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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组的职责

发布时间: 2021-03-07 23:06:10

1. 村委会职责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村民合法权益,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村和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二、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三、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四、尊重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五、举办和管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六、组织实施本村的建设规划,兴修水利、道路等基础设施,指导村民建设住宅;

七、依法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本村的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

要求和提出建议;

八、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并接受评议,执行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议定;

九、建立健全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

2. 村委会的职责是什么

村委会的全称为村民委员会,为中国大陆地区乡(镇)所辖的行政村的村民选举产生的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定期举办和管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组织实施本村的建设规划,兴修水利、道路等基础设施,指导村民建设住宅。同时依法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本村的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委会还需要定时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并接受评议,执行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议定;建立健全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等。

3. 村委会委员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文 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1998-11-4
执行日期:1998-11-4

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第三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四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村和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第七条 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村民加强民族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村民委员会成员不脱离生产,根据情况,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可以按照村民居住状况分设若干村民小组,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

第十四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

选举村民委员会,有选举权的村民的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的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选举时,设立秘密写票处。

具体选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五条 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第十六条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要求应当提出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必要的时候,可以邀请驻在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村民会议。

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民会议每年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并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

第十九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乡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

(二)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三)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四)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

(六)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

(七)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八)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推选产生村民代表,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开会,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

第二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其中涉及财务的事项至少每六个月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的监督:

(一)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三)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情况;

(四)水电费的收缴以及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公布内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政府机关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

第二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村民委员会进行工作,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不同意见,坚持说服教育,不得强迫命令,不得打击报复。

第二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对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进行教育、帮助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驻在农村的机关、团体、部队、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不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不属于村办的集体所有制单位的人员可以不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但是,他们都应当遵守有关村规民约。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和处理同这些单位有关的问题,应当与他们协商解决。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本法的实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

第二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同时废止。

4. 村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及本村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讨论和决定本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以及乡村振兴中的重要问题并及时向乡镇党委报告。
需由村民委员会提请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情或者集体经济组织决定的重要事项,经村党组织研究讨论后,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作出决定。
(三)领导和推进村级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推进农村基层协商,支持和保障村民依法开展自治活动。
领导村民委员会以及村务监督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群团组织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加强指导和规范,支持和保证这些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各自章程履行职责。
(四)加强村党组织自身建设,严格组织生活,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
负责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
加强对村、组干部和经济组织、社会组织负责人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培养村级后备力量。
做好本村招才引智等工作。
(五)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经常了解群众的批评和意见,维护群众正当权利和利益,加强对群众的教育引导,做好群众思想政治工作。
(六)领导本村的社会治理,做好本村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法治宣传教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生态环保、美丽村庄建设、民生保障、脱贫致富、民族宗教等工作。

5. 村长的职责

法定职责:

一、在党支部的领导下,负责主持村委会的全面工作,及时处理、解决日常出现的各种问题。

二、积极向村民宣传国家的法律、法规及上级党和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

三、做好街道治理、公共卫生、计划生育、小学、幼儿园、医务室、老年协会、文化娱乐等工作。

四、做好民调工作,做好家庭、邻里和睦,干群关系融洽,不出现越级上访。

五、及时向上级政府反映群众要求和建议,保护群众的各项合法权益。

六、协助乡镇政府完成土地规划等行政任务,教育村民提高纳税、依法服兵役意识。

七、抓好村委会自身建设,制定并落实村委会成员任期目标、责任制和工作任务。

八、及时向支部汇报村委会工作,支持团支部、妇联、民兵连、老年协会等组织工作。

(5)村组的职责扩展阅读:

组织领导:

(一)村干部述职述廉活动在乡镇党委领导下,成立领导组织,由乡镇纪委等相关人员按照方案要求的方式方法具体组织实施。

(二)参加述职述廉会议的人员包括党委、村委会成员、老村屯干部、村民代表、妇女代表、教师代表等各个层面人员。原则上不少于30人。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纪委三次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维护农村稳定,改进农村干部的工作作风,解决农民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为主要内容,认真开展村干部述职述廉活动。

通过此项工作的开展,有效地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村各项事业的顺利发展提供有力的政治保证。

6. 村委会的组织、组成和职责分别是什么

村委会的组织、组成和职责这是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法定的。
1、组织: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2、组成: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3、职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7. 村民小组长职责

村民小组长工作职责
负责组织本小组村民认真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回、政策和国答家法律、法规,宣传科学技术知识。
二、执行村民代表会议及本小组村民会议的决定和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安排,反映村民的意见和要求,密切联系群众,做好村民的思想政治工作。
三、坚持一事一议制度,小组要办理的事必须经村民和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小组支部讨论同意后,村委会才受理,经村委会审批后方可实施,如不经讨论和审批,农经站有权不给报销一切账务。
四、保护耕地和森林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严禁乱砍滥伐,保持村内道路畅通,对违反村规民约、社会公德的行为有制止和教育的权力和义务。
五、带领村民积极发展生产,开展多种经营,勤劳致富。
六、调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治安。
七、管好用活本小组集体资产,逐步壮大村民小组集体经济,坚持定期公开村务、财务,做到每季度一次。
八、积极兴办本小组公益事业,做好“五保户”供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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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村主任的工作职责

村主任的主要工作职责有:
1、在党支部的领导下带领村委会一班人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实行村民自治。
2、主持村民委员会全面工作,组织全体委员执行村民代表决议,定期将执行情况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报告。
3、组织村民委员会成员会议,讨论制定本村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计划,解决村民生产中的困难,帮贫扶困,带动村民发展经济,共同富裕。
4、领导村民委员会2个成员和6个社长及民兵工作,经常检查监督他们完成各项任务。
5、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带头遵纪守法。
6、带领村民完成国家定购、税款,组织村民利用当地优势兴办公共福利事业。
7、召集主持村民委员会和村民代表大会,接受民主监督,积极配合镇人民政府开展好各项工作
村主任,即俗称的“村长”。 村主任是村民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的一把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由本村村民民主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为三年,可以连选连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的规定,凡年满18岁的中国合法公民都享有本村的村主任的竞选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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