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测室职责
㈠ 矿山地测管理机构职责包括哪些
可以上网在网络搜索
㈡ 工地试验室职责
试验员职责1、认真学习和执行有关标准规范、规程及操作方法,掌握各种原材料的品种、规格、型号和技术质量标准。
2、熟悉并掌握各类检测仪器设备的构造、性能和使用操作方法。
3、认真做好各种材料的取样、试验、检验和复试工作及报告。
4、检查、核对委托单位与送检样品是否相符,按有关规定及要求完成试验项目。
5、精心操作,切实做好原始记录,准确计算,认真复核,并对试验数据的准确性负完全责任。
6、根据实验记录进行计算,发现离散性较大时,应向试验室负责人报告,必要时加倍复检。
7、复查试验结果,按规定填报告,并经复核无误后送负责人审核签发。
8、实验完毕,应将仪器设备复位,并清扫干净,做好环境卫生,使其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9、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试验员工作流程
一、施工前
1、按照施工规范及图纸要求确定各个试验部位,项目的检验频率,结合图纸中工程量编制试验计划,并将相关试验仪器准备到位,报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批。
2、与见证试验室取得联系,做好本项目见证试验的监督备案工作。
3、配合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做好有关材料供应商的实地考察工作。
4、与本项目所使用混凝土供应商提前联系,做好各等级标号混凝土配合比的强度验证工作。
二、施工阶段
1、掌握进场材料的确切数量以及使用部位,。
2、对进场的成品及半成品材料均按照有关规范及图纸要求,填写见证记录,并现场取样、送检。
3、与试验室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送检项目的试验数据及检验报告的反馈意见。
4、现场试验项目应紧随施工进度进行,同时出具相应的施工试验检验资料。
三、竣工验收阶段
1、查漏补缺,完善本项目的试验检测资料。
2、按照竣工文件编制要求,编制相应的竣工资料以及评优资料。
3、配合资料员做好竣工文件的最终整理、归档及移交工作。
㈢ 工地测量员岗位职责
测量员岗位职责
(1)熟悉有关的各种计量测量技术、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做好施内工现场的测量容工作,使各次测量闭合,标高、坐标、定位、放线、角度、引线等各测量项目符合技术要求和有关规定,做到每次测量的原始数据、资料满足施工需要。
(2)做好测量资料汇总、整理、递交、保管,做到各个数据资料准确无误,真实可靠,提供及时。
(3)做好测量控制桩、标桩、标牌等测量标志管理,做到位置准确、标志明显、在施工期间保护完好。
(4)负责指导分包单位的测量技术工作,解决疑难测点的测量工作。
(5)负责测量放线后的复查工作。
(6)负责按期进行沉降观测、构筑物垂直偏差等观测。
(7)负责测量仪器设备、器材的保养、维护、修理、保管工作,保证精度。
(8)负责测量计量器具的报废和购买等工作的申报。
(9)负责计量器具的送检工作;保证计量技术指标的完成,做到计量器具配备率达到100%,计量检测率达到100%,计量器具周检受检率达100%,计量器具抽检合格率达100%。
㈣ 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的职责
土地资源调查所主要职责是:开展土地资源调查与评价及有关技术标准研制工作。承担全国土地资源调查、监测专项计划的组织实施任务。组织编制有关调查项目实施方案,负责对项目进度和质量的管理监督和技术指导,对调查成果进行检查验收和汇总;负责调查评价中信息采集、处理、分析的技术工作。目前的主要任务是国土资源大调查土地资源监测调查工程土地利用动态遥感监测、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土地资源基础图件与数据更新、城市土地价格调查与集约利用潜力评价、农用地分等定级与估价等5个项目和数字国土工程中的全国1:1万主比例尺土地利用数据库建设项目(简称“国土资源大调查土地调查”)的组织实施工作。在编人员19人,男8人,女11人。其中研究员1人,高级工程师和高级岗6人,硕士7人。
规划所的前身土地利用所成立于1987年,2003年改为现名。全所现有工程技术人员15人,其中高级工程师11人,博士4人,硕士8人,专业涵盖土地规划、土地评价、自然地理、土地管理、区域规划等。主要业务方向为:土地利用规划、国土规划理论与方法的研究;有关土地利用规划的技术规程、技术标准的编制和修订;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和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专项规划的编制及技术指导和技术培训;土地利用工程项目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受国土资源部有关部门委托,对各级土地利用规划和建设项目用地前期论证的有关内容进行预审.
地政研究中心是国土资源部的软科学研究基地。是我院两个开放性研究基地之一。主要任务是开展土地经济管理、土地制度与政策、土地管理法律及土地管理中的重大理论问题和热点难点问题研究。地政研究中心的前身为成立于1987年的国家土地管理局经济所。1998年建部以来,原经济所改为地政研究中心,围绕国土资源部中心工作,确立了耕地保护制度与政策、土地市场运行与管理、土地管理法律体系、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研究、土地资源利用与管理战略研究五个研究方向,全方位为国土资源管理提供政策支持与决策支撑。
在实施《国土资源部科学技术发展“十五”计划纲要》和《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发展纲要》的背景下,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在国土资源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指导下,于2000年筹建了开放实验室―――土地利用重点实验室。其宗旨是按照项目实施和基地建设、人才培养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建立灵活、高效的科技项目运行机制,推动土地科学学科建设和科技创新人才队伍的结构优化,提升国土资源科技事业的进步。实验室运行3年多来,部领导和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给予了大力支技。2003年部批复的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三定方案”(国土资厅发[2003]27号),将“土地利用重点实验室”定为内设机构。2004年公布的国土资源部第一批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果(国土资发[2004]4号),实验室被批准以部重点实验室名义运行。2004年9月,正式举行了揭牌仪式。实验室在土地资源领域开展科学研究和科技攻关,完成了一批重大科技成果,形成了一批学术思路新、年轻的科技群体,积累了一批先进的软硬件设备,为土地科学研究基地的建设和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技术基础。按照国土资源部“科技创新计划”(861计划)所确定的八大领域和六大技术体系以及部“重点实验室发展纲要”。土地利用重点实验室以土地科技创新为中心,瞄准国家社会经济发展与国土资源调查、评价、规划、保护和合理利用的科技要求,以及国际土地科技前沿,开展具有基础指导意义和广泛应用价值的创新性研究。围绕上述研究方向,土地利用重点实验室坚持科学目标和国家目标相结合的方针同,发挥了跨学科综合研究的优势,取得了一批科研成果,对于指导我国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实践,促进耕地保护和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发挥了积极作用。在国土资源部指导下,土地利用重点实验室以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为依托,实行学术委员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采用“开放、流动、公平、竞争、协作”的运行机制,以固定人员与流动人员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科技攻关、学术交流和人才培养。
㈤ 测量员岗位职责
测量员岗位职责
1、紧密配合施工,坚持实事实是、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
2、测量前需了解设计意图,学习和校核图纸;了解施工部署,制定测量放线方案。
3、会同建设单位一起对红线桩测量控制点进行实地校测。
4、测量仪器的核定、校正。
5、与设计、施工等方面密切配合,并事先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与施工同步的测量放线方案。
6、须在整个施工的各个阶段和各主要部位做好放线、验线工作,并要在审查测量放线方案和指导检查测量放线工作等方面加强工作,避免返工。
7、验线工作要主动。验线工作要从审核测量放线方案开始,在各主要阶段施工前,对测量放线工作提出预防性要求,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然。
8、准确地测设标高。
9、负责垂直观测、沉降观测,并记录整理观测结果(数据和曲线图表)。
10、负责及时整理完善基线复核、测量记录等测量资料。
测量员面试主要是靠经验和对这个专业的认知度,要是面试官问到不熟悉的点,不要故作了解的回答,出错的话机会就会很小了,因为测量要求的是点对和准数。以下为测量员的岗位职责,务必要先熟知。
(5)地测室职责扩展阅读:
要求:
1、对图纸的识图能力。对于剪力墙结构、框架结构、砖混结构三大类型的图纸熟练识图是基本功。结构识图的核心是对结构图集的掌握。11G10国标图集和地区结构图集,是结构识图的基础。
2、熟悉施工流程和工作内容。对施工流程和工作内容的熟悉,是建筑工程施工测量工作的基础。
3、熟练掌握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测量放线和标高测绘的技能。包括全站仪、经纬仪、水准仪等仪器的熟练操作。同时要掌握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手工放线的方法,建筑工程、立交桥等大型工程标高引测的方法。
4、熟练掌握测量资料的编制和报验方法。测量复核签证、沉降观测记录等测量资料的编制方法。
5、掌握国家工程测量规范的要求。
㈥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的机构职责
(一)起草测绘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草案,拟定测绘事业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国基础测绘规划,拟订测绘行业管理政策、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基础测绘、国界线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籍测绘和其他全国性或重大测绘项目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和管理国家测绘基准和测量控制系统。
(三)拟订地籍测绘规划、技术标准和规范,确认地籍测绘成果。
(四)承担规范测绘市场秩序的责任。负责测绘资质资格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测绘成果质量和地理信息获取与应用等测绘活动,组织协调地理信息安全监管工作,审批对外提供测绘成果和外国组织、个人来华测绘。组织查处全国性或重大测绘违法案件。
(五)承担组织提供测绘公共服务和应急保障的责任。组织、指导基础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审核并根据授权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
(六)负责管理国家基础测绘成果,指导、监督各类测绘成果的管理和全国测量标志的保护,拟订测绘成果汇交制度并监督实施。
(七)承担地图管理的责任。监督管理地图市场,管理地图编制工作,审查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管理并核准地名在地图上的表示,与有关部门共同拟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的国界线标准样图。
(八)负责测绘科技创新相关工作,指导测绘基础研究、重大测绘科技攻关以及科技推广和成果转化,开展测绘对外合作与交流。
(九)承办国务院及国土资源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㈦ 煤矿地测科职责
水文跟测量
㈧ 煤矿地测科的主要工作有哪些
我是干地测的,要是我写可能写不全,看看地测岗位职责。我矿的
第一节 地测主管职责
1、负责组织本矿地测工作。
2、认真贯彻执行《煤矿测量工程》、《矿井地质规程》、《矿井水文地质规程》、《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程》、《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负责组织规划全矿地面、井下基本控制测量工作;制定矿井测量方案和测量方法;确定规划测量精度,负责组织参加重要工程或大型贯通测量工作。
3、负责三等和四等及以下的控制测量。
4、负责组织、参加重要地质及水文地质工作,制定工作方案及方法。
4、深入现场,了解生产情况,熟悉矿井生产过程,参加矿井工程技术设计和年、季、月度生产计划的编制工作。
5、负责组织、编制“三书”,参与矿井水平延深及扩建地质说明书的编制工作。
6、监督煤炭资源的合理回收,负责测算、统计、上报矿井的储量、开采量、损失量等,掌握矿井各类储量的动态及其变化情况,参与储量报损,办理储量注销、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等储量的报损和审批工作,定期整理矿井“三量”及回采率分析资料,研究提高资源回收率。
7、负责组织开展地质及岩移的观测工作,提供地质和岩移的各种参数,参与保护建筑物留设煤柱设计,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三下”采煤工作。
8、组织编制、修改、补充基本矿图及其它重要图件,负责审核重要地测资料,主办上级机关的报表和文件。
9、负责组织、编制采区、工作面的地质工作总结,负责定期组织地质报告的修改工作。
10、负责对地测人员的业务指导,并组织对新地测人员的业务技术培训和安全培训教育。
11、结合生产实际,开展矿井科学技术的研究工作,学习推广先进技术,总结先进经验。
12、负责地测资料及仪器工具的保安。
13、完成领导交办的工作。
第二节 地质技术员岗位职责
1、 担负本矿地质工作的一定责任,协助地测主管组织地质人员严格执行地质《规程》、《规定》,负责组织日常的各项地质工作。
2、 协助组织编制“三书”,参与编制采区、工作面的采后总结报告。
3、 负责组织、编制日常的地质编录工作,参与基本矿图和专用矿图编制、修改、补充,及时填绘生产过程中所需图纸。
4、 协助主管并参与监督煤炭资源的合理回收、测算、统计、上报矿井储量、开采量、损失率等,了解矿井各类储量的动态及其变化情况,协助参与储量报损、办理储量注销、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等储量的报审和审批工作。
5、 参与编制矿井远景规划和年、季、月计划工作,协助主管解决生产中遇到的各类地质问题,并及时、准确提供各种有关地质资料。
6、 协助对新地质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安全培训,学习推广先进技术、总结先进经验。
第三节 测量技术员岗位职责
1、担负本矿测量技术工作,协助地测主管组织测量人员严格按照《规程》规定进行各种测量工作。
2、正确进行井上、下工程的测量设计、标定、计算工作,监督采掘工作的正确合理进行及工程质量,组织验收采掘作业量。
3、协助组织处理定期补充和修绘基本矿图及专用矿图;及时测绘生产过程中所需图纸。
4、负责组织按时标定及检查巷道的转弯、墩子,检验各类施工设计图。建立健全矿井必备矿图和资料。
5、协助地测主管进行四等以下的加密控制测量及井下基本控制测量大比例尺的组织、设计、施测、平差、计算和绘图工作。
6、参与并提供矿井远景规划、年、季、月计划,参与监督“三量”及回采率的注销审报工作。
7、负责测工的保安及安全培训,学习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总结先进经验。
第四节 地质工作业务联系制度
1、 设计部门索取地质资料,必须有总工程师批准的委托书。
2、 采区设计所需地质资料,至少在设计前二年通知地质部门,地质资料在正式设计前半年交付。
3、 回采工作面所需地质资料,在工作面开切眼掘出后五天内提交。
4、 掘进各类巷道所需资料,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地质部门,地质资料在设计前十五天交付。
5、 零星小型设计所需的地质资料须事先联系,商定提交期限。
6、 其它部门所需地质部门提供资料,须事先同生产科联系,商定提交期限。
7、 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按季收集回采工作面进度,及时、准确收集采高、浮煤、煤柱尺寸,不符合设计规定时,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并向总工程师汇报。
8、 外单位借阅或索取地质资料,须经矿长批准。
9、 各类报表应按时报出。
第五节 地质工作业务保安制度
1、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安全第一方针,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坚持安全第一,文明生产,促进我矿生产任务顺利完成。
2、认真执行保密制度,图纸按时归档保存。
3、经常深入现场,掌握地质及水文地质的变化规律,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地质预报和水害、水情、顶板预报资料,防止因地质工作失误造成的透水、伤亡、淹井、废巷事故的生产。
4、在矿有关领导负责下,应对矿区、井田内的小煤窑进行监督管理,掌握小煤窑的采掘范围,及时填绘采掘工程平面图。对影响矿井安全生产的小煤窑,及时向矿、局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措施,协同地方管理部门令其停止生产。
5、掌握工程地质情况,加强危岩采动观测,及时预测地质滑坡。
第六节 地质资料、技术报告等的审批制度
1、 明确自己的职责、以高度的责任和事业心完成本职工作,保证煤矿的安全生产。
2、 各种地质资料、技术报告初稿完成以后,必须经全体地质人员共同讨论、审核,确定无误后,方可正式定稿成图。
3、 在资料、报告打印(描图)之前,必须经矿总工程师及有关领导审查和署名后,方可进行打印(描图)。
4、 要上报的资料,必须有总工程师的签章及单位章,方可上报。
5、 没有履行正常的审批程序而上报或向其它部门提供的资料、如发生事故和失误,当事人应负直接责任。
第七节 资料的定期分析、保管、提供制度
1、每个地质人员必须以严谨的态度履行监督和保护煤炭资源的责任,使煤炭资源合理开发、利用。
2、认真执行《矿井地质规程》,对采掘出现的原始地质资料必须随时收集、分析整理,并妥善保存。
3、对矿井的“三量”资料,每季度必须按采掘进度收集的资料认真计算,并分析采掘关系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并向矿长、总工程师报告,采取措施,保证矿井生产正常接替。
4、年末必须根据有关的实际资料,进行一次储量计算,并向省煤管局报告审批。
5、对采掘工作面地质说明书、采区地质说明书必须做到随时补充、修改,对水平地质报告及矿井勘探地质报告必须根据《矿井地质规程》规定,8~10年应进行一次修改。
6、地质资料应有目录、索引,便于使用和查找。
7、在矿井报废闭井前,所有地质资料必须保存完善,不得遗失销毁。在每一采区采完后,资料应移交档案室长期保存。
8、地质人员使用资料必须随取随放,不得乱放和自己保存。
9、对于其它部门或个人使用资料,须办理正常的借阅手续,并要妥善保护,按时归还。
第八节 地测及防治水管理制度
1、重大地质测量工程,如矿井地质及水文地质补充勘探、矿井防治、地面控制网测量、大型井巷贯通测量、岩层移动观测、采后地面塌陷治理等,应根据生产和安全的需要列入年度计划,并保质保量按时完成。
2、为各项工程设计提供准确的地测资料。在矿井改扩建、开拓延深及技术改造工程设计前三至五年通知地测部门,地测部门要根据需要组织进行补充地质勘探,在设计前半年向设计部门提交经省煤管局批准的相应程度的地质报告。采区设计所需要的地质资料应在两年前通知地测部门,地测部门在设计前半年提交采区地质说明书。回采工作面所需地质资料,应在工作面开切眼掘出后五天内提交。掘进各类巷道所需资料,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地质部门,地质资料在设计前十五天交付。零星小型设计所需的地质资料须事先联系,商定提交期限。其它部门所需地测部门提供资料,须事先同生产科联系,商定提交期限。
3、为井巷施工提供掘进地质说明书、地质预报、水害预报和透老空预报书。巷道掘进突然遇到地质构造或突水等情况,地测人员应立即深入现场,根据观测和调查资料及时编制有关图件,提出分析处理意见,并向矿总工程师汇报,研究处理。巷道开口时地质人员要提前标定中腰线,掘进中要定期校核,及时延长。当巷道掘进即将透巷或进入危险时,必须按规程规定的安全距离向施工、通风和安监单位发出通知单,保证井巷工程安全施工。
4、要提供工作面地质说明书,预测工作面范围内的隐伏断层、陷落柱、冲刷带等构造,厚煤层分工作面还要按规定探测煤层厚度。
5、地测部门在设计、开拓、回采阶段应对储量管理、资源回收进行全面的管理和监督。发现不符合规程要求或可能丢煤时应及时提出,并填写“预防丢煤通知书”报头这有关领导及部门。
6、受水害威胁时应对水文地质与水害情况进行探查,并根据技术论证和评价,制定综合性的治理措施。
7、矿井防治水工作由局长、矿长负责,由矿总工程师具体主管,应配备专职技术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要建立健全水害隐患分析及排查制度。对查出的隐患要及时提出防治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由安监部门监督实施。防治水工程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实施;重大的项目按审批权限,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8、受水害威胁的区域必须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查清水文地质情况后,提出防范措施,经矿总工程师审查批准后组织实施。在确认无透水危险时,方可掘进和回采。
9、矿井的隔离煤柱必须按有关要求留设,并在矿井、采区和工作面设计时一并提出报批。未经上级批准,任何单位不得随意采动和破坏。变更矿井边界时,必须按上述规定重新留设边界煤柱,并编制设计报矿委会批准。当发现因开采破坏,煤柱尺寸不能满足上述规定时,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以防淹井危及邻矿。
10、对井田内的小煤窑进行监督管理,掌握小煤窑的采掘范围,及时填绘采掘工程平面图。对影响矿井安全生产的小煤窑,及时向矿、局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措施,协同地方管理部门令其停止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