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湖治安
① 岳阳市现在的治安好不好有什么好玩的好吃的地方呢
岳阳吸毒的太多,另外新疆扒手也多,这个长沙也是,大点的城市都有。但作为自己的家乡还是希望解善吧。
② 柬埔寨安全吗,值得去吗
柬埔寨不来太安全,但源是短时间的旅游还是可以去的。
1、西哈努克市
西哈努克市是1993年由磅逊(Kompong Som)根据时任国王名字更名的,该市位于柬埔寨西南的磅逊湾,距金边232公里,是柬埔寨唯一的海港城市和海滨度假地。奥彻迭海滩则是当地人最喜欢的海滩,当然也是游客们喜欢的一个海滩,海滩边还有许多的特设小酒吧、餐馆等,你可以在海里游泳,玩沙滩排球。
由于地处偏远,地形险要,柏威夏寺保存得相当完好。柏威夏寺位于泰柬边境地区,泰柬两国在历史上都宣称对该寺所属区域拥有主权。
③ 你认为世界上最安全的地方在哪里
新西兰地理位置隔离,是一个鲜少卷入国际争端的国家,贪腐和犯罪率相对较低。新西兰的第三大湖泊瓦卡蒂普湖,除了景色优美,这里也是新西兰户外活动的集中地。
④ 香港治安如何比大陆呢想去香港玩一下.
治安很好,旅游主要就是购物啦!你如果是上海的话,已经开通自由行,先去当地公安局出入境处办理港澳通行证,要先交照数码出境照,到时要交!办证时间为3到7个工作日.然后委托旅行社订酒店和机票,到时就可以直接去了!如果所在地未开通自由行的话,还要委托旅行社在出境处办理个登记手续就可以了!
⑤ 美国的治安到底怎么样在美国长期待过的进来说说
治安不好的地方集中在大城市的黑人区,大部分是因毒品引起的抢劫和凶杀。这种地方无论多便宜都不可以住,太危险了。小城市,郊区和乡下都非常安全,犯罪主要是酒后驾车和家庭暴力。
象前面说的,从来没见过防盗门防盗栏,市场上就没这种产品,可能只有亿万富翁才会去特别定制,普通人没这个需要。 另外美国很少听说有小偷,估计是技术含量太高,老美做不了,要钱直接抢了。
美国枪支虽多,但也不是说拿出来就让拿出来的。
在美国生活如果是在富人区,就是治安稳定的区,生活是没有太大的危险。不过如果是穷人区,比如黑人街区,那就不好说了。在美国有完善的保障系统,只要发现有罪按发生,警察通常会最快的赶到。
治安好的洲:
最新报告显示,纽约市在二00五中的综合治安指标为全美十大城市之首,为治安最好的城市。美国联邦调查局的统计数据显示,纽约市在二00五年平均每三十七人中发生一起犯罪事件,远远低于其它全美十大城市。
排在治安良好第二和第三的城市分别是加州的洛杉矶和圣荷塞。洛杉矶是全美第二大城市,其每二十六人中发生一起犯罪事件。治安良好的其它前十大城市依次为圣地亚哥、芝加哥、费城、休斯顿、圣安东尼奥以及凤凰城。
⑥ 现在新疆治安如何
放心好了!一切都正常的!在乌鲁木齐有武警巡逻呵呵,按我的想法现阶段应该不专会出事属的!7月5号我在新疆的都安全的回来了!放心去吧,新疆人民欢迎你来旅游!
推荐喀纳斯,伊利,喀什,库尔勒!
馕坑烤肉,抓饭,拌面,马肠子等等新疆美食,去吧!
⑦ 中国森林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和提供林产品的作用,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培育种植、采伐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 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国务院可以授权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对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造册,发放证书,并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森林分为以下五类:
(一)防护林:以防护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丛,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牧场防护林,护岸林,护路林;
(二)用材林: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
(三)经济林:以生产果品,食用油料、饮料、调料,工业原料和药材等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四)薪炭林:以生产燃料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五)特种用途林:以国防、环境保护、科学实验等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
第五条 林业建设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
第六条 国家鼓励林业科学研究,推广林业先进技术,提高林业科学技术水平。
第七条 国家保护林农的合法权益,依法减轻林农的负担,禁止向林农违法收费、罚款,禁止向林农进行摊派和强制集资。
国家保护承包造林的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承包造林的集体和个人依法享有的林木所有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八条 国家对森林资源实行以下保护性措施:
(一)对森林实行限额采伐,鼓励植树造林、封山育林,扩大森林覆盖面积;
(二)根据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对集体和个人造林、育林给予经济扶持或者长期贷款;
(三)提倡木材综合利用和节约使用木材,鼓励开发、利用木材代用品;
(四)征收育林费,专门用于造林育林;
(五)煤炭、造纸等部门,按照煤炭和木浆纸张等产品的产量提取一定数额的资金,专门用于营造坑木、造纸等用材林;
(六)建立林业基金制度。
国家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提供生态效益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森林资源、林木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九条 国家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对民族自治地方林业生产建设,依照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的规定,在森林开发、木材分配和林业基金使用方面,给予比一般地区更多的自主权和经济利益。
第十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林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林业工作。乡级人民政府设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林业工作。
第十一条 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全民义务植树,开展植树造林活动。
第十二条 在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森林管理以及林业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森林经营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更新,实行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森林资源清查,建立资源档案制度,掌握资源变化情况。
第十五条 下列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但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
(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
(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
(三)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
依照前款规定转让、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的,已经取得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可以同时转让,同时转让双方都必须遵守本法关于森林、林木采伐和更新造林的规定。
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林业长远规划。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和自然保护区,应当根据林业长远规划,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行。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国有的农场、牧场、工矿企业等单位编制森林经营方案。
第十七条 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
第十八条 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由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统一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征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督促、检查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情况。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森林植被恢复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森林植被恢复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三章森林保护
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护林组织,负责护林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在大面积林区增加护林设施,加强森林保护;督促有林的和林区的基层单位,订立护林公约,组织群众护林,划定护林责任区,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
护林员可以由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委任。护林员的主要职责是:巡护森林,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对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护林员有权要求当地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林区设立的森林公安机关,负责维护辖区社会治安秩序,保护辖区内的森林资源,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范围内,代行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武装森林警察部队执行国家赋予的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的任务。
第二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
(一)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必须经过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关批准;
(二)在林区设置防火设施;
(三)发生森林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当地军民和有关部门扑救;
(四)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牺牲的,国家职工由所在单位给予医疗、抚恤;非国家职工由起火单位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起火单位对起火没有责任或者确实无力负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医疗、抚恤。
第二十二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规定林木种苗的检疫对象,划定疫区和保护区,对林木种苗进行检疫。
第二十三条 禁止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
禁止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
进入森林和森林边缘地区的人员,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坏为林业服务的标志。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不同自然地带的典型森林生态地区、珍贵动物和植物生长繁殖的林区、天然热带雨林区和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其他天然林区,划定自然保护区,加强保护管理。
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对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珍贵树木和林区内具有特殊价值的植物资源,应当认真保护;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采伐和采集。
第二十五条 林区内列为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禁止猎捕;因特殊需要猎捕的,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办理。
第四章植树造林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植树造林规划,因地制宜地确定本地区提高森林覆盖率的奋斗目标。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完成植树造林规划确定的任务。
宜林荒山荒地,属于国家所有的,由林业主管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组织造林;属于集体所有的,由集体经济组织组织造林。
铁路公路两旁、江河两侧、湖泊水库周围,由各有关主管单位因地制宜地组织造林;工矿区,机关、学校用地,部队营区以及农场、牧场、渔场经营地区,由各该单位负责造林。
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可以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造林。
第二十七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营造的林木,由营造单位经营并按照国家规定支配林木收益。
集体所有制单位营造的林木,归该单位所有。
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城镇居民和职工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内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
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后种植的林木归承包的集体或者个人所有;承包合同另有规定的,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新造幼林地和其他必须封山育林的地方,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封山育林。
第五章森林采伐
第二十九条 国家根据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国家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农场、厂矿为单位,集体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个人所有的林木以县为单位,制定年采伐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汇总,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三十条 国家制定统一的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不得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计划管理的范围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一条 采伐森林和林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成熟的用材林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择伐、皆伐和渐伐方式,皆伐应当严格控制,并在采伐的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更新造林;
(二)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三)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
第三十二条 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采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适用以上各款规定。
第三十三条 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不得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采伐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申请采伐许可证时,必须提出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其他单位申请采伐许可证时,必须提出有关采伐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
对伐区作业不符合规定的单位,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有权收缴采伐许可证,中止其采伐,直到纠正为止。
第三十五条 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面积、株数、树种、期限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更新造林的面积和株数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积和株数。
第三十六条 林区木材的经营和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三十七条 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运输证件,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除外。
依法取得采伐许可证后,按照许可证的规定采伐的木材,从林区运出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发给运输证件。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林区设立木材检查站,负责检查木材运输。对未取得运输证件或者物资主管部门发给的调拨通知书运输木材的,木检查站有权制止。
第三十八条 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珍贵树木及其制品、衍生物。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及其制品、衍生物的名录和年度限制出口总量,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出口前款规定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或者其制品、衍生物的,必须经出口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海关凭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放行。进出口的树木或者其制品、衍生物属于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濒危物种的,并必须向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海关并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放行。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超越职权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纠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关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未予纠正的,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可以直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买卖证件、文件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第四十五条 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有权不再发给采伐许可证,直到完成更新造林任务为止;情节严重的,可以由林业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 从事森林资源保护、林业监督管理工作的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的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第四十八条 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自治机关可以根据本法的原则,结合民族自治地方的特点,制定变通或者补充规定,依照法定程序报省、自治区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
第四十九条 本法自1985年1月1日起施行。
http://www.cnlawservice.com/chinese/law&;regulation/flcx/ady.htm
附 《森林法》引用的刑法有关条款
第一百二十条 以营利为目的,伪造或者倒卖计划供应票证,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单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犯前款罪的首要分子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反保护森林法规,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一百五十二条 惯窃、惯骗或者盗窃、诈骗、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一百八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掏设。
⑧ 南京森林公安怎么样
南京森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 网络名片
南京森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是一所由国家林业局主管,与公安部共建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坐落在自然风景秀丽、历史文化厚重的六朝古都南京。学校现设治安系、侦查系、警务管理系、警务技战术系、信息技术系、教学实训基地、继续教育部。国家林业局警官培训中心、森林消防指挥培训中心、野生动植物刑事物证鉴定中心和林业职业教育研究中心挂靠在学校。
中文名: 南京森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
类别: 公立大学
现任校长: 苏惠民
主要院系: 治安系、侦查系、警务管理系、警务技战术系
学生人数: 4500人(2008年)
教师人数: 300余人(2008年)
学校概况
南京森林警察学院是中央部属高校,国家林业局直属主管,与公安部共建的一所全日制普通高校,坐落在自然风景秀丽、历史文化厚重的六朝古都南京。 南京森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是全国唯一的一所为森林公安机关培养人民警察和培训在职森林公安民警的高等专科学校。 其前身是1953年建立的林业部南京林业学校; 1994年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改建为林业部南京人民警察学校,并于当年开始招生; 2000年3月28日经国家教育部批准,改建为南京森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 学校总占地面积近1200亩,由仙林校区、花园路校区和东善桥教学训练基地组成,总建筑面积17万平方米,建有现代化的图书馆、警体训练场馆和珍稀动物标本馆,拥有先进的教学、科研、训练设施,实现办公自动化、信息网络化、管理智能化、教学手段现代化。学校现设治安系、侦查系、警务管理系、警务技战术系、信息技术系和继续教育部,编辑出版《森林公安》、《森林防火》期刊。学校现有教职工300余人,其中专任教师150人;拥有教授5人、副教授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55人,聘请兼职教授15人、高级教官36人、教官20人,已逐步形成一支学科专业较齐全,整体结构较合理,业务能力较强,专兼职相结合的师资队伍。国家林业局警官培训中心、森林消防指挥培训中心、野生动植物刑事物证鉴定中心和职业教育研究中心挂靠在学校。 南京森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系国家林业局直属的普通高等学校,由国家林业局和公安部共建。学校坐落在南京市紫金山北麓、玄武湖畔。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警官培训中心、全国森林消防指挥培训中心、野生动植物刑事物证鉴定中心和全国林业职业教育研究中心挂靠在学校。学校占地面积870亩,现有建筑面积6.42万平方米,建有教学楼、实验楼、办公楼、警官培训楼、职教研究中心楼、警体训练馆、图书馆、医务所及其他配套设施,还建有400米标准跑道田径场、机动车辆驾驶和实弹射击实习基地、综合实训场等,具有现代教学设施的新校区已开工建设。图书馆藏书12.8万册,并新建了电子阅览室。建成计算机校园网,并已投入使用。学校注重理论教学与实践相结合,建有理化实验室、数码照相实验室、痕检、文检及侦查技术痕迹辅助系统、模拟犯罪现场、模拟派出所、森林消防综合实验室、微量物证分析室、多媒体语音室、计算机中心、珍稀野生动植物标本馆、障碍训练场等,教学仪器设备较为先进齐全,目前能开设125个实验项目。校园绿树成荫、鸟语花香,是江苏省花园式校园和文明校园。 学校现有教职工256人,其中专任教师103人(副高职37人,讲师33人),大学本科及其以上学历92人,外聘客座教授8人。学校现设有治安管理系、刑事侦查系、人文社科部、警体教育部、信息技术中心、继续教育部、教学实训基地等教学单位,现在校学生数2000多人,每年培训在职民警和森林消防人员3000多人。 随着国家《森林法》的颁布实施,森林公安作为国家公安体系中一个特殊警种,依法保护森林资源、维护林区社会治安秩序的责任更加重大。为了加强森林公安和森林防火队伍正规化、现代化建设,新建的南京森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将面向森林公安和森林防火第一线,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努力提高办学水平、科研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
[编辑本段]办学思想
以党的十五大精神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科技强警、政治建警、政治建校,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深入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坚持以教学为中心,实行教学、科研和实战相结合,建设好重点学科,办好具有森林公安鲜明特色的专业;坚持以全日制普通教育为主,发展在职民警培训和继续教育,形成多层次、多形式的办学格局;坚持立足林业,面向森林公安,为森林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建设和维护林区社会治安服务,把学校办成具有森林公安特色的现代化高等学校,为森林公安第一线培养创新能力强、综合素质高的应用型人才。 学校将充分发挥教育科技优势,把学校建成为集教育、科研、培训为一体的全国森林公安教育与科研基地。
[编辑本段]办学理念
学校坚持以教学为中心,以培养高素质应用性警务人才为目标,实行教学、科研、实战相结合,不断提升南京森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努力把学校建成全国森林公安的教育、培训和科研基地。学校不断加强教学研究,积极探索教学改革,并取得了一系列教学成果:先后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二等奖2项、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1项、省级教学成果二等奖2项、公安部精品课程2门、江苏省一类精品(优秀)课程2门、江苏省二类精品(优秀)课程4门、江苏省精品教材3部,主编和参编各类教材44本,其中公安特色教材30本。 学校坚持警学研相结合,并取得明显成效。近年来,学校申请立项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及公安部、教育部、司法部、国家林业局等省部级、厅局级科研项目近50个,并先后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4项、国家实用新型专利5项。多项科研成果通过鉴定,达到了国内领先水平,并在生产中得到了推广和应用。学校还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工作,国家林业局主管的《森林公安》 、《森林防火》杂志由学校主办。 学校坚持政治建校、文化育警、环境育人。以培养“政治坚定、业务过硬、作风优良”的警务人才为办学宗旨,把“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警察意识和职业道德教育贯穿人才培养的全过程。通过警务化管理,强化军事素养,牢固树立从警意识。努力构建具有公安院校特色的校园文化,培养学生的人文素质。学校不断加强学风建设,凝聚了“博学慎思、唯实笃行;厚德明法、求是创新”的治学精神。坚持理论教学与实践相结合,本着“贴近实战、突出实用、符合实际”的教学原则,强化警察职业能力训练,狠抓实践性教学环节。学校拥有3134万元的教学、科研设备,刑事科学实验室、侦查实训中心、室内射击靶场等实验、实训场所装备先进,并在全国各地公安机关建立了校外实训基地17个,构成了比较完备的校内外实践教学体系,为提高教学质量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编辑本段]院系设置
学校设置治安管理、森林防火、刑事侦查、刑事科学技术、公安文秘、公安信息技术等全日制专业和治安管理、公安文秘、公安信息技术三个函授大专专业,以后将根据森林资源和社会治安保卫工作对人才的需求情况和学校的实际,增设和调整专业设置。
[编辑本段]院系介绍
学校现设治安系、侦查系、警务管理系、警务技战术系、信息技术系、教学实训基地、继续教育部。国家林业局警官培训中心、森林消防指挥培训中心、野生动植物刑事物证鉴定中心和林业职业教育研究中心挂靠在学校。目前设置治安管理、森林消防、侦查、刑事技术、警察管理、信息网络安全监察、警察指挥与战术等7个专业,全日制在校生4500人,年培训在职民警4000多人。
[编辑本段]治安系
南京森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 治安系是南京森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成立最早的系部之一,全日制在校生占全校在校生总人数的30.4%。现设置治安管理、森林消防2个专业和安全保卫1个专业方向。下设公安基础、治安管理、安全保卫、森林消防和森林资源管理5个教研室,以及森林消防与物理、公共安全实训中心、森林资源管理3个实验室。并附设一个林火研究中心。 治安系拥有一支实力雄厚的师资队伍,全系共有教职工46名,其中,教授2名,副教授8名,在读博士1名,具有硕士研究生学位和学历的教师22名。拥有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同行评议专家1人,江苏省“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首批中青年科学技术带头人1人,江苏省“青蓝工程”中青年学术带头人1人,江苏省“青蓝工程”骨干教师2人,教育部高职高专林业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2人。并有2人被南京林业大学和西南林学院聘为硕士研究生导师。此外,从本科院校聘请教授3名,从地方和森林公安局聘请教官16名。
[编辑本段]侦查系
侦查系成立于二000年十月,现有侦查专业(附设经济案件侦查方向)、刑事技术专业(附设刑事图像专业方向)。在校学生1800余人。 坚持科技强警战略,立足林业,面向公安,服务社会,实行教学、科研、实战三结合,强化专业知识和技能培养;造就适应侦查机关一线需要的政治坚定、业务过硬、作风优良的熟悉公安侦查业务的高级应用型人才。 课程体系以及课程建设是将地方公安机关的侦查业务和森林公安管辖的十九类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的侦查业务紧密结合,形成科学的、具有创新性、实用性的复合型课程群。 技能培养也是结合森林公安的业务特色,按实验、实习、实训三位一体的综合训练模式进行。比如勘查林木案件现场时,对涉案面积和涉案材积的测算、野生动植物痕迹物证鉴定等技能都是普通公安院校所没有的。 在师资队伍建设方面,注重双师型、复合人材的培养与引进,要求教师既熟悉公安业务又懂林业科学技术。
[编辑本段]信息技术系
信息技术系成立于2001年,开设信息网络安全监察专业(含公安信息技术和公安信息安全两个专业方南京森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向)。经过几年的发展,我系现有计算机网络安全教研室、公安信息技术教研室、计算机实训中心和数学教研室。承担计算机及信息技术、计算机应用和高等数学等课程的教学。设有系办公室、计算机实验室、学生大队等机构。现有教职工24人,其中教授1人,副教授5人,高级工程师1人,聘请各地公安院校和地方高校的教授 3 名,聘请公安机关教官3名。信息技术系教师中获硕士学位以上的占专任教师总人数的71%。 信息技术系大力开展师德教育,始终把教学科研工作放在第一位,将刻苦学习、勇于创新、与时俱进,不畏艰难、奋发进取、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和奉献社会的精神贯穿在整个教学过程之中。广大教师在平凡的教学中默默的耕耘,用全部的爱和奉献碾出自己人生的轨迹,为我国森林公安信息化建设培养出大量的实用型人才。本系教师先后获得国家级高校教学名师、江苏省高校教学名师、全国公安系统优秀教师、全国森林公安系统优秀人民警察、全国公安科技工作先进个人、江苏省“青蓝工程”培养对象、省新长征突击手、教学十佳等多项荣誉称号,并有1人次获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奖,2人次立人民警察二等功,3人次立人民警察三等功。 警务管理系
警务管理系设有警务管理、思想政治教育、法律、中文、外语和艺术六个个教研室以及系办公室、中队管南京森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理部门。专任教师53人,其中教授2人,副教授13人,讲师12人,助教25人;获得硕士学历者27人,在读博士3人、在读硕士14人;校外兼职教师多名。该系在不断加强专业建设的同时,还承担着大部分公共课和部分专业基础课的教学任务,所开课程涉及管理学、哲学、政治学、法学、文学、经济学等学科;部分教师长期承担着国家林业局警官培训中心举办的各种培训班的主要教学任务。该系警察管理专业设有两个专业方向——警务管理、公安文秘。 公安文秘专业方向面向公安机关培养能够胜任公安机关公文写作、文字处理、档案管理、形象宣传、会务组织和其他业务等多种岗位群需要的警察复合型应用人才。 警察管理专业方向培养具有较全面的警务技能、可以适应公安工作多种岗位群需要的警察复合型应用人才。
[编辑本段]警务技战术系
警务技战术系承担着全校各专业的警务实战技能、战术课程的教学训练任务,以及特警班的教学、训练、南京森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管理工作,同时负责学校各运动队的训练比赛以及学校学生群体活动的管理工作。根据教学内容和工作任务的侧重不同,学校警务技战术系分为基础体能教研室、警务技战术教研室、系办公室、学生管理中队等科室机构。 基础体能教研室:主要负责攀爬、索降、障碍和泅渡课的教学。将基础体能教学融入警务搏击课中来强化学生速度、力量、耐力、柔韧、灵敏素质,并通过攀爬、索降、障碍和泅渡课进行升华。通过长期的教学训练,摸索出“以速度为核心,以力量和耐力为两翼”的体能教学模式。其目标为:全面发展学生身体素质,为后继警务实战技能课目打好基础。 警务技战术教研室:主要负责警务实战技能及战术的教学与训练。 警务技能、战术是警务实战教学训练的重点内容,也是警务实战教学训练中所占课时量最大的课目。通过长期的摸索与探索,逐步形成了融散打、摔跤、柔道等多个竞技项目为一体的,并充分结合公安执法战斗的特点,形成了学校所特有的“远踢、近打、贴身摔接控制”的警务博击的教学训练模式。 警务技能、战术课程群涵盖警务博击、枪械使用、查缉战术等内容。
[编辑本段]办学规模
在近期发展计划中,全日制专科在校生达到3000人;每年分批培训在民警 3000人以上;成人学历教育(大专函授)规模2000人。
[编辑本段]师资队伍
采取引进、培养、外聘、流动的办法,培养一支既精通公安业务知识,又熟悉林业生产管理,既有较高理论教学水平,又有较强的专业实践技能的高素质教师队伍。到2005年,每个学科专业应有一批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中青年骨干教师和1-2名在行业内有较高知名度的学科带头人;教师中具有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人数达到35%以上;教授、副教授占专任教师的比例达到35%以上。师资力量
学校现有教职工373人,其中专任教师281人;拥有教授10人、副教授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74人,聘请兼职教授15人、高级教官36人、教官20人,已基本形成一支学科专业较齐全、结构合理、业务能力强、专兼相结合的师资队伍,涌现出一批全国、全省教育先进个人和优秀教师。现有国家级高校教学名师1人,全国公安、林业系统优秀人民警察、优秀教师等14人,荣立一、二等功22人,并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贴专家4人,江苏省“青蓝工程”优秀学科带头人2人。
[编辑本段]现任领导
杜永胜 男,汉族,1956年11月出生,辽宁铁岭人,中共党员,中央党校研究生学历,高级工程师,一级警监。1982年东北林学院毕业到林业部工作;1989年在贵州省参加扶贫工作1年;1995年在内蒙古林管局和呼伦贝尔盟挂职2年;1998年任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防火办)副局长 (副主任);2002年任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防火办)分党组书记、局长(主任);2006年任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2007年兼任南京森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党委书记。主持完成了“森林火灾扑救辅助决策系统”、“全功能森林防火通信指挥车”等建设项目,组织编写了《森林卫士的风采》、《中国生物防火林带建设》等多部作品,撰写了《深入学习十六大精神,全面推进森林公安工作》等数十篇论文。1999年荣获人事部评选的“人民满意公务员”一等功,2004年荣获中央国家机关“五一”劳动奖章,2006年荣获国务院扑火前线总指挥部授予的“扑火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苏惠民 男,汉族,1951年12月生于福建省漳州市,中共党员,研究员,一级警监。1978年毕业于南京林产工业学院林工系(现南京林业大学木材工业学院),1990年毕业于北京科技大学,获教育学第二学士学位,1996年曾赴奥地利进修,2006年赴新加坡培训。1991年任南京林业大学教务处副处长;1993年任南京林业大学教务处处长; 1998年任林业部南京人民警察学校校长;2000年任南京森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校长;2007年兼任党委副书记。现兼任中国林业教育学会副理事长、职业教育分会主任;教育部高职高专教育林业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玄武区人大代表等职务。主要科研成果有《林科本科专业目录(修订)的研究与实践》(获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二等奖)、《普通高等农林院校教学工作评价研究与实践》(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等。先后发表了《关于高等教育质量内涵的思考》 、《关于高等林业教育办学规模与层次结构调整的思考》、 《统筹公安高职高专院校改革五论》 、《当代世界高等教育理念对中国高等教育发展的现实影响》等近二十篇论文。1997年获得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务处长,2000年荣立二等功一次,2006年荣立一等功一次,2001年经国务院批准享受政府特殊津贴。 王邱文 男,汉族,1962年2月生于甘肃天水,中共党员,高级工程师,三级警监。1984年毕业于北京林业大学水土保持专业,获农学学士学位。先后在中国林业出版社、林业部产业司工作。1994年调林业部办公厅工作,任副处级秘书、正处级秘书;1998年任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综合处(装备处)处长、政治处处长;2002年1月任南京森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先后发表了《人,地球的主宰?》 、 《〈木材学〉一面获奖一面滞销的反思》等多篇文章,参与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林区标准化苗圃标准》。曾获得林业部机关"优秀青年"、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 张南群 男,汉族,1947年9月生于江苏省宜兴市,中共党员,副教授,二级警监。1982年毕业于南京林产工业学院获农学学士学位。1994年9月任南京林校教务处副主任;1996年1月任林业部南京人民警察学校副校长; 1999年12月任国家林业局南京人民警察学校副校长;2000年8月任南京森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副校长。主持完成了《上海市海丰农场沿海防护林总体规划》 、 《江苏省大中农场防护林总体规划》 、 《藏羚羊保护及对策研究》等课题,先后发表了《欧美杨实验初报》、《土壤物理性状对国外松生产的影响》、《城镇悬铃木行道树的修剪》、《改进教学实习方法的一次尝试》等多篇论文。2004年获全国森林防火先进个人,荣立二等功二次。 张治平 男,汉族,1959年11月生于南京,中共党员,高级工程师,二级警监。1980年毕业于巢湖师范专科学校体育系,1999年获得政法专业本科学历。1991年6月任南京林业学校学生科副科长;1992年3月副校长任南京林业学校总务处主任;1996年1月任林业部南京人民警察学校副校长;1999年12月任国家林业局南京人民警察学校副校长; 2000年8月任南京森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副校长。先后撰写、发表了《对发展短跑专项力量的探讨》 、《关于加强文化素质教育的思考》 、 《浅论依法保护森林资源,加强森林公安队伍建设》等多篇论文。主持建设的新校区项目在规划设计和质量方面分别获得第四届中国建筑学会建筑创作优秀奖、江苏“扬子杯”奖项。曾荣立二等功、三等功各一次,并获得"林业部院校后勤系统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
⑨ 广西现在治安怎么样需要注意些什么
桂林治安还不错!要注意的有几点:
一、自驾车要注意路边带路的人,进版去市区就会有人搭讪,权说骑摩托车免费带路的服务,请小心谨慎些,以免上当!
二、四月天气变化大,出行前记得查看天气预报,备好衣服。
三、桂林周边有很多不错的景点,市内可以选择自驾车游览,有些景点门票可以找旅行社代买,可以享受优惠价格,
四、周边有些景区可以选择跟团游览,因为线路不熟悉,山路多,开车有点危险;游览漓江,自驾车不方便,车子得停在码头,游览完之后,然后去码头取车,市区到码头有半个多小时的车程,没有直达公交车,得包车到码头取车。
五、可以在网上多查些资料,做好游览行程表,避免浪费时间在路途上,提前预定好酒店!
⑩ 森林警察的职责是什么
(一)林业行政处罚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家林业局:授权森林公安机关查处《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案件。
1、第三十九条规定: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第四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买卖证件、文件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第四十三条规定: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查处上述四类林业行政处罚案件,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其他森林公安机构查处上述四类林业行政处罚案件,以其归属的林业主管部门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森林公安机关查处上述四类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必须持有国家林业局统一核发的林业行政执法证件。
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或授权,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查处《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珍稀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案件。
(二)刑事侦查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森林法》、《公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国家林业局林安字[2000]156号、新林安字(2002)125号文件之规定,森林公安机关对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犯罪活动以及破坏林区社会治安的犯罪活动履行刑事侦查权。
(三)对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森林治安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治安处罚。
(四)其它职权:
1、根据《人民警察法》第9条、第10条、第11条、第12条、第13条、第16条依法享有当场盘问、检查权;留置权;使用武器、警械权;执行拘留、搜查、逮捕或其他强制措施权;优先乘坐交通工具权、技术侦察权等。
2、根据博州公通[1999]16号文件精神,承担各林场以及偏远山区、林区(主要是艾比湖附近区域、甘家湖荒漠次生林保护区及阔克巴斯套区域等)的治安管理任务,对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产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