曽防员职责
① 繁肓兽医助理岗位职责和考核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乡镇畜牧兽医站管理,以争创“明星”技术员、打造“星级”畜牧兽医站为目标,着力建设一支政治可靠、技术精良、作风过硬的畜牧兽医队伍,促进全县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农业部关于深化乡镇畜牧兽医站改革的意见》和《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乡镇畜牧兽医站,即:按照全县乡镇行政区域设立的48个乡镇畜牧兽医站。 第三条 乡镇畜牧兽医站为县畜牧食品局派驻到乡镇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实行站长负责制,经济上独立核算。其人事、业务、财务由县局统一管理,并接受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撤销片区工作站,设立片区督导员(原则上兼任片区所在地畜牧兽医站站长),协助县局对所辖区域乡镇畜牧兽医站的管理。 第五条 成立南江县畜牧业协会,各片区成立分会,负责组织乡镇畜牧兽医站经营性人员从事畜牧兽医经营服务工作。其经营管理按照协会章程运作。 第三章 人事管理 第六条 乡镇畜牧兽医站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用制,聘任期为3年。工作人员与站长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聘用合同经县人事部门鉴证,报县局备案。聘用合同期满需续签的,由当事人一方提出书面申请,按照规定程序在聘用合同期满前30日内办理续订聘用合同。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受聘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年限。受聘人员的工作时间、休假、工资、医疗、培训、退休退职、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等,按照法律、法规、政策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乡镇畜牧兽医站设站长、会计各一名,5人以上(含5人)设副站长1名,并按照公益性岗位各项工作职责落实专兼职工作人员,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性。站长实行双向选择、竞争上岗、择优聘用,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征求当地党政意见后,由县局任免。 第八条 乡镇畜牧兽医站编制人员的缺额配备和自然减员补充按有关规定,优先从在岗经营性岗位人员中按程序聘用。乡镇畜牧兽医人员的调动、辞退、自动辞职均应经县局同意,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建立健全学习培训制度,乡镇站必须努力提高职工的文化素质和业务素质,采取平时学习与专业培训相结合,站内每周必须集中组织业务培训或政治思想学习,所有在职职工都必须自觉服从县局业务培训计划,凡被安排学习培训人员必须无条件参加。新聘人员必须参加岗前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 第十条 乡镇畜牧兽医站工作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培训、考核、晋升和奖惩,由县局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乡镇畜牧兽医站实行亲属回避制度。三代以内血亲或姻亲不能在同一乡镇畜牧兽医站同时担任管理工作职务,父(母)子(女)、夫妻不得在同一站工作。 第十二条 乡镇畜牧兽医行政执法人员实行职责回避制度。凡从事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工作职工的直系亲属,不得在该职工工作的所在乡镇内从事与该职工行政执法工作有关联的经营性活动。 第十三条 在同一乡镇畜牧兽医站担任站长5年以上原则上实行交流。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乡镇畜牧兽医站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检查”、“承担部分或全部行政赔偿费用”、“党纪、政纪处分”、“免职、待岗或解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处理,可以单处或并处。 (一)对县委、县政府的决定或局党组、行政的决策和部署及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事项拖延不办,互相扯皮推诿的; (二)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故意不受理、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不按规定时限办理完毕的,造成管理服务对象办事时限延误或损失的; (三)利用管理和审批职权吃、拿、卡、要,在办事、执法及办证中接受当事人宴请和礼品、礼金的; (四)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符合法定条件申请颁发、变更许可证和各种、各类证照,不按规定和程序超过法定期限颁发,或拒绝颁发、丢失、不予答复的; (五)工作作风粗暴,违反群众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刁难、打击报复举报人或投诉人的; (六)在信访工作中失职、渎职及对群众投诉不按规定处理,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对举报、直接发现的职权范围内违规违纪行为、非法行政行为等应当查处而不查处的; (七)违反规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集资、乱培训或只收费不服务的; (八)长期完不成本职工作任务的;办事拖拉,失时误事,不负责任,该干不干,推诿塞责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 (九)对重大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及重要信息迟报、漏报、瞒报,贻误时机及处理不力,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十)其他行政不作为、失职、渎职行为的。 被追究责任人员,在当年年度考核中,一律视为“不称职”。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目标考核制度。据工作需要,由县局每年制定年度目标考核办法,严格考核,逗硬落实,对表现突出、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请销假制度。职工因病因事请假,三天以内由站长审批,十天以内由片区督导员审批,十天以上由县局分管领导审批。乡镇站站长因病因事请假,三天以内由片区督导员审批,三天以上由局分管领导审批。假满后必须到审批领导处销假,否则视为旷工;会议学习不参加者视为旷工。 第十七条 乡镇畜牧兽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解聘: (一)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二)违反《动物防疫法》、《畜牧法》等法律法规,工作不到位,失职渎职,造成责任区内动物疫病流行或畜产品安全事故发生的。 (三)年度内所抽查责任区的工作连续三次不达标的。 (四)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 (五)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六)按聘用合同约定应予解聘的。 第四章 业务管理 第十八条 乡镇畜牧兽医站接受县局各专业站所的业务指导。 第十九条 乡镇畜牧兽医站履行以下工作职责:宣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发展畜牧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依法承担行政区域内动物防疫;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动物疫情调查、监测与报告;兽药和饲料等养殖投入品和种畜禽的管理;畜牧业生产中先进实用技术的推广和畜禽新品种的引种、试验、示范;牧草新品种的引进、推广和开发利用,草地生态建设、市场信息、生产统计等公益性职能。 第二十条 片区督导员工作职责: (一)督促抓好本辖区内畜牧科普宣传和科技推广、畜牧生产统计等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辖区动物防疫检疫、畜牧兽医等各项工作。协助县局对本辖区乡镇站进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完成县局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畜牧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贯彻落实上级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 (三)负责管理防疫物资,做好辖区内动物免疫工作,按时上报各种动物防疫、畜牧生产等各类报表、材料。 (四)负责辖区内职工思想教育工作,对站长的任免、职工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培训、考核、晋升和奖惩等提出建议。 (五)督促做好本辖区乡镇站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维稳、信访等各项工作。 (六)完成县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一条 乡镇畜牧兽医站站长工作职责: (一)主持全站工作。负责辖区内畜牧生产发展,组织抓好科普宣传和科技推广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防疫检疫、畜牧兽医等各项工作。负责本站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工作。完成县局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贯彻落实上级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 (三)抓好职工思想教育工作。定期组织职工学习,不断提高职工综合素质。 (四)负责本站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维稳、信访等各项工作。 (五)完成县局及当地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二条 乡镇畜牧兽医站财会人员工作职责: (一)按照《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开展财会工作。 (二)负责领取、保管发放各类防疫物资及票证。 (三)负责动物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 (四)负责市场信息、生产统计工作。 (五)按有关规定收取解缴畜牧兽医规费。 (六)完成站长及县局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三条 乡镇畜牧兽医站应向社会实行政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必须建立健全疫(菌)苗保管、免疫注射、检疫登记、疫情报告和种畜禽等各类档案资料,按照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做好档案的归档、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乡镇畜牧兽医站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在聘用期内不得私自从事经营性工作。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 乡镇站的站长、会计、出纳岗位必须分离设置,建立健全财务制约、监控机制。只有2人的乡站,由站长兼任出纳。负责站内财务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乡镇畜牧兽医站及畜牧业协会分会统一在所在地农村信用社开设银行帐户,禁止公款私存。 第二十七条 对原乡镇畜牧兽医站资产、债权债务由县局锁定后,委托畜牧业协会进行管理,确保保值增值。 第二十八条 乡镇站房屋、仪器设备等公有设施设备由县局按国有资产进行登记管理,各站不得私自处置。 第二十九条 严格票证及动物防疫物资管理。各地所需票证及动物防疫物资由县局统一采购,督导员到县局统一领取后,按要求分发到各乡镇站。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采滥购、倒买、倒卖。 第三十条 乡镇畜牧兽医站经费预算由县局按照“稳妥可靠、量入为出、自求收支平衡”的原则统一编制,不留赤字。行政事业性收费(检疫费)必须使用财政专用收据,并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按实征收,按月(次月五日前)缴入财政专户。畜牧业分会经营性收入按协会章程管理。 第三十一条 乡镇畜牧兽医站取得的各类收入按以下顺序安排支出:按月发放职工的工资、津补贴;缴纳社会保险费,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日常公用支出。 第三十二条 各乡镇畜牧兽医站支出实行站长审签,县局审核入账制度。乡镇畜牧兽医站当月所发生的财务收支原始凭证于次月的5日前由县局集中审核,经审核符合有关规定后方可入帐,未经审核或经审核不合格的财务收支原始凭证不得入帐,否则将追究会计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由县局统一到县财政局领购,乡镇畜牧兽医站到县局领取。县局负责对各站领取专用票据使用情况进行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四条 乡镇站严禁以单位的名义为外单位或个人作任何形式的贷款担保,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与单位、个人或银行发生借贷关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县畜牧食品局原有的相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南江县畜牧食品局负责解释
② 老虎,狮子等动物为什么不吃饲养员或驯兽员
因为动物也有一定的感情,相处时间长了不会随便攻的。还有就是从小就给打怕了,就像人们养的大丹犬。
人工驯养的野兽虽不像野生的,但毕竟是野兽,饲养员或驯兽员也还是加着12分的小心,他们了解野兽的习性很讲究方式方法的。
饲养员任职要求:畜牧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3年以上养殖实践或相近工作经验,熟悉动物饲养基本技术;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和服务意识,能吃苦耐劳、工作细心。
(2)曽防员职责扩展阅读:
饲养员的岗位职责:
1、配合、服从部门领导的工作安排;
2、动物的日常饲养工作,譬如给水,给食;
3、实验动物的日常健康、行为的观察、报告;
4、屏障级动物房的清洁、维护工作。
5、协助防疫技术员作好驱虫、防疫消毒等工作。
③ 驯兽师的工作内容
斗兽
④ 畜牧兽医工作人员职称材料工作内容怎么写
执业兽医师农业部经统考试授予执业资格办体兽医诊所必备知识结构技术能力证明 畜牧兽医师职称证家畜牧兽医战线、物卫监督所等行政、事业单位工作员事局申报考试取资格助理畜牧师、助理兽医师、畜牧师、兽医师(级)、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副高职)公职员工作能力经验知识代号职称往往与工资挂钩没听说兽医职业资格证书
⑤ 兽医的岗位职责
一、工厂抄(养鸡场)的兽医岗位主袭要职责:
1、负责饲养场的卫生防疫工作,按规定的免疫程序对饲养动物进行免疫并做好记录。
2、负责饲养动物的诊治处理及疫情的调查工作,发现疫情应按规定的程序及时上报。
3、负责饲养场用药处方的开具,监督各鸡舍严格按处方用药,确保用药种类剂量的准确性。
4、负责制定和监督饲养场空舍及饲养期间清理消毒工作,并在《消毒记录》上签字
5、监督饲养人员如实填写《饲养日志》及《药卡》。
6、熟练掌握出口鸡禁用药名录及允许用药的停药期,确保处方药不出药残。
7、负责饲养场病死鸡的隔离与处置,对鸡粪和污水进行无害化处理。
8、认真学习专业知识,及时掌握出口鸡新要求,及时调整有关政策。
9、定期向上级兽医回报工作,定期接受培训。
10、完成领导其它的工作内容。
二、畜牧兽医岗位职责:
1、管理动物的日常防疫防病以及饲养管理、配种繁育;
2、从事动物的诊断,治疗,手术;
3、指导饲养员对牲畜科学饲养;
4、开展牲畜疾病以及疾病诊疗技术的研究。
⑥ 兽医在猪场防疫工作中应负哪些责任
兽医在猪群保健和疫病防制中负有主要责任,是猪场防疫制度主要制定者和执行者。要明确:兽医技术人员的职责是猪群的保健,决不能把兽医局限在看病、治病上。
(1)兽医要制定全场的防疫、消毒、检疫、灭鼠、灭虫、驱虫计划,并根据自己猪场的情况制定疫病监测计划及方案,并参与组织实施;
(2)配合畜牧技术人员加强猪群的饲养管理、生产性能及生理健康监测和做好生产纪录;
(3)做好每天的巡视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发现猪病时及时对病猪进行诊断和治疗;
(4)熟记免疫程序,严格按免疫程序定期进行疫苗接种,并且要亲自操作,不得交于他人代做;
(5)建立疫苗领用、保管、免疫注射、消毒检疫、抗体监测、疾病治疗、淘汰等各种档案,对猪群健康状况和饲养员工作情况做好记录工作,便于日后工作总结和及时了解猪群的动态发展变化;
(6)每周向主管场长汇报防疫工作情况和上报各种防疫记录等。
⑦ 兽医师工作职责
基本职责:宣传贯彻发展畜牧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协助乡镇政府内搞好牧政管理容工作;开展畜牧业产前、产中、产后各项服务;培训指导村级服务人员、科技示范户和广大农牧民;推广科技成果和实用技术;组织农牧民发展商品生产。
(1)认真总结牧业生产经验,推广牧业先进技术,为当地牧业生产发展当好参谋,制定乡镇畜牧业技术推广计划。
(2)开展技术宣传、培训,举办技术讲座,印发技术资料,普及畜牧业技术知识。
(3)向当地政府和上级畜牧业部门反应农事动态和农民意见,为农民提供技术和经济信息,提高畜牧业生产的社会、生态和经济效益。
(4)承担上级畜牧业推广部门下达的试验示范任务。遵循"自愿互利"的原则,开展多种形式的技术承包服务。配合上级畜牧业执法部门(机构)做好当地有关畜牧业执法工作。
(5)坚持"立足推广搞经营,搞好经营促推广"的原则,积极开展经营服务,兴办经济实体,增强自身的实力和活力。
⑧ 兽用生物制品经营单位至少要制定以下哪些人员的岗位职责
《兽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兽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与所经营的兽相适应的兽技术人员;与所经营的兽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
备、仓库设施;与所经营的兽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或者人员;兽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
2、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
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3、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5、申请人凭兽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