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音扰民治安处罚
㈠ 噪音扰民的法律依据
噪声扰民可以报案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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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扰民的起诉
噪音扰民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噪声扰民是一个行为后果为定义的违法行为。只要产生的噪声烦扰了公民的正常生活,即产生噪音扰民的违法事实。
《噪声法》对噪音扰民行为并没有提出声响一定要达到多少分贝才构成噪音扰民的必要条件。起诉噪音扰民需有能够证明噪音存在的证据,比如证人证言、录音、当事人陈述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㈡ 新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关于噪音问题
(1)《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2)第一百零七条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
1、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2、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1)被处50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
(2)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
(3)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3、第一百零五条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交至所属的公安机关;在水上、旅客列车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或者到站之日起2日内,交至所属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罚款之日起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4、第一百零六条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向被处罚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被处罚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5、第一百零七条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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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噪声:
1、为了防止噪音,我国著名声学家马大猷教授曾总结和研究了国内外现有各类噪音的危害和标准,提出了三条建议:
(1)为了保护人们的听力和身体健康,噪音的允许值在 75~90 分贝。
(2)保障交谈和通讯联络,环境噪音的允许值在 45~60 分贝。
(3)对于睡眠时间建议在 35~50 分贝。
2、在建筑物中,为了减小噪声而采取的措施主要是隔声和吸声。噪音控制的内容包括:
(1)降低声源噪音,工业、交通运输业可以选用低噪音的生产设备和改进生产工艺,或者改变噪音源的运动方式(如用阻尼、隔振等措施降低固体发声体的振动)。
(2)在传音途径上降低噪音,控制噪音的传播,改变声源已经发出的噪音传播途径,如采用吸音、隔音、音屏障、隔振等措施,以及合理规划城市和建筑布局等。
(3)受音者或受音器官的噪音防护,在声源和传播途径上无法采取措施,或采取的声学措施仍不能达到预期效果时,就需要对受音者或受音器官采取防护措施,如长期职业性噪音暴露的工人可以戴耳塞 、耳罩或头盔等护耳器。
网络-治安管理处罚法
网络-噪音
㈢ 治安管理条例关于噪音扰民,是应该归公安局解决还是环保局
归公安局解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如下:
1、第二条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第五十八条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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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沈阳4月14日电(蒋山)4月12日,记者从丹东市公安局了解到,即日起,丹东市公安局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生活噪声污染清理整治行动,治理市民反映强烈的生活噪声问题。
喇叭扰民被警告
近日,市民张先生碰到了一件闹心事。每天早上,小区内都会响起收废品的吆喝声。张先生的女儿今年中考,复习时不堪其扰。“这算不算噪音扰民啊?”张先生在社区民警建的“百人朋友圈”里提出了问题。振兴公安分局永昌派出所民警了解情况后,将收废品的男子传唤到派出所。
经了解,男子在花园路附近经营一废品回收点,每天骑着三轮车到处收废品,为了方便,他买了个高音喇叭循环播放。民警告诉他,喇叭产生的噪音已经严重影响了群众的生活,男子说:“我就想着喇叭声大,能听到的人多。”永昌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相关规定对该男子进行了警告。
住在振兴公安分局临江边防派出所辖区的居民王女士有类似的烦恼:“我70多岁了,心脏不好。最近,每天中午家里都能听见收二手家电的喇叭响。”根据王女士描述的情况,第二天,民警巡逻至辖区某路段时,发现一名中年男子骑着三轮车经过,沿途使用高音喇叭重复播放“收旧冰箱电脑、洗衣机、彩电”。民警将他拦住,当场将喇叭关闭。鉴于其违法行为轻微,民警对其进行了警告。
警告后不改正将罚款
今后,对民警在辖区巡逻检查时发现的社会生活噪声相关问题,群众投诉的各种社会生活噪声,公安机关将及时出警,调解纠纷、化解矛盾,防止矛盾激化导致事件升级。对不听劝阻、屡教不改持续制造噪声干扰他人生活的,对双方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或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人民网—丹东市公安局发通告治理噪声生活噪音扰民不听劝最高罚500元
㈣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关于噪声扰民如何处罚
归环保部门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十七条 对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
被限期治理的单位必须按期完成治理任务。限期治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对小型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内授权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㈤ 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噪音扰民的规定
第五十八条 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㈥ 噪音扰民的处罚问题
请问白复天楼上走路的脚步制声音较大,就不属于扰民吗?一定是晚十点以后是扰民吗?而且必须剧烈吗?我只想要一个宁静的环境。可是楼上扰民的声音虽不猛烈,但不定期而且也属连绵不断型的。不断有小声音传下来,偶尔,夹杂着激烈的“咣当”声。我应该怎么办?
㈦ 噪音扰民处罚
一万算客气了
噪音是排污费单项收费最高的,如果按照你超标时候的噪音给你核回算排污费十万都答不止,别说你隔音做的多好,真正做好了举报你也没用。
环保局按照罚款收的话一万也不多,估计是首次罚款,所以没有按照上限。
周围的人当你面不说并不代表没有,不知道你通过环保验收没有,如果确实正当途径通过验收监测的话,心里有底就申请复议,收到罚款通知一周之内有效。
㈧ 扰民算犯法吗
扰民违反,并将处于罚款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八条专违反关于社会生属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这种情况属于夜间突发噪声。
夜间突发的噪声的标准为其最大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分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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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各类标准的适用区域
(1)0类标准适用于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位于城郊和乡村的这一类区域分别按严于0类标准5分贝执行。
(2)1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乡村居住环境可参照执行该类标准。
(3)2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
(4)3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
(5)4类标准适用于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铁路主、次干线两侧区域的背景噪声(指不通过列车时的噪声水平)限值也执行该类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