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坚守职责 » 治安隐患的范围

治安隐患的范围

发布时间: 2021-03-08 14:56:06

㈠ 社会上的安全隐患有哪些

社会上的安全隐患:
1.
家庭煤气泄漏;
2.
触电;
3.
路过建筑工地,高空落物;
4.
过马路回,机动车冲撞答

5.
江河湖泊游泳,不熟悉水情,溺水而发生不测;
6.
夜间一个人在有自动柜员机的银行营业厅里取钱,遭劫犯;
7.
走夜路,黑灯瞎火的,遭劫持;
8.
街面饮食店吃东西,食物中毒;
9.
路上行走,沟井盖不翼而飞而一步踏空下落;
10.
自驾机动车,高速上发生爆胎;
11.
公交车到站,下车时发生踏空;
12.
朋友三四聚会,开怀畅饮,过量喝酒;
13.
拨打手机,电池意外爆炸;
14.
忘记关闭电器设备导致火灾;
15.
雨天骑车,尤其是穿雨衣骑车,容易遭致机动车冲撞。

㈡ 社会治安存在哪些隐患

非法集资犯罪高发、社区安全隐患突出、物流寄递安全。

由中国社会科学院主办,中国社会科学院科研局、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承办的《社会蓝皮书:2017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指出,非法集资犯罪高发、社区安全隐患突出、物流寄递安全面临挑战成为新时期社会治安的三大“新困境”。

网络信息技术飞速发展、人口频繁流动以及物品流通的飞速发展,给社会大众日常生产生活带来了诸多便利,但也形成诸多“新困境”,如互联网金融滋生“非法集资犯罪问题”、人口大量流动所带来“社区安全问题”以及物品流通飞速发展导致“物流安全风险问题”等。

(2)治安隐患的范围扩展阅读:

中国社会治安的相关情况:

1、在网络信息和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背景下,物流寄递产业作为重要的联结纽带呈现蓬勃发展的趋势。

2、蓝皮书以快递业务量为例显示,从2011年—2015年,其业务增长量由36.7亿件增长到206.7亿件,增长达4.6倍,但增幅却呈现逐渐下降趋势。数据显示,2013年增幅为61.6%,2015年增幅下降到48.0%。

3、在物流产业的蓬勃发展过程中,“物流安全”方面也产生了重要隐患,高危化学品的物流安全、寄递枪支刀具和毒品以及用户信息安全等问题开始显现。

公共场所有什么安全隐患

某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维护社会治安是全社会的共同任务,必须动员和组织全社会的力量,运用政治、经济、行政、法律、文化、教育等多种手段,进行综合治理,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保障社会稳定。

第三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必须坚持打击和预防相结合,以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循依法治理、谁主管谁负责、专门机关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地方和系统相结合以地方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任务:
(一)依法打击各种刑事犯罪活动,查禁各种治安违法行为;
(二)加强治安防范工作,建立健全治安防范控制体系;
(三)排查调处民间纠纷,消除不安定因素;
(四)对公民尤其是青少年进行社会主义思想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鼓励公民自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五)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
(六)建立群防群治队伍,开展基层安全创建活动,发动和组织社会公众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七)教育、改造和挽救违法犯罪人员,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管理和帮教工作,指导和帮助其就业或者再就业。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加强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依法维护和保障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

第六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按行政区域、部门、单位建立责任范围,实行领导责任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各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机关和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对本辖区、本机关、本团体、本单位和本组织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为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常设机构。乡镇、街道以上的地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具体工作。
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应当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组织,并由一名负责人分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人员。

第八条 地方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研究部署本行政区域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并组织实施;
(三)指导、督促、协调本行政区域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解决存在的问题;
(四)对本行政区域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核、评比,决定或者建议实施奖励与处罚;
(五)总结推广典型经验,表彰先进;
(六)办理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其他事项。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或者专职、兼职人员,负责办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日常事务。

第三章 社会责任

第九条 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除加强内部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外,还必须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参与所在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共同承担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的责任。

第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提高刑事侦查能力,依法打击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活动,及时查处治安案件;严格社会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人员、重点行业、重点物品、重点场所的治安管理和防范工作,建立健全治安防范控制体系;检查指导基层和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及群防群治工作;加强对被宣告管制、缓刑、监外执行、假释、剥夺政治权利等人员的管理、教育和改造工作,协助、指导有关部门做好轻微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教育和挽救工作;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第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及时批准逮捕和提起公诉;加强对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假释、监外执行等执行工作的检查监督;结合办案提出检察建议,推动有关单位加强治安防范工作。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刑事审判工作,依法惩处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犯罪的审判工作,教育、感化、挽救犯罪的未成年人;依法审理民事、行政案件,规范执行工作,妥善处理纠纷;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减刑、假释工作以及对缓刑人员的考察、教育工作;加强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业务指导;结合办案提出司法建议,促进有关单位加强管理,消除治安隐患。

第十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推进依法治理;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防止矛盾激化;加强监狱和劳动教养场所的管理,做好对服刑、在教人员的管理、教育和改造工作,提高改造、教养质量;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共同做好对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帮教和就业或者再就业工作,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

第十四条 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依法查处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加强国家安全教育,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防范和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

第十五条 教育部门应当把思想品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列入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学内容,加强校风校纪建设,教育师生遵纪守法;加强学生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学生的校外活动;严格控制中小学生辍学、失学,预防和减少学生违法犯罪;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校园及周边地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学校的安全防范,创建安全文明校园。

第十六条 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部门应当依法加强文化及相关市场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加强对互联网、广播电视传输设施、网吧以及娱乐场所的管理;采取多种形式进行道德、纪律、法制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宣传教育,为社会提供健康有益的文化产品及服务;会同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制作、播放、出版和销售反动、暴力、恐怖、淫秽、迷信、邪教等有害读物、有害电子信息和音像制品的行为,依法查处娱乐场所各类违规经营和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税务、价格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加强对工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哄抬物价、强买强卖、欺行霸市、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抗税偷税骗税等经济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协助司法机关查处违法犯罪活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助公安机关做好集贸市场的治安防范工作。

第十八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劳动力市场管理,开展职业培训和市场就业工作,依法落实社会保障各项措施,加大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力度,做好劳动争议的调解和仲裁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基层政权和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建设;加强对社区建设工作的督促和指导,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纳入社区建设内容;加强对民间组织的监督和管理,指导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的制定和执行;做好救灾、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调处行政区域界线争议和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

第二十条 卫生、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医疗秩序和医药市场的管理;妥善调处医疗纠纷,取缔非法行医;依法管理麻醉品和精神药品,查禁有毒有害食品、假冒伪劣药品和医疗卫生器具;做好吸毒人员、精神病和传染性疾病的监测、检查和治疗工作。

第二十一条 建设部门应当将公共场所、城镇社区居民住宅、公益建筑物的安全防范设施、司法机关派出机构办公场所和基层治安管理设施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并负责监督实施;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建筑工程施工人员的治安管理。

第二十二条 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应当维护公路、铁路、航路、港口码头、车站、机场的运输秩序和治安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运输事故,预防劫机、劫船、劫车事件发生;做好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易燃易爆、剧毒、放射等违禁物品的查堵工作;防范公共交通场所和运输途中的抢劫、盗窃、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协助公安机关打击抢劫、盗窃财物和运输物资,以及破坏交通运输设施、运输安全和利用交通工具进行违法犯罪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通信部门应当维护通信要害部位、通信网络、通信线路的安全;预防和减少内部通信业务事故,防止发生窃密泄密、破坏通信设施和通信线路的事件;协助公安机关打击破坏通信设施和通信线路的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四条 金融管理部门应当指导、推动各金融机构的安全防范工作,监督金融单位严格内部管理,加强营业网点、金库、运钞、计算机、联行密押、重要凭证、有价证券的安全防范;会同公安机关监督、检查、指导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运钞车安全防护设施的配置建设;协助司法机关依法查处金融案件。

第二十五条 农业、林业、水利、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会同公安机关做好所在行政区域的土地、山林、水利、水面、矿产资源等方面的治安防范工作,消除治安隐患;依法做好土地、山林、水利、水面、矿产资源等权属争议和纠纷的调解处理工作,防止矛盾激化。

第二十六条 民族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宣传国家民族、宗教法规和政策,依法管理民族、宗教事务,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疏导和调处民族宗教纷争。

第二十七条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当监督企业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

第二十八条 旅游部门应当加强旅游设施和旅游场所的管理,防止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破坏治安秩序等违法犯罪活动;配合公安机关防范和查禁卖淫嫖娼、吸毒赌博等社会丑恶现象,发现并协助缉捕负案在逃人员。

第二十九条 海关应当开展反走私宣传,加强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的监督管理,依法打击进出境环节的走私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第三十条 各级国家机关及其信访部门应当依法受理群众来信来访,妥善处理信访问题,化解社会矛盾。

第三十一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应当对其成员和联系的群众加强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活动,引导其正确处理工作、学习、恋爱、婚姻、家庭等方面的问题和纠纷。

第三十二条 驻本省的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各级人民武装部门应当组织部队、民兵和预备役人员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第三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主要责任:
(一)建立健全治安保卫组织和人民调解组织,按照其职责做好所在地的治安防范工作和民间纠纷排查调处工作;
(二)依法制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并监督执行;
(三)对群众进行法制、思想道德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宣传教育;
(四)加强对外来人员的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暂住人员的申报、登记等工作;
(五)协助司法机关查处各类案件,组织村(居)民参加各种形式的群防群治活动;
(六)组织开展以安全、文明为主要内容的创建活动;
(七)协助公安、司法行政机关监督考察被依法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监外执行、假释的犯罪人员;
(八)教育、管理所在地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和其他轻微违法犯罪人员。

第三十四条 群防群治组织应当严格按照各自职责,协助有关专门机关开展治安防范和治安治理,防范和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的违法犯罪,维护当地的社会治安秩序。

第三十五条 家庭成员应当树立家庭美德,遵守社会公德,妥善处理家庭关系和邻里关系,父母应当配合社会、学校加强对子女尤其是未成年子女的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

第三十六条 公民应当遵纪守法,自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检举揭发,并如实向司法机关作证,不得纵容包庇。

第四章 社会保障

第三十七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所需的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专项下达,专款专用,并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投入。
群防群治组织所需经费,除当地财政拨款外,按照自愿、受益、资金定向使用的原则,由受益单位和个人适当投入,并接受其监督。
单位内部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经费,由本单位承担。

第三十八条 省、设区市、县(市、区)设立见义勇为奖励基金,奖励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公民。

第三十九条 公民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牺牲的,依照《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规定,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为革命烈士,并根据有关规定对其家属予以抚恤;不符合烈士条件的,比照因公牺牲的规定予以抚恤或者照顾。

第四十条 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误工的,视同出勤;致伤致残的,由民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定伤残等级,其医疗费、生活补助费等依法由侵害人或者侵害人的监护人承担,侵害人或者侵害人的监护人下落不明或者确实无力承担的,由公民所在单位按工伤处理,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民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抚恤。
对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作出突出贡献的、致残尚有劳动能力的人员,以及牺牲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需要就业的,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优先推荐其就业。

第四十一条 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致伤的,医疗单位必须无条件及时抢救和治疗;医疗费按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办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或者有关机关给予表彰、奖励;有突出贡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推荐,报请有关机关批准,给予嘉奖、记功或者授予荣誉称号:
(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成绩显著的;
(二)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或者见义勇为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事迹突出的;
(三)教育、改造和挽救违法犯罪人员,对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进行帮教和帮助其就业或者再就业,成绩显著的;
(四)及时排查调处民间纠纷,避免重大刑事案件和影响社会稳定重大事件发生,成绩显著的;
(五)预防和制止刑事犯罪或者影响社会稳定重大事件、治安灾害事故,成绩显著或者有突出贡献的;
(六)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理论研究成果被采纳,社会效果显著的;
(七)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第四十三条 经县级以上地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考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民政府、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机关和组织,由县级以上地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给予通报批评,不得评选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或者综合性先进单位;其责任人由行政监察机关或者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不得评选为先进、模范,不得晋职晋级:
(一)因领导不重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不健全、措施不力,造成治安秩序严重混乱的;
(二)对不安定因素或者内部矛盾纠纷化解不及时,处置不力,以致发生非法游行、聚众闹事、停工、停产、停课等问题造成严重后果,危害社会稳定的;
(三)因领导工作不负责任,发生全省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或者特大伤亡事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四)因管理不善、防范措施不落实,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或者特大伤亡事故,使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又不依法查处和整改的;
(五)存在重大治安隐患,经上级主管部门、有关部门或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提出警告、司法建议、检察建议、整改建议,整改不力或者拒不整改的;
(六)因教育管理工作不力,本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中违法犯罪情况严重的;
(七)发生刑事案件或者重大治安问题有意隐瞒不报或者作虚假报告的。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所列第十条至第三十一条规定的部门、单位不认真履行职责,由同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督促其履行,并给予通报批评;经督促仍不履行的,可以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接到建议的机关必须在两个月内将调查、处理情况,送达提出建议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第四十五条 公安、司法机关对公民或者组织的报案不依法受理的,或者对公民、组织依法申请人身、财产保护拒不履行法定职责情节较重的,由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并通报批评。

第四十六条 群防群治组织成员徇私舞弊、敲诈勒索或者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或者主管部门予以清退。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对该医疗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八条 对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人员或者检举揭发违法犯罪的公民打击报复的,由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 弄虚作假骗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荣誉称号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由同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建议批准机关撤销其荣誉称号。

第六章 附则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祝顺!

㈣ 当前社会治安和稳定存在哪些隐患如何进行综合治理

LZ
提示: 你这个问题··确实太大了·· 你要做的是调查 还是汇报 或者是报告···
治安稳定隐患: 校园暴力衍生的黑恶势力泛滥
道德教育低下导致的青年社会意识淡薄
官僚主义、军阀主义保护伞下的肮脏交易

综合治理:`````````````````
(你这个名词选的不错!但是 你 还包括所有人都错了 综合治理不是完全治理 是完全不治理)
就要专项整治! 根除! 一棒打死 (还有补充的 就是鲁迅先生的 痛打落水狗)

不知道LZ 有没会好好考虑我的建议和意见 还有留言

先天下忧而忧没错
自信之类的也没错
但是
要知道自己的位置
自己的实力
自己的能力

祝 LZ 早日得到满意答案。

㈤ 治安隐患是什么意思

不同的情形,具体内容是不一样的,例如,企业事业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版中,特指下列情形权之一:
(一)未建立和落实主要负责人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的;
(二)未制定和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制度的;
(三)未设置必要的治安防范设施的;
(四)未根据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治安保卫人员的;
(五)内部治安保卫人员未接受有关法律知识和治安保卫业务、技能以及相关专业知识培训、考核的;
(六)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治安保卫人员未履行法定职责的。
(七)未制定和落实内部治安保卫措施的;
(八)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未设置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治安保卫机构,未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的;
(九)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未确定本单位治安保卫重要部位,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对治安保卫重要部位设置必要的技术防范设施并实施重点保护的;
(十)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未制定单位内部治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十一)管理措施不落实,致使在单位管理范围内的人员违反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情况严重,治安问题突出的

㈥ 具体治安问题有哪些

治安方面存在的问题一
一、治安调解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一)调解的适用范围、条件把握不准。由于民间纠纷概念本身的模糊性,民警对治安案件是否因民间纠纷引起把握不准,对可以调解的治安案件具体包括哪些行为类型亦不明确;有的民警甚至对只要是民间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均进行调解,认为调解是这类案件的必经程序,将“可以调解”错误理解为“必须调解”。

(二)重调解,轻取证。执法实践中存在一种“重调解,轻取证”的错误倾向,有的民警认为,既然是可以适用调解的治安案件,到时候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即可,没有必要花时间、费力去做调查取证工作。结果一旦调解不成,事过境迁,该取的证据无法取到,不仅导致难以认定是哪一方的过错,造成案件调解不下去,而且等到需要作出处罚决定时,也因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处罚不了。

(三)久调不结,案件积压。这是治安调解实践中最为突出的问题之一,其形成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一是治安调解没有明确的期限限制,民警头脑里没有形成调解的时效意识,抱着能调则调,不能调便拖的办法,奢望当事人不会长时间消耗精力而最终能达成和解,使有些案件一拖再拖,甚至长达一年也没有结果;二是有的民警热衷于治安调解,忽视案件的调查取证,在事实未查清,过错和是非责任未分清的情况下即仓促调解,使当事人之间达成调解协议的难度无形中增大,导致久调难结;三是治安调解协议缺乏应有的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能慎重对待自己在调解中的意思表示和主张,稍有不满意就有可能撕毁调解协议或反悔不履行,使得案件的调解出现反复,拖延了调解的时间;四是有的民警对经多次调解不成的,该及时进行治安处罚裁决的不及时裁决,担心处罚可能更加激化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不利于纠纷的解决,对民事损害赔偿部分则告知当事人向法院起诉,但当事人对法院诉讼的迟延和高昂的成本望而生畏,大多不愿去法院起诉,又重新回到公安机关要求继续调解,而此时公安机关对调解能否成功则无能为力,案件长期积压在公安机关得不到消化,从而引发大量的疑难信访案件甚至可能酿成刑事案件。

(四)治安调解功能的扩张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公安机关破案打击职能的发挥。当前基层公安机关在处理民间纠纷工作中遇到了越来越多的困境,首先是调解工作量逐年增大,民警不仅要进行治安调解,还调处着大量的一般民事纠纷。由于公安机关“110”报警台的设立,群众联系民警方便快捷,加之公安机关调解不收取任何费用,因而一般民事纠纷发生后,群众首先想到的是找公安机关解决。公安机关为此耗费大量的警力,一个基层派出所有70%以上的警力要用于应付各类民事纠纷,其投入侦查破案、打击违法犯罪的精力有多大是可想而知的,这必然严重影响到刑事打击和治安管理效能。而且调解工作难度大,社会矛盾纠纷的内容和形式日趋复杂,往往涉及到民事的、经济的、行政的等多种法律关系,而多数调解民警由于没有受过严格而系统的培训,缺乏相关法律知识和调解技巧,往往调解效果不佳,使有些纠纷久调难结,警力陷入其中,难以解脱。再则公安机关对一般民事纠纷并无实质的管辖权,调解缺乏法律支持和效力,派出所调解中难免有逾越权限,执法不规范之嫌。另一方面,随着大量的民事纠纷涌入公安机关,使得人民调解委员会、基层司法所等民事纠纷调解组织的功能日益弱化,群众有了纠纷不愿找这些组织而愿找公安机关解决,这又必然导致国家有限调解资源的浪费。

二、针对治安调解存在问题的几点对策

(一)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治安调解的范围和条件。将所有的民事纠纷求助全部纳入治安调解的范畴显然是做不到的,而将其一律拒于治安调节的范围之外显然也是于法无据、于理不容的,比较适宜的做法应该是对治安调解范围作出选择,将纠纷类型化,适宜公安机关调解的、当事人易于达成合意的民事纠纷公安机关可以积极主动的进行调解;单纯的民事纠纷、当事人难以达成合意的,即使当事人一方要求公安机关予以解决,公安机关也不宜主动介入,而应说服当事人到法院起诉,对于可能因民事纠纷而引起治安案件,公安机关应做好治安教育工作,防患于未然,并作好跟踪反馈工作。做到在治安调解中有所为有所不为。

(二)加强对治安调

解的监督。治安调解虽然占用了大量警力,但与打击、查禁、整治追逃等业务相比,调解工作长期处于从属地位,未受到足够重视,治安调解不作为考核指标,调解工作做得再好也不能立功受奖,违法调解行为也被排除在内部执法监督范围之外。应将治安调解纳入公安机关年度执法考评和目标考核范围进行考核奖惩,对违法调解行为予以责任追究。

(三)赋

予治安调解协议以法律效力。现行制度规定调解协议没有法律效力,当事人随时可以反悔,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一起诉调解协议就成为一纸空文,这样,治安调解往往出现投入大产出小,耗神劳心不见效,费尽力气不讨好的现象,使得有些民警不愿意做这项工作,从而浪费了有限的治安调解制度资源,也不利于培养公民的诚信守约意识。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已赋予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以合同效力,而由公安机关主持达成的治安调解协议反而没有法律效力,这的确让人不解,建议立法赋予治安调解协议以合同的效力。

(四)完善治安调解与民事诉讼的制度衔接。由于治安调解与民事诉讼之间缺乏具体的制度衔接,公安机关存在久调不结和在程序上做法不够规范等情形,常给人民法院审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带来困惑,也容易造成公安法院两家相互推诿,“踢皮球”,给当事人徒增许多不便,不利于纠纷的最终解决。建议比照交警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程序做法,规定公安机关治安调解的期限,在法定期限内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必须做出处罚裁决并宣告调解终结,并制作调解终结书,这样一方面有利于防止公安机关久调不结,另一方面当事人也可以调解终结书作为提起民事诉讼的依据。

(五)探索治安调解工作新机制。必须充分整合各种社会资源和力量,构建大调解格局,变单一的治安调解为综合调解,形成多种调解主体协同作战,多种调解方式多管齐下的联动运作机制。这样不仅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而且有利于公安机关摆脱被民间纠纷牵扯大部分警力的困境,集中精力打击违法犯罪。在有些地方的派出所内已经设立治安纠纷与民间纠纷联合接待室,对于“110”接收的民间纠纷,派出所民警先期出现场调查,应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的行为,由派出所受理,并予以查处;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情节轻微无须处罚的治安案件,当事人可自愿选择调解途径;对于民事纠纷由驻所人民调解员即时开展调解工作;其他的不属管辖范围的纠纷则告知当事人去法院或有关部门解决。

治安方面存在的问题二
近年来,各地高度重视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特别是通过深入开展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和群众反映强烈的多发性犯罪,铲除了一批乡霸、村霸,并大力开展群防群治,强化基层基础工作,农村社会治安状况有了进一步好转。但是,从当前刑事犯罪情况看,涉农犯罪、农村人员犯罪仍呈高发态势。笔者通过对广饶县近年来农村基层发生的刑事、治安案件进行调研、分析,查找了存在主要问题以及产生问题的原因,并探索性的提出了治理对策。

一、农村社会治安存在的主要问题

1、盗窃、抢劫等侵财性犯罪是影响农村社会治安的最主要因素。虽然连年来政法部门多次联合进行专项治理和集中打击,并加强了防范措施,但由于盗窃犯罪是一项全国性的治安顽症,致使盗窃案件边打边冒,仍然是影响农村稳定的突出问题。盗窃犯罪不仅直接对当事人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而且严重影响了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加重了农民负担。抢劫案件也频频发生,有入户抢劫的,也有利用夜色掩护在路口抢劫过往行人的,严重影响了群众安全感,不利于农村稳定发展。例如:张某等人连续多次,入户盗窃粮食,严重影响村民正常生活。吴某、燕某等人先后五次抢劫小卖部、废品收购站、农户,造成了村民极大恐慌,严重危害了社会稳定。

2、邻里纠纷普遍存在,包括责任田纠纷、水利纠纷、邻里口角纠纷等。因这些纠纷得不到合理解决极易引发农村社会治安问题,甚至是刑事案件。王某与李某因浇地问题产生纠纷,继而大打出手,将李某打成重伤,被依法逮捕。蔡某与黄某因责任田的划界问题发生争吵,最后演变至相互殴打,黄某被打成轻伤。

3、一些村霸、乡霸、市霸、地痞流氓等恶势力,欺压群众,危害一方。有的流氓恶势力演化成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他们敲诈勒索,巧取豪夺,横行霸道,无恶不作,群众敢怒而不敢言。王等人是有名的村霸,组织了十几个人横行霸道,无恶不作,为害乡里,没到麦收、秋收时节,他让村民只能用他们的收割机,要不然就聚集人捣乱,阻碍收割,对外来的收割机以收过路费、保护费为由敲诈勒索,群众敢怒不敢言,只能忍气吞声。

4、农村青少年犯罪成为影响农村社会治安不可忽视的因素。在农村,部分青少年尤其是留守家庭的青少年思想空虚、是非界限模糊、道德水平较低、法制观念淡薄,他们不是将精力放在学习和工作创业上,而是沉迷网络,崇尚暴力,迷恋色情,有些青少年没有得到及时的帮教,以致最终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李某等人都是初中刚刚毕业,因没有工作,便经常一起泡网吧,后来没有钱上网了,开始从家里拿,慢慢的三人商量去偷,到最后三人竟结伙去抢劫。

二、农村社会治安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通过对各类案件的深入分析,以及对每个案件的共性研究和个性对比中,我们发现,存在以上问题的主要原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群众法律意识淡薄,自我保护能力差。一是对犯罪的认识不足。大多数的盗窃犯罪分子是从小偷小摸行为开始的,由于对犯罪的认识不够,只看眼前的物质利益,而实施盗窃行为。二是村民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给犯罪分子创造了机会。由于劳动力的大量外出,村庄“空壳化”和家庭“空巢化”现象较为普遍,留守在家的多为老弱妇幼,这些人受年龄和身体状况的限制,自我防范能力较差。而且,农户中安装防盗门窗的寥寥无几,仅凭一把挂锁很难挡住犯罪分子的黑手。犯罪分子瞄准这个群体,乘虚而入。三是青少年犯罪突出。由于青少年无经济来源,当囊中羞涩,抵挡不住诱惑时,就有可能由内向外,从小偷小摸到公开敲诈抢劫,甚至杀人谋财,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所以盗窃、抢劫等侵财型犯罪在青少年人群中发生的频率非常高。不健康的社会文化,对涉世不深、抗诱惑力不强的青少年的危害是很深的。一些影视中播放的犯罪过程和人物语言的腐朽观点,不健康的书刊杂志、电子游戏中的大量宣扬暴力、色情的东西,强烈刺激着缺乏辨别判断能力,充满好奇、处于发育期青少年的感官,吞噬着他们纯洁的心灵。当青少年产生犯罪动机,在犯罪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就会实施犯罪。

2、群众的思想观念落后,文化水平不高。邻里纠纷,宅基地纠纷,风俗问题是产生民事纠纷的主要因素。例如,两家大门的大小不一致,房屋烟囱的高矮问题以及分到新的宅基地就把旧的宅基地不拆或卖掉的问题等等是产生民事纠纷的主要原因;在村委换届选举或村里有重大措施(譬如调地)之前,一些对选举不满的人,烧了被选举人家的大门,毁坏其庄稼。该乡农村地区群众文化素质不高,普法教育不力,法律意识淡薄是发生邻里纠纷的主要原因。受地方法制建设投入财力少、法制宣传形式单调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法制宣传不够,农民不知法,不懂法,更谈不上遵法和自觉维护法律,相当部分群众法制意识淡薄,导致他们一方面在出现问题特别是纠纷时,往往不愿意依靠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稍不如意,便操戈动刀,大打出手,极易导致恶性案件发生。

3、黑恶势力团体在农村普遍存在。一些闲散农民极易结伙,长时间不良交往,就形成有一定势力的村霸、乡霸、地痞流氓等团体,欺压群众,危害一方。甚至有的流氓恶势力演化成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他们敲诈勒索,巧取豪夺,横行霸道,无恶不作,群众敢怒而不敢言。该乡发生治安案件中,危害人身安全的案件,大多是村霸地痞所为,王某等人是有名的村霸,组织了十几个人横行霸道,无恶不作,为害乡里,没到麦收、秋收时节,他让村民只能用他们的收割机,要不然就聚集人捣乱,阻碍收割,对外来的收割机以收过路费、保护费为由敲诈勒索,群众敢怒不敢言,只能忍气吞声。

4、对农村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不够。一方面公安机关主要把精力、警力放在城市,忽视了对农村警力投放,导致出现部分治安控制薄弱环节。当然,作为农村派出所来讲,经费紧、警力不足,农村派出所普遍存在经费不足,根本无经济能力承办治安管理和查处各类案件的双重繁重任务。另一方面由于一些治安案件不构成犯罪,对村霸、地痞的打击力度也就相对较小,导致故意伤害类治安案件频发。

三、解决农村治安问题的对策

1、以提高农民素质为切入点,坚持统筹兼顾,切实加强普法宣传。探索和丰富不同形式与内容,把法制宣传延伸到乡镇村落,为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减少村民犯罪,化解村民之间的矛盾,促进农村和谐稳定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一是在农村积极开展送法下乡等法制宣传教育活动。采取定期宣传和不定期宣传相结合的方式尽可能利用广播、电视、宣传标语、板报等阵地,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寓教于乐的宣传活动,增强群众的法律意识和安全防范意识,从根本上预防违法和犯罪活动的发生。二是要注意法制宣传的针对性,根据事件发生的季节性、区域性和被袭击的对象的特定性,实行针对性的宣传,使农民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夏收季节应注意群众防火宣传,节日期间应加强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赌博等违法活动的控制。三是要注意法制宣传措施的强制性,对一些经常发生事件的村队要严格按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防范工作要求限期整顿,增强其防范工作的主动性。四是注重对农村青少年的素质培养。高度重视农村青少年的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积极做好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预防工作。要重视学校法制课的设置,充分发挥兼职中小学法制副校长的作用,通过上法制课、设立法律宣传栏等多种形式搞好青少年特别是未成年人普法工作,使他们学法、懂法、守法,懂得尊重和善待生命,懂得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树立正确的法制观念和道德观念,形成正确的法律意识和违法敏感性,这也是家庭、学校和全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

2、以维护农村稳定为落脚点,严厉打击村霸、地痞等黑恶势力团体,努力营造新农村建设的良好环境。农村恶势力是影响农村社会政治稳定和社会治安的主要根源。他们有的逞强好胜、伤害无辜,有的侵占资源、敲诈勒索,有的聚众斗殴、暴力抗法,有的撬门别锁,偷偷摸摸,严重危害了农村生产经营的正常秩序,危害着一方百姓。大量司法实践证明,农村恶势力的产生和发展与少数基层组织的松散和基层工作的不得力有关。因此,铲除农村恶势力必须从基层抓起,实行标本兼治。首先,要加大对农村恶势力的打击力度,对危害一方的恶势力要露头就打,打早打小,绝不迁就姑息,以保证农村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二是加强对基础政权的建设。基层政权组织工作人员,要转变思想观念,明确管理责任,建立起适应新形势下治安管理工作的新规范、新制度。三是要努力加强治安管理和民事调解工作。基层派出所要广泛收集信息,急人民所急,想人民所想,把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四是要大力加强基层思想工作,把依法治国和依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针对农村社会治安工作的特点,研究、探索新的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的有效方式。

3、以强化检察职能为支撑点,坚持以人为本,积极快速的化解民间矛盾纠纷。坚持履行检察职能与服务大局的统一,坚持严格执法与宽严相济的统一,坚持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对农村矛盾纠纷坚持早发现,早解决是将危害和影响降低到最低程度的有效手段。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密切联系公安、法院等政法部门,在具体工作中要做到“三早”:一是早一点排查,把排查做在前头,通过排查,掌握情况,预防问题,以便于针对性的开展工作;二是早定措施,在掌握情况的基础下,及早制定具体的控制目标,防范措施和工作责任;三是早排查,通过早发现,及早调解,严加防范,消除隐患,对可能发生的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力求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矛盾不上交”。对排查的重大问题,实行领导包案、专人包办是预防和妥善解决群众上访、闹事的有效方法。实践证明,只要各级领导实实在在替群众办事,就能达到解决一个问题,稳定一方民心的效果。

㈦ 安全隐患有哪些

安全隐患有很多很抄多,无法详细说明。大致主要分为三方面:

1、生产现场作业环境的不安全因素。

2、设备等物体的不安全状态。

3、人的不安全行为;凡是这三方面不符合安全标准化要求,又没有得到整改消除的问题都属于安全隐患。

某些隐患带有明显的季节性和特点,它随着季节的变化而变化。一年四季,夏天由于天气炎热、气温高、雷雨多、食物易腐烂等变质等情况的出现,必然会带来人员中暑、食物中毒、洪涝、雷击。使用、维修电器的人员又会因为汗水过多而产生触电等事故隐患;

冬季又会由于天寒地冻、风干物燥,而极易产生火灾、冻伤、煤气中毒等事故隐患……充分认识各个季节特点,适时地、有针对性地做好隐患季节性防治工作,对于企业的安全生产也是十分重要的。

㈧ 什么是治安隐患

就是有可能发生治安事件的因素或条件。

热点内容
影视转载限制分钟 发布:2024-08-19 09:13:14 浏览:319
韩国电影伤口上纹身找心里辅导 发布:2024-08-19 09:07:27 浏览:156
韩国电影集合3小时 发布:2024-08-19 08:36:11 浏览:783
有母乳场景的电影 发布:2024-08-19 08:32:55 浏览:451
我准备再看一场电影英语 发布:2024-08-19 08:14:08 浏览:996
奥迪a8电影叫什么三个女救人 发布:2024-08-19 07:56:14 浏览:513
邱淑芬风月片全部 发布:2024-08-19 07:53:22 浏览:341
善良妈妈的朋友李采潭 发布:2024-08-19 07:33:09 浏览:760
哪里还可以看查理九世 发布:2024-08-19 07:29:07 浏览:143
看电影需要多少帧数 发布:2024-08-19 07:23:14 浏览: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