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包单位职责
㈠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安全责任是怎样划分的
(1)总承包单位的安全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建回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答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为了防止违法分包和转包等违法行为的发生,真正落实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安全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一步强调:“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这也是《建筑法》的要求,避免由于分包单位的能力的不足而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2)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安全责任划分采集者退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㈡ 分包单位和总承包单位的安全责任如何划分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安全责任如何划分
(1) 总承包单位的安全责任版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权条例》第24条规定,“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为了防止违法分包和转包等违法行为的发生,真正落实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安全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一步强调:“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这也是《建筑法》的要求,避免由于分包单位的能力的不足而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2) 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安全责任划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来源:考试大
但是,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也不是固定的,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确定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㈢ 分包单位仅对总承包单位负责这句话对吗
这句话有“仅”字的话,就不对了。
正确的话应该是“分包单位应该按照分专包合同属的约定对其承包的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所谓的连带责任在法律上讲的话,就是一旦分包工程有问题,建设单位既可以找总承包单位也可以找分包单位索赔,二者都不可以拒绝,如果找总承包单位索赔,总承包单位还可以找分包单位就其造成的问题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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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对施工专业分包的管理职责是指什么
分包市场具有以下特点:首先,其主体是特定的。一般的,分发包人是直接从回建设单位承接工程任务的答建筑业企业,分承包人是从分发包人那里承接工程任务的专业承包企业或者劳务分包企业;其次,其客体是特定的。分包交易的客体是承、发包双方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包括承、发包范围内的专业性建筑产品或建筑劳务。且必须是建筑工程中由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允许分包的部分;最后,主体之间的关系是横向的平等的财产关系,它根源于承发包双方之间的地位平等。
㈤ 在工程建设施工中,分包单位对谁负责
分包单位对总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和总包单位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㈥ 建设方,总包单位,分包单位责任划分
这句话有“仅”字的话,就不对了。
正确的话应该是“分包单位应该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承包的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所谓的连带责任在法律上讲的话,就是一旦分包工程有问题,建设单位既可以找总承包单位也可以找分包单位索赔,二者都不可以拒绝,如果找总承包单位索赔,总承包单位还可以找分包单位就其造成的问题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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㈦ 建筑工程总承包与分包单位职责界定有哪些
1)总承包负责按档案管理标准要求对总承包施工及总承包管理工程的工程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回编制、答汇总和管理。 2)专业分包人接受总承包指导,对其工程资料进行整理,使其满足评优申报要求和档案接受要求。 3)专业分包人对其施工的专业分包工程负有具体收集、整理、编制、汇总档案资料的职责,并对其档案资料完备性和有效性负责。 4)专业分包人在完成其施工工程竣工验收后25天内,负责将其工程资料汇总、上报总承包,总承包负责对该资料完备性,有效性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要求项目,要求专业分包人限期整改,直至满足要求。
㈧ 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应承担怎样的责任
《建筑法》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回发包给具有相答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该条规定确立了分包的含义,即部承包单位将承包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如果是业主直接将某一单项工程发包给总包之外的另一单位,那么就是业主直接发包,而不是分包。所以只要定义为分包,不论是业主指定的分包还是总包选定经业主同意的分包,总包单位必须与分包单位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所谓业主指定的分包只是在确定分包商的过程中业主的意志占了主导地位而已。如果因为业主指定分包的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那么发包人应当承担过错责任,这是04年最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12条的规定。
㈨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安全责任如何划分
(1)总承包单位的安全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专“建设工程属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为了防止违法分包和转包等违法行为的发生,真正落实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安全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一步强调:“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这也是《建筑法》的要求,避免由于分包单位的能力的不足而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2)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安全责任划分采集者退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㈩ 工程分包和劳务分包的安全职责有何不同
依据《建筑法》第45条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总承包人应该对施工现场安全负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4条也规定,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劳务分包的,总承包人应该承担一定责任,如果劳务分包合同是有效的,由劳务分包人来承担主要的责任。如果劳务分包合同是无效的,应当由总承包方来承担责任。
所以在正常合同执行情况下,无论工程分包和劳务分包,总包人都要承担安全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