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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厅职责

发布时间: 2021-03-14 10:30:49

『壹』 青海省水利厅的主要职责

(一)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省和跨地区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和水能资源调查工作,负责省内主要流域、区域以及大型水利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城乡规划及各类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防洪论证制度。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
(三)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拟订全省水资源保护规划和省内主要河湖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按规定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建议,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
(四)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措施、规划和相关标准,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五)负责水文工作。承担水文水资源监测、水文站网建设和管理,对河流、湖库和地下水的水量、水质实施监测,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情报预报和水资源公报。
(六)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和保护,负责省管河流、湖泊及河岸、滩涂的治理、开发建设,指导和监督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重大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
(七)负责防治水土流失。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按分工负责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监督实施及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指导重点水土保持及有关生态建设项目的实施。
(八)指导农村牧区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草原水利基本建设,指导饮水安全、节水灌溉等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水利设施管理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省管河流、水能资源开发工作,组织实施水电电气化和小水电代燃料工作。
(九)负责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仲裁跨州、市、地水事纠纷,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对省管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管,负责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
(十)负责防治水旱灾害,承担省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具体工作。组织、协调、监督全省防汛抗旱工作,对主要河湖和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编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水利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十一)开展水利科技工作。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拟定水利行业地方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承担水利统计工作。
(十二)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贰』 江西省水利厅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框架内,拟订水利战略规划,组织编制主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以及省重点水利规划。组织起草地方性水利法规、规章和政策。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和国家、省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省人民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国家和省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中央和省级水利建设投资安排的建议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省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按规定开展水能资源调查工作。负责主要河流、区域以及重点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制度。指导全省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
(三)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拟订江河、湖泊等水域的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
(四) 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省防汛抗旱工作。负责防治水旱灾害,承担省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的具体工作。负责实施防汛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拟订全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水利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五)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订地方性标准,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六)负责水文工作。编制全省水文事业发展规划,承担水文水资源监测、水文站网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对江河湖库和地下水的水量、水质实施监测。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情报预报和全省水资源公报。
(七)指导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指导全省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指导江河湖泊及滩涂的治理和开发。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的或跨设区市区域及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负责省属水利设施、省管河道湖泊的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负责全省河道采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八)负责防治水土流失。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省重要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监督实施及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指导省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九)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负责农村饮水安全、节水灌溉等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按规定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工作,组织实施水电农村电气化和小水电代燃料工作。负责农村小水电的管理和监督。
(十)负责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仲裁跨设区市水事纠纷,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
(十一)开展水利科技和外事工作。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组织重要水利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组织拟订全省水利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监督行业标准和规程规范的实施。负责水利行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承担水利统计工作。
(十二)承办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叁』 山西省水利厅的职责

(一)负责保障全省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定全省水利战略规划和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编制省确定的重要河、湖的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按规定制定全省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提出全省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省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省人民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省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全省水利建设投资安排意见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省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实施全省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定全省和跨市水中长期供水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全省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按规定开展全省水能资源调查工作,负责全省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水资源论证、防洪论证制度。指导全省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
(三)负责全省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全省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拟定河、湖的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审定水域纳污能力和排污口的设置,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指导全省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指导全省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
(四)负责防治水旱灾害。组织、协调、监督、指挥全省防汛抗旱工作,对重要河湖和重要水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编制全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水利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五)负责全省节约用水工作。拟定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六)负责全省水文工作。负责全省水文水资源监测、水文站网建设和管理,对全省河、湖、库和地下水的水量、水质实施监测,发布全省水文水资源信息、情报预报和全省水资源公报。
(七)指导全省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和保护,指导全省河湖及河口、河岸滩涂的治理和开发。指导全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的或跨市及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承担全省水利工程移民管理工作。
(八)负责防治水土流失。拟定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全省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组织实施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负责有关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监督实施及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
(九)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全省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全省农村饮水安全、节水灌溉等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全省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全省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工作,指导全省水电农村电气化和小水电代燃料工作。
(十)负责全省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仲裁跨市水事纠纷,指导全省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依法负责全省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全省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管,指导全省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全省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
(十一)开展水利科技和外事工作。组织开展全省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拟定全省水利行业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承担水利统计工作,办理有关水利涉外事务。
(十二)负责全省渔业、渔政、渔船检验工作。指导全省渔业资源、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保护和管理,组织、指导水生生物病害防控工作。
(十三)配合省公安厅,参与全省大型水利枢纽、重点水利设施、防洪险段的治安保卫工作。
(十四)承办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肆』 广东省水利厅的职责调整

(一)取消和调整的职责。
1.取消和调整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2.取消拟订水利行业经济调节措施、指导水利行业多种经营工作的职责。
3.将编制流域综合规划和流域水资源保护、治涝、供水等与水利有关的专业规划,核定干流及其三角洲河道和其他河道水域的纳污能力,审核干流及其三角洲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等职责交给相关事业单位。
4.将行政审批受理、电子政务、政务公开、档案管理以及系统内教育培训、技术工人技能考核与鉴定、水利水电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交给相关事业单位。
5.将水利行业技术标准、行业准入审核、等级评定、公信证明、业务咨询、行业调研、资产项目评估、行业领域学术和科技成果推广等职责逐步交给社会组织。
6.将城市涉水事务的具体管理职责交给城市人民政府。
(二)划入和加强的职责。
1.将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口支援三峡库区工作办公室的职责以及原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的省属电厂水库移民工作职责划入省水利厅。
2.加强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配置,保障城乡供水安全,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3.加强防汛防旱防风和防低温雨雪冰冻工作,减轻水旱灾害损失,提高抵御自然灾害应急应变能力。

『伍』 吉林省水利厅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全省水利战略规划,起草水利工作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拟订水利工作相关政策;组织编制全省江河湖库的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按规定拟订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国家和省级财政性水利资金安排的建议和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负责国家和省水利资金、省级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省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按规定开展水能资源调查工作;负责省管江河、区域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水资源论证、防洪论证制度;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
(三)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拟订重要江河湖库的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建议;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
(四)负责防治水旱灾害,承担吉林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具体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挥全省防汛抗旱工作;对省管江河湖库和水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编制全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水利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五)负责全省节约用水、计划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订有关标准;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六)指导全省水文工作。负责水文水资源监测、水文站网建设和管理;对江河湖库和地下水的水量、水质实施监测;发布全省水文水资源信息、情报预报和全省水资源公报。
(七)指导全省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指导全省江河湖库及滩涂的治理和开发;指导全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的或省内跨市(州)的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
(八)指导监督水利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全省水利投资使用和管理情况的审计和审计调查;负责对国家和省投资及参与投资的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全过程稽察;对水利建设违规违纪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九)负责防治水土流失。拟订全省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有关重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监督实施及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指导全省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十)指导全省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全省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农村饮水安全、节水灌溉等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牧区水利规划;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按规定指导水能资源开发工作;指导水电农村电气化和小水电代燃料工作。
(十一)负责全省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仲裁省内跨市(州)水事纠纷;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依法负责全省水利行业、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管;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全省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
(十二)负责全省水利方面的科技和外事工作。组织开展全省水利行业质量监督;拟订水利行业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承担水利统计工作;办理国际河流有关涉外事务。
(十三)指导全省渔业工作;组织、指导全省渔业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和水生野生动植物工作;负责水产品的认证和监督管理;指导水产品加工流通;指导渔业执法、监察和渔政队伍建设工作;代表国家行使渔船检验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权;代表国家处理渔业涉外事务,维护国家渔业权益;协调重大渔事纠纷。
(十四)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陆』 安徽省水利厅的主要职责

(一)拟定全省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起草有关法 规、规章草案,组织水法律、法规的实施并监督检查。
(二)拟定全省水利发展战略,组织编制中长期规划和 年度计划;和有关部门配合研究拟订全省水利投资计划 ;根据职能分工的有关规定负责全省水利规划、水利水 基建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初步设计文件的 审查、审批和申报工作,并组织实施。
(三)统一管理全省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 下水)。制定全省水中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 督实施;组织全省国民经济规划、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 目中有关水资源、水土保持和防洪的论证工作;组织实施 全省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发布全省水资源 公报;指导全省水文工作。
(四)拟定全省节约用水政策,编制全省节约用水规 划,制定有关标准,组织、指导和监督全省节约用水工作。
(五)按照国家和省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 和标准,拟定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监 测江河湖库的水量、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 排污总量的意见。
(六)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并仲裁 部门间及地区间水事纠纷。
(七)负责全省水利的行业管理;拟订全省水利行业有 关标准、定额、规程、规范;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 ,对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推行水 利建设的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 同管理制;负责对水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八)指导全省水利系统贯彻有关水利的价格、税收、 信贷、财务政策以及各项水规费的收交、使用、监管;指 导全省水利系统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对厅属单位国有资 产管理和保值增值实施监管。指导全省水利行业的供水、 水电等经营工作。
(九)组织指导全省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 与保护;组织指导重要河流、湖泊、跨市和省界河流的综 合治理和开发;组织管理省属重点及跨市的重要水利工 程;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督;对我省江 河采砂实施监管。
(十)组织协调全省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农村水电电 气化工作;指导全省农田排灌、节水灌溉和缺水地区人畜 饮水工作;指导全省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十一)主管全省水土保持工作;研究拟定水土保持 规划、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全省水土流失的监测和综合 防治,组织、指导全省水土保持重点治理区的工作。
(十二)负责全省水利科技和教育工作;组织指导水 利学研究、科技成果推广及对外交流;指导全省水利职 工队伍建设。
(十三)承担省治准指挥部日常工作。
(十四)承担全省防汛抗旱日常工作;组织、协调、 监督、指导全省防洪工作,对大江大河和重要水利工程 实施防汛抗旱调度。
(十五)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柒』 陕西省水利厅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全省水利战略规划和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组织编制全省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按规划制订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全省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中省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中省水利建设投资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省和跨市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按规定开展水能资源调查工作,负责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水资源论证、防洪论证制度。指导全省水利行业供水工作;指导县及县以下供水管理工作。
(三)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拟订重要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建议,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
(四)负责防治水旱灾害,承担省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的具体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挥全省防汛抗旱工作,对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编制全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水利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五)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订有关标准,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六)指导水文工作。负责水文水资源监测、全省水文站网建设和管理,对江河湖库和地下水的水量、水质实施监测,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情报预测和水资源公报。

『捌』 江苏省水利厅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贯彻实施国家和省有关水利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草拟全省水利法规及水利政策并监督实施,实行依法治水、依法管水。
(二)组织制定全省水利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主要江河、湖泊和流域(区域)综合规划,水资源保护、防洪、供水、节水、水土保持等专业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有关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和防洪的论证工作。
(三)统一管理全省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组织拟定全省和跨省辖市水中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归口管理全省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拟定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组织发布全省水资源公报。
(四)拟定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和向饮水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监测江河湖库的水量、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组织发布全省水质监测简报。
(五)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协调并仲裁部门间和省辖市间的水事纠纷。
(六)指导全省水利系统财务会计工作;负责有关水利资金的计划、使用、管理及内部审计监督;研究提出有关水利的价格、收费、税收、信贷、财务等方面的意见;研究水利投入机制和筹资政策;指导全省水利行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省水利多种经营工作。
(七)指导全省水利基本建设工作;编制、审查省大中型水利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负责组织重点水利建设项目的实施。
(八)组织、指导全省各类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负责管理流域性的或跨省辖市的重要水利工程;指导长江等流域性河道、湖泊及河口、海岸滩涂的治理和开发。
(九)指导全省农村水利工作; 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节水灌溉和乡镇供水工作;指导全省中低产田改造中水利方面的工作以及丘陵山区小流域治理工作;指导全省农村水利服务体系建设。
(十)组织、指导全省水土保持工作,研究制定水土保持规划;组织水土流失的监测和综合防治。
(十一)组织指导水利科技和外事工作;组织重大水利科学技术的研究和推广;拟定我省水利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和水利工程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指导水利信息化工作;指导全省水利队伍建设。
(十二)组织、指导全省水文工作。
(十三)承担省防汛防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省防汛防旱工作,对流域性河道和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
(十四)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上海路5号
邮编:210029

『玖』 浙江省水利厅的主要职责

浙江省水利
根据省政府批准的省水利厅“三定”方案,省水利厅是省政府主管水行政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水利发展规划、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有关政策,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全省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区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划。起草有关水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的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省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初步意见;提出省级水利建设投资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
2.统一管理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拟订全省和跨地区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组织有关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工作。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
3.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拟订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工作。
4.负责水旱灾害防治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省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组织编制省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对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实施防汛防台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指导水利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承担省政府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5.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指导重要江河、水库、湖泊及河口的治理和开发,指导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或跨地区的重要水利工程的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有关涉河涉堤建设项目审批(含占用水域审批)并监督实施。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和江堤、海塘的安全监管,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滩涂资源的管理和保护,指导滩涂围垦、低丘红壤的治理和开发。
6.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负责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指导水事纠纷的处理。
7.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农村饮水安全、节水灌溉等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组织开展水能资源调查评价工作,协同拟订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水电农村电气化和小水电代燃料工作。
8.负责水土保持工作。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有关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监督实施及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指导省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9.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拟订有关标准,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发布节约用水情况通报,组织、监督全省节约用水工作,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10.指导水文工作。负责水文水资源监测、水文站网建设和管理,对江河湖库和地下水的水量、水质实施监测,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情报预报和全省水资源公报。指导水利信息化工作。
11.开展水利科技、教育和外事工作。组织水利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及国际合作交流,拟订水利行业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定额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
12.指导、监督省级水利资金的管理。提出有关水利价格、收费、信贷的建议。
13.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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