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治安形势分析
A. “互联网+治安”是什么样
现在到处都是互联网治安了,比如摄像头的实用,手机录音网络存储,已经到处都有了
B. 如何针对动态环境下治安形势的新特点,进一步优化防控布局,严密防控网络,提升立体化治安防控水平。
第一,抓人口基来础工作,源从实有人口管理入手,做到底数清;
第二,抓基础防范工作,从三防入手,强化防范能力和技术手段;
第三,抓群防群治工作,从社会治安管理力量的整合入手,提升社会联勤管理的能力;
第四,抓虚拟社会工作,从网络舆情的管控和应对入手,提升社会舆论导向的主导作用。
C. 网络环境下的治安问题研究
21世纪将是一个以计算机网络为核心的信息时代,数字化、网络化、信息化是21世纪的时代特征,计算机正在人们的工作、学习、生活中正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随着以“计算机网络”为核心的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网络在为国家机关提高工作效率、工作质量;为企业带来巨大经济效益和无限商机的同时,也产生了一个新兴的犯罪名词━━计算机犯罪。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针对这一高科技犯罪,在立法方面存在一定的滞后,在计算机网络管理和计算机犯罪方面基本上处于无法可依或有法难依的状态。面对计算机犯罪发现难、捕捉难、取证难、定性更难的特点,司法部门如何处理计算机犯罪案件,是一个既紧迫又需长期研究的问题。我国《刑法》中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列入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表明了我国在打击计算机犯罪活动的坚决态度。作为一名计算机从业人员,笔者深知计算机犯罪的严重后果,在此对该类犯罪的危害、犯罪对象来源以及该类犯罪在刑法上的疏漏方面谈谈自己的一些肤浅的认识,以达抛砖引玉之目的。
一、计算机犯罪的危害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飞速发展,信息网络已经成为社会发展的重要保证。信息网络涉及到国家的政府、军事、文教等诸多领域。其中存贮、传输和处理的信息有许多是重要的政府宏观调控决策、商业经济信息、银行资金转帐、股票证券、能源资源数据、科研数据等重要信息。有很多是敏感信息,甚至是国家机密。计算机犯罪带来的危害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文件资料失密;二是对计算机系统进行恶意的破坏。中国的网络事业发展迅速,据不完全统计,我国上网计算机数有六百七十万台,上网用户达到一千六百九十余万。因特网使用人群在中国每年增长比例都超过100%。网民总人数已超过1500万人。网上银行、网上购物等电子商务迅猛发展。政府、企业因特网技术应用出现前所未有的热潮。伴随着网络兴起而来的是计算机犯罪案件也急剧上升,计算机犯罪已经成为普遍的国际性问题。据美国联邦调查局的报告,计算机犯罪是商业犯罪中最大的犯罪类型之一,每笔犯罪的平均金额为45000美元,每年计算机犯罪造成的经济损失高达50亿美元。而计算机犯罪大都具有瞬时性、广域性、专业性、时空分离性等特点。通常计算机罪犯很难留下犯罪证据,这大大刺激了计算机高技术犯罪案件的发生。计算机犯罪案率的迅速增加,使各国的计算机系统特别是网络系统面临着很大的威胁,并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之一。根据美国计算机安全协会与联邦调查局的一次联合调查统计,仅该国有53%的企业受到过计算机病毒的侵害,42%的企业的计算机系统在过去的12个月被非法使用过。而五角大楼的一个研究小组称美国一年中遭受的攻击就达25万次之多。 如俄罗斯黑客弗拉基米尔.利文与其伙伴从圣彼得堡的一家小软件公司的联网计算机上,向美国CITYBANK银行发动了一连串攻击,通过电子转帐方式,从CITYBANK银行在纽约的计算机主机里窃取1100万美元。 随着计算机网络的崛起伴随而来的“计算机病毒”,更是让人闻“毒”色变,每年因计算机病毒发作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更是不可估量。
二、计算机犯罪种类划分和动机概述
黑客(Hacker)本意是指在计算机程序设计领域中,非常熟悉计算机程序设计技术而热衷于编制新程序的电脑迷,而现在逐渐演变为一个未经许可“侵入”计算机程序系统的人,或是怀有恶意破坏计算机程序系统、编制计算机病毒的代称。而计算机黑客则正是计算机犯罪的主要来源。对黑客进入电脑系统的行为,一般可以划分为以下几类:一是“黑客非法侵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二是网上制作、复制、传播和查阅有害信息,如传播计算机病毒、黄色淫秽图像等;三是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四是非法盗用使用计算机资源,如盗用帐号、窃取国家秘密或企业商业机密等;五是利用互联网进行恐吓、敲诈等其他犯罪。随着计算机犯罪活动的日益新颖化、隐蔽化,未来还会出现许多其他犯罪形式。从目前我国所破获的计算机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普遍都是精通计算机的青年学生。究其犯罪动机,笔者认为有以下二个方面:一是行为人不是出于恶意,而是抱着好玩或显示自身的计算机技术特长,把入侵别人的电脑系统当作是对自己的能力的一种挑战,入侵系统后并不实施破坏行动而退出,可称之为非恶意入侵者。二是行为人故意违反国家规定,入侵电脑系统的目的是窃取商业情报、资料或国家秘密;或为显示自己的能力而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程序,导致系统瘫痪,这类黑客可称之为恶意入侵者。
三、我国《刑法》中有关计算机犯罪的规定
1、《刑法》第285条规定的“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重要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犯罪对象是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侵入上述三类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而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明知是该类系统而故意侵入。触犯本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刑法》第286条规定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或者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或者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且后果严重的行为。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触犯该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四、我国《刑法》中有关计算机犯罪刑罚的疏漏
在现代生活中,计算机已经成为人们在信息交流和日常工作中一种十分重要的工具,确保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对稳定正常的社会秩序,发展社会经济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国已将对计算机犯罪的处罚提高到刑罚处罚的高度,从上述两罪看,其处罚不可谓不重,同时也显视了我国对计算机犯罪行为的处罚力度和决心,但是由于法律的制定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该类犯罪的处罚也存在一定的片面性和局限性。
1、两罪不能涵盖计算机犯罪的全部行为。如:曾轰动一时的上海热线案中,杨某因侵入“上海热线”8台服务器,破译了大部分工作人员和500多个合法用户的帐号和密码,其中包括2台服务器的超级用户帐号和密码,非法窃用该“热线”2000多个小时,杨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逮捕。后公安机关又将强制措施由逮捕改为取保候审。而该案则是一个典型的“三不象”案件,理由是:(1)杨某不构成“非法侵入计算信息系统罪”,根据刑法中对该罪的规定,杨某侵入的是网络服务商的信息系统,而不是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其犯罪对象与该罪所指犯罪对象不同一,所以不构成该罪。(2)杨某不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根据该罪的规定,行为人虽然具有删除、修改、并可造成网络瘫痪的能力,但其并未实施该行为,即使实施了该行为,也必须达到刑法所规定的“后果严重”才可以该罪追究其责任。(3)杨某不构成盗窃罪。根据刑法第287条规定,从法理上讲,杨某的行为与盗用长途电话、移动号码实质相同,但在司法实践一般认为该类违法行为所侵犯的对象是通讯用户,而不包括通讯服务提供商,即网络服务商(ISP),刑法第265条中有关盗窃数额计算中,仅涉及电话和移动电话的情况,没有涉及计算机网络的情况,如果扩大解释则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或司法解释,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原则,只能得出杨某不构成盗窃罪的结论。
2、对“后果严重”一词没有准确的界定标准。如“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中“后果严重”一词的准确界定标准是什么?,达到什么样的后果才称为严重?又如首例黑客入侵证券网络案中,章某为帮朋友炒股搞内幕资料而非法入侵证券公司的电脑系统,拷贝了客户帐号、资金余额等明细资料,章某被抓获后,经审查司法部门认定章某为“无罪”。就该案而言,与前述一案有一些相同之处,那么章某又构不构成“盗窃商业秘密罪”呢?争论的焦点又在于按照刑法规定,要造成重大损失才构成盗窃商业秘密罪,对“后果严重”的含义如何界定,后果严重是否以造成实际的财产损失为唯一的认定依据。对司法机关的“无罪”认定,笔者赞同,理由是:章某有利用计算机盗窃商业机密罪的行为,但并没有构成盗窃商业机密罪。在刑法上,找不到给章定罪的条文,无论我们出于怎样的保护知识经济的良好目的,但法律就是法律,法律要看行为结果的,章某一案中,并未造成谁的经济损失。刑法第219条规定,要给商业秘密之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才构成该罪。在我们现在的法律解释中,损失指的就是经济损失,现在没有经济损失,怎么定罪呢?
四、打防结合,标本兼治
1、加强立法,从重、从严打击计算机犯罪行为
在依法打击计算机犯罪的过程中,注重加强立法建设。目前针对网络违法犯罪的处罚条款,我国还散见于《刑法》、《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法律、法规中,不够系统、集中,操作起来也比较困难。为更好地依法打击计算机违法犯罪活动,保护网络安全,有必要借鉴发达国家的办法,制定一部专门法律,通过增强其针对性、系统性和可操作性,为依法治理计算机网络违法犯罪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由于互联网作为全球信息交流的纽带,正日益成为重要的社会公共设施,许多信息库连接在网上,很大部分涉及到国家利益和公民财产安全,因此对于计算机犯罪行为应予以严厉的处罚,从而提高犯罪行为的成本。在目前没有专门的法律的情况下,可以考虑采取下列办法解决计算机犯罪定性处罚难的问题:如修改《刑法》第285条规定的“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中被侵入的对象从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扩大到经济建设、公共信息服务领域。或者是增加“非法操作或无权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以填补两罪之间的空白。
2、加快“网络警察”队伍的配备和建设
因特网的普及与渗透,使“网络警察”的出现成为必然。目前,全国约有20个省、市、自治区正在筹建网络警察队伍。这种新的警察部队的目标之一,是进行网上搜寻,以防范和跟踪在数秒钟之内就能犯下的、几乎不留下任何痕迹的各种不良行为和犯罪活动的幽灵。因此要求“网络警察”必须具有较深厚的计算机知识和专业技能,能紧跟新技术的发展,熟练掌握各种计算机技能。由于互联网上的犯罪行为有时很难在国界上给以准确的划分,所以在反对电脑化犯罪的斗争中,警察的回应和相互配合的速度是最关键的。例如西班牙国家网络警察这支新部队与欧洲其他类似的力量、特别是美国的联邦调查局保持着密切的联系。国家警察也与法国、德国、英国、日本、加拿大和美国等其他调查信息犯罪的警察组织保持着密切的接触。目前在中国,这种跨国界涉嫌网络犯罪也有抬头之势,如不久前spedia.com美国的互联网广告公司涉嫌欺诈中国用户等,中国的网络警察们应尽快走出国门,与全世界的官方反犯罪网络组织建立密切的联系,协同打击计算机犯罪。
3、加强计算机使用人员的安全意识教育
网络安全的保护,事关广大网民的切身利益,单靠公安部门网络警察的打击和防范,还不足以形成保护网络安全的社会化有效机制,只有通过教育广大网民,提高守法意识,增强上网切莫触法网的自觉性,并使网民掌握各种防范计算机违法犯罪的技术,提高其自我保护网络安全的能力,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好计算机犯罪问题。近年来,我国不断增加的上网族中,有的由于未能注意依法进行网上活动,从而有意无意地侵犯了网络安全。为此,对广大网民特别是初上网者进行必要的避免网络利用不当而误闯法网的守法教育,是十分必要的。例如“黑客”中有些还只是念高中的大孩子,他们出于炫耀心理上网作恶,甚至不明白自己这是在干违法的事,因此在调强计算机的普及的同时,要加强对计算机学习、使用的法制教育,对广大网民进行自我防范计算机犯罪的普及宣传和必要的技术培训。培训中,要注意加大防范计算机违法犯罪技术的比重,并不断根据犯罪新趋势,在网民中有重点地推广一系列网络安全技术,建立网络安全的保障机制
4、提高网络技术和研制新型网络产品,增强系统自我保护能力
由于计算机犯罪是一种高知商犯罪,正如加密与反加密这一矛盾体一样,只有不断的更新技术,研制新型产品,增加网络的自我防护能力,堵塞安全漏洞和提供安全的通信服务,加强关键保密技术如加密路由器技术、安全内核技术、数据加密技术、网络地址转换器技术、身份证认证技术、代理服务技术、防火墙、网络反病毒技术等重点项目的研制和改进,不跟任何计算机犯罪可乘之机,才能营造一个安全有序的虚拟社会。
D. 网络治安防控困境与传统治安防控有何不同
满了12班孔来很紧传统嗯,只有半天自有何不同?因为有满楼啊!单孔昆虫。以传统哦。韩同侄儿半空是不同的,因为满路嗯。反恐私钥嗯,有一定的风险的,因为他嗯servants上市比较困难。京心嗯半空控制的因为嗯自个儿地方范围太大了所以是有一定的困难难了
E. 什么是互联网生活中我们应该遵守的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2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三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四条
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
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五条
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六条
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除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二)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三)服务项目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
第七条
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应当持经营许可证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八条
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办理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主办单位和网站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二)网站网址和服务项目;
(三)服务项目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同意文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对备案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备案并编号。
第九条
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拟开办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者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和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公布取得经营许可证或者已履行备案手续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名单。
第十一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经许可或者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不得超出经许可或者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从事有偿服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变更服务项目、网站网址等事项的,应当提前30日向原审核、发证或者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其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
第十三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向上网用户提供良好的服务,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内容合法。
第十四条
从事新闻、出版以及电子公告等服务项目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提供的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上网用户的上网时间、用户帐号、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主叫电话号码等信息。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的记录备份应当保存60日,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十五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六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网站传输的信息明显属于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第十七条
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申请在境内境外上市或者同外商合资、合作,应当事先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其中,外商投资的比例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八条
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法对互联网信息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新闻、出版、教育、卫生、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国家安全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互联网信息内容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超出许可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关闭网站。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履行备案手续,擅自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超出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关闭网站。
第二十条
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发证机关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通知企业登记机关;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备案机关责令暂时关闭网站直至关闭网站。
第二十一条
未履行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义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暂时关闭网站。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在其网站主页上标明其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义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备案机关责令关闭网站。
第二十四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其业务活动中,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新闻、出版、教育、卫生、药品监督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
电信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疏于对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在本办法公布前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60日内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补办有关手续。
F. 社会治安防控网络内容有哪些
一、社会治安的现状
随着近几年来我市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外来人口的大量涌入,我市的社会治安形势在总体保持稳定的前提下,形势依然相当严峻,有的问题还相当突出,刑事发案总量上升。主要表现在:
(一)“两枪一盗”案件总数居高不下
百姓看治安,往往从自己身边最细小的变化开始来感受整个社会的变迁,高发的抢夺、抢劫、盗窃机动车等街面犯罪已经对人民群众的治安承受力带来了很大的冲击,成为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首要治安问题。去年我市的“两枪一盗”案件总数比上年上升两倍多,特别是“飞车抢包”,犯罪分子甚至从晚间抢发展到白天抢,从比较偏僻的场所作案发展到在公众场合公开抢,干部群众对此反响强烈。
(二) 恶势力违法犯罪迅速蔓延
不断蔓延的涉恶势力严重危害了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社会恶势力以经济利益为目的,插手各种行业和经济领域,敲诈勒索、强迫交易、插手民间纠纷、收“保护费”、为赌博团伙武斗护场子等,动辄持枪弄刀,严重扰乱了经济社会循序甚至政府办公循序,不仅严重威胁本市群众的人身安全,广大安分守己的外来务工人员也深受其害。流动人口中的恶势力分子有的与我市不法分子狼狈勾结,有的自成体系,结伙作案。另外,治安管理中,“黄赌毒”等社会导恶现象也打而不止。
二、当前社会治安形势严峻的原因
分析当前严峻的社会治安形势,应该说这是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种因素交互作用下的综合反映,并在近几年得到进一步凸现。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阶段,往往也是社会矛盾最尖锐、社会治安状况最复杂、治安管理任务最繁重的时期,就我市而言,目前正处于这种阶段性的困难期。
这几年我市社会正在发生深刻的变化,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快速推进,人财物的大流动,客观上使各种利益冲突加剧,滋生和诱发治安问题的因素也大量存在。我市经济的高速发展和民营经济的不断壮大,创造了大量就业岗位,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外来务工者涌入慈溪,至去年底,我市登记在册的外来务工人员已达43万,私房出租超过5万户。外来务工人员为我市这座经济大厦添了不少砖和瓦,功不可没。但是,由于管理服务还缺乏经验,工作措施一时还跟不上,社会面控制出现了薄弱环节,使极少数外来人员流窜到我市作案成为可能。就以群众反响强烈的“两抢一盗”案件为例,作案的犯罪分子大部分是流窜作案的外来人员。据统计,去年我院审理“两抢”案件当中,外来人员流窜作案犯罪占抓获案犯总数的80%以上,一些群众深恶痛绝的违法犯罪,如“飞车抢包”、“色情盗抢”等,几乎都是外来人员所为。大多数外来人员法律意识薄弱,也是导致外来人员犯罪直线上升的重在原因。
此外,人们对待社会治安的心态和行为,在某种程度上也纵容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有的人对违法犯罪深恶痛绝,强烈要求政府采取措施严厉打击,但又明哲保身,对知情的违法犯罪不愿举报,不愿作证,怕多事,怕报复,更不用说见义勇为了。去年我市发生的一起抢包案件中,案发现场周围有几十人,非但不出手相助,连起码的报警甚至大喝一声也做不到,最终犯罪分子在众目睽睽之下从容逃离现场。
建议:(一)认真排查整治治安混乱地区和突出治安问题
排查、整治治安混乱地区和突出的治安问题,不仅是公安、政法部门的责任,也是各级党委、政府的责任。要通过实行严格的责任制,促使这项工作深入开展,促进各项工作措施的全面落实。
公安部门应该组织精干力量,建立一个专门的班子,进一步规范网格化的巡逻追堵机制,认真研究发案规律,组织警群结合的巡逻队伍,24小时在重点路段伏击,增加群众的“见警率”,增加安全感。
以责任区(社区)民警为主力,发动镇村干部,切实摸清全市出租房的情况,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出租房措施,积极探索房屋租赁管理机制,实行治安管理责任制,消除治安隐患,确保外来务工人员安全,维护外来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同时对无牌摩托车进行摸查,对有“两抢一盗”苗头的要进行布控。
(二)构筑社会治安防控体系
继续加大治安防范工作和各种形式的群防群治组织建设。进一步加强基层防范网络建设,强化社会防控体系,充分发挥第一道防线的作用。加强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司法所等基层政法组织和村(居)委会、治保会、调委会、民兵营(连)等基层群众组织建设,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突出问题,充分发挥它们在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中的积极作用,确保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在基层有人抓、有人管。建立农村义务治安巡逻队,形成派出所、警务站、社区、村民小组整体联动的全方位防控体系,增强治安防控的组织能力和防控实效。
(三)加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
进一步优化青少年成长环境,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诱因,从源头上遏制一大部分的违法犯罪。
开展闲散青少年专项服务活动。各级团组织对本单位本地区的闲散青少年进行一次全面、细致的排查,通过深入了解、分析其闲散的原因,并有针对性的开展服务措施。
进行法制宣传。各级团组织设计各种载体,利用文艺演出、知识竞赛、青春歌咏、上街咨询等方式加强对《刑法》、《刑事诉讼法》、《社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浙江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等相应法律法规的宣传,增强青少年的法制意识。
建立健全青少年法制学校。充分利用现有青少年法制教育阵地,重点在外来人口积聚地、非公有企业员工中开展教育活动。拓展一般概念上的青少年法制学校,深度建立更广泛的组织,采用宣传、吸收优秀外来青年,成立外来青年法制学校等形式,使法制教育更加经常性、有效性。
(四)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释放、解教时的衔接工作,防止漏管、失控。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综治委、司法部等八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办好过渡性安置企业和基地,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工作。做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
(五)认真研究收容遣送措施取消后流动人口治安管理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流浪乞讨人员管理的有效办法,维护我市的治安秩序。加强社区实有人口管理,全方位做好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劳动部门推进外来务工青年培训活动,不断提高外来务工人员的素质。
G. 社会治安存在哪些隐患
非法集资犯罪高发、社区安全隐患突出、物流寄递安全。
由中国社会科学院主办,中国社会科学院科研局、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承办的《社会蓝皮书:2017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指出,非法集资犯罪高发、社区安全隐患突出、物流寄递安全面临挑战成为新时期社会治安的三大“新困境”。
网络信息技术飞速发展、人口频繁流动以及物品流通的飞速发展,给社会大众日常生产生活带来了诸多便利,但也形成诸多“新困境”,如互联网金融滋生“非法集资犯罪问题”、人口大量流动所带来“社区安全问题”以及物品流通飞速发展导致“物流安全风险问题”等。
(7)互联网治安形势分析扩展阅读:
中国社会治安的相关情况:
1、在网络信息和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背景下,物流寄递产业作为重要的联结纽带呈现蓬勃发展的趋势。
2、蓝皮书以快递业务量为例显示,从2011年—2015年,其业务增长量由36.7亿件增长到206.7亿件,增长达4.6倍,但增幅却呈现逐渐下降趋势。数据显示,2013年增幅为61.6%,2015年增幅下降到48.0%。
3、在物流产业的蓬勃发展过程中,“物流安全”方面也产生了重要隐患,高危化学品的物流安全、寄递枪支刀具和毒品以及用户信息安全等问题开始显现。
H. 治安形势分析会议记录怎么写
就把你们那的社会治安的情况写一下,分析一下出现案件的原因,最后下一下下一步如何做好治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