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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体性治安事件

发布时间: 2021-03-16 15:11:44

① 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的措施

1 宣传教育措施
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通过广播、通告、交谈、对话、领导人讲话等方式,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解答有关问题说明事件真相,劝退参与者和围观的群众。

2 现场管制措施
封闭现场和相关地区,未经检查批准,任何人不得进入;
设置警戒带,划定警戒区域;
实行区域性交通管制;
守护重点目标;
查验现场人员身份证,检查嫌疑人员随身携带物品;
未经现场指挥部批准,任何人不得在事件现场从事录音、录像、拍照、采访、报道等活动。

3 强制性措施
发布命令或通告,责令围观人员立即离开现场。责令聚众组织者立即解散队伍,责令聚集的人员在限定时间内迅速疏散;
对超过限定时间仍滞留现场的人员,可以使用必要的驱逐性或制服性警械强行驱散,但要尽量避免伤亡;
对经强行驱散仍拒不离去的人员或者进行煽动的人员,可以用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对正在进行打砸抢烧的人员,应立即制止并带离现场或者予以拘留;
对非法携带的武器、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和用于非法宣传、煽动的工具、标语、传单等物品,予以收缴,并依法处理有关责任人员。

4 现场取证措施
对规模大的事件,应当使用录音、照像、摄像等手段,公密结合,及时取证,为处置和事后依法处理、对外公布情况提供证据。对被强行带离现场以及被先行拘留的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进行讯问,并分别情况,依法予以处理。

5 使用武器措施
严格执行《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等有关法规以及审批权限的规定,根据事件紧急程度决定或报批是否使用,使用何种武器以及使用时机、数量和程度。工作中要防止当用不用或不当用而用的两种错误倾向。使用武器应尽量避免伤人,更不能伤及无辜。

6 清场措施
事件基本平息后,现场指挥部应报请应急指挥部批准,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清理现场,撤除路障,解除现场管制和交通管制,恢复正常社会秩序,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反复。

② 治安事件的群体性治安突发事件

群体性治安突发事件一般是指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为达到某种目的,采用扩大事态、加剧冲突滥施暴力等手段,造成具有一定规模严重危害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的事件。 预防的几种方法。第一,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法制观念。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多样、行之有效的法制宣传,努力提高群众的法制观念和社会治安意识,使其自觉地约束自己的行为;做到知法、守法。并学会运用法律武器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维护群众合法的自由、民主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
第二,党委、政府要加强理论研究,掌握群体性治安事件发生和发展规律,了解群众中的热点问题,及时着手予以解决。吸取过去工作中“头痛医头、脚病医脚”被动应付的教训,将对引发群体性治安事件因素的理论研究摆在形势发展的前面,为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提供理论依据和科学方法。
第三,公安机关要加强治安管理,做好各项防范工作,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从战略的角度出发,高度重视群体性治安事件的预防工作。克服单纯业务观点,从确保一方平安的角度出发,结合管理工作,加强包括预防群体性治安事件在内的各项防范措施,严密社会面控制,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位的保卫,充分利用国家赋予的特殊权利和手段,在职责范围内,对各种可能引发群体性治安事件的矛盾、冲突、纠纷积极予以调查了解,做好预防、化解工作,发挥治安管理的综合效能。同时,加强对重点人、重点时空的预防和管理,对那些骨干分子进行疏导教育或控制,瓦解非正常群体,防止事件爆发。 1、加强法律知识学习,提高法律意识 2、遵守中心制定的规章管理制度
3、遇事冷静,及时报警
4、严格要求自己,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

③ 公安机关在群体性事件 角色

群体性治安事件处置工作中公安机关 角色错位的法律分析
。 (一 ) 群体性治安事件处置工作中公安机关角色错位的主要表现 11服务地方经济发展与维护群众利益的关系难处理 。公安部要求公安机关牢固树立以人为 本的理念 , 主动站在群众的角度思考问题 , 倾听人民群众心声 , 回应人民群众期待 , 坚持从群众 反映最强烈的问题改起 、从群众最期盼的事情做起 , 把实现好 、维护好 、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工作出发点和落脚点 , 把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新要求 、新期待作为加强和改进治 安管理工作的切入点 、着力点 , 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 、最直接 、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一些征 地拆迁 、建厂和拖欠工资 、福利待遇等问题 , 因补偿不到位 、不按时发工资福利等问题群众有意 见 , 集体上访或围堵工地大门 。地方政府为确保当地安全稳定和保证工程施工进度 , 常常要求公 安机关出动警力维护秩序 。民警一方面要劝解 、驱散群众维护秩序 , 另一方面要听取群众心声 、 维护群众的合理合法利益诉求 , 两种行为有互相矛盾的成份 , 民警处于两难境地 。 21服从地方党政领导和执行法律法规有冲突难作为 。群众采取平和的方式集体上访表达合 理合法利益诉求 , 要求相关单位部门的领导出面解决问题 ; 而相关单位领导回避 、不出面解决 , 却要求公安机关出面对群众强行驱散劝回或采取强制措施 。如果采取强制措施 , 首先是引起了群 众与政府和警察的对立 , 不但不能解决问题反而更进一步激化了矛盾 , 同时还违背了 《宪法 》 、 制引发的 22 起 , 约占 6% ; 因执法问题引起的 8 起 , 约占 2% ; 对政策不满引起的 7 起 , 约占 2% ; 其他问题引起的 116 起 , 约占 26% 。有时不该出警 、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出面就能解决的 事 , 而相关单位部门不重视 , 不认真解决 ; 若发生群体性事件 , 少数政府领导动辄将警力摆到第 一线 。而公安机关无法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 , 不是处理群体性事件的主力 , 却担当了平息群体性 治安事件的主力 , 成了政府要求与民众诉求之间的 “ 夹心饼干 ” 。 事件认识存在误区 , 认为发生群体性治安事件是公安机关没有把维护稳定工作做好 , 不加分析地 把责任归咎于公安机关 , 进而认为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是公安机关的事 。一旦发生群体性治安事 件轻易把公安机关推到群众的对立面 , 由此造成许多负面影响 。有的把公安机关当做处理群体性 治安事件的万金油 , 有事就找公安机关 , 稍微平息事态便万事大吉 , 不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 忽视《 人民警察法 》和 《 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规定 》 。 31地方领导的要求和期望与上级公安机关的指示 、规定不一致时难处理 。群体性事件大部 分是由群众利益受损引发的 。据不完全统计 , 2009 年 1 月至 10 月 , 陕西省西安市共发生群体性 事件 452 起 。其中因工资福利待遇引起的 117 起 , 约占 25% ; 因征地搬迁引起的 74 起 , 约占 16% ; 因民间纠纷引起的 65 起 , 约占 12% ; 股票和集资问题引起的 43 起 , 约占 11% ; 企业改 话 , 不敢说话 。 2008 年 5 月 , 某县委书记为了阻止群众请愿 , 四次当街下跪 , 手足无措窘态百 出 ; 贵州 “ 瓮安事件 ”中 , 瓮安县委书记 、县长躲避群众 , 不到现场 ; 甘肃 “ 陇南事件 ”中 , 群众再三要求见市委领导 , 市委领导避而不见 ; 陕西省某建材厂因拆迁安置问题群众有意见 , 而 涉事单位没有及时出面解决 , 导致一个月内群众将长安南路三森段堵塞多达 9 次 。西安某机械厂 职工多次向厂领导反映改制后职工安置和工资福利问题 , 厂领导只是敷衍 、推诿 , 不向群众做详 细解释 , 职工代表去西安该机械厂上级主管机关上访没有领导接待 , 2009 年 4 月 27 日至 29 日连 续三天该机械厂 100 余名职工将家属院门前道路封堵 , 等等 。 21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 , 影响社会进步 、经济发展 。有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初期涉事单位不 重视 , 拿不出解决问题的有效方案 , 采取等 、靠 、拖 、躲 、哄 、压等办法 , 使小事拖大 , 大事拖 炸 。有的上访群众由于长时间无人问津 , 或得不到确切的答复 , 导致反复上访 、长期上访 、集体 上访甚至堵门堵路 、冲击党政机关 , 引发群体性治安事件 , 浪费了大量的警力资源 , 造成警民关 系 、干群关系紧张 , 损害了党和政府形象 , 使政府的公信力 、凝聚力下降 , 影响了社会和谐稳 ?17?
隐患的存在 , 一旦事件再次爆发 , 公安机关又一次陷入矛盾冲突之中 。 (二 ) 群体性治安事件处置工作中公安机关角色错位的危害 11不利于法制政府 、服务政府 、责任型政府建设 , 助长一些干部在工作中不作为 、乱作为 。 我国政府长期充当全能政府 , 依法管理不力 。经济利益受损的群众深谙 “ 小闹小解决 , 大闹大 解决 , 不闹不解决 ” 信访不信法 ”的管理逻辑 , 加之少数干部和部门平时不依法行政 , 权大 、“ 于法 , 不给好处不办事 , 给了好处乱办事 。一旦发生纠纷 , 一些干部不会与群众对话 , 说不上
公安研究 2010 年第 4 期 (总第 186 期 )
定 、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 。 群众的各种利益关系 , 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若等发生群体性事件后再解决问题 , 或事件发生后 首先将公安机关推到一线 , 而不是通过相关部门单位出面解决问题 , 或者发生群体性事件后 , 要 求涉事单位出面解决问题 , 而涉事单位不能按时到达或不到达现场解决问题 , 这样增加了群众利 益受损的时间 , 增加了政府解决问题的成本 , 也无形中给群众造成 “ 群体性治安事件是维权最 好途径 ”的误区 。
31不利于问题的解决 , 增加了解决问题的成本 。解决群体性治安事件根本出路在于调整好
二 、群体性治安事件处置工作中公安机关角色错位的成因分析
(一 ) 法制不健全是群体性治安事件处置工作中公安机关角色错位的首要原因
目前 , 国家没有从法律法规方面规范政府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在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的职 责 , 只有以公安部出台的 《 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规定 》为依据 。而公安部规定对公安 机关有约束力 , 对政府其它部门没有约束力 。因此 , 群体性治安事件发生后 , 政府首先要求公安 机关到达现场 , 而没有要求涉事单位首先到达现场 。解决群体性治安事件 , 根本出路在于涉事单 位要解决群众的合法利益诉求 。而涉事单位又不按时到达现场 , 结果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公安机 关由配角变成主角 , 常常在演独角戏 。例如 , 2009 年 7 月 27 日 , 西安市某局部分职工因退休后 的待遇问题到省政府上访 , 民警将上访群众劝到信访接待大厅后 , 通知涉事单位领导到达现场处 理问题 。由于属地和属事部门的领导不到达现场 , 导致群众情绪激动 , 走出信访大厅 , 围攻省政 府大门 。 (二 ) 思想观念落后是群体性治安事件处置工作中公安机关角色错位的深层次原因
在传统统治型向公共治理型社会转型期 , 一些地方领导和职能部门对待群众维权观念落后 、 方法简单 , 更多的是借助于传统社会统治模式强力摆平 。一旦发生矛盾和冲突 , 地方政府派公安 机关强力介入 , 使公安机关成为矛盾和冲突的当事一方 , 导致与群众直接对抗 , 失去了本来具有 的缓冲空间 , 各方都没有调和的余地 。由于政府垄断强力资源足够强势 , 诸多社会矛盾和冲突摆 平固然不难 , 但付出了巨大的成本 , 政府的公信力下降 , 越来越失去尊严和权威 , 使干群关系 、 警民关系越来越紧张 。 (三 ) 缺乏有效的监督是群体性治安事件处置工作中公安机关角色错位的体制原因
长期以来 , 公安机关参与了大量的非警务活动 , 而缺乏有效的监督 。缺乏监督的法律法规和 制度 , 就是再多再好也难以执行 。目前 , 对公安机关监督的途径一是公安系统内部的监督 , 二是 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 。前者的监督可以通过系统内部的领导和督察的调控来减少错误 , 但由于利 益和体制的原因 , 它始终不是一种可靠的监督 。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一样 , 担负打击犯罪的任 务 , 收集证据 、查获犯罪嫌疑人是两个机关的一致追求 , 被称为 “ 流水作业 ”的关系 。公安机 关是否参与 、何时参与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直接由党委 、政府决定 , 不需要检察机关批准 , 这样 检察机关监督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在现实中很难落实 。 (四 ) 依法行政意识薄弱是群体性治安事件处置工作中公安机关角色错位的直接原因
行政领导权力是一种具体化的公共权力 , 这种权力能否从属于法律法规和条令条例 , 是能否 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表现 , 也是区分人治与法治的分水岭 。目前 , 一些地方和部门领导对依法行 政认识不到位 、行动不自觉 、执行不认真的问题有一定的普遍性 , 与依法行政的要求差距较大 。 工作中法律作用没有得到应有的发挥 , 以言代法 , 以权代法 , 以情代法 , 以 “ 改革 ”掩盖违规 违法 , 权力大于法律 , 政策代替法律 , 凭传统经验 、土政策和长官意志办事 , 法律让位于特殊情 势等现象屡见不鲜 , 导致法律法规缺乏权威 。 ?18?
群体性治安事件处置工作中公安机关角色错位的法律分析
三 、群体性治安事件处置工作中公安机关角色错位纠正的途径
(一 ) 树立正确的稳定观 , 正确认识稳定与冲突的关系
群体性治安事件作为一种社会现象由来已久 , 但在不同的历史时期 、不同的社会形态中其内 涵和外延不尽相同 。如哄抢官粮 、奴隶造反 、农民起义以及工业革命后的罢工 、罢课 、罢市等 , 都是群体性治安事件在不同历史时期和不同社会形态的表现 。新中国成立后 , 群体性治安事件也 在不断发生 , 并且在不同的社会发展时期有不同的 “ 说法 ” 。在社会转型期 , 社会结构和经济结 构的调整 , 必然引起利益结构的调整 , 利益结构的调整是引起群体性治安事件的根源 。因此 , 我 们要重新认识社会稳定问题 , 冲突和矛盾本身并不是坏事 , 重要的是我们怎样去
应对它 , 不能谈 群体性治安事件色变 。通常来说最具有活力的社会 , 恰恰是充满了抗争 。所以 , 一个成功的社会 应该去善于管理冲突 , 而不是去堵住冲突 。维护稳定不是无视和否定矛盾冲突 , 不是静止不变 , 不是消极维护秩序 , 而是将各种矛盾引发的冲突控制在一定秩序之内的有序 、动态的稳定 , 其本 身就是对矛盾 、冲突有序 、动态的解决过程 。在科学发展和促进和谐的要求之下 , 维护稳定工作 应该作为一个动态目标 , 而非刻意追求维持现实社会生活中的某一既定状态 。基于此认识 , 社会 转型时期发生一定数量和范围的群体性治安事件不代表社会整体不稳定 , 相反 , 更应该将其作为 社会发展进程中的常态现象 , 客观正视积极面对 , 不能有矛盾和冲突就一定要动用警察来解决 。 (二 ) 加强立法 , 通过法律法规来规范各部门在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中的责任 目前 , 群体性治安事件面广量大 , 呈上升趋势 ; 规模不断扩大 , 表达方式日趋激烈 ; 从众 性 、效仿性增强 ; 理性与暴力并存 , 依法维权与非法维权并存 , 合理诉求与不合理诉求并存 , 无 论在数量上 、规模上有逐步上升的趋势 。据有关方面统计 , 1993 年至 2003 年 , 全国群体性治安 事件由 1 万起增加到 6 万起 , 参加人数由 73 万增加到 703 万 。 2005 年上升为 817 万起 , 2006 年 超过 9 万起 , 从 2008 年以来 , 我国群体性治安事件的数量及激烈程度都超过以往 。群体性治安 事件涉及到的利益诉求有工人 、农民 、社会纠纷等各个领域 。其中 , 农民维权占 35% , 工人维 权占 30% , 市民维权占 15% , 社会纠纷占 10% , 社会骚乱和有组织犯罪占 5% 。现代社会是一 个高度分工的社会 , 每一个部门和个人都有自己的职责 。为此 , 建议国家立法机关加快立法 , 健 全群体性治安事件应对法规 , 从法律上规范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的责任 。从 根本上解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中公安机关角色错位的问题 , 让公安机关有更多的警力和精力加 强社会治安防控与打击犯罪 。

④ 如何 看待我国当前群体性治安事件

如何防范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在很早就以“把不稳定因素解决在萌芽状态中”作为指导思想,也是行之有效的方法。可是我们某些有关人员偏偏反其道而行,不稳定因素在萌芽状态时并不重视,甚至爱理不理,直至事态蔓延至群体性或一发不可收拾时,才“引起了领导的高度重视”。
至于如何“把不稳定因素解决在萌芽状态中”,取决于有关部门(人员)的重视与解决问题的态度和能力(这当中的信息量很大)。好比消防员在起火当初未及早扑救,势必引致熊熊大火,甚至为时已晚。

⑤ 群体性治安事件的先期处置要求有哪些

群体性治安事件出现时,由于前期到达现场的警力有限,有效并妥善地先期处置,能够为事件有条不紊地处理,减少失误,为成功处置该起群体性事件赢得先机。
先期处置的要求有及时性、安全性、适度性与保全性四方面,
及时性:及时到达现场,及时收集情报信息和及时报告
安全性:抢占有利空间,控制事态,保证相关人员安全,
适度性:结合现场情况,开展力所能及的工作,缺乏条件时.等待后续力量到达时共同开展;
保全性:保全相关证据

⑥ 《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规定》我国现阶段的治安事件主要有哪几种

第一,群体的聚集。如果某人或某些人意留或已经挑起事端,但是没有群体的聚集,则该行为不构成治安事件。
第二,公开对抗性。这种对抗性一般表现为两种情形:一是治安事件主体与其行为指向目标的对抗,如冲击党政机关或要害单位,参与械斗的双方等;二是治安事件主体在各方介入后和处置时,与警察的对峙和对抗。
第三,危害的多样性和多重性。治安事件发生后,不仅仅造成物质损失、破坏生产、扰乱工作秩序、交通秩序等直接的危害,而且造成非物质性的、间接的乃至潜在的、长远的危害,如损害公众安全感,破坏法制的权威,导致“信任危机”,乃至动摇政治稳定,等等。
因此,各级政府尤其是各级公安机关,必须认真研究治安事件的规律和特点,努力采取各种措施,有效地预防和处置治安事件,以保护人民的利益,维护治安秩序,保障国家政治和社会稳定。
根据2000年4月公安部颁布的《公安机关处臵群体性治安事件规定》,现阶段群体性治安事件的范围:

人数较多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集会、游行、示威和集体上访活动中出现的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罢工、罢课、罢市;非法组织和邪教等组织的较大规模聚集活动;聚众围堵、冲击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重要警卫目标、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讯枢纽、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以及其他要害部门或者单位;聚众堵塞公共交通枢纽、交通干线、破坏公共交通秩序或者非法占据公共场所;在大型体育比赛、文娱、商贸、庆典等活动中出现的聚众滋事或者骚乱;聚众哄抢国家仓库、重点工程物质以及其他公私财产;较大规模的聚众械斗;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的其他群体性行为。

⑦ 如何防范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1. 正确区别事件的性质,搞清楚是恶意的事件还是群众争取利益的表现。2. 对于恶意事件,首先做好宣传,让不明真相的群众脱离现场,然后打击处理首要分子。3. 对于群众争取自身利益的合理诉求,主要领导应让群众派出代表座谈,其他人则应散去,防止造成治安事件扩大矛盾。处理群体事件,首先要讲政治,第二要注意策略,在预防事态扩大的前提下,疏散群众,换个场所座谈,缓和矛盾,认真倾听、分析和处理群众提出的问题。

⑧ 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规定

第一条为了依法妥善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群体性治安事件,是指聚众共同实施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主要包括:
(一)人数较多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
(二)集会、游行、示威和集体上访活动中出现的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三)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罢工、罢课、罢市;
(四)非法组织和邪教等组织的较大规模聚集活动;
(五)聚众围堵、冲击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重要警卫目标、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讯枢纽、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以及其他要害部位或者单位;
(六)聚众堵塞公共交通枢纽、交通干线、破坏公共交通秩序或者非法占据公共场所;
(七)在大型体育比赛、文娱、商贸、庆典等活动中出现的聚众滋事或者骚乱;
(八)聚众哄抢国家仓库、重点工程物资以及其他公私财产;
(九)较大规模的聚众械斗;
(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的其他群体性行为。
第三条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的主要任务是:
(一)及时掌握事件动态,迅速向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报告;
(二)根据事件的性质、起因、规模、危害程度和事态发展,提出相应的处置方案,并报告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决断;
(三)根据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的统一部署,适时适度出动警力,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疏导化解工作;
(四)必要时,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处置措施,控制局势,平息事态,恢复正常秩序。
第四条群体性治安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由事件发生地的县(市)公安机关负责;重大群体性治安事件,由事件发生地的地(市)公安机关负责;上级公安机关在必要时可以直接负责现场处置工作或派人到现场指导、协调工作。现场指挥由负责现场处置工作的公安机关的负责人担任。跨地区发生的群体性治安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由双方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负责,也可以由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的下级公安机关负责,有关的公安机关积极配合。
第五条公安机关需要发布命令、通告,决定采取重大处置措施,调动其他部门的人员、器械、救护车、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和其他物资的,应当报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批准;紧急情况下可以边执行边报告。
现场指挥按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以及党委、政府、上级公安机关的指示,可以根据现场情况,行使下列职权:
(一)迅速采取控制现场事态的有效管制措施;
(二)统一组织使用各警种警力、装备和调用的人员、器械、救护车、交通工具、通讯工具以及其他物资;
(三)迅速采取控制局势、平息事态、恢复正常社会秩序的紧急处置措施。
第六条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调动警力50(含)人以下的,须报经县(市、区)公安机关批准;调动50人以上200(含)人以下的,须报经地(市)公安机关批准;调动200人以上的,须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批准;跨地区调动的,应当报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批准。批准机关和调动机关应当分别及时把批准情况和警力调动部署情况向各自的上级公安机关报告。情况特别紧急,不及时调动警力采取果断措施则难以控制事态时,可以边出警处置边迅速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
第七条调动使用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参与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应当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部署和兵力调动使用批准权限的规定>和<关于北京地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部署和兵力调动使用批准权限的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7]2号)的规定。
第八条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在党委。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处置的原则。群体性治安事件发生后,公安机关要积极建议党政领导和主管部门领导亲临现场,做好矛盾化解工作。要维护好现场秩序,保护党政机关等重点部位及现场工作人员的安全,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
(二)防止矛盾激化原则。对参与群体性治安事件的群众,要坚持可散不可聚、可解不可结、可顺不可激,以教育疏导为主,力争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或初始阶段。
(三)慎用警力和强制措施原则。要根据群体性治安事件的性质、起因和规模来决定是否使用、使用多少和如何使用警力,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来决定是否采取强制措施。要防止使用警力和强制措施不慎而激化矛盾,防止警力和强制措施当用不用而使事态扩大。
(四)慎用武器警械原则。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现场的民警应当携带必要的警械装备,但不得携带武器;现场外围备勤的民警可以根据需要配备武器。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严格依照从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规定。使用催泪弹和武器须经现场指挥批准。
(五)依法果断处置原则。对围堵、冲击党政机关、卧轨拦车、阻断交通、骚乱以及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活动,要抓住时机,坚决依法果断处置,控制局势,尽快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蔓延。
第九条对下列尚未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的群体性行为,不得动用警力直接处置,不得使用警械和采取强制措施,但可以派少量警力去现场掌握情况,维持秩序,配合党政领导和有关主管部门做好化解矛盾的工作,并做好随时出警处置的准备,工作中要讲究策略、注意方法,避免与群众发生直接冲突。现场动态应及时报告。
(一)集体上访尚未影响社会治安和公共交通秩序的;
(二)发生在校园、单位内部的罢课、罢工事件,尚未发生行凶伤人或者打砸抢烧行为的;
(三)其他由人民内部矛盾引起、矛盾尚未激化、可以化解的群体性行为。
第十条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可以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下列现场管制措施:
(一)封闭现场和相关地区,未经检查批准,任何人不得进入;
(二)设置警戒带,划定警戒区域;
(三)实行区域性交通管制;
(四)守护重点目标;
(五)查验现场人员身份证件,检查嫌疑人员随身携带的物品;
(六)未经现场指挥批准,任何人不得在事件现场进行录音、录像、拍照、采访报道等活动。群体性治安事件的有关情况需要公开报道的,必须经事件发生地的县或市(含本级)以上党委、政府审核同意并报上一级党委、政府批准,以适当的形式发布。重大或者敏感事件,应当报党中央、国务院审批后发布。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可以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下列强制性措施:
(一)发布命令或通告,责令围观人员立即离开现场,责令聚众组织者立即解散队伍,责令聚集的人员在限定时间内迅速疏散;
(二)对超过限定时间仍滞留现场的人员,可以使用必要的驱逐性或制服性警械强行驱散,但要尽量避免伤亡;
(三)对经强行驱散仍拒不离去的人员或者进行煽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四)对正在进行打砸抢烧的人员,应当立即制止并带离现场或者予以拘留;
(五)对非法携带的武器、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和用于非法宣传、煽动的工具、标语、传单等物品,予以收缴,并依法处理有关责任人员。
第十二条在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时,公安机关可以依法采取公开与秘密相结合的方式及时取证,为现场处置和事后依法处理提供证据。
第十三条对被强行带离现场或者被拘留的人员,公安机关应当在24小时内进行审查,及时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在群体性治安事件处置过程中,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救治受伤人员。事件平息后,应当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清理现场,撤除路障,解除现场管制和交通管制,恢复正常社会秩序。
第十五条群体性治安事件处置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进行总结并向当地党委、政府和上一级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造成严重看果的,应当视情追究有关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或者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公安部备案。

⑨ 为什么把游行示威叫做群体性事件

不仅仅是游行

群体性事件是一种可能引发危害社会治安的非法集体活动。一种危机性社会事件。

⑩ 群体性治安事件的原因是什么

一定规模的群体为了或者达到特定目的,选择适宜的场所、时机和环境,聚众共同实施违法犯罪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危害公共安全的群体越轨行为。
一般出现的原因都是善良的人民群众被一些不怀好意的坏蛋分子煽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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