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方职责
⑴ 中标方与中标人的区别是什么
中标方是公开招标的项目,中标方是经过评标委员会评审之后推荐出几家单位由业主决定的、或者是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的中标人,一般是推荐后业主确定中标人。
中标是指投标人被招标人按照法定流程确定为招标项目合同签订对象,一般情况下,投标人中标的,应当收到招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
⑵ 工程招标中中标方与投标方关注的有哪些不同
上海有形建筑市场,从初创阶段发展到目前的涵盖所有专业,包括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水利、民航、港口等,走过了十多年的历程,对规范建筑市场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为推动全国有形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中央纪委监察部驻建设部纪检组监察局、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上海建设交通纪工委共同对上海有形建筑市场的发展情况进行了调研,情况如下:
上海有形建筑市场十年来的发展情况
(一)有形建筑市场成为规范建筑市场的载体
1、上海有形建筑市场初建背景
上世纪90年代,上海市的基础建设和市政建设进入高潮,成为东南亚最大的区域性建筑市场。由于施工力量快速聚积大于施工任务,投资渠道多元化,出现了部分市场主体行为随意,建筑领域成为违法犯罪的高发区,阻碍了建筑业和建筑市场的发展。上海市建委因势利导,构建了有形建筑市场(即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规范建筑市场。
2、初建时期的机制建设
1996年,上海市建立了有形建筑市场,为工程项目交易双方提供服务,组织招投标活动,从体制上解决工程承发包中的问题。为加强对有形建筑市场的监管,上海市建委、市监察委、市检察院三家联手,连续三年,每年召开建筑领域反腐倡廉大会进行反腐败宣传教育,推出一系列制度措施,集中打击地下炒卖工程建设信息、施工单位行贿业主泄漏标底等违法违规问题。通过教育和制度双管齐下,把建设工程纳入场内进行交易,使建筑市场从无形走向有形,从隐蔽走向公开,从无序走向有序。1998年起,以工程项目总包、分包管理为基础,打破市、区两级分割围墙,实行建设工程IC卡闭合管理,用“机”管人,并通过不同方式,将公路、市政、民航等一些专业工程纳入监管范围,形成了有形建筑市场的格局和体系。
3、有形建筑市场建立前后对比
2003年,我们对上海有形建筑市场建立前后,建筑市场的运行情况进行了对比。建立有形建筑市场前,一是没有工程交易的公开场所,缺少公平竞争机制,使得招投标活动难以公开、公正地进行,政府监督也难以实施。二是缺乏公平竞争机制。尽管于1984年前后制定了有关招投标管理规定,特别是1992年建设部又颁布了《工程招标管理办法》,但由于缺乏使这些规定得以贯彻实施的有效运行机制,上海招投标率很低,到1996年的十余年间,工程招标覆盖面始终在40%左右。三是工程质量没有保证,严重影响了投资效益和行业形象。
有形建筑市场建立后,为公开招投标活动提供了场所,促进了招投标制度的实行,直接效果:第一,促进了建设工程交易的公开化、程序化,保护了国有大中型建筑企业,促进了民营建筑企业健康发展。政府有关部门进场集中办公,也改变了以往政出多门、分散管理的弊端。第二,促进了建筑市场的公平竞争,上海相继开放了建筑市场,外省市企业只需办理备案手续就可以参加本市招投标活动,公平竞争得到了社会的认可。第三,市场秩序明显好转。一是工程招投标率明显上升。1996年前,工程项目招标率在40%波动。目前,依法应招标和应公开招标的房屋建筑、市政工程的招标率和公开招标率均达90%以上。二是违法违纪案件下降。三是工程质量明显提高。有形建筑市场成为规范建筑市场的有效载体。
(二)有形建筑市场在贯彻招投标制度中,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有形建筑市场以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为目标,认真执行《招标投标法》和建筑市场的法律法规,履行监管职责、创新监管手段,为规范和完善市场运行机制,进行了积极有益的探索和尝试,积累了经验。
1、构建统一开放的建筑市场,形成公开透明的招投标环境
近年来,上海建筑生产力发展迅速,建造能力不断提高。超高层、大跨度房屋建筑设计施工技术,大跨径桥梁设计施工技术,地下工程盾构施工技术等专项技术,都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一些大型企业积极开展科技攻关和管理创新,促进了工程建设水平迈向新台阶。
为适应这一迅速发展的新形势,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把贯彻落实《招标投标法》作为重要工作,充分利用有形建筑市场这一平台,结合《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实施,将本市域内的所有工程项目纳入了有形建筑市场,实行统一管理并加强监管。监管领域涵盖了公路、铁路、港口码头、机场、水利、电力、电信乃至部队的房屋建设项目,并与政府采购办就政府采购中的工程采购达成一致意见。监督管理的服务范围涵盖了报建、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乃至建设全过程。上海市招投标办与19个区县招标办以及7个委托管理单位全部联网,形成工程项目建设信息管理系统,以信息技术强化监管手段。至此,对建筑市场实行了“监管领域全方位、服务全过程、监管全覆盖”的监督管理体系,构建了统一开放的大市场。
具体做法,一是把工程建设全过程纳入统一的市场服务体系,提供“一门式”服务,集中办理相关行政审批。包括项目报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项目招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建筑节能,合同备案和质量安全监督,项目竣工验收备案。二是把专业领域工程项目纳入统一的市场竞争体系。包括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水利、民航、港口等,近年来,还把招投标制度延伸到社会招商等工程项目中。三是把上海行政区域工程项目纳入统一的市场监管体系。充分发挥两级政府、两级管理的功能,通过“电子政务平台”,将区县管理部门信息汇集到全市工地地理信息系统。地理信息系统中存储了项目建设参与方信息以及现场情况,能够全面、及时、准确地反映全市建筑业监管情况,实现了对上海市域范围内的全部建设工程的统一管理。从而避免了政府监管方式和规则因不同行业、不同专业、不同地域出现较大差异。
2、以创新精神,不断完善招投标活动
有形建筑市场围绕推行公开、公平竞争方式,以创新的精神,针对在招投标活动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改进招投标方式,遏制违法违规行为。
第一,推行工程量清单招标
上海实行招标投标制度以来,围绕评标办法的科学合理性,不断改进评标办法,经历了3个阶段。1988年至1996年,评标办法主要以标底为基准,由此,标底成为关注的焦点,也成为产生腐败的重点部位,影响了部分项目招标的公平公正性。1996年至2003年,上海推行“无标底招标,有标底评标”的办法,该办法对反腐败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又因过于强调社会的平均消耗量,使内定中标人、串标现象有所蔓延。2000年起,推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方式,政府投资工程基本采用此办法。同时,有关部门编写了《上海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实务》,开发了工程量清单招标软件,规范了工作程序。招投标活动中,投标人编写电子投标文件,评标专家对商务标进行电子评标。目前,已在3201个招标项目(标段)实行了工程量清单招标。实践证明,工程量清单招标增加了招标投标的透明度,为规范招投标活动奠定了基础。
第二,针对评标关键环节,加强工程评标专家管理
随着招投标活动的不断深入和招标范围的不断拓展,评标工作已成为招标投标活动中的重要环节,而评标专家作为评标工作的主体,其职业道德、专业水平和法律意识等因素直接影响到评标工作的质量,特别是在技术标的评审过程中,由于专家个人的主观因素占的比重相对较大,往往直接影响到评标结果。因此,建立一支综合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评标专家队伍,对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对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对提高投资效益,都具有重要的意义。针对评标专家缺乏管理,资深专家评小标、普通专家评大标、区县自建专家库等现象,2003年后上海市相继改进了对工程评标专家的管理:一是实行政府指导和专家自律相结合的专家管理模式,建立了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对评标专家进行指导性和自律性管理,弥补了以往对评标专家只重使用、缺乏管理的漏洞。二是建立了“分类分级分片”评标专家库,将区县片评标专家纳入全市统一的评标委员会,统一管理,形成了全市20大类60分项的专家专业分类。还通过电脑测试和评委面试程序,公开选拔了两批共32名经济类评标专家,保证了评标专家选取工作的公开、公正。三是试行标后评估。即评标结束后,专家管理委员会对随机抽取的项目进行标后评估,对评标专家的评标意见是否科学、公正,评标专家行为是否规范等问题进行评估。上述措施在形成制约和监督机制的同时,也调动了评标专家的积极性,提高了评标专家的自律和责任意识。
第三,实施公正度评价制度
针对虚假招标问题,2003年起,经上海市监察委、市建设交通纪工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研究,取消了招标人推荐投标人的老办法,实施了建设工程招投标公正度评价制度。即向被抽查项目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和评标专家发放公正度评价表,监察部门对反映招投标不公正的项目,组织或督促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形成了行政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管方式。从2005年11月起,所有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招标都推行公正度评价。迄今,全市进行公正度评价项目总体满意度为80%以上。公正度评价的推行制止了招标人蓄意压价、虚假招标等现象的蔓延,规范了招标投标各方的行为。
⑶ 招标评标委员会职责
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版会、建设部、铁道部权、交通部、信息产业部、中水利部令第12号)》规定:
“第七条 评标委员会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第八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一般应于开标前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第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前款所称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是指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外的因参与评标监督工作或者事务性工作而知悉有关评标情况的所有人员。”
其他内容,可继续查阅该文件。
⑷ 在招标中,中标人弃标应承担什么责任
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也即民事赔偿责任)。”又依据七部委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中标通知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上述规定,对自动放弃中标的投标人(必须是发出中标通知后)应当由招标人没收其投标保证金,造成的损失应给予赔偿。如果第一中标人放弃中标,招标人选择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时,签约的合同价应为中标人的投标价格(经过算术错误修正后的投标价格)。如果该价格该高于放弃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价格,其差价也应是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
⑸ 招标方、投标方与中标方的具体关系
招标方与投标方的关系是:招标方公开或邀请投标方参与,投标方响应招标人的请求。
中标方与投标方和招标方的关系:中标方是成功中标的投标方,同时也是和招标方签订合作合同的投标方。
招标人是“招标单位”或 “委托招标单位” 的别称。指企业经济法人而非自然人。在我国,规定招标活动是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所以招标人亦指招标单位或委托招标单位的法人代表。
投标人是指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以中标为目的响应招标、参与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一些特殊招标项目如科研项目也允许个人参加投标。
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投标的个人适用本法有关投标人的规定。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5)中标方职责扩展阅读
建设单位作为“招标人”办理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1、是法人,依法成立的其它组织;
2、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3、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4、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
5、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参加建设项目主体工程的设计、建筑安装和监理以及主要设备、材料供应等投标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招标条件要求的资质证书,并为独立的法人实体;
2、承担过类似建设项目的相关工作,并有良好的工作业绩和履约记录;
3、财产状况良好,没有财产被接管、破产或者其他关、停、并、转状态;
4、在近三年没有参与骗取合同以及其他经济方面的严重违法行为;
5、近几年有较好的安全记录,投标当年内没有发生重大质量、特大安全事故。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