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案件中结伙的规定
❶ 殴打他人,要几个人才能构成结伙
两个或两个以上
❷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司法解释
治安管理处罚法解释,为正确、有效地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的规定,现对公安机关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关于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法律责任问题。
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违法侵害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但对事先挑拨、故意挑逗他人对自己进行侵害,然后以制止违法侵害为名对他人加以侵害的行为,以及互相斗殴的行为,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关于未达目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法律责任问题。行为人为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不予处罚。
行为人自动放弃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结果发生,没有造成损害的,不予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但由于本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应当从轻处罚、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关于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能否予以治安管理处罚问题
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可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予以收容教养。
关于减轻处罚的适用问题,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具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减轻处罚情节的,按下列规定适用。
法定处罚种类只有一种,在该法定处罚种类的幅度以下减轻处罚;
法定处罚种类只有一种,在该法定处罚种类的幅度以下无法再减轻处罚的,不予处罚;
规定拘留并处罚款的,在法定处罚幅度以下单独或者同时减轻拘留和罚款,或者在法定处罚幅度内单处拘留;规定拘留可以并处罚款的,在拘留的法定处罚幅度以下减轻处罚;在拘留的法定处罚幅度以下无法再减轻处罚的,不予处罚。
关于“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认定问题。《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初次违反治安管理”,是指行为人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第一次被公安机关发现或者查处。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初次违反治安管理”:曾违反治安管理,虽未被公安机关发现或者查处,但仍在法定追究时效内的;曾因不满十六周岁违反治安管理,不执行行政拘留的;曾违反治安管理,经公安机关调解结案的。
曾被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曾因实施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事处罚的。
关于扰乱居(村)民委员会秩序和破坏居(村)民委员会选举秩序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对扰乱居(村)民委员会秩序的行为,应当根据其具体表现形式,如侮辱、诽谤、殴打他人、故意伤害、故意损毁财物等,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对破坏居(村)民委员会选举秩序的行为,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关于殴打、伤害特定对象的处罚问题。
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行为的处罚,不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明知殴打、伤害的对象为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
关于“结伙”、“多次”、“多人”的认定问题,《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的“结伙”是指两人(含两人)以上;“多次”是指三次(含三次)以上;“多人”是指三人(含三人)以上。
关于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偷越国(边)境和吸食、注射毒品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对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偷越国(边)境和吸食、注射毒品行为的行政处罚,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七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不再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和《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规定。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居住场所与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经营场所合一的,在经营时间内对其检查时,应当按照检查经营场所办理相关手续;在非经营时间内对其检查时,应当按照检查公民住所办理相关手续。
关于被侵害人是否有权申请行政复议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的规定,治安案件的被侵害人认为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❸ 行政案件中结伙殴打他人,"结伙"是几个人
《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的“结伙”是指两人(含两人)以上。
所谓“结伙殴专打他人”必须属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客观方面,必须是两名以上自然人共同实施了殴打或伤害他人的行为;二是主观方面,必须有证据证明该两人主观上有实施结伙的故意。
实践中,多人之间产生冲突的情况十分常见,公安机关在办理多人殴打他人的案件时,应深入分析实际情况,慎重处理,不应一律以有多人殴打他人的行为发生即推论打人者有共同殴打他人的故意。
❹ 法律中几人算结伙
首先,结伙不是法律属语,而是在司法实践中的常用提法。法律上有共同犯罪、犯罪集团的概念。
《刑法》第25条第1款规定:普通共同犯罪即结伙,是指二人以上,不具有稳固性,行为人往往是临时纠集在一起实施完某种犯罪之后,其组织或联合体便很快解体,无长期存在的心理准备和物质准备。
因此,如果二人以上只是为了实施某种犯罪而结合在一起,一旦该犯罪实施完毕,其犯罪联合体即行解体,则只构成普通共同犯罪,而不能认定为犯罪集团。
《刑法》总则第26条第2款规定了犯罪集团的概念,即“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4)治安案件中结伙的规定扩展阅读:
共同犯罪成立的主体条件是两人以上。这里要注意准确对“人”的理解,这里的“人”是指符合刑法规定的作为犯罪主体条件的人,不仅包括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单位等法律拟制的人。
具体而言,即包括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所构成的共同犯罪,也包括两个以上的单位所构成的共同犯罪,还包括单位与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所构成的共同犯罪(后两种情况可称之为单位共同犯罪,对其处理既要根据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也要考虑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
共同犯罪中的实行故意,是指实行犯对其犯罪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希望或者放任的心理状态。如果共同犯罪中只有一个实行犯,那么,除了这个实行犯明知是在和其他共同犯罪人,例如教唆犯、帮助犯一起实施犯罪以外,其对犯罪结果的故意心理状态无异于单独犯罪的故意。
而在二人以上共同实行犯罪的情况下,各实行犯之间在主观上具有犯意的联系,并自觉地协调相互的实行行为,以便达到共同犯罪的目的。在这一点上,共同犯罪中的实行故意不同于单独犯罪的故意。对此,我们在认定共同犯罪的时候必须加以注意。
❺ 行政案件中结伙殴打他人,结伙是几人
结伙殴打他人一般指的是3人以上(含三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专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属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60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❻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所说的结伙作案,是指几人以上共同作案
“结伙作案”复,是指制二人以上共同作案。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五条 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本条规定的“流窜作案”,是指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县继续作案;“多次作案”,是指三次以上作案;“结伙作案”,是指二人以上共同作案。
❼ 刑法中结伙作案人数包括两人吗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五条 对被拘留的内犯罪嫌疑人,经过审查认为需容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本条规定的“流窜作案”,是指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县继续作案;“多次作案”,是指三次以上作案;“结伙作案”,是指二人以上共同作案。
❽ 结伙斗殴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是如何定义的
结伙斗殴和聚众斗殴是一回事。 我国1997年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的聚众斗殴版罪是新增设权的罪名,源于1979年刑法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是从原流氓罪中分解出来的四方面罪名之一,它是指为了私仇、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多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的行为。
❾ 两个人在治安管理处理法中算不算结伙
根据《公安部关于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法解释一》的规定,二人以上(含二人)为结伙,三次以上为多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