:警告是以损害被处罚人名誉权为内容的处罚形式,不涉及被处罚人的其他权益,具有对被处罚人谴责和告诫双重作用。
训诫主要存在于种类诉讼过程中,目前在行政活动中,这一行为已经不多。立法明确规定了诉讼中的训诫属于强制措施。但是在行政法领域,训诫却并不符合行政强制的特征,因此不属于行政强制。
二、公安机关训诫书格式
xx市公安局xx分局
训诫书
被训诫人性别出生年月
户籍所在地
实际居住地
训诫单位训诫人
训诫内容
···
被训诫人(签名)
年月日
训诫单位(盖章)
xx年x月x日
三、训诫需具备的条件
1.犯罪分子的行为虽已构成犯罪,但由于犯罪情节轻微而不需要判处刑罚。如果应当判处刑罚或者不构成犯罪,则不能适用。这与本法第13条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况不同。
2.虽然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给予适当的处理。条文规定的是可以,即对于免予刑事处罚的,也不是一律都给予其他处理,是否给予其他处理,所谓免予刑事处罚,指人民法院认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但因犯罪情节轻微而免予刑罚。它以构成犯罪为前提,如果行为不构成犯罪,就不能判处免予刑事处罚,而应当宣告无罪。因此,免予刑事处罚属于有罪判决。
C. 训诫书在行政治安管理中的法律地位是什么训结书能作为公安机关行政拘留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依据吗
训诫书属于行政处罚,是对轻微违法行为给予的一种书面处罚,其效力低于警告,训结书不能作为公安机关行政拘留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唯一依据,只能做为一种证据进行佐证。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87年1月1日施行)第九条规定,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处罚;不满14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免予处罚,但是可以予以训诫,并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3)治安训诫扩展阅读
训诫书的制作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如下:
1、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
2、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3、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训诫书的口头执行:
1、训诫书的强制对象是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情节较轻的人,可以在口头上对其予以批评、教育。作为一种非刑罚的处理方法,训诫书可以产生感化、教育效应,进而预防和减少犯罪。
2、人民法院对于情节轻微的犯罪分子,认为不需要判处刑罚,而应予以裁判的,应当用口头的方式进行训诫。在口头训诫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做好以下两个方面的工作:
①一方面严肃地指出犯罪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分析其危害性,并责令他努力改正,今后不再重犯。
②另一方面也要讲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尚属轻微,可不给予刑事处分。
D. 民警依法对其进行教育训诫属治安处罚吗
属于治安处罚中的警告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条之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4)治安训诫扩展阅读:
196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训诫问题的批复》中指出,人民法院对于情节轻微的犯罪分子,认为不需要判处刑罚,而应予以训诫的,应当用口头的方式进行训诫。此处规定的训诫是刑事犯罪领域对情节轻微的犯罪分子作出的免于刑罚的替代惩戒形式。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87年1月1日施行)第九条规定,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处罚;不满14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免予处罚,但是可以予以训诫,并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作为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之一,训诫适用于庭审中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对于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人民法院予以罚款、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证人没有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训诫的措施,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
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E. 由公安机关出具的训诫书是什么性质的既不是行政处罚也不是行政强制,算是什么
以口头的方式对其当庭公开进行谴责的教育方法。训诫书是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行为人,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改正,不得再犯。
中国公安机关和法院对某些违法犯罪分子所作的批评教育。需要予以训诫的,犯罪情节轻微而免予刑事处分的人,在民事案件中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人,妨害民事诉讼的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由法院予以训诫;不满十四岁违反治安管理的人,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适用训诫的对象是违反法庭规则的人。法庭规则是法院开庭时所有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的纪律和秩序,它是开庭审理进行的保障。不满十四岁违反治安管理的人,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
(5)治安训诫扩展阅读
在口头训诫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一方面严肃地指出犯罪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分析其危害性,并责令他努力改正,今后不再重犯;另一方面也要讲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尚属轻微,可不给予刑事处分。该批复对训诫的内容、执行方式作了有约束力的明确解释。
它既是对司法实践的总结,也是对司法实践的具体作法的认同。实践表明,训诫作为一种非刑罚的处理方法,适用于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刑的犯罪人,可以产生感化、教育效应,进而预防和减少犯罪。
对于责令赔偿损失的,可以进行调解,所达成的协议,必须记录在案,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以利于协议的执行。赔偿损失是否要在判决书上写明,可视案件的具体情况掌握,不必强求一律。
F. 训诫书要被拘留吗
训诫后不会再拘留。训诫在不同法律适用中有着不同的含义。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0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预备犯罪、实施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6)治安训诫扩展阅读: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者,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被行拘的“凤爪女”,“前科”累累,不仅故意乱扔垃圾,且在公众的围观和舆论的曝光下有了“表演欲”,飙脏话。不仅无视制止,反而在他人制止后以乱扔垃圾来“对抗”制止。可见其对文明、道德、规则、法律持藐视、抵制、戏弄、对抗的态度。
那么,综合各种主客观因素加以考量,对屡教不改、主观恶性较大的“凤爪女”予以拘留并无不妥之处。这也警醒“凤爪女”,在现代社会,不要指望他人像熟人那样容忍你的“小恶”。相关部门则势必改变从熟人社会到陌生人社会过渡期间,对“小恶”道德约束乏力和法律制约不足的尴尬。
对于“凤爪女现象”,理当施行信用惩戒,并敢于“不和稀泥”地对屡教不改的“凤爪女”予以罚款或拘留,以有效打压“凤爪女”的嚣张任性,形成勿以恶小而为之的公共意识。
G. 求对犯罪份子的训诫材料
社区矫正中训诫的适用
一、训诫的条件
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执行期间发生下列行为应当视为不服从管理:
(1)不按时向司法所汇报活动情况,不参加社区矫正活动、又不请假的;
(2)无故不参加公益劳动的;
(3)违反社会公德,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公共利益的;
(4)对抗管理教育或故意逃避监督管理的
社区矫正对象发生上述行为后,社区矫正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训诫谈话,经训诫谈话后仍不改正的矫正对象,按照矫正对象奖惩考核办法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对受到两次的记过矫正对象,根据社区矫正的种类,按照法定程序提出撤消缓刑、执行原刑罚、撤消假释、收监执行的司法奖惩建议。矫正对象被撤销社区矫正后不得再适用社区矫正。
二、训诫的主体
对表现较差或有重新犯罪倾向对象的管理,采取司法所、派出所联合谈话的方式进行训诫,对其他矫正对象也起到警示作用。同时社区民警参加,发挥执法主体的作用
三、训诫的内容
社区矫正组织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训诫时,主要应包括以下几点内容:
一是指明基本事实,这里主要是指社区矫正制度方面以及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事实。二是指明违反的相关社区矫正制度的条文。三是指明其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即可能按照法定程序提出撤消缓刑、执行原刑罚、撤消假释、收监执行的司法奖惩建议。四是指明训诫后应履行的义务。如有被害人的案件,如何有效地对被害人进行补偿;对没有被害人的应如何痛改前非。
四、 训诫与责令具结悔过的形式及程序
对矫正对象进行训诫的形式,应坚持因案制宜。既可由社区矫正人员独立进行,也可以视案件情况邀请被害人及社区民警参加,如不按时向司法所汇报活动情况,不参加社区矫正活动、又不请假的或者无故不参加公益劳动的;可以由社区矫正人员独立进行;而对社区矫正对象违反社会公德,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公共利益的或者对抗管理教育或故意逃避监督管理的,进行训诫时,就应该适当扩大参与者的范围,并邀请社区民警参加,发挥执法主体的作用,以加强对矫正对象的威慑力。因为训诫的目的,是教育、感化、挽救被不起诉人,促使其真诚悔过,从而进一步提高社区矫正社会效果。所以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训诫应作为提出司法奖惩建议的一个前置程序,并将训诫的相关情况,做为是否提出司法奖惩建议的重要依据。具体操作方法为:
第一、社区矫正组织在作出训诫前,要口头或书面传唤社区矫正对象到指定地点接受训诫,并制作训诫笔录,训诫完毕后交由被训诫人签字确认
第二、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训诫,视案件情况决定参与人员的范围。如违反社会公德,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公共利益的,应邀请被害人及社区民警参加,先由社区矫正人员向被害人赔礼道歉,或赔偿被害人相应损失,然后由社区矫正人员或者社区民警进行训诫,最后被害人发表意见。
第三、根据社区矫正对象接受训诫后的表现,决定是否提出提出司法奖惩建议。如训诫后仍然不悔改的,应依照法定程序撤消缓刑、执行原刑罚、撤消假释、收监执行的司法奖惩建议。
H. 公安机关训诫书开具程序
1、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信访部门可以对在信访过程中有违法言行尚不够行政处罚的信访人依法予以训诫。
2、证据规范。承办单位决定对信访人训诫应收集相关证据:相关单位或工作人员的报案、证明材料;收缴、扣押信访人的相关物证、书证;信访人在信访中的言行可在接谈笔录中记录由信访人确认并签字(信访人拒绝签名或捺印的应当由接待民警注明);相关摄像录音等视听资料;信访人本人的亲笔陈述或悔过书;在场民警或其他证人证明材料等。上述证据必须具备两项以上。
3、审批。对到公安机关以外的单位或场所非正常上访的信访人予以训诫,由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批。对到市、县(区)公安机关非正常上访的信访人予以训诫,由本级公安机关信访部门办理,由本局分管信访的负责人审批。由承办民警填写“呈请训诫报告书”(可使用通用呈批表),经审批后方能填具训诫通知书,训诫通知书应加盖公安机关信访专用章。
4、送达。训诫通知书开具后应当场或及时送达信访人。送达应按法律文书送达的规定办理,信访人及其亲属拒绝签收的可留置送达,也可送达信访人的单位或居住地村社或居委会。
5、存档。应建立对非正常上访的信访人员训诫的档案(包括信访人的户籍资料,家庭成员情况,非正常上访的地点、单位及次数,非正常上访言行的证据,训诫书存档联及送达回执等相关材料)并装卷保存。
各区县公安(分)局可统一盖印、编号后将训诫通知书下发到各涉及信访秩序维护工作的基层所队。
(8)治安训诫扩展阅读
根据《信访条例》
第十八条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十九条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二十条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
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I. 公安训诫书是行政处罚中的警告类处罚吗
训诫不属于行政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找不到训诫二字。
J. 警示训诫的三项制度是什么
党员干部警示提醒制度
党员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示提醒:
一、有执行县委、县政府政策决定不认真苗头,群众意见较多的;
二、有违背社会主义基本道德规范(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方面的问题反映,群众有意见的;
三、工作作风漂浮、工作方法简单,影响干群关系,群众有反映的;
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民主测评中满意率较低的;
五、不能发挥模范带头作用,言行举止与党员、干部身份要求不相一致,在群众中造成一定影响的;
六、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不够到位的;
七、管辖范围内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
八、不认真履行职责,效率不高,推诿扯皮,群众有意见的;
九、违反行业、部门或单位的规章制度,群众意见较大的;
十、行业、部门或单位领导班子成员闹不团结和无原则纠纷,群众反映较大的;
十一、领导干部因岗位、职务变动或过生日、迁新居、子女升学及婚丧嫁娶,未执行报告制度或有大操大办苗头的;
十二、其他需要警示提醒的。
党员干部诫勉督导制度
党员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诫勉督导:
一、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府决定、命令贯彻执行不力的;
二、在工作、生活中有不正之风和不廉洁行为的;
三、在改革创新和干事创业中,由于政策界限不清,工作中出现偏差和失误的;
四、在工作过程中,由于缺乏经验,方式方法不当,造成一定负面影响,干部群众反映较多的;
五、事业心和责任感不够强,不能认真履行职责,对单位工作造成一定影响,群众有意见的;
六、在行政权力运作和公共服务管理的具体工作中出现失误,情节轻微的;
七、不当的行政行为和组织行为,造成单位轻微违规违纪的;
八、在招商引资过程中,有轻微违规行为,尚不构成违纪的;
九、大错不犯,小错不断,群众有意见的;
十、其他需要诫勉督导的。
党员干部训诫纠错制度
党员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训诫纠错:
一、违反社会主义基本道德规范,造成一定事实后果,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经初核或者了解,错误行为较轻,尚不构成违纪的;
三、有党政纪条规中列举的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不够纪律处分或情节较轻,可不给予或免予纪律处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