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旅馆业
㈠ 旅馆业治安管理制度
旅馆业治安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住宿登记制度、全天24小时值班制度、财务保管制度、报告制度(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形迹可疑人员、违禁物品以及发生刑事、治安案件,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部门,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不得知情不报或纵容、隐瞒、包庇)等。主要法律依据是《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1)治安管理处罚法旅馆业扩展阅读: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发布的《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经营接待旅客住宿,列入《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的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客货栈、车马店、浴池等(以下统称旅馆),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各级公安机关是旅馆业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门,具体工作由其治安职能部门负责。铁路系统在铁路站、段、厂(场)内开设旅馆的治安工作,由铁路公安机关负责管理。
第四条开办旅馆,应由主管部门批准,经当地县(市)、区公安机关进行安全检查,合格者发给《安全许可证》,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方准营业。
第五条开设旅馆,应与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厂区、库房保持安全距离。
第六条旅馆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符合有关建筑标准,并应有安全、消防等设备,其出入口、通道应便于人员疏散和通过。季节性、临时性旅馆,包括接待游客住宿的帐篷、板制房以及单位临时接待旅客住宿的房舍,应具有保证旅客安全的条件和设备。在居民住宅楼内或院内开设的旅馆,其出入口、通道及安全设施必须单设,不得影响居民的正常生活秩序和安全。
第七条旅馆应制定旅客须知,建立门厅验证、会客登记、值班值宿等制度,实行安全岗位责任制,切实做好防特、防盗、防火以及防其他治安灾害事故的工作。
第八条旅馆接待旅客住宿时,应由专职接待人员查验其身份证件,认真填写旅客住宿登记簿。未经公安机关指定的旅馆,不准接待无证件的旅客住宿。旅馆应定期将旅客住宿登记簿送往当地公安派出所查验。《旅客住宿登记簿》由公安机关统一印制。使用后的登记簿须保留一年以上,经当地公安机关同意后方可处理。
第九条旅馆安排旅客住宿,应指定房间和床位。旅馆具备加床条件准备临时加床的,必须事先征得公安机关同意。
第十条租用旅馆客房设立办事机构和经营单位,应有主管部门的批准证件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租用的房间应与客房划开,有条件的应单开通道、出入口,租用单位应指定人员负责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对旅馆从业人员进行有关安全管理业务知识的教育和培训。对安全管理或预防、发现违法犯罪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彰。培训、表彰所需费用由旅馆业提取,具体办法由当地公安机关与有关部门商定,报请当地政府批准执行。
第十二条旅馆及其职工违反本规定的,公安机关应依据《管理办法》有关罚则处理。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㈡ 违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十二条如何处理
涉及人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条款处理。店主在知情的情况下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同前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有容留十二条情形发生的处理条款)。
㈢ 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关于酒店登记这一项是怎么规定的,具体在第几条
具体在第五十六条和五十七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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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入店住宿,如实登记,法律有明文规定,行业规矩也当如此。可是仍有些宾馆的工作人员因为这样那样的原因,总不落实到位。11月3日晚,湖北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红旗桥派出所治安巡防队(社区警务队)队长冯光送带领民警在辖区进行治安检查,一夜查处三家违规宾馆。
民警调查发现,三家宾馆入住的旅客中,有一家是一个人登记两个人住宿,问起另一个人不登记的原因,前台工作人员文某竟然回答“客人说那是他的隐私,所以我就没有坚持”。另外一家宾馆负责人表示,生意不好,能有人住就不错了,不想太麻烦客人。
看到这些奇怪的解释,民警哭笑不得。经过调查取证,民警依法分别对三家宾馆的负有直接责任的三名工作人员给予行政罚款500元的处罚。同时,责令宾馆业主组织所有工作人员重新学习《治安管理处罚法》及旅馆业治安管理相关法规,确保不再出现类似违法行为。
民警提示,旅馆业从业单位一定要按规定落实实名登记工作,拒不落实的,公安机关将严格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可吊销其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造成其他严重后果、触犯刑律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未如实登记住客信息 黄石三家宾馆被罚
㈣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旅店管理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照规定登记的 有什么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
第五十六条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㈤ 有关旅店业的治安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来和国治安管源理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致使该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
第五十六条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㈥ 旅馆业治安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
主要有五项国家级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六十二条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九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㈦ 要对旅馆业进行停业整顿,公安机关依据的法律条款是
要对旅馆业进行停业整顿,公安机关依据的法律条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九条: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致使该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日以下拘留。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六条: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按规定的项目如实登记。接待境外旅客住宿,还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送住宿登记表。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六、十一、十二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条款的规定,处罚有关人员。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治安管理处罚法旅馆业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㈧ 谁能告诉我旅馆业的治安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保障旅馆业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生命财物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客货栈、车马店、浴池等(以下统称旅馆),不论是国营、集体经营,还是合伙经营、个体经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不论是专营还是兼营,不论是常年经营,还是季节性经营,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开办旅馆,其房屋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规定,并且要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
第四条申请开办旅馆,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三日内,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
第五条经营旅馆,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设置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指定安全保卫人员。
第六条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按规定的项目如实登记。
接待境外旅客住宿,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送住宿登记表。
第七条旅馆应当设置旅客财物保管箱、柜或者保管室、保险柜,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工作。对旅客寄存的财物,要建立登记、领取和交接制度。
第八条旅馆对旅客遗留的物品,应当妥为保管,设法归还原主或揭示招领;经招领三个月后无人认领的,要登记造册,送当地公安机关按拾遗物品处理。对违禁物品和可疑物品,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处理。
第九条旅馆工作人员发现违法犯罪分子,行迹可疑的人员和被公安机关通缉的罪犯,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不得知情不报或隐瞒包庇。
第十条在旅馆内开办舞厅、音乐茶座等娱乐、服务场所的,除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外,还应当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一条严禁旅客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旅馆。
第十二条旅馆内,严禁卖淫、嫖宿、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三条旅馆内,不得酗酒滋事、大声喧哗,影响他人休息,旅客不得私自留客住宿或者转让床位。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对旅馆治安管理的职责是,指导、监督旅馆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协助旅馆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业务知识的培训,依法惩办侵犯旅馆和旅客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分子。
公安人员到旅馆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证件,严格依法办事,要文明礼貌待人,维护旅馆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合法权益。旅馆工作人员和旅客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开办旅馆的,公安机关可以酌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未经登记,私自开业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旅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公安机关可以酌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旅馆负责人参与违法犯罪活动,其所经营的旅馆已成为犯罪活动场所的,公安机关除依法追究其责任外,对该旅馆还应当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六、十一、十二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条款的规定,处罚有关人员;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当事人对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并报公安部备案。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51年8月15日公布的《城市旅栈业暂行管理规则》同时废止。
㈨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的办法内容
(1987年9月23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11月10日公安部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为了保障旅馆业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生命财物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客货栈、车马店、浴池等(以下统称旅馆),不论是国营、集体经营,还是合伙经营、个体经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不论是专营还是兼营,不论是常年经营,还是季节性经营,都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开办旅馆,其房屋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规定,并且要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第四条申请开办旅馆,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3日内,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第五条经营旅馆,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设置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指定安全保卫人员。第六条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按规定的项目如实登记。接待境外旅客住宿,还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送住宿登记表。第七条旅馆应当设置旅客财物保管箱、柜或者保管室、保险柜,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工作。对旅客寄存的财物,要建立登记、领取和交接制度。第八条旅馆对旅客遗留的物品,应当妥为保管,设法归还原主或揭示招领;经招领3个月后无人认领的,要登记造册,送当地公安机关按拾遗物品处理。对违禁物品和可疑物品,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处理。第九条旅馆工作人员发现违法犯罪分子,行迹可疑的人员和被公安机关通缉的罪犯,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不得知情不报或隐瞒包庇。第十条在旅馆内开办舞厅、音乐茶座等娱乐、服务场所的,除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外,还应当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管理。第十一条严禁旅客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旅馆。第十二条旅馆内,严禁卖淫、嫖宿、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第十三条旅馆内,不得酗酒滋事、大声喧哗,影响他人休息,旅客不得私自留客住宿或者转让床位。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对旅馆治安管理的职责是,指导、监督旅馆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协助旅馆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业务知识的培训,依法惩办侵犯旅馆和旅客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分子。公安人员到旅馆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证件,严格依法办事,要文明礼貌待人,维护旅馆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合法权益。旅馆工作人员和旅客应当予以协助。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开办旅馆的,公安机关可以酌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未经登记,私自开业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第十六条旅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公安机关可以酌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旅馆负责人参与违法犯罪活动,其所经营的旅馆已成为犯罪活动场所的,公安机关除依法追究其责任外,对该旅馆还应当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六、十一、十二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条款的规定,处罚有关人员;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当事人对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办理。第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并报公安部备案。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51年8月15日公布的《城市旅栈业暂行管理规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