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矿处的职责
Ⅰ 地矿行政管理概念
一、地矿行政管理的涵义和对象
(一)地矿行政管理的涵义
地矿行政管理是行政管理的特殊形式。行政管理是国家的一种职能,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国家授权范围内,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的管理。据此演绎,所谓地矿行政管理,是指国家地矿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公务员依据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下简称“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国务院赋予的职能(即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矿产资源综合管理、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和地质环境保护管理)范围内,对地质矿产勘查、开发活动及地质环境保护、治理活动中的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的管理。通过地矿行政管理工作,体现国家的意志,维护矿产资源所有者权益,保障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活动依法、有序地进行,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地质环境,振兴矿业、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这个界定,它包括地质矿产行政管理(简称“地矿政管理”)和地质环境行政管理(简称“地环政管理”)两大部分。
(二)地矿行政管理的对象
1.地矿政管理的对象
任何管理都是由管理主体和管理客体两个相辅相成的方面构成的。地矿政管理和地环政管理的主体是各级政府的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地矿政管理的客体是地质矿产勘查、开发活动,包括非盈利性地质矿产勘查活动(即公益性和基础性地质矿产调查工作)和盈利性地质矿产勘查、开发活动(包括各类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工作,应用性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查工作等)。这类活动包含广泛的内容,地矿政管理仅在国务院的授权范围内,对其中的社会公共事务(详见本书第三篇)进行管理。因此,地矿政管理的对象就是这类活动中的社会公共事务。
地矿政管理区别于其他行政管理的特殊性,主要源于其管理对象的特殊性,进而源于其管理自然客体的特殊性,即管理活动的自然客体——地质体(含矿床)的特殊性。
2.地环政管理的对象
地环政管理主要是对人类生存环境的管理,其客体是地质环境保护、治理活动,包括非盈利性和盈利性的地质环境勘查、保护、治理活动。地环政管理的对象是地质环境保护、治理活动中的社会公共事务(详见第十四章)。
二、地矿行政管理的目标
地矿行政管理工作必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服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一)地矿政管理的目标
(1)实现和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我国宪法和矿产资源法明确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因此,地矿行政管理部门应把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作为地矿行政管理工作的立足点和出发点,通过设置、界定和授予探矿权、采矿权及与之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实现国家作为所有者的意志,通过征收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收取矿业权使用费,实现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的经济权益。
(2)促进公益性地质勘查工作和矿业的发展,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和地质信息的需要。矿产资源是人类生产和生活资料的源泉,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矿产资源的丰富程度及其开发利用程度,是决定一个国家经济实力和发展潜力的重要因素。矿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直接关系着国民经济各行各业的发展和人民的生活水平。因此,国家要制定必要的矿业政策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和开发活动进行宏观调控,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和地质信息的需要目标得以实现。
(3)实现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保护生态环境。通过贯彻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提出的“资源开发和节约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提高资源利用率”政策,加强各级地矿行政管理部门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监督管理,保证地矿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在矿业活动中得到贯彻执行,处理好探与采、采与掘(剥)的关系,达到保障矿产资源科学、合理地勘查、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减少矿产资源的破坏和浪费,最大限度地减轻矿产勘查、开发活动对生态环境的破坏,促进矿业持续、快速和健康发展的目标。
(4)依法维护正常的矿业秩序,保护矿业权(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合称)人的合法权益。地矿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国家赋予的管理矿产资源的职责,在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维护和治理整顿矿业秩序,惩治各种非法勘查、开采行为,保障依法设立的地勘单位和矿山企业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合法权益,为矿业生产力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5)保障矿业收益在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公平分配。国家通过建立矿业权有偿取得和依法转让制度,使合法的矿业权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进入流通领域,从而促进不同利益主体之间运用经济手段来处理彼此之间因矿业开发活动而形成的利益关系,保障矿业权人运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合法的矿业权。此外,国家凭借自身的权力,对矿山企业征收税、费,参与矿业收益的分配与再分配。
(二)地环政管理的基本目标
地质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地矿行政管理机关以社会管理者的身份,采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鼓励人们为保护和改善地质环境作贡献,防治、控制和减轻地质灾害向不利于人类的方向发展,实现保护环境资源,预防和治理地质灾害,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地下水资源的基本目标。
三、地矿行政管理的地位和作用
(一)地矿行政管理的地位
地矿行政管理的地位取决于它在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和地质环境保护、治理活动中的地位,最终取决于矿产资源和地质环境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
由以上地矿行政管理的基本目标及地矿政管理和地环政管理的基本职能足以说明,地矿行政管理在地矿勘查、开发和地质环境保护、治理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国内外的实践经验也充分证明,无论是哪个国家,尤其当该国处于工业化时期,只要地矿行政管理不健全、不到位,就会出现国有矿产资源流失,矿业秩序不正常以至混乱,矿产资源遭受破坏和浪费,矿业环境恶化,地质环境得不到保护,地质灾害向不利于人类的方向发展,地下水资源遭受过度开发和污染等不利于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问题。
矿产资源是人类生产和生活资料的基本源泉,是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物质保证。不管科学技术发展到多么高的水平,一切物质生产都不可能“做无米之炊”,而它们的“米”追踪到底绝大多数都出自矿物。据统计,当今95%以上的能源和80%以上的工业原材料来自矿物原料;70%以上的农业生产资料和30%以上的农田用水与饮用水也都取自矿产资源。总之,矿产资源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是不容置疑的。这一地位在各国的工业化时期表现得尤为明显。因为,工业化以大量消耗矿物燃料和矿物原料为基础。
地质环境与人类的生产和生活有直接和间接的关系。一方面,人类的生活和生产活动要受到地质环境的制约;另一方面,人类的生活和生产活动又对地质环境产生各种影响。地质环境与人类的这种密切关系,充分说明了地质环境在人类生存和发展中的重要地位。
此外,在全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包括已进入后工业社会,矿业在国民经济中仅占较小比重的发达国家和因自身矿产资源贫乏而使矿业在国民经济中占很小比重的国家中,地矿行政管理职能依然存在,所不同的只是职能的内容和承担职能的政府部门不同而已。同样,我国现阶段地矿行政管理职能不仅仍然存在,而且非常繁重,仍需要有一个政府机构来行使这些社会管理职能。国内外的这一现实,也足以说明,地矿行政管理不是可有可无的,而是不可缺少的一项行政管理。
(二)地矿行政管理的作用
地矿行政管理通过履行国家赋予的职能,发挥自身的功能,使管理目标得以实现,即意味着自己在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和地质环境的保护、治理中发挥了应有的作用。根据地矿行政管理的涵义、职能和目标判断,它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地质环境保护、治理活动中起着中枢的作用。这一作用可从两个方面体现。
第一,地矿行政管理的主体是国家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它是作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的组成部分。国务院在国家行政事务中体现国家意志和全民利益,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实现行政管理目标,就体现了中枢作用。
第二,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地质环境保护、治理活动的管理是一种综合性的管理,除了行政管理之外,还有经济管理、科技管理、教育管理、生产管理、企业管理、矿产品和矿业权市场管理等。与其他管理比较,行政管理的层次最高,它对其他管理具有统帅和制约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