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室职责
❶ 保密单位负责人保密职责是什么
保密单位负责人保抄密职责:
1、对本单位保密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落实安全保密责任制。
2、组织研究和部署落实保密工作,实施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的安全保密工作规划、规章和标准。
3、协调解决保密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协调解决本单位安全保密工作的重要问题,开展经常性安全保卫保密检查。
4、监督、检查保密工作落实情况,督促本单位各部门建立健全保密工作机构,为保密工作机构履行职责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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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单位领导岗位工作职责,为加强对保密工作的领导,切实落实保密工作责任制,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秘密,保障机关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保密岗位工作职责如下:
根据“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党政一把手对本单位要害部位管理负全面责任。与本职工作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要害部位,因工作关系需经单位领导同意后,才能借阅有关资料和进行公务活动。
建立各要害岗位保密安全责任制,开展经常性安全保卫保密检查,针对存在隐患及时整改不留后患。要害部位管理责任人或单位因失职或管理不善造成事故的,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追究。
采取通报批评、黄牌警告,一票否决及经济处罚等方式对责任人及单位进行处罚,直至追究泄密刑事责任。
❷ 保密局主要是什么职责,职权大吗
保密局的职权是否大,由于没有可比性,无法肯定职权大不大。
保密局职责: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上级及市委、市政府,上级及市委保密委员会有关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决定、指示。
2、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或地方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保密行政管理职能。
3、制订保密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向市委、市政府和市委保密委员会及上级保密部门报告工作情况,提出工作建议。
4、制定或者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制定专项保密制度,负责有关保密法规、规章的宣传。
5、指导、监督、检查党政机关、团体及企事业单位的保密工作,监督检查《保密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制度的实施。
6、组织开展保密监督检查和技术检查。
7、督促有关部门对发生的泄密事件进行查处,参与或者组织有关部门对重大泄密事件的查处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对泄露国家秘密事件采取补救措施。
8、组织、指导保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制订宣传教育工作计划,编印保密宣传材料,审定宣传教育的内容。
9、制订我市保密干部和经管国家秘密人员、计算机网管人员的保密培训计划,指导有关部门开展保密业务技术培训工作。
10、制订保密技术发展规划、措施并组织实施,根据上级保密组织制订的保密技术装备配置标准,督促有关部门配备。
11、承办上级及市委、市政府和市委保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❸ 保密局的职责
国家保密局是对政府内部的文档,资料等方面的管理,就是负责政府保密工作,查处泄密,涉密案件,保密文件,内部电脑保密,及文档销毁等等方面的管理。国家保密局与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列入中共中央直属机关的下属机构。
根据《保密法》已经相关规定,国家保密局既是保密委员会办事机构,又是依法主管保密工作的职能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履行保密管理职能,监督、检查《保密法》及其保密法规、规章的实施。
(二)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委、省人民政府有关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指示、命令、决定,制定具体落实的措施。
(三)制定和组织实施国家保密工作计划,提出改进和加强保密工作的全局性、政策性建议。
(四)拟定保密法规,经立法机关批准后颁布;制订或会国家保密局同有关部门制定保密规章制度;负责保密法规的解释。
(五)指导、协调党、政、军、人民团体及企事业单位的保密工作。
(六)指导和监督各机关、单位对国家秘密事项依法确定密级、变更密级和解密工作;负责依法对国家秘密的有关密级鉴定工作。
(七)制定保密宣传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编写、审定保密宣传材料;负责指导保密工作调研和理论政策研究。
(八)指导和组织有关各单位依法对领导干部和涉密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制订保密干部和涉密人员的培训计划,组织编写教材和实施培训工作。
(九)组织开展保密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泄密事件进行查处;组织或参与对重大的或跨地区、跨部门泄密事件的查处工作;督促有关部门对国家秘密的泄露采取补救措施。
(十)制订保密技术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申报和管理保密技术经费,组织实施保密技术研制、开发、推广应用工作;指导党政保密电话专网的保密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计算机网络信息安全管理的保密工作,负责对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审批和年审,组织实施对通信及办公自动化保密技术检查,负责对涉密计算机网络的设计、施工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十二)组织、指导、协调对外经济合作中向境外提供资料的保密国家保密局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对有关部门和单位驻境外机构和公司保密管理工作;根据政府授权,代表政府处理有关涉外保密工作。
(十三)负责对携带秘密级国家秘密出境的审批、签发《国家秘密出境许可证》工作。
(十四)检查、指导全市国家秘密载体的保密管理工作;负责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复制单位的审批,核发《国家秘密载体复制许可证》;负责指导测绘资料成果的保密管理工作。
(十五)会同教育部门负责教育考试保密工作。
(十六)负责指导各单位保护工作秘密和商业秘密。
(十七)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❹ 保密工作的职责
什么保密工作的职责?是保密工作机构还是相关人员的职责,请具体一些
❺ 保密工作委员会的职责
1:在市委领导下,统一领导全市保密工作,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2:制定全市保密工作发展计划和年度保密工作计划,总结部署全市保密工作;
3:研究决定全市保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4:指导、协调全市各区、县(市)、各部门的保密工作;
5:研究拟提交市人大常委会或市政府审议颁布的保密法规、规章;
6:指导全市的保密宣传教育工作;
7:指导、协调全市保密技术发展工作;
8:督促、检查保密工作方针、政策和保密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
9:组织、协调重大泄密工作的查处;
10:向市委和省委保密委员会报告全市保密工作情况,并就保密工作的重要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11: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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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守则
1:不泄露党和国家秘密。
2:不在无保密保障的场所阅办、存放秘密文件、资料。
3:不擅自或指使他人复制、摘抄、销毁或私自留存带有密级的文件、资料。确因工作需要复印的,复印件应按同等密级文件管理。
4:不在非保密笔记本或未采取保密措施的电子信息设备中记录、传输和储存党和国家秘密事项。
5:不携带秘密文件、资料进入公共场所或进行社交活动;特殊情况确需携带时,须经本单位保密部门或主管领导批准,并由本人或指定专人严格保管。
6:不准用无保密措施的通信设施和普通邮政传送党和国家秘密。
7:不准与亲友和无关人员谈论党和国家秘密,管好身边工作人员和配偶、子女。
8:不在私人通信及公开发表的文章、著作、讲演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
9:不在涉外活动或接受记者采访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确因工作需要涉及或提供党和国家秘密的,应事先报经有相应权限的机关批准。
10:不在出国访问、考察等外事活动中携带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或物品;确因工作需要携带的,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参考资料来源:杭州市人民政府网站-市委保密委
❻ 涉密人员的职责是什么
涉密人员:一般情况下,凡因工作需要,合法接触和知悉国家秘密的人员都应属于涉密人员。
由于涉密人员所在岗位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的特殊性,对他们在履行保密义务和责任方面的要求,较其他人员更加严格。涉密人员的保密义务和责任,概况起来包括以下方面:
(一)制作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及其他物品和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及产品(以下简称密件、密品)时,应当遵守有关的保密规章制度。制作密件、密品必须履行审批手续,必须在有保密保障的地方进行,严禁将密件、密品委托给私营企业、外国企业、外资企业和个体户制作;要严格按照批准的数量制作。不得多制、私留;必须按照相关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和保密期限、密级标志的规定,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并做出标识,报有关领导审批;制作过程中形成的中间材料和残次品。如草稿、修改稿、签发稿、清样或半成品、底片、废品等,凡需保存的,必须按正式密件、密品同样的保密措施予以管理,不需要保存的,按密件、密品销毁规定及时销毁。
(二)收发、传递密件、密品时应当遵守有关的保密规章制度。收发密件、密品必须履行登记、编号、签收手续。签收时必须逐件清点、核对;分发时必须严格按规定的范围分发,不得擅自扩大范围;传递、运输密件、密品时,必须交由机要通信、机要交通等专门部门办理,不得通过普通邮政邮寄或交给无关人员捎带;自己传递、运输时,要选择安全的交通线路和交通工具,采取严密的保密措施;向境外邮寄、携运密件、密品时必须通过外交信使传递或按有关密件、密品出境管理规定办理。
(三)使用密件、密品时应当遵守有关的保密规章制度。使用密件、密品要严格按规定的使用范围办理,不得擅自扩大。阅读密件必须在办公室或阅文室等有保密保障的地方进行,传阅密件应有登记手续,不得由阅件人直接横传给他人,不得擅自留存传阅的密件。传达密件内容时,不得使用无线话筒等无保密保障的设备。必须对听传达的人员规定保密纪律,对是否可以记录、录音、录像应事先申明。借用密件、密品时,应当持有效证件,履行借用手续,用毕后及时归还。
(四)复制、摘抄、汇编密件时应当遵守有关的保密规章制度。复制密件必须经制发机关批准。非机要部门不得复印密码电报。禁止在无《国家秘密载体复制许可证》的营业单位复制密件。复印密件应当履行登记手续,复印件视同原件管理,复制密件或者摘录、引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内容,不得擅自改变原件的密级和保密期限。汇编国家秘密文件,需经有批准权的机关批准。
(五)携带密件、密品外出时应当遵守有关的保密规章制度。涉密人员确因工作需要随身携带密件、密品外出时,必须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使密件、密品处于有效的安全保障之下。携带密件、密品外出期间,不得办理无关事宜,不得进入商店、娱乐等不利于保密管理的公共场所。参加外事活动,不得携带密件、密品,确需携带的,须经本单位的负责人批准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严禁擅自携带密件、密品出境,因工作需要携带的,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并采取周密的安全保护措施。
(六)保存密件、密品时应当遵守有关的保密规章制度。严禁个人私自保存密件、密品。保存密件、密品必须选择具备保密条件的场所及设备。应当归档的密件要按照档案法规定及时立卷归档或移交档案部门保存。
(七)销毁密件、密品时应当遵守有关的保密规章制度。销毁密件、密品必须履行登记手续,经机关、单位的主管领导人批准,严禁私自销毁密件、密品;销毁时应确保密件、密品的内容无法还原。以电磁方式记录国家秘密内容的密件、密品,应当彻底销磁,必在时应采取覆盖、粉碎、烧毁或化学腐蚀等方式销毁。销毁密件、密品时应有有关人员在场监销,并由监销人员和销毁人员共同签名。禁止将密件、密品作为废品出售。销毁大宗密件、密品必须送保密工作部门指定的单位销毁。
(八)组织、参加涉密会议时应当遵守有关的保密规章制度。涉密人员不得引带无关人员进入涉密会场。会议文件的分发必须登记。会议结束时,要对与会人员住所进行清查,以防文件丢失。会议允许与会者带回的密件,必须及时交单位保管。
(九)对外提供信息、投寄稿件、著书时,应当遵守有关的保密规章制度。承办机关、单位交办的对外提供秘密信息及涉密载体时,应当严格执行相关的保密管理制度。严禁私自向境外的新闻出版单位投寄未经保密审查的稿件。向国内新闻出版部门投寄的稿件,不得引用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发布新闻和接受记者采访,不得涉及国家秘密,无法回避时,应向新闻出版单位采编人员申明,要求不得将涉密内容编入新闻稿内。不得擅自将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写入自己的著作中。
(十)在社会交往中应当遵守有关的保密规章制度。涉密人员不得在私人交往、私人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国家秘密,不准在无保密保障的电话中谈论国家秘密,不准引带无关人员进入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和军事禁区。
(十一)出境和在境外活动期间应当遵守有关的保密规章制度。涉密人员未经机关、单位及主管部门同意,不得私自出境,经批准因公或因私出境的,要严格遵守保密法纪,不得向境外组织机构、人员泄露自己的工作性质及工作内容;不得在有境外人员在场时或者在境外的驻地、车辆中谈论国家秘密。
(十二)涉密人员离职时应当遵守有关的保密规章制度。涉密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职,经批准离职的,仍应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且在脱密期内不准私自应聘到境外驻华机构、外国企业任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出境。
(十三)涉密人员自己发生泄密事故时,必须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向所在机关、单位报告,不得隐瞒。发现他人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国家秘密时,必须立即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保密工作部门和有关机关。
(十四)涉密人员必须自觉接受保密教育和保密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