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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代理职责

发布时间: 2021-03-09 21:21:17

Ⅰ 房地产置业顾问的职责有哪些

从事房地产租赁或者销售业务从事人员需要产经纪人上岗证
要不就不可以从事房地产销售工作;要不你签的租赁和销售的房屋或者商铺;写字楼;厂房或者地皮不受法律保护的;还要追究法律责任;从事房地销售需要产经纪人上岗证这个需要考试的
我这里要补充的是房屋属于不可移动的财产;简称不动产
置业顾问是房地产级别的职称;最低级别依次是学员--置业顾问--高级置业顾问--客户经理--分行营业经理--区域经理--总监--总经理--懂事长
现在房地产大量缺乏人才;任何人从事房地产都是从头开始的;不过刚进入房地产销售工作刚开始是没有底薪的;要开单后才可以入职;能够坚持下来的人很少;压力也很大;我有个朋友做了半年都没有入职;没有入职在房地产销售里面的职称是学员;没有底薪的;
我从事房地产销售2年了;
房地产三级市场底薪深圳1000起步加提成15%到35%这个是正规大型中介公司的提成标准;别的地方底薪最少也在600--1000元左右;他是按业绩越多提成就越高;看是那个城市;小公司提成就不一样;
回答者:夜静如梦
1、置业顾问肯定是卖房子的,但是根据招聘方的销售管理模式不同,收入和付出的辛劳也不同。
2、一般的销售模式中,置业顾问在售楼部接待客户,跟踪客户,推介物业等,虽然也比较具有挑战性,要求具有综合的知识和灵活的思维,但因为工作场所稳定,环境舒适,收入可观,也是比较好的。
3、在特殊的销售模式中(特别是大量招聘的公司),置业顾问要经过一个痛苦的历练过程,有可能初期要你采用直销的方式出去跑,带客户去公司,过一段时间之后,才有可能让你升为销售人员,在公司接待客户,再过一段时间,才有可能让你参与直接的客户谈判……甚至有的采用末位淘汰,业绩不好就要自动离职。
4、不管怎么样,销售是很锻炼人的(世界500强ceo有60%都是销售出身的),虽然对专业和工作经验要求不高,但对综合业务知识要求高,而且收入基本都是底薪+提成模式,能者多得,收入不等。从平均月薪千把块,到月薪万八块,万以上不等。

Ⅱ 房屋中介的职责,

你是在中介租的房子么?作为中介没有帮你换锁的义务。租房子时,是他们之前有钥匙专还是在房东手上。如属果在中介方,在你租住房屋后,会将钥匙交给你和房东的,中介方就不会留钥匙了。中介也不会将钥匙给你所说的小偷,中介也算是一个正规公司,这样做不是断自己的后路么?
自己在外面租房子,觉得不够安全,都是自己换锁的。就算中介换了,在被偷,你会怎样想,是中介又留钥匙了,还是质量不好…………
你自己想想。

Ⅲ 房地产销售人员岗位职责

1、熟练掌握房地产基础知识及房地产销售技巧,详细熟练的回答客户问题,做好客户的置业顾问。 

2、详细掌握项目销售信息,为客户提供准确信息。

3、具备高尚的职业道德,以诚待人,不能夸大其谈,与客户建立良好关系,为企业和楼盘树立良好形象。 

4、负责公司开发项目销售执行工作:填写客户来电来访记录、销售接待、客户回访、款项催收、合同签订、违约客户处理、客户资料收集等工作,完成公司制定的销售任务。 

5、负责填写审核认购书、购房合同并及时将合同上交销售主管及销售部长审核,销售总监签字后执行。 

6、负责反馈一线销售信息,指导策划推广工作。 

7、负责发现项目存在的各项问题并及时反馈上报。 

8、负责客户资源的维护工作,做好客户的各项服务工作,同时做好客户资源的保密工作。 

9、协助办理客户按揭贷款工作,负责违约客户款项催缴。 

10、 协助公司办理交房、办证、发证等工作。

(3)房地产代理职责扩展阅读:

一般顾客看了广告之后,如果想买房往往会先打电话咨询。一方面可以了解大概,另一方面可多问几家一边决定到哪个现场参观,因此,销售人员与顾客的第一次接触往往是用过电话。如果售楼人员与顾客间的第一个回合接触,让顾客没兴趣,则看房、买房便无从谈起。在电话接听时候注意一下几点:

(1)开头时热情、有礼。认真听顾客的询问,语调要亲切。

(2)中间要耐心解释,主动介绍。多数顾客不是房地产行家,他们该从何问起,问些什么并不是很清楚。作为一个有经验的售楼人员应引导顾客询问问题、循序渐进。

如,当顾客问到位置时,你除了告诉具体位置外,还应把周围的环境、交通状况及公共配套等信息同时告诉顾客;当顾客问到价格时,应把价格、优惠率及有关付款方式等告诉顾客。总之,仅仅做到有问必答是不够的。

(3)结尾时留有余地。在电话结尾时应尽可能约好看房时间,如果顾客还没看房意思,售楼人员应商请顾客留下电话号码。这样做的目的是,一方面可经常给顾客提供些信息,以便联络感情;另一方面找到合适的机会再约顾客看房。

Ⅳ 房地产经纪人的职责有哪些

经纪人是指在经济活动中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交易而从事居间、行纪或代理等经纪业务为常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房产经纪人是在房产销售整个过程中,从事专业销售和售后服务的“一站式”人才,对房产的消费提供咨询、代理、信贷、保险、售后服务、贸易、环保甚至加入房产俱乐部等一系列的服务。
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房地产经纪人员的管理,提高房地产经纪人员的职业水平,规范房地产经纪活动秩序,根据国家职业资格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房地产交易中从事居间、代理等经纪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 国家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凡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人员,必须取得房地产经纪人员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生效。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一律不得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包括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

取得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是进入房地产经纪活动关键岗位和发起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必备条件。取得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是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基本条件。

第五条 人事部、建设部共同负责全国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资格考试、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考试

第六条 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人事部、建设部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七条 建设部负责编制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编写考试教材和组织命题工作,统一规划、组织或授权组织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的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

考前培训工作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第八条 人事部负责审定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考试试题,组织实施考务工作。会同建设部对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

第九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已取得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资格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大专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3年。

(二)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2年。

(三)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1年。

(四)取得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1年。

(五)取得博士学位,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1年。

第十条 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合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建设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全国范围有效。

第十一条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命题并组织考试的制度。

第十二条 建设部负责拟定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大纲。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大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房地产管理局,按照国家确定的考试大纲和有关规定,在本地区组织实施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

第十三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高中以上学历,愿意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人员,均可申请参加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

第十四条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合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人事部、建设部统一格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所在行政区域内有效。

第三章 注册

第十五条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登记才能以注册房地产经纪人名义执业。

第十六条 建设部或其授权的机构为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

第十七条 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

(二)无犯罪记录。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注册房地产经纪人岗位上工作。

(四)经所在经纪机构考核合格。

第十八条 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注册,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聘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送省、自治区、直辖市房地产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房地产管理部门)初审合格后,统一报建设部或其授权的部门注册。准予注册的申请人,由建设部或其授权的注册管理机构核发《房地产经纪人注册证》。

第十九条 人事部和各级人事部门对房地产经纪人员执业资格注册和使用情况有检查、监督的责任。

第二十条 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一般为三年,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持证者应到原注册管理机构办理再次注册手续。在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机构者,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再次注册者,除符合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外,还须提供接受继续教育和参加业务培训的证明。

第二十一条 经注册的房地产经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原注册机构注销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受刑事处罚。

(三)脱离房地产经纪工作岗位连续2年(含2年)以上。

(四)同时在2个及以上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房地产经纪活动。

(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和经纪行业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建设部及省级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公布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的注册和注销情况。

第二十三条 各省级房地产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负责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注册登记管理工作。每年度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注册登记情况应报建设部备案。

第四章 职责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在经纪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信守职业道德。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经纪人有权依法发起设立或加入房地产经纪机构,承担房地产经纪机构关键岗位工作,指导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进行各种经纪业务,经所在机构授权订立房地产经纪合同等重要业务文书,执行房地产经纪业务并获得合理佣金。

在执行房地产经纪业务时,房地产经纪人员有权要求委托人提供与交易有关的资料,支付因开展房地产经纪活动而发生的成本费用,并有权拒绝执行委托人发出的违法指令。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有权加入房地产经纪机构,协助房地产经纪人处理经纪有关事务并获得合理的报酬。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经注册后,只能受聘于一个经纪机构,并以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名义从事经纪活动,不得以房地产经纪人或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的身份从事经纪活动或在其他经纪机构兼职。

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必须利用专业知识和职业经验处理或协助处理房地产交易中的细节问题,向委托人披露相关信息,诚实信用,恪守合同,完成委托业务,并为委托人保守商业秘密,充分保障委托人的权益。

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必须接受职业继续教育,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第二十八条 房地产经纪人的职业技术能力:

(一)具有一定的房地产经济理论和相关经济理论水平,并具有丰富的房地产专业知识。

(二)能够熟练掌握和运用与房地产经纪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

(三)熟悉房地产市场的流通环节,具有熟练的实务操作的技术和技能。

(四)具有丰富的房地产经纪实践经验和一定资历,熟悉市场行情变化,有较强的创新和开拓能力,能创立和提高企业的品牌。

(五)有一定的外语水平。

第二十九条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的职业技术能力:

(一)了解房地产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行业管理的规定。

(二)具有一定的房地产专业知识。

(三)掌握一定的房地产流通的程序和实务操作技术及技能。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发布前已长期从事房地产经纪工作并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人员,可通过考试认定的办法取得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认定办法由建设部、人事部另行规定。

第三十一条 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经济师职务。

第三十二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同意,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及港、澳、台地区的专业人员,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也可报名参加房地产经纪职业资格考试以及申请注册。

第三十三条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的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房地产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办法,组织实施。各地所制定的管理办法,分别报人事部、建设部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人事部和建设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Ⅳ 房产代理商的责任和义务是什么

作为代理人应当享有的权利义务都享有。具体可以查看建设部商品房销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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