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解
『壹』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一些相关解释
一、关于治安案件的调解问题。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的规定,对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以及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应当本着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依法尽量予以调解处理。特别是对因家庭、邻里、同事之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双方当事人愿意和解的,如制造噪声、发送信息、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动物恐吓他人、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侵犯隐私、偷开机动车等治安案件,公安机关都可以调解处理。同时,为确保调解取得良好效果,调解前应当及时依法做深入细致的调查取证工作,以查明事实、收集证据、分清责任。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交双方当事人签字。 二、关于涉外治安案件的办理问题。《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条第2款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驱逐出境”。对外国人需要依法适用限期出境、驱逐出境处罚的,由承办案件的公安机关逐级上报公安部或者公安部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由承办案件的公安机关执行。对外国人依法决定行政拘留的,由承办案件的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公安机关决定,不再报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对外国人依法决定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并附加适用限期出境、驱逐出境处罚的,应当在警告、罚款、行政拘留执行完毕后,再执行限期出境、驱逐出境。 三、关于不予处罚问题。《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2条、第13条、第14条、第19条对不予处罚的情形作了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对依法不予处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违法所得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有非法财物的,应当依法予以收缴。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2条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追究时效作了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对超过追究时效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再处罚,但有违禁品的,应当依法予以收缴。 四、关于对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问题。《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8条规定,“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法的规定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同一行为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并在第54条规定可以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对单位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章所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依法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同一行为明确规定由公安机关给予单位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处罚,或者采取责令其限期停业整顿、停业整顿、取缔等强制措施的,应当依照其规定办理。对被依法吊销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同时依法收缴非法财物、追缴违法所得。参照刑法的规定,单位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五、关于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问题。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1条的规定,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七十周岁以上的”,“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可以依法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决定,但不投送拘留所执行。被处罚人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应当会同被处罚人所在单位、学校、家庭、居(村)民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和有关社会团体进行帮教。上述未成年人、老年人的年龄、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的情况,以其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正要执行行政拘留时的实际情况确定,即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时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或者执行行政拘留时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均不再投送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 六、关于取缔问题。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4条的规定,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予以取缔。这里的“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是指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的有关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旅馆业、典当业、公章刻制业、保安培训业等行业。取缔应当由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作出决定,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措施,如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进入无证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扣押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等。在取缔的同时,应当依法收缴非法财物、追缴违法所得。
『贰』 治安管理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治安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维护社区治安秩序 维护社区治安秩序,是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的重要保证,是治安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和经常性的任务,它体现了治安管理职能的本质要求。维护社区治安秩序的基本内容, 是做好各项日常业务工作,包括公共复杂场所(地区) 管理、特种行业管理、危险物品管理、消防监督、道路交通管理等。
(二)预防、发现和控制违法犯罪活动 预防、发现和控制违法犯罪活动,是治安管理的重要的、长期的任务。违法犯罪活动特别是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直接危害国家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和公共利益,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破坏社区安定,是影响社会治安秩序的主要因素。
(三)辅助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治安事故, 处置治安事件 查处治安案件、治安事故,处置治安事件,是治安管理日常的艰巨的任务,它对于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减少、挽回损失和防止进一步危害,都有着重要意义。
(四)为民排危解难 为人民服务,帮助群众排危解难,是物业保安的管理职能决定的。治安管理工作与人民群众的接触最多,联系最密切,是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做好为民排危解难的工作,可以奠定治安管理的广泛的群众基础。
拓展资料
治安管理的特点:
(1)区域性
区域性是指社区治安是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内的治安活动。社区是地域性的社会,具有一定的边界和范围。社区构成的要素包括地域、人口、生态、结构和社会心理等,不同的社区有不同的地理位置、地理环境、人口密度、人口素质、职业结构、生活方式和社会心理,因此,不同社区的治安工作的内容和重点是不同的。
(2)法律性
是指社区治安活动是在一定的区域内的行政执法活动。社区治安管理活动是以社区治安的法律、法规为依据的,有关社区治安的一系列法律。
法规明确规定了社区治安管理机构和部门的职责和权力,规定了社区治安的职能、任务、手段和作用,规定了社区治安管理的职责范围、管理对象 、管理方式,规定了治安处罚的程序、种类和条件,还规定了人民群众在社会治安中的权力和义务以及行为规范。
(3)综合性
综合性是指社区治安的领导力量、治理手段和方法具有综合性。社区治安的综合性要求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把公安派出所、街道办事处、居委会、企事业单位的保卫部门以及群众自治组织的力量结合起来,综合运用政治的、经济的、法律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综合发挥打击、预防、教育、管理、建设和改造等六项措施的作用,实现社区治安的综治理。
(4)群众性
群众性是指社区治安工作对社区群众的依赖,离不开社区群众的积极参与。群众既是社区治安的客体,又是社区治安的主体。群众自治组织是社区治安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动、组织、依靠群众参与社区治安建设,是搞好社区治安工作的“法宝”。
『叁』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释解
治安管理处罚法刚颁布时间不长,漏洞不明显。只有一部公安部的解释只有几条归定,网上可找到。
『肆』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司法解释
是关于旅馆业工作人员对住宿登记制度的解释。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如下: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4)治安管理解扩展阅读:
《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法条:
第六十七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条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伍』 什么是治安管理学习治安管理的意义是什么
治安管理是治安行政管理的简称,是指公安机关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依靠群众,运用行政手段,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社会生活正常进行的行政管理活动。
学习治安管理的意义:
治安管理学专业培养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严格的组织纪律观念、良好的职业道德,有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安定而献身的精神,熟悉我国公安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治安管理法律、法规。
系统掌握治安学专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能在公安、边防、国家安全等部门从事治安管理、出入境管理、道路交通管理、安全保卫、预防和控制犯罪以及治安学教学、科研等方面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
(5)治安管理解扩展阅读: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治安管理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治安管理学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治安管理处罚法
『陆』 治安管理处罚法解释
合法,因为这样的做法不只是针对你一人,而是为了更有效的打击违法人员和犯罪分子的。
经过几次尿检之后,证明你没有再复吸,那以后就不会就麻烦了,自动就把你“踢”出来了,呵呵,不必烦恼的。
『柒』 治安管理处罚 和解
可以去反应情况,有权要求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但要小心报复。
你们那个派出所有人,不厚道,要提防小人。
可以起诉,但起诉时不要说怀疑警察受贿,我担心你们惹麻烦。
既然有司法鉴定,你们就可以去上一级公安部门报警的,你就说派出所的人非让你们调解,而你们不想调解,派出所的人就不管你们了,你们只能去分局报警。
『捌』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解释是什么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二)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
(三)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
【释义】
本条是关于擅自安装使用电网、道路施工妨碍行人安全、破坏道路施工安全设施和破坏公共设施的行为及其处罚的规定。本条共列举了三种行为。
一、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为了保卫一些重要场所的安全,有的需要使用电网。实践中有些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私自安装电网,如在房屋周围、牲畜圈舍、农田、林地周围等地使用电网,对人民群众的安全构成严重威胁。这里的"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是指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安装和使用电网的。根据1983年9月23日水利电力部、公安部《关于严禁在农村安装电网的通告》的规定,安装电网的主管部门是公安机关。根据上述规定,"凡安装电网者,必须将安装地点、理由,并附有安装电网的四邻距离图,以及使用电压等级和采取的预防误触电措施等有关资料,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报,经审查批准,方可安装。""严禁社队企业、作坊安装电网护厂场防盗防窃。""严禁私人安装电网圈拦房舍、园地、谷仓、畜圈、禽舍等。""严禁用电网捕鱼、狩猎、捕鼠或灭害等。"这里的"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是指虽经过批准,但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行为。这里的"安全规定",是指警示装置、保险设备、电压标准等安全要求。实践中,如果行为人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如造成人身伤害、致人死亡的,则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
近些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对于基础设施的投资越来越大,道路新建、改扩建也越来越多。在施工的时候,建设施工方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如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要对沟井坎穴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以免车辆、行人发生危险。但在实践中,经常出现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者故意毁损、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而导致非机动车、行人跌落或者机动车损毁现象,这种行为严重危及到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属于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因此,在总结实践基础上,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完善,在本法中予以相应的体现是十分必要的。
根据本条的规定,道路施工妨碍行人安全,是指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施工单位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行为。破坏道路施工安全设施,是指行为人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行为。这里的"覆盖物、防围",是指在道路施工中为了防止非机动车、行人跌落或者机动车损毁的发生,用于遮拦开凿挖掘的沟井坎穴所开的铁板、帆布、毡布、护拦、塑料布等。"警示标志",是指警示灯、旗帜、标志杆、警告牌等。
三、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
路灯、邮筒、公用电话等公用设施,是人们生产、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给我们带来了便利,更重要的是这些也是社会经济发展的最重要的基础设施之一。而现实生活中损毁这些公用设施行为屡禁不止,不仅使公私财产造成损失,还危及到公共安全,特别是盗窃路面井盖的行为令人深恶痛绝,必须予以相应的治安处罚。这里的"路面井盖",包括自来水井盖、污水井盖,也包括电信井盖等。此外,"等公共设施",还包括邮筒、公用电话亭等。如果行为人盗窃公共设施的数额较大,且尚不够成刑事犯罪,应当以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盗窃行为予以相应的处罚,因盗窃行为的处罚重于本项规定。
根据本条的规定,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玖』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司法解释
治安管理处罚法解释,为正确、有效地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的规定,现对公安机关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关于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法律责任问题。
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违法侵害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但对事先挑拨、故意挑逗他人对自己进行侵害,然后以制止违法侵害为名对他人加以侵害的行为,以及互相斗殴的行为,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关于未达目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法律责任问题。行为人为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不予处罚。
行为人自动放弃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结果发生,没有造成损害的,不予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但由于本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应当从轻处罚、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关于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能否予以治安管理处罚问题
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可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予以收容教养。
关于减轻处罚的适用问题,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具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减轻处罚情节的,按下列规定适用。
法定处罚种类只有一种,在该法定处罚种类的幅度以下减轻处罚;
法定处罚种类只有一种,在该法定处罚种类的幅度以下无法再减轻处罚的,不予处罚;
规定拘留并处罚款的,在法定处罚幅度以下单独或者同时减轻拘留和罚款,或者在法定处罚幅度内单处拘留;规定拘留可以并处罚款的,在拘留的法定处罚幅度以下减轻处罚;在拘留的法定处罚幅度以下无法再减轻处罚的,不予处罚。
关于“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认定问题。《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初次违反治安管理”,是指行为人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第一次被公安机关发现或者查处。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初次违反治安管理”:曾违反治安管理,虽未被公安机关发现或者查处,但仍在法定追究时效内的;曾因不满十六周岁违反治安管理,不执行行政拘留的;曾违反治安管理,经公安机关调解结案的。
曾被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曾因实施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事处罚的。
关于扰乱居(村)民委员会秩序和破坏居(村)民委员会选举秩序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对扰乱居(村)民委员会秩序的行为,应当根据其具体表现形式,如侮辱、诽谤、殴打他人、故意伤害、故意损毁财物等,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对破坏居(村)民委员会选举秩序的行为,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关于殴打、伤害特定对象的处罚问题。
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行为的处罚,不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明知殴打、伤害的对象为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
关于“结伙”、“多次”、“多人”的认定问题,《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的“结伙”是指两人(含两人)以上;“多次”是指三次(含三次)以上;“多人”是指三人(含三人)以上。
关于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偷越国(边)境和吸食、注射毒品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对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偷越国(边)境和吸食、注射毒品行为的行政处罚,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七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不再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和《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规定。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居住场所与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经营场所合一的,在经营时间内对其检查时,应当按照检查经营场所办理相关手续;在非经营时间内对其检查时,应当按照检查公民住所办理相关手续。
关于被侵害人是否有权申请行政复议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的规定,治安案件的被侵害人认为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