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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的原则

发布时间: 2020-11-22 22:07:29

治安管理处罚的适用原则

治安管理处罚程序的适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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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
第三条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适用本法的规定;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一、条文释义

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作了全面、系统的规范。严格说来,该法是规范所有行政处罚的基本法,一切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都要遵循该法的规定,除非该法作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等授权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是行政处罚的一种,也可以说成是公安机关实施的有关治安管理的行政处罚,也应当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如何处理治安管理处罚与行政处罚的关系,是起草中遇到的一个令人头痛的问题。

有一种观点认为,治安管理处罚也是行政处罚,只是实施机关不同,本法可以不规定程序问题,处罚程序完全按照行政处罚法执行;本法仅规定公共秩序的管理问题,法的名称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秩序管理法》,在法律责任部分对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规定相应的行政处罚,同时对不属于违反公共秩序管理的违法行为,由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相应的行政处罚。英国就有《公共秩序法》。这种观点有一定道理,它符合行政法的基本理论,有利于维护完整的行政法律体系,也可以避免单设一种独立于行政处罚之外的治安管理处罚,从而有效防止执法中产生混淆。但是,这种观点忽略了治安管理处罚不同于其他行政处罚的特殊性,不利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保障公共安全。治安管理处罚是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法律规范的个人或者单位实施的一种制裁性的具体行政行为。它是一种行政处罚,但又不同于其他行政处罚,这主要表现在:一是治安管理处罚涉及面较其他行政处罚广。治安管理处罚适用的对象是全方位的,涉及公共秩序、公共安全、公民的人身权利、公私财产等各个方面。而其他行政机关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管理,并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行使的是某一方面的专项权力,如卫生、税收、工商、环保等。二是治安管理处罚的主体较其他行政处罚单一。治安管理处罚只能由公安机关实施,其他任何机关不得实施治安管理处罚。而其他行政处罚,可以由几个机关共同行使。三是治安管理处罚在处罚程度上较其他行政处罚严厉。它是一种比较严厉的行政处罚,大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可以适用限制人身自由的治安管理处罚,在处罚程度上仅次于刑罚。而其他行政违法行为基本上只能适用非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四是治安管理处罚的时效性较其他行政处罚强。本法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的追究时效只有六个月。因而法律规定其他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为两年。因此,为保障治安管理处罚的有效实施,必须规定一些不同于其他行政处罚的实施程序,特别是赋予公安机关特殊的调查措施和手段,如传唤和强制传唤违法行为人、检查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和物品、扣押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收缴违禁品等。

本法规定的治安管理处罚程序大致是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决定和执行程序来设定的,只是在一些问题上总结近20年来的实践经验,适应公安执法工作的需要,并结合我国现阶段的国情,作了相应的变通规定。按照本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本法已有规定的,应当适用本法的规定;本法没有规定的,应当适用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二、实务问题

如何区分治安管理处罚与其他治安行政处罚,从而适用不同的程序?

正因为治安管理处罚适用的程序与其他治安行政处罚适用的程序稍有不同,实践中就存在区分治安管理处罚和其他治安行政处罚的问题,以便适用不同的程序。

我们认为,实践中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区分治安管理处罚和其他治安行政处罚:

第一,凡是本法明确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当适用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原来的“治安管理”属于广义的治安管理,包括公安机关所有的治安行政管理。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居民身份证法相继出台后,有关违反消防管理、交通管理、居民身份证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已经从治安管理处罚中剥离。目前,本法规定的“治安管理”属于狭义的治安管理,不再包含消防管理、交通管理和居民身份证管理。

第二,凡是其他法律规定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适用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行政处罚法第42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执行。”这一规定是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例外条款。行政拘留是最严厉的行政处罚。一方面,要查处这种严重的行政违法行为,公安机关需要采取不同于查处其他行政违法行为的措施,如扣押、检查等,但行政处罚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另一方面,公民的人身自由是公民享受其他自由和权利的基础,没有人身自由,其他自由和权利都是一句空话。因此,本法规定了行政拘留处罚决定暂缓执行制度,这也是行政处罚法没有明确规定的。

第三,凡是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此前规定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当适用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28条规定:“违反本条例应当受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凡是直接关系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查处的行政违法行为,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公安机关查处的直接关系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的行政违法行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适用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例如,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等直接关系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的法律、法规规定由公安机关查处的行政违法行为。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以下简称铁路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由公安机关查处的直接关系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的行政违法行为。

Ⅱ 治安管理处罚的原则是什么

治安管理处罚的基本原则
1.行为与处罚法定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这就是行为与处罚法定原则的实质,涉及治安管理处罚,它是指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治安管理处罚应当由法律明文规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不能认定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并不能适用治安管理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没有将此原则设定在条文中,是一种遗憾。
2.处罚与违法行为相当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也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这就是处罚与违法行为相当原则的核心,它是指治安管理处罚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这体现了法制的统一性、严肃性和公平性。
3.公开、公正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也规定,“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坚持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公开、公正原则。
公开是指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依据和被处罚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应公布于众。行政案件的办理公开本身并不能直接实现实体权利与义务的公正,是用以公正的保障。公正是指“公平正直,没有偏私”。在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过程中,首先,应当平等地对待各方当事人,不以当事人的身份为实施处罚轻重的标准;其次,所给予的治安管理处罚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达到公正的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就要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
4.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规定: “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所以,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是指认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5.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这一原则的基本精神是指坚持处罚不是目的,而是一种手段,教育也是一种手段,通过处罚和教育,使其不再危害社会,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发生。

Ⅲ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基本原则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基本原则应当包括:处罚法定原则,含有实施处罚的主体决定,处罚种类法定,处罚程序法定三方面内容;保障当事人权利原则,要求限制警察权力以及赋予相对人听证、申辩、申请复议、提起诉讼、请求赔偿的权利;处罚公开,公正原则;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原则,以完善调整制度和强制性教育措施为保障。

Ⅳ 行政处罚和治安管理处罚的区别

一、治安处罚和行政处罚的关系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属于行政法范畴,是行政法中具有特色的一个分支。行政法除《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外,还有《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公民出入境管理法》、《外汇管理条例》涉及公安、税务、工商、邮政、财政、计划、海关、港务、外汇等非常庞杂的体系。有些是专门的行政法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些是其他法律中有关行政法的条款。如:《禁毒决定》中的行政部分。因为《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处罚称为治安处罚,而适用其他行政法的处罚则称为行政处罚。广义上说,治安处罚是行政处罚的一个类型。
二、治安处罚与行政处罚的主要区别
1、主体不同
治安处罚行政主体只能是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即:公安民警,还有一些被公安机关授权的乡、镇政府;而行政处罚的行政主体除了公安机关外还有税务、工商、财政、计划、海关、港务、外汇等行政主体。因此,一般情况下,公安适用的行政处罚都要加上“公安行政”的字样。
2、适用依据不同
治安处罚只能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而行政处罚的适用,除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外,还有其他的行政法。如非法持有、使用假币行为,适用《银行法》;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适用《禁毒决定》等。
3、罚则不同
治安处罚规定的处罚种类只有警告、罚款和拘留 3 种;而行政处罚除此之外,还有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或暂扣执照、许可证等,且是否适用拘留、罚款数额大小等也不尽相同。
4、适用法律文书格式不同
治安处罚适用的法律文书格式,如:《治安管理处罚审批表》、《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和《治安管理当场处罚书》等;而行政处罚文书则与此不同,适用《公安行政处罚审批表》、《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当场处罚决定书》等。
5、罚缴方式不同
治安处罚中罚款和决定和收缴由公安机关执行;而行政处罚中,一般实行罚、缴分离制,罚款决定由行政机关执行,罚款的收缴由银行执行。
6、执行不同
治安处罚中,公安机关对拒不执行的相对人可以适用强制执行,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行政处罚中,除了公安、税务、海关外其他的行政机关、授权组织则不能适用强制执行措施,而只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权利救济不同
治安处罚的相对人对治安处罚不服只能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再提起行政诉讼;而行政处罚则各有不同,有的只能提起行政诉讼;有的只能申请行政复议;有的在两者间选择,并且选择后就不能再变更;有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选择行政复议后,对行政复议不服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Ⅳ 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相比,治安管理处罚法增加了哪些原则

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相比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在立法理念、宗旨、基本原则、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和程序、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执法监督等方面都有许多重大的进步和变化。

一、立法宗旨上明确了惩治违法与保障公民权利的统一性、规范和保障警察权行使的一致性。

长期以来,我国治安管理处罚偏重于对危害社会治安违法行为的惩治和打击,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则总体建立在严厉打击和惩治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基础之上。因而在办案过程中,民警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屡有发生。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制定,在立法宗旨和价值目标的选择上,明确提出惩治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与保障人权并重、规范和保障警察权的行使并重。民警如果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上述立法宗旨和价值目标能够深刻理解并准确把握,摈弃旧的办案理念,就能有效地避免在办案过程中发生侵犯公民权利和滥用警察权的行为。

二、治安管理处罚种类增加,新增强制措施填补法律“空白”。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处罚种类仅有警告、罚款和拘留三种。《治安管理处罚法》则增加了吊销公安机关发放许可证的处罚方法。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在现场处置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时,还可以采取取缔、现场管制、责令解散、强行驱散、强行带离现场、禁止进入特定场所、禁止离开指定场所、收缴以及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此外,《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罚款处罚幅度有所提高,治安拘留处罚的自由裁量幅度则有缩小。

除了对“黄”、“赌”、“毒”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可处以3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之外,《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对一般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罚款最高不超过200元。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物价的变动,200元罚款显然起不到惩戒的作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因而较大地提高了罚款处罚的幅度:对“黄”、“赌”、“毒”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保留了3000至5000元的罚款处罚,对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则按照行为种类和性质的不同,分别规定了200元以下、200元到500元、500元到1000元、2000元、5000元等多个档次。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治安拘留的一般期限为1日以上、15日以下。《治安管理处罚法》按照违法行为的不同种类、不同性质和不同情形,将行政拘留处罚细分为1至5日、5至10日、10至15日三个档次,避免行政拘留处罚跨度过大,有利于公安机关在适用行政拘留处罚时妥善处理自由裁量权。

三、治安管理处罚程序更趋完善。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处罚程序过于简单,对警察权的行使缺乏相应的限制性程序规定,以至过去滥用警察权的现象屡有发生。《治安管理处罚法》充实完善了处罚程序方面的内容,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调查、裁决、执行和救济都规定了具体、细致的程序。

例如:增加了治安处罚的简易程序,规定人民警察对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的,可以当场作出治安处罚决定。

又如:取消了行政复议前置程序,规定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不经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赋予了当事人自主选择法律救济渠道的权利,使公民能自主选择相应的救济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四、应当受到治安处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亦有增加。

一些新近出现的、老百姓普遍关心且反映强烈的危害社会的问题,首次纳入了治安管理处罚的范畴。针对一段时间以来较为突出的治安问题,如强行乞讨、拉客招嫖、强买强卖、发送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破坏计算机网络系统、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招摇撞骗等扰乱公共秩序和侵犯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均明确纳入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调整范围。按照国家尊重保障人权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还增加了对于强迫他人劳动以及用暴力威胁他人劳动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五、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执法监督得到进一步加强。

《治安管理处罚法》专门增加了关于执法监督的一章内容,规定了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治安处罚当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以及必须禁止的行为,特别是严格了执法程序。

一是严格了传唤的法定时限。《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于传唤后的讯问查证时间规定为不得超过24小时,《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询问查证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8小时,情况复杂、依法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二是严格了案件的办理时限。《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未对办案时限做出任何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则对此提出明确要求,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30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30日。

综上所述,《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对于已经实行了17年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确实作出了重大的修改。《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施行,对于维持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和影响。

Ⅵ 关于治安管理处罚的公开原则

治安管理处罚的公开原则包括两个方面:
一、实体公开:
1、有关治安管理专处罚的规定属必须公开。凡是要求公民遵守的,必须事先公开;
2、对违法者进行治安管理处罚必须公开,这有利于教育违法者和全体公民,也便于人民群众的监督。
二、程序公开:
1、传唤、讯问、取证、裁决等必须公开;
2、告知程序:公安机关在作出处罚之前,应当告知被处罚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处罚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应当依法享有的权利:
3、当事人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拒绝听取陈述和申辩的,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4、公安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较大数额罚款等治安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对违法事实的认定与公安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5、治安处罚不论是当场处罚,还是其他处罚一律填写处罚决定书,应写明违法事实、证据、履行方式和期限,以及不服处罚决定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并写明处罚机关、加盖机关印章。

Ⅶ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原则是什么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应当遵循“以事实为依据”、“错罚相当”、“公开”、“公正”、“保障人权”、“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一)治安管理处罚依据公开。就是公安机关据以认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规范和依据,应当公之于众。

(二)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内容、结果公开:

1、 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人员身份要公开,即办理治安案件的人民警察在调查和实施处罚时,应当向相对人出示证件,以表明其执法人员的身份;

2、 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要给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机会;

3、 处罚决定公开,即决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应当制作处罚决定书并向被处罚人宣布、送达,同时抄告被侵害人。

(7)治安管理处罚的原则扩展阅读

(一) 除具有下列情形的外,治安案件要公开处理:

1、涉及警务秘密的;

2、涉及个人隐私的;

3、当事人未满18周岁的;

4、办案单位认为不宜公开处理的其他情形。

(二)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投案以及其它行政主管机关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进行登记,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1、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2、对属于其它公安机关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并告知当事人;

3、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告知当事人向其它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三)情节比较简单,事实清楚的案件7个工作日内办结,案情比较复杂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上述所限不包括听证,当事人伤情鉴定以及涉案物品估价时间;因特殊原因不能办结的向当事人作出解释。

Ⅷ 简述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基本原则

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Ⅸ 治安管理处罚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基本原则包括:

处罚法定原则,含有实施处罚的主体决定,处罚种类法定,处罚程序法定三方面内容;

保障当事人权利原则,要求限制警察权力以及赋予相对人听证、申辩、申请复议、提起诉讼、请求赔偿的权利;

处罚公开、公正原则;

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原则,以完善调整制度和强制性教育措施为保障

Ⅹ 治安管理处罚适用原则是什么

治安管抄理处罚的适用原则,是指公安机关在决定治安管理处罚时所应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它贯穿于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全过程或某个主要阶段,对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活动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治安管理处罚的适用原则包括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处罚法定原则,处罚与行为相适应原则,处罚公开、公正原则以及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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