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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厅职责

发布时间: 2021-03-12 05:06:29

1. 安徽省教育厅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教育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拟订全省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政策和规划。
(二)负责各级各类教育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中等及以下学校设置标准,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发布。
(三)负责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促进教育公平,负责义务教育的宏观指导与协调,指导普通高中教育、幼儿教育、特殊教育和民族教育工作,制定基础教育教学改革基本要求和教学基本文件,组织审定基础教育地方课程教材,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四)指导教育督导工作,负责组织和指导对中等及以下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的督导检查工作,指导基础教育发展水平、质量的监测工作。
(五)统筹和指导全省职业教育的发展与改革,制定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指导文件和教学评估标准,提出师范类、卫生类中等专业学校设置与调整建议,指导中等职业教育教材建设和职业指导工作。
(六)统筹和指导高等教育的发展与改革;组织实施高等学校设置标准和学科专业目录,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高等学校设置与调整建议;负责“211工程”的有关实施和协调工作;统筹和指导各类高等教育和继续教育,指导改进高等教育评估工作;指导高等学校科学研究和科技创新平台的发展建设,指导教育信息化和产学研结合等工作。
(七)负责本部门教育经费的统筹管理,参与拟订教育经费筹措、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有关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教育收费项目、标准;统计并监测全省教育经费的筹措和使用情况;指导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和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
(八)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安全稳定工作,统筹和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工作、国防教育工作。
(九)指导高等学校的党建和统一战线工作;受省委委托,会同省委组织部管理省属高等学校领导干部,承担高校领导班子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厅属中专学校领导班子建设;参与中央部委在皖高等学校、市属高等学校领导班子调整配备工作。
(十)主管全省教师工作,贯彻实施各级各类教师资格标准,指导教育系统人才队伍建设。
(十一)负责各类高等和中等学历教育招生考试和学籍学历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等教育招生计划;参与拟订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指导普通高等学校开展大学生就业创业工作。
(十二)组织指导教育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负责出国留学、来皖留学、中外合作办学等有关管理工作;开展与港澳台的教育合作与交流。
(十三)贯彻国家语言文字工作方针政策,制订语言文字工作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实施语言文字规范和标准;指导推广普通话和普通话师资培训工作。
(十四)统筹指导和管理学位工作,拟订学位工作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十五)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 吉林省教育厅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地方教育法规、规章,经批准后监督执行。
(2)研究提出教育改革与发展战略和全省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拟定教育体制改革的政策以及教育发展的重点、结构、速度,指导并协调实施工作。
(3)统筹管理本部门教育经费,监测各地教育经费筹措和使用情况;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筹措教育经费、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的办法和原则;按照规定管理国外、国内对我省的各项教育援助和教育贷款;管理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对我省的各项教育捐赠。
(4)研究提出中等和初等教育各类学校的设置标准、教学基本要求、教学基本文件;组织审定中等和初等学校的统编教材;指导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组织对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的督导与评估。
(5)统 筹管理普通高等教育、研究生教育以及高等职业教育、成人高等教育、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继续教育;审核、申报高等学校的设置、更名、撤并与调整;负责审批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的设置;指导高等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和高等教育评估工作。负责“211”工程的实施和协调工作。
(6)统筹管理和指导少数民族教育工作;协调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援助。
(7)主管全省的教师工作;负责全省教师资格认定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家颁布的各级各类学校编制标准,制定实施意见;统筹规划各级各类学校教师和管理人员队伍建设。
(8)规划并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德育工作、思想政治工作、体育卫生与美育工作、国防教育工作;协调并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安全文明校园建设工作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9)指导全省高校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会同省委组织部代省委管理省属普通高等学校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代省委协助国家有关部委管理其在吉林省的直属高等学校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指导高校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管理教育工作;指导协调高校的统战、群团工作。
(10)统筹管理各类高等学历教育的招生考试工作;制定各类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负责各类高等学校和部分中等专业学校的学籍管理;归口管理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拟定毕业生就业政策,组织实施毕业生的就业分配工作。
(11)规划并指导高等学校的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指导高等学校的高新技术研究、应用与推广、科技成果转化和“产学研”结合等工作;协调指导高等学校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的开发及产业化工作;指导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的发展建设。
(12)负责管理、协调并指导教育系统的外事工作;贯彻出国留学和来华留学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负责协调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教育交流。
(13)负责全省教育信息系统的开发和建设工作;负责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上报和发布;
(14)贯彻执行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贯彻国家汉语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规范和标准;指导推广普通话和普通话测试工作。
(15)负责实施国家学位制度;承办省学位委员会的有关具体工作。
(16)按照国家统一组织和规定,承办我省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开展教育、科技、文化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工作。
(17)指导有关教育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团组织的工作。
(18)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3. 省教育厅的工作职责有哪些越具体越好。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中央和省有关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拟订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教育体制改革的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战略研究,会同有关部门规划、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布局调整,负责教育事业相关数据的统计、分析和发布。

(三)负责省级教育经费的统筹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筹措教育经费、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教育收费的政策,监督、统计各地教育财政拨款的投入、执行和使用情况,指导学校的基本建设和财务管理工作。

(四)综合管理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学前教育和特殊教育、民族教育,负责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促进教育公平,推进基础教育教学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五)负责职业技术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承担职业技术教育和成人教育相关管理工作,指导全省成人文化教育、社区教育、职工教育和农民文化技术教育工作。

(六)综合管理高等教育,指导高等学校管理体制改革,组织审核高等学校设置、更名、撤销和调整,组织实施国家学位管理的有关规定。

(七)负责教育系统科学研究的规划、指导工作,指导高等学校各类科技工作,指导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及科研创新平台建设,指导产学研结合和相关科技产业工作,指导学校开展奖学、助学和勤工俭学工作,指导学校后勤工作和校办产业工作。

(八)
牵头负责监督检查各地和各级各类学校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情况,负责督政、督学工作,依法组织教育执法,督导、检查各地履行教育职责和巩固提
高“两基”工作,负责组织和指导对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的督导检查和验收工作,负责教育评估工作,对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进行检查、监测。

(九)指导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教学研究和改革,指导各类学校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和教材建设,规划、指导教育信息化工作,指导学校电化教育、教育技术装备、实验室和图书馆建设,组织审定教材和教学用书及资料,负责教育系统政府采购监管工作。

(十)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并组织实施高等学校招生计划,指导教育考试招生工作和各类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参与拟订有关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和计划,指导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和已办理暂缓就业手续的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创业工作。

(十一)主管全省教师工作,指导实施各级各类教师资格制度,规划、指导各级各类学校教师和教育行政干部队伍建设工作,指导教育系统人事制度改革等工作。

(十二)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管理各级各类民办教育,规范民办教育办学秩序,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十三)规划、指导、组织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负责本省国家公派出国留学有关工作,指导来粤留学管理工作。

(十四)规划、指导推广普通话和文字规范工作。

(十五)规划、指导高等学校党建工作,协助省委管理高等学校领导干部,指导高等学校领导班子建设、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党员教育管理和统战工作。

(十六)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教育、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国防教育和宣传工作,指导学校的安全、稳定和保卫工作,指导教育系统审计工作。

(十七)承办省委、省政府和教育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教育厅(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设1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财务、资产管理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信息、保密、信访、新闻宣传、政务公开等工作;指导高校档案、保密工作;指导高校拟订语言
文字规划和实施办法;指导推广普通话工作,管理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指导学校和社会文字规范工作;承担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导教育管理体制、办学体制及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的研究和试点工作;研究教育改革与发展战略并就重大问题进行政策调研;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
担教育系统法制建设和依法行政工作;承办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承担民办教育的统筹管理、综合协调有关工作。

(三)发展规划处

订全省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承担规划并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布局调整以及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工作;组织审核高等学校和有关省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
设立、撤销、更名、调整;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并组织实施高等学校的年度招生计划;承办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现代远程教育的校外机构的备案工作;承担全
省教育事业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及发布工作。

(四)基建财务处
指导和监督学校的基本建设和财务管理工作;承担省级教育经费统筹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筹措教育经费、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教育收费的政策;承担教育经费投入和执行情况的监督、统计工作;承担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教育项目的立项和财务管理工作。

(五)基础教育处
承担义务教育和学前教育管理工作,指导基础教育阶段特殊教育、民族教育工作(含西藏班、新疆班的管理);指导义务教育、学前教育和特殊教育的学制、课程建设和教学计划等工作;组织审定基础教育教材、教学用书及资料。

(六)高中与中职教育处

担普通高中教育和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的管理、协调工作;指导成人技术文化教育、社区教育、职工教育和农民文化技术教育工作;指导高中阶段学校的学制改革、专
业、课程、教材建设和学籍管理工作;承担全省高中阶段教育招生统筹协调工作;指导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指导高中阶段教育办学水平评估工作;指导社
会文化教育工作。

(七)高等教育处
承担高等教育教学的管理工作;指导高校专业、课程建设和改革;指导高等教育评估工作;承担高校学生学籍的宏观管理和学历证书管理工作;拟订指导性的教学文件;指导高校教学实验和实习、教育技术、教材建设、图书情报和文献保障等工作。

(八)思想政治教育处(学生工作处)

导高校师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中小学德育工作;指导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和辅导员队伍建设;指导学校的宣传工作和校园文化建设;指导教
育系统精神文明建设;组织开展高校哲学社会科学教学科研骨干研修工作;参与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和计划,指导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和已办理暂缓就业手续
的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创业工作。

(九)安全保卫处
指导学校安全保
卫、政治保卫、综合治理和维护稳定工作;承担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学校开展不稳定因素排查工作;协调学校重大安全与稳定事件处置及有
关专项整治工作;指导学校安全教育和学生预防违法犯罪工作;承担教育系统反邪教防范控制、宣传教育和教育转化等工作。

(十)科研处(与研究生教育处〈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合署)

划、指导和协调教育系统的科研工作;组织实施科研项目及科研创新平台建设;指导产学研结合与相关科技产业工作;开展科技信息交流及科研统计工作;指导高校
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承担全省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统筹管理工作;组织拟订全省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改革与发展规划;承担“211工程”、“985工程”
及高校重点学科的实施和协调工作;承担省学位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一)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处

导学校的体育、卫生与健康教育、艺术教育、国防教育工作;承担全省性大中小学及学生的体育竞赛、艺术比赛组织管理工作;指导大中小学校开展体育、艺术教育
交流活动和学生军训等工作;指导学校体育、卫生、艺术和国防教育的基础设施建设、科研教研;指导大、中、小学体协工作,参与开展相关专业师资培训工作。

(十二)师资管理处
统筹、规划、指导学校师资队伍建设;承担各级各类学校教师培养的统筹协调工作,参与指导师范教育工作;指导师德建设工作;指导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和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指导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组织并指导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

(十三)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
开展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承担国家公派出国留学有关工作;承担来粤留学的协调、管理工作。

(十四)干部处

导高校领导干部队伍建设工作;拟订高校领导干部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高校党委、行政领导班子换届工作;指导高校领导班子的思想作风建设;承
担对高校领导干部的考察、考核工作并提出调整、任免建议;指导高校校级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工作;负责组织高校干部培训工作。

(十五)组织处
指导高校党建工作;拟订高校党建工作的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高校基层党组织建设工作;指导高校党员教育管理与发展工作;指导民办高校领导班子建设工作;承担高校党内统计和党费管理工作;指导高校统战工作。

(十六)人事处(与直属机关党委办公室合署)
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和劳动工资等工作;指导教育系统人事制度改革等工作,指导教育行政管理干部培训工作;协调教育人才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党群工作。

(十七)离退休人员服务
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服务工作。

(十八)教育督导室(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订教育督导与评估的规章制度和指标体系;检查全省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情况;督导检查各地及有关职能部门履行教育职责情况;督导检查全省“两
基”巩固提高以及教育现代化和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情况;督导检查全省中等及中等以下学校教育工作;承担教育执法相关工作;承办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的具体工
作。

中共广东省教育纪工委、广东省监察厅派驻教育厅监察专员办公室

据广东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监察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省纪委、省监察厅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粤纪发[2001]7
号)的规定:
中共广东省教育纪工委、广东省监察厅派驻教育厅监察专员办公室是省纪委、省监察厅的组成部分,受省纪委、省监察厅和省委教育工委的双重领导,纪检监察业务
工作以省纪委、省监察厅领导为主。其工作范围是:负责驻在单位及直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领导广州地区的中央部(委)属、省属高等院校的纪检监察工作;指
导全省教育系统和党的关系在各市的高等院校的纪检监察工作;检查高等院校和教育系统各级党组织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对高等院校党委和党员领
导干部进行纪律监督;协助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党组抓好管理单位的党风党纪和反腐倡廉教育;对省管的校一级党员干部违纪案件处理提出审议意见,审批违纪
处级干部的处理决定;承办省纪委、省监察厅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其他事项

(一)省教育厅审计室在省教育
厅监察专员办公室挂牌。负责指导和检查全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对机关、直属单位进行审计监督;按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对厅属高校、厅直属事业单位有关责任
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对教育系统有关单位经济活动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计监督;拟订教育系统内部审计规章制度;培训教育系统专兼职审计人员。

(二)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管理的职责分工。毕业生离校前和已办理暂缓就业手续的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省教育厅负责;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毕业生就业政策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会同省教育厅等部门拟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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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山东省教育厅的主要职责

(一)起草教育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全省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省基础教育(含学前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民办教育和少数民族教育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工作;主管全省教师工作,指导学校教职工队伍建设;指导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和教育教学改革;组织进行教育督导与评估。
(三)统筹规划高校布局,负责协调省部共建校际项目、211工程、985工程的组织实施工作;按规定承担各类高校和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设立、撤销、更名和调整的审核、报批工作;确定中等以下教育学制。
(四)参与拟订教育经费筹措、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的政策,监测教育经费的筹措和使用情况;参与全省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编报省级教育经费年度预算建议方案,指导省属院校、直属单位事业费、基建投资和专项经费的管理工作,按有关规定管理国外对我省的教育援助和教育贷款。
(五)负责全省各类学历教育招生考试和学籍学历管理工作;负责实施学位制度的有关工作,承担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六)指导高校的科研工作,组织协调高校承担有关重大科研项目和科技攻关项目;指导高校参与创新体系建设。
(七)负责对外及与港、澳、台地区的教育交流与合作工作;归口管理全省教育系统出国留学和接受外国留学生工作;负责有关国际教育展览的审批工作。
(八)负责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发布工作;指导全省学校体育、卫生健康、艺术和国防教育工作。
(九)负责全省语言文字管理工作。
(十)负责高校的稳定工作,指导高校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的工作;指导学校的安全保卫工作。
(十一)负责高校党的建设工作,协助省委组织部和中央有关部委管理高校的领导班子,提出充实、调整、任免意见;指导高校党的组织建设,做好党员的教育、发展和管理工作;指导高校统战工作。
(十二)指导高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制定加强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规划和政策规定;指导高校的宣传教育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十三)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5. 湖南省教育厅的主要职责

教育局主要职责 :
(一) 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贯彻实施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研究制定全市教育工作的地方性行政措施并监督执行。
(二) 研究全市教育发展战略思路,统筹规划、协调指导全市教育体制和办学体制等方面的改革;研究制定全市教育事业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 综合管理全市基础教育(含学前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以及扫盲等工作;负责全市普通高中、职业中学和市区初中的设立与变更;负责市区初中、普通高中、职业高中、职业中专新生录取和学籍管理工作;负责教育督导、评估与检查。
(四) 统筹管理本部门教育经费;提出市财政预算内教育经费预算方案的建议;负责统筹管理省拨和市下达的教育经费,并归口管理国外、境外对本市教育的援助和贷款;协同市财政部门指导和管理市属高校的财务工作;组织协调局管学校教育经费的审计监督工作。
(五) 综合管理全市教育系统的劳动人事工作,协同市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局管各学校(单位)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意见;组织指导各级各类学校教师资格证书制度的实施和教师资格的认定工作;统筹规划并指导除部、省属大中专院校以外的其他学校的教师和教育行政干部队伍的建设工作;指导教育人事制度改革;负责全市中小学校高级、中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审核工作。
(六) 归口管理全市的学历教育、社会力量办学工作,负责市属成人中专的设置、撤销、更名,社会力量办学机构的设立与变更审批工作。
(七) 规划和指导全市中小学及有关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德育、体育、艺术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国防教育等工作。
(八) 主管全市师范类毕业生的就业分配工作,负责拟订职业中专、普通高中、职业高中、中师招生计划和招生工作;负责全市自学考试工作。
(九) 指导校办产业工作,协调、指导高校和局直属学校后勤及后勤改革工作和安全保卫工作;指导教育学会、协会、基金会、研究会等社团组织工作。
(十) 负责直属学校(单位)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规划和指导学校的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协助省委教工委做好在通大中专院校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以及高校稳定工作。
(十一) 配合市委组织部做好部管学校(单位)干部的考察和管理工作;负责局管干部的考察、管理工作。
(十二) 在市纪委(监察局)的领导下,做好大中专院校和局直属单位的纪律检查和监察工作。
(十三) 负责各级各类学校工会工作,指导中小学共青团、统战和知识分子工作。 (十四) 统筹管理和指导协调全市语言文字工作;指导全市文字规范化建设,监督检查语言文字的应用情况;负责普通话推广和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
(十五) 归口管理全市教育系统对外交流工作;负责全市学校聘请外籍教师和中小学接收外国留学生、港澳台学生资格审核工作。 (十六) 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6. 陕西省教育厅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教育工作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研究拟订全省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方针、政策和规划,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
2、负责全省各级各类教育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标准,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发布。
3、负责推进全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促进教育公平,负责义务教育的宏观指导与协调,指导普通高中教育、幼儿教育和特殊教育工作。制定基础教育教学基本要求和教学基本文件,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4、指导全省的教育督导工作,负责组织和指导对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的督导检查和评估验收工作,指导基础教育发展水平、质量的监测工作。
5、指导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的发展与改革,制订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指导文件和教学评估标准,指导中等职业教育教材建设和职业指导工作。
6、指导高等教育发展与改革,承担深化省属高校管理体制改革的责任。制定高等教育教学指导文件,会同有关部门审核高等学校设置、更名、撤销与调整,负责 “211工程”和“985工程”的实施和协调工作,统筹指导我省各类高等教育和继续教育,指导改进高等教育评估工作。
7、编制下达部门教育经费预算并监督执行,管理教育专项资金;统筹管理本部门教育经费;参与拟订筹措教育经费、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的政策和管理办法;监督全省教育经费的筹措和使用情况;按有关规定管理国外对我省的教育援助、教育贷款;实施家庭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
8、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工作及国防教育工作,指导高等学校的党建工作。
9、主管全省的教师工作,执行国家关于各级各类教师资格标准,指导教育系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10、负责各类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考试和学籍学历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以及研究生的招生计划;参与拟订本省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指导普通高等院校开展大学生就业创业工作。
11、规划、指导全省教育系统的自然科学研究,规划并指导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协调、指导高等学校参与创新性体系建设和承担国家、省上科技重大专项等各类科技计划的实施工作,指导高等学校科技创新平台的发展建设,指导教育信息化和产学研结合等工作。
12、组织指导全省教育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贯彻落实国家出国留学、来华留学、中外合作办学和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管理工作的政策,开展与港澳台的教育交流与合作。
13、贯彻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划、规范和标准,指导推广普通话工作。
14、负责全省学位授予工作,承担省政府学位委员会日常工作。
15、协调指导高校、直属中等专业学校和中小学后勤保障和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和管理工作。
16、负责全省民办教育的综合管理工作,规范民办教育办学秩序。
17、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7. 河北省教育厅的主要职责

拟订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政策和规划,起草有关教育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负责各级各类教育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组织实施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标准,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发布。负责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促进教育公平,负责义务教育的宏观指导与协调,指导普通高中教育、幼儿教育和特殊教育。制定基础教育教学基本要求和教学基本文件,组织编写、审定基础教育阶段的地方教材,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指导全省的教育督导工作,负责组织和指导对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的督导检查和评估验收,指导基础教育发展水平、质量的监测工作。指导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的发展与改革,拟订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指导文件和教学评估标准,负责中等职业教育的地方教材建设和职业指导工作。指导高等教育发展与改革,承担深化直属高校管理体制改革的责任。拟订高等教育教学基本文件,会同有关部门审核高等学校设置、更名、撤销与调整,负责“211工程”的实施和协调,统筹指导各类高等教育和继续教育,组织指导高等教育评估工作。负责本部门教育经费的统筹管理,参与拟订教育经费筹措、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的政策,负责统计全省教育经费投入情况。统筹和指导少数民族教育工作,协调对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援助。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党建、思想政治、宣传统战和维护稳定以及德育、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国防教育工作。负责各级各类学校的安全监督管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承担高等学校校级干部的考察、任免等事宜,指导和监督省属高等学校中层干部队伍建设和校级后备干部队伍建设。主管全省教师工作,组织实施各级各类教师资格标准,指导教育系统人才队伍建设。负责各类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负责各类高等学历教育和省属中等学历教育的学籍管理。参与拟订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指导大中专院校开展学生就业创业工作。规划、指导高等学校的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协调、指导高等学校参与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及承担国家和省科技重大专项等各类科技计划的实施工作,指导高等学校科技创新平台的发展建设,指导教育信息化和产学研结合等工作。组织指导教育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负责举办国际教育展览审批,拟订出国留学、来冀留学、中外合作办学和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管理政策,规划、指导全省汉语国际推广工作,开展与港澳台的教育合作与交流。拟订语言文字工作政策和中长期规划,组织协调并监督检查汉语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规范及标准的实施,指导推广普通话工作和普通话师资培训工作。负责全省学位授予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学位制度。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8. 海南省教育厅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依法拟定并组织实施全省教育工作政策法规规章和发展规划、计划。
(二)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全省各级各类教育资源。指导监督全省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和发布。
(三)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促进教育公平,指导协调公共教育资源向农村、中西部和少数民族地区倾斜;指导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幼儿教育和特殊教育工作,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四)组织实施教育督导和教育评估工作。对市县人民政府的教育工作、市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履职情况和教育机构的办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组织和指导对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的督导检查和评估验收工作;监测全省基础教育发展水平和质量。
(五)指导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的发展与改革,执行中等职业教育专业目录、教学指导文件和教学评估标准,指导中等职业教育教材建设和职业指导工作;指导农村、农民文化技术教育工作。
(六)统筹指导各类高等教育和继续教育的发展与改革,组织评审设立实施专科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拟定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高校办学体制、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指导和监督省属高校执行国家高等教育学科专业目录和教学指导文件;规划并指导全省高等学校的专业布局和调整;改进高等教育评估工作。
(七)统筹管理教育专项经费和省级教育经费及境外对本省教育援助、教育贷款,参与拟定筹措教育经费、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教育收费的政策规定;监督各市县教育财政拨款经费的执行和使用情况及其他教育经费的筹措和使用情况。
(八)统筹和指导全省少数民族教育工作,协调对少数民族市县教育的扶持与援助。
(九)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工作及国防教育工作,指导高等学校的党建工作、统战工作;参与管理高校领导干部。
(十)主管全省教师工作;组织实施全省各级各类学校校长、教师培训工作;研究制定各类学校教师资格标准并指导实施;依法统筹规划学校教师和管理人员的队伍建设工作。
(十一)负责各类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考试和学籍学历管理工作;协调制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参与拟定和实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指导普通高等学校开展大学生就业创业工作;负责全省学位授予工作,承办省学位委员会的有关具体工作。
(十二)规划和协调教育系统重大科研工作,指导院校发展高新技术的研究与推广、科研成果转化和“产学研”结合等工作;协调和指导学校开展教学研究工作;负责审定教材与教学参考资料;负责教育管理信息、统计等工作。
(十三)组织指导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指导汉语国际推广工作;开展与港澳台的教育合作与交流。
(十四)承担全省语言文字的管理工作;指导推广普通话、普通话测试和普通话师资培训工作。
(十五)负责对所属事业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的检查监督,协同有关部门监管其非经营性国有资产。
(十六)承办省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工作,检查指导各市县教育和语言文字工作。

9. 四川省教育厅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全省教育工作的政策和地方性法规、规章,并监督实施。
(二)研究提出全省教育改革与发展战略和全省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拟定教育体制改革的政策和教育事业的发展重点、结构、速度,指导并协调实施。
(三)统筹管理确定后的本部门教育经费;参与拟定筹措教育经费、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的政策和措施;在省本级财政中,省属高等院校的经费预算(含教育事业费、教育基建投资)确定后,由省教育厅组织实施;有关教育经费的收费标准,由省教育厅汇总提出意见,经物价、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监测全省教育经费的筹措和使用情况;指导执行国(境)外教育援助、教育贷款和教育合作项目。
(四)综合管理全省高等教育、研究生教育、职业教育、基础教育、学前教育、成人教育、广播电视及网络教育、社会力量举办的学历教育等工作;负责学校布局结构的调整;审核高等学校、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的设置、更名、撤销与调整;审批省属本专科院校的本专科专业设置;组织审定中等和初等学校的统编教材;指导教育教学改革和重点学校、学科建设;指导少数民族教育工作,协调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援助;负责教育督导和评估工作。
(五)主管全省教师工作,规划并指导学校教师和管理人员队伍建设;研究提出全省各类学校的编制标准;实施教师继续教育、资格认定和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等工作;指导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
(六)规划并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党建工作、思想政治工作、思想品德教育工作、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及国防教育工作;指导高校班子思想政治建设;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学校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
(七)统筹管理全省各类高等学历教育考试工作,研究提出普通高校、成人高校及中等专业学校的招生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各类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籍管理工作;归口管理高校结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拟定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分配工作。
(八)规划、指导全省教育系统的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工作;指导全省高等学校高新技术应用研究与推广、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和“产学研”相结合等工作;组织协调高等学校承担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项目的实施;指导学校科研基地、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的发展建设。
(九)统筹管理并协调全省教育系统的外事工作;指导教育系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及港、澳、台地区的交流与合作;负责全省出国留学人员和教育系统来川外籍教师、外籍专家及来川留学人员的管理工作。
(十)负责全省教育系统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及信息系统的开发和建设工作。
(十一)管理省属高校和厅属事业单位,指导学会、协会、研究会、基金会等教育社团组织的工作。
(十二)承担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和省学位委员会的有关具体工作。
(十三)承担省委教育工委的有关具体工作。
(十四)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10. 教育局有什么职能

教育局的主要职能:
(一)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指示,结合本辖区实际研究制定本辖脊段区教育事业的发展规划和各项计划,实施办法和补充规定,并组织实施。

(二)管理和指导本辖区基础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和特殊教育;会同有关部门管理、指导、协调各行业、各部门的教育工作。

(三)规划、协调指导各类学校的教学改革工作;负责指导开展教育科学研究和教学研究;指导我区教育综合改革工作。

(四)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地各类学校的开办、撤销坦野歼和合并及其专业设置的审核或报批;统筹协调和指导社会力量办学。

(五)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筹措教育经费、教育拔款、教育基建投资政策;统筹安排教育费附加、教育专项经费;会同有关部门检查、指导学校教育事业经费的使用情况;监督审计所属单位的教育事业经费。

(六)负责教育方针、政策、法规的宣传工作;指导学校思想品德、体育、卫生、艺术和国防教育工作;负责高中毕业会考工作。

(七)规划、指导教师队伍建设工作;负责教育系统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工作;负责并指导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

(八)指导各类学校教学设让冲施、仪器、图书资料的配备;指导管理本区教育系统的勤工俭学、校办产业工作。

(九)负责教育事业统计调查,以及统计信息的管理与服务;指导教育学会、协会等社团组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管理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负责教育局所属单位党组织的建设、管理工作;按照管理权限管理、使用、培训、考察、任免、监督、领导干部;负责对局系统党员的培训,教育和管理工作的指导。

(十一)负责教育局所属单位党的纪检、行政监察工作;负责局系统统战、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负责局系统宣传、思想政治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局系统工会、共青团和妇女工作。

(十二)负责辖区学校的稳定、安全保卫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处理突发事件。

(十三)受政府委托,管理教育督导室。负责制定教育督导工作的规章和制度,监督、检查、评估有关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对国家有关教育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

(十四)负责语言文字和指导推广普通话工作。

(十五)承办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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