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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发布时间: 2021-03-04 05:14:31

① 怎么进入(新)剧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河北剧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系统

② 谁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

第六条对危险化学回品的生产、储存、使答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二)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③ 绿色通行证件去什么部门办理

北京市常务副市长吉林明确表示,奥运会期间北京不会对外来人口实行任何限制措施。此外,北京不会出台政策对奥运会期间来北京的人实行限制。而针对流浪乞讨人员,则以救助为主,不会采取强制清出政策。 北京奥运会期间交通管制的通知 内部消息: 奥运会期间将对北京市交通进行相应的管制,2008年7月1日至9月20日北京市汽车总量的30%需要停驶,以保证奥运会期间的交通通畅。具体管制如下: 2008年7月01日—8月21日:北京市所有黄标车不允许进入二环。 2008年8月21日—9月20日:北京市所有黄标车不允许进入五环。 2008年7月20日—9月20日:北京市所有车辆按单、双号出行。(包括有通行证的车辆) 2008年7月01日—9月20日:所有外埠车辆不允许进入北京。 中新网6月20日电 为保证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期间交通正常运行和空气质量良好,北京出台对外省区市进京机动车管理措施的通告,临时管理措施包括,自7月1日0时至9月20日24时,禁止货运机动车、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及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进京,进京的外省、区、市机动车必须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 通告全文如下: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2008年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期间对外省区市进京机动车采取临时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 为保证2008年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期间交通正常运行和空气质量良好,履行申办奥运会时的承诺,根据《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为顺利筹备和成功举办奥运会进一步加强法治环境建设的决议》,市政府决定,在2008年7月1日至9月20日期间,对外省、区、市进京机动车(含临时号牌车辆)采取临时交通管理措施。 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7月1日0时至9月20日24时,禁止货运机动车、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及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行驶。但以下车辆除外: (一)“绿色通道”车辆(即整车运送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包括新鲜蔬菜、水果,鲜活水产品,活的畜禽,新鲜的肉、蛋、奶等)、邮政专用货车; (二)经北京市运输管理部门核准、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的为北京市运送生产生活物资的车辆; (三)持有北京奥组委核发的奥林匹克运动会专用车辆证件的车辆; (四)经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北京市运输管理部门核准(属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的,还须提交北京市公安治安管理部门核发的证明文件)、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通行证件的为北京市运送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化学品)的车辆(按批准的时间和路线行驶)。

④ 哪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

安全监督管理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交通局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公安局负责易制毒、易制爆、剧毒品等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

⑤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的司法解释

解释:

1、本行为的主体是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能构成本行为的主体。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2、行为人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国家有关危险物质管理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违反国家有关危险物质管理规定,这里的有关危险物质管理规定既包括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包括部门规章、通告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核材料管理条例》、《农药安全使用规定》、《关于加强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紧急通知》等。

制造,是指以各种方法生产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和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行为;买卖,是指行为人购买或者销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和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行为;

储存,是指行为人将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和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存放在仓库或者其他场所;运输,是指通过各种交通工具运送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和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

邮寄,是指通过邮局把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和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寄往目的地;携带,是指将少量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和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从一地带到另外一地或进入公共场所;

使用,是指在生产、科研或者日常生活过程中使用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和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提供,是指将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和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出借或赠与给他人或单位;

处置,是指将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和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进行销毁或者作其他处理。

3、违反国家有关危险物质管理规定的认定。在生产制造方面有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和向县、市以上公安机关备案,擅自设厂,生产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和培养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

或者厂房建筑和生产设备不符合防火、防爆、防毒、防辐射等安全要求,又不采取安全措施;或者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进行生产等。

在买卖危险物质方面,行为人违反有关法规关于买卖危险物质的规定。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34条规定,“购买剧毒化学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①生产、科研、医疗等单位经常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领取购买凭证,凭购买凭证购买;

②单位临时需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凭本单位出具的证明(注明品名、数量、用途)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领取准购证,凭准购证购买;

③个人不得购买农药、灭鼠药、灭虫药以外的剧毒化学品。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得向个人或者无购买凭证、准购证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不得使用作废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

在危险物质运输方面,货物的容器不符合安全运输要求;或者托运时,伪造货名,隐瞒货物真实性质,不按规定选派押运人员或者押运人员擅离职守;或者违章混装、混载、配车等。

在危险物质储存方面,仓库、货位地点设置不当,没有通风、降温、消毒等安全设备;或者不按性质分类隔离等安全规定存放货物等。

在危险物质的处置方面,如果对危险物质处置不当,对自然环境、社会的公共安全都会产生严重的影响。因此,我国相关法规规定了严格的危险物质的处置方法和程序。

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25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不得留有事故隐患。

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公安部门备案。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应当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根据本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本条的规定处罚。

(5)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扩展阅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

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

(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子弹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五百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的;

(四)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手榴弹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装置的;

(六)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以上的;

(七)具有生产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或者具有销售、使用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超过限额买卖炸药、发射药、黑火药十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十千克以上、雷管三百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百米以上的;

(八)多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弹药、爆炸物的;

(九)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如果罗列的物质达不到上述要求,依法就应该给予治安行政处罚(拘留)。

爆炸物质该解释也作出了规定。

⑥ 公安在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约职责

详见: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印发《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回职责》的通知
安委〔2010〕2号

国务答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规定了危险化学品的主要由八大部门进行管理,并履行各自的职责

⑦ 治安部门对危险物品进行治安行政管理的日常工作工作主要有哪些

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二)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第七十八条

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的,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规定处罚。

二、《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指导单位制定、完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指导治安保卫人员队伍建设和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治安保卫机构建设;(二)检查、指导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发现单位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或者治安隐患,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三)接到单位内部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报警,及时出警,依法处置。

⑧ 外贸出口易制爆需要再“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备案吗

这种危险品最好是要,不然出问题了,还是你们的责任

⑨ 公安机关对易制毒化学品有哪些管理要求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全文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范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行为,防止易制毒化学品被用于制造毒品,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

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易制毒化学品的具体分类和品种,由本条例附表列示。、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需要调整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和海关总署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在本行政区域内调整分类或者增加本条例规定以外的品种的,应当向国务院公安部门提出,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海关总署、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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