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站的职责
① 山东省血液中心的主要职责
承担省会驻地采供血工作,为辖区内医疗机构提供临床用血;贯彻实施《献血法》,组织公民参加无偿献血;推广应用成分输血;指导下级血站的业务技术工作,并为其提供血液质量安全管理及监控等相关服务;开展输血科研、教学工作,培养输血技术人才;开展国内外输血学术和科技交流;协助省卫生行政部门对采供血机构和血源等进行管理。
② 血战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一般血战不包括哪些
一般的血站不包括医院血库。
血站分为一般血站和特殊血站。
一般血站包括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和中心血库。
特殊血站包括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和卫生部根据医学发展需要批准、设置的其他类型血库。
《血站管理办法》第八条 血液中心应当设置在直辖市、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市。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在规定范围内开展无偿献血者的招募、血液的采集与制备、临床用血供应以及医疗用血的业务指导等工作;
(二)承担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血站的质量控制与评价;
(三)承担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血站的业务培训与技术指导;
(四)承担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血液的集中化检测任务;
(五)开展血液相关的科研工作;
(六)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任务。
血液中心应当具有较高综合质量评价的技术能力。
第九条中心血站应当设置在设区的市。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在规定范围内开展无偿献血者的招募、血液的采集与制备、临床用血供应以及医疗用血的业务指导等工作;
(二)承担供血区域范围内血液储存的质量控制;
(三)对所在行政区域内的中心血库进行质量控制;
(四)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任务。
直辖市、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市已经设置血液中心的,不再设置中心血站;尚未设置血液中心的,可以在已经设置的中心血站基础上加强能力建设,履行血液中心的职责。
③ 浙江省血液中心的机构设置
综合办公室
主要职能:综合协调、行政管理、文秘工作、接待工作、信息管理、安全保卫;综合档案管理、综合目标管理、制度管理、综合治理;党务工作、纪检监察、审计管理、信访、统战工作、工、青、妇综合管理;省输血协会秘书处。
人力资源部
主要职能:负责干部人事工作、外事管理、机构编制、职工录聘用、职称评聘、职工考核奖惩、工资福利、考勤、社会保险、人事档案管理、计划生育工作、退休干部职工管理;培训管理、继续教育,省血液专业岗位培训中心日常工作。
财务科
主要职能:负责预算管理、资金管理、物价收费管理、成本费用管理、会计信息和会计档案管理。
后勤服务部(内设基建办公室)
主要职能:负责物资采购、仓库管理、固定资产管理、物业管理、基本设施、仪器设备及水电管理、车辆管理、消毒供应、卫生管理、消防安全、化学危险品管理、其他后勤管理、基本建设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质量法规部 (内设质量管理,法律事务,临床服务)
主要职能:负责体系文件管理、质量管理、质量控制、质量监测、质量信息管理、质量审核,临床用血管理;投诉举报管理;业务档案审核;医务室管理,献血者血液检测不合格结果的反馈;分支机构业务管理、质量监督管理;省质控中心实验室、中心血液质量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的质量监督、省血液质量管理委员会日常管理工作。
献血服务部 (内设社会事务,流动采血,成分献血)
主要职能:负责制定采血计划,献血组织、宣传、招募管理、固定献血者名库管理、省稀有血型名库管理,标签管理、献血者血液检测合格结果的反馈;献血点的管理,献血者征询、体检、初筛、全血和血液成份的采集、献血监护、献血服务、献血者资料登录,血液治疗;临安采血点管理。
临安采血点
主要职能:贮存,血液出入库、运输工作。
制备供应部
主要职能:负责用血计划管理、血液出入库、血液贮存、冷链管理、血液调度、血库值班管理;成分制备、血液辐照;科研用血管理。
检测中心
主要职能:负责血液样本规定项目的初、复检;检验试剂、留样标本、实验质控管理;承担集中化标本检测、分支机构样本采集、初筛检验的技术指导;HIV初筛中心实验室工作。
信息中心
主要职能:负责中心所有信息系统的技术工作,确保其正常运行,其中包括全省血液管理信息系统,中心的内外部网站,内外部邮件系统,网络的规划和安全,业务数据的统计,为各种计算机的应用提供技术支持;图书管理。
输血医学研究所
主要职能:负责中心科研管理、中心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承担卫生部血液安全研究重点实验室工作;负责中心输血医学相关研究、参比血型和组织配型、脐带血干细胞的研究、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的技术支持。
分支机构:建德分站
主要职能:负责当地的献血者招募、动员,体检征询、献血者监护,血液采集,贮存、发放,血液出入库、运输工作。
④ 高新区中心血站能做亲子鉴定吗
不管是高新区、还是全国的血站都是不能进行亲子鉴定的。
依据我国献血协会官网的信息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血站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4号)规定,血站没有亲子鉴定的责能和义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八条规定
血站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设立血站向公民采集血液,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血站应当为献血者提供各种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血站的设立条件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二、依据《血站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4号)规定 :
第八条 血液中心应当设置在直辖市、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市。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在规定范围内开展无偿献血者的招募、血液的采集与制备、临床用血供应以及医疗用血的业务指导等工作;
(二)承担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血站的质量控制与评价;
(三)承担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血站的业务培训与技术指导;
(四)承担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血液的集中化检测任务;
(五)开展血液相关的科研工作;
(六)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任务。
血液中心应当具有较高综合质量评价的技术能力。
第九条中心血站应当设置在设区的市。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在规定范围内开展无偿献血者的招募、血液的采集与制备、临床用血供应以及医疗用血的业务指导等工作;
(二)承担供血区域范围内血液储存的质量控制;
(三)对所在行政区域内的中心血库进行质量控制;
(四)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任务。
直辖市、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市已经设置血液中心的,不再设置中心血站;尚未设置血液中心的,可以在已经设置的中心血站基础上加强能力建设,履行血液中心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