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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处罚95

发布时间: 2021-03-03 17:41:26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5条第2项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第二项: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❷ 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罚款和行政拘留分为哪些档次

警告、罚款来、行政拘留、源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限期出境、驱逐出境六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条 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罚款;(三)行政拘留;(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❸ 司法大辞典对治安处罚法第九十九条都有什么解释

《治安管理处罚法》复第99条,没有专门制的司法解释条款。 该法出台后,公安部先后出台两个解释,但都没有涉及该条款。 具体你可以网上搜索这两个解释。
司法,大辞典\治安,处罚,九十九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9条,没有专门的司法解释条款。 该法出台后,公安部先后出台两个解释,但都没有涉及该条款。 具体你可以网上搜索这两个解释。

❹ 治安处罚怎么执行

治安处罚由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一百零三条 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第一百零四条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被处50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
(二)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
(三)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第一百零五条 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交至所属的公安机关;在水上、旅客列车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或者到站之日起2日内,交至所属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罚款之日起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第一百零六条 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向被处罚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被处罚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一百零七条 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200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第一百一十条 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交纳保证金,暂缓行政拘留后,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的,保证金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已经作出的行政拘留决定仍应执行。
第一百一十一条 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被撤销,或者行政拘留处罚开始执行的,公安机关收取的保证金应当及时退还交纳人。

❺ 治安系统办法的95种类刑事案件有哪些

治安部门管辖《刑法》规定的95种刑事案件

1.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案(第125条第2款、《修正案(三)》第5条)

2.违规制造、销售枪支案(刑法第126条)

3.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案(刑法第128条第1款)

4.非法出租、出借枪支案(刑法第128条第2款、第3款)

5.丢失枪支不报案(刑法第129条)

6.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 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案(刑法第130条)

7.重大责任事故案(刑法第134条)

8.强令违章冒险作业案(第134条第2款、《刑法修正案(六)》第1条第2款

9.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刑法第135条)

10.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案件(第135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六)》第3条)

11.危险物品肇事案(刑法第136条)

12.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刑法第137条)

13.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案(刑法第138条)

14.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第139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六)》第4条)

15.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刑法第140条,食药类除外)

16.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案(刑法第146条)

17.走私淫秽物品案(刑法第152条)

18.侵犯著作权案(刑法第217条)

19.销售侵权复制品案(刑法第218条)

20.强迫交易案(刑法第226条)

21.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案(刑法第227条第1款)

22.倒卖车票、船票案(刑法第227条第2款)

23.强迫劳动案(刑法第244条,刑法修正案八第38条取消强迫职工劳动罪)

24.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案(第244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四)》第4条)

25.故意毁坏财物案(刑法第275条)

26.破坏生产经营案(刑法第276条)

27.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法》第276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八)》第41条)(经侦部门在办案中发现的,有管辖权)

28.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案(刑法第281条)

29.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刑法第290条第1款)

30.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案(刑法第290条第2款)

31.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案(《刑法》第291条)

32.聚众斗殴案(刑法第292条第1款)

33.寻衅滋事案(第293条)

34.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案(刑法第296条)

35.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案(刑法第297条)

36.破坏集会、游行、示威案(刑法第298条)

37.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案(刑法第300条第一款)*(本罪由刑侦管辖,利用迷信的部分由治安管辖。)

38.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致人死亡案(刑法第300条)*(本罪由刑侦管辖,利用迷信的部分由治安管辖。)

39.聚众淫乱案(刑法第301条第1款)

40.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案(刑法第301条第2款)

41.赌博案(刑法第303条)

42.开设赌场案件案件(刑法第303条第2款)(刑法修正案三)

43.故意延误投递邮件案(刑法第304条)

44.故意损毁文物案(刑法第324条第1款)

45.故意损毁名胜古迹案(刑法第324条第2款)

46.过失损毁文物案(刑法第324条第3款)

47.妨害传染病防治案(刑法第330条)

48.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案(刑法第331条)

49.妨害国境卫生检疫案(刑法第332条)

50.非法组织卖血案(刑法第333条第1款)

51.强迫卖血案(刑法第333条第1款)

52.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案(刑法第334条第1款)

53.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案(刑法第334条第2款)

54.医疗事故案(刑法第335条)

55.非法行医案(刑法第336条第1款)

56.非法进行节育手术案(刑法第336条第2款)

57.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案(《刑法》第337条第1款,《刑法修正案(七)》第11条,取消逃避动植物检疫罪罪名)

58.非法捕捞水产品案(第340条)

59.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林业公安机关辖区外的)(刑法第341条第1款)

60.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林业公安机关辖区外的)(刑法第341条第1款)

61.非法狩猎案(林业公安机关辖区外的)(刑法第341条第2款)

62.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刑法》第342条;非法占用林地的,在已设立森林公安机关的地方由森林公安机关管辖)

63.非法采矿案(刑法第343条第1款

64.破坏性采矿案(刑法第343条第2款)

65.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林业公安机关辖区外的)(刑法第344条)

66.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案 (第344条)(刑法修正案四)

67.盗伐林木案(林业公安机关辖区外的)(刑法第345条第1款)

68.滥伐林木案(林业公安机关辖区外的)(刑法第345条第2款)

69.非法收购、运输盗伐、 滥伐的林木案(林业公安机关辖区外的)(刑法第345条第3款)

70.组织卖淫案(刑法第358条第1款)

71.强迫卖淫案(刑法第358条第2款)

72.协助组织卖淫案(刑法第358条第3款)

73.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案(刑法第359条第1款)

74.引诱幼女卖淫案(刑法第359条第2款)

75.传播性病案(刑法第360条第1款)

76.嫖宿幼女案(刑法第360条第2款)

77.制作、复制、出版、贩卖、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刑法第363条第1款)

78.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案(刑法第363条第2款)

79.传播淫秽物品案(刑法第364条第1款)

80.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案(刑法第364条第2款)

81.组织淫秽表演案(刑法第365条)

82.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 军事设施案(刑法第370条第1款)

83.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 军事设施案(刑法第370条第2款)

84.聚众冲击军事禁区案(刑法第371条第1款)

85.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案(刑法第371条第2款)

86.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案(刑法第373条)

87.雇用逃离部队军人案(刑法第373条)

88.接送不合格兵员案(刑法第374条)

89.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案(《刑法》第375条第2款,《刑法修正案(七)》第12条第1款,取消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罪名)

90.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案(《刑法》第375条第3款,《刑法修正案(七)》第12条第2款)

91.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案(刑法第376条第1款)

92.战时拒绝、逃避服役案(刑法第376条第2款)

93.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案(刑法第379条)

94.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案(刑法第380条)

95.战时拒绝军事征用案(刑法第381条)

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管理处罚条》一九五七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一九五七年十月二十二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二项和第一百条规定的精神,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损害公私财产,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分,依照本条例应当受到处罚的行为,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都依照本条例处理。
第三条 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分为下列三种:
一、警告。
二、罚款:五角以上,二十元以下;加重处罚不得超过三十元。罚款在裁决后五日内交纳;过后不交纳的,改处拘留。
三、拘留:半日以上,十日以下;加重处罚不得超过十五日。
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的伙食费由自己负担,不能交纳伙食费的,用劳动代替。
第四条 实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用具,必须没收的,应当没收,由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所得的财物,应当没收。
上述用具和财物,除违禁物品外,另有原主的,退还原主。
第五条 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下拘留、二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结伙打架的;
二、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公园、商场、娱乐场、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的秩序,不听劝阻的;
三、扰乱国家机关办公秩序,不听劝阻的;
四、拒绝、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尚未达到暴力抗拒程度的;
五、损毁国家机关尚在发生效力中的布告、封印的;
六、污损名胜古迹或者有政治纪念意义的建筑物的;
七、出售、出租业经取缔的反动、淫秽、荒诞的书刊、画册、图片的;
八、违反政府取缔娼妓的命令,卖淫或者奸宿暗娼的。
.......
你可以在网上搜索到。

❼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三项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三项规定为: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

(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7)治安处罚95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三条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对没有本人陈述,但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但是,只有本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不能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

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❽ 治安管理处罚法96条

应适用《来治安管理处自罚法》第43处理,因为B方的行为主要还是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第43条所在范围),而不是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第26条所在范围)。情节要看具体情况而定,
1、如A方经鉴定为轻微伤,而打架的情形如你所述(先动手、追打、轻微伤、多处受伤),那就符合第43条第1款,应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不属于情节较轻。
2、如B方多次殴打、伤害A方,那就符合第43条第2款第(三)项,应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❾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5条第二项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三项规定为: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 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

(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9)治安处罚95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三条 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对没有本人陈述,但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但是,只有本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不能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第九十四条 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

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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