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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如何认定数行为

发布时间: 2021-03-03 13:47:19

Ⅰ 什么是数行为并罚

在工商执法过程中,经常会遇到经营者的数个行为同时违反多项法律、法规的情况。而在此时如何适用法律、法规?如何对相关经营者进行相应的处罚?是对每个行为单独处罚还是对所有行为 “并罚”?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工作实践中,如果对经营者的数个违法行为分别立案、调查、处罚,将会造成人力、物力的巨大浪费,不符合行政效率原则。如果对经营者的数个违法行为一起立案、调查、处罚,虽合情合理,但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不符合行政合法原则。笔者结合工作实践,就工商执法中的“数行为并罚”进行相关的探讨。

一、法定“数行为并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数行为并罚”是指一个行政相对人实施的两个以上行为分别违法不同的法律规定,行政主体在其管辖范围内对此行政相对人的两个以上的违法行为一起调查,分别量罚,最后合并处罚。我国的行政处罚法及与工商执法相关的法律法规均未对“数行为并罚”进行明定,但在2005年8月份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对公安机关在进行治安处罚时,可以进行“数行为并罚”,该条规定:“有两种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因此,从立法明确规定工商执法中的“数行为并罚”不仅必要,而且可行。

第一,规定工商执法中的“数行为并罚”,可以降低工商执法成本。工商执法,是需要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的,如果对行政相对人两个以上的违法行为分别立案、调查等,将造成不必要的浪费,提高执法成本。

第二,规定工商执法中的“数行为并罚”,更有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在工商执法中,对行政相对人的数个违法行为如何处罚,没有立法的规定,将极可能导致执法人员对“数行为”的处罚的随意性:该进行并罚的,没有并罚;不该进行并罚的,又进行并罚。

第三,规定工商执法中的“数行为并罚”,有利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的统一。由于没有规定“数行为并罚”,工商执法过程中,不同地域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能对行政相对人的几个相同的违法行为处以不同的处罚,损害工商执法的严肃性。如:对无证照印制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标识行为,有的按无照经营查处,有的按商标侵权查处,有的对两者进行并罚。

总之,在工商执法中实行“数行为并罚”不仅具有必要性,而且也具有可行性。在工商执法中要运用好“数行为并罚”,关键是如何认定“数行为并罚”中的“数行为”,正确区分“一行为”与“数行为”的关系。

二、“数行为并罚”的构成要件

在工商执法中实行“数行为并罚”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那么对行政相对人的数个违法行为正确适用并罚?行政相对人的数个违法行为是否必然导致“并罚”?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对“数行为并罚”的构成要件进行研究。笔者认为,“数行为并罚”有以下几个构成要件:

1、同一个行政相对人实施了两个以上行政违法行为

“数行为并罚”就是对多个违法行为一并进行处罚,存在多个违法行为是适用“数行为并罚”的前提。如何对“数行为”进行界定?

这里的数个违法行为是指“法律上的数行为”,而不是指“事实上的数行为”,也就是说,数个行政违法行为能分别独立、完整地满足数个行政违法构成要件。如在无照经营违法行为中,行政相对人事实上可能实施了租赁经营场地、销售商品等数项事实行为,但只构成无照经营一个违法行为。行政违法构成要件因具体的违法行为不同而不同。如无照经营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两个方面:从事了经营活动和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营业执照而未办理;而商业贿赂的构成要件则包括商业贿赂主体是经营者、商业贿赂行为人的目的是在经营活动中争取交易机会与排斥竞争、商业贿赂的手段是秘密给付财物或其他好处。

数个行政违法行为必须是同一个行政相对人实施的,这是“数行为并罚”的主体构成要件。如果是数个行政相对人实施数个违法行为,则不存在并罚的可能性。这里要注意的是同一个行政相对人不同于同一个自然人,如数个自然人分别可以代表企业或经企业特别授权而为的数行政违法行为,应视为同一行政相对人实施的。

2、两个以上的行政违法行为属于同一管辖范围

管辖,即管理与统辖,是用以确定权力主体行使权力的范围和界限的法律制度。这里的同一管辖范围,不仅指地域管辖的同一,而且也指数个行政违法行为属同一行政机关管辖。如果属不同的地域或不同的行政机关管辖的数个行政违法行为,则应分别由不同的行政机关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否则就是越权处罚。

3、数个违法行为不存在牵连关系

行政相对人实施数个违法行为是否必然并罚?这还需要看这数个违法行为之间是否存在牵连的关系。所谓牵连关系,是指一行政主体以实施某一行政违法行为为目的,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的行政法律、法规。牵连违法的特征是:存在数个符合违法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数个违法行为间具有手段与目的或原因与结果的关系并共同构成有机整体;行为人只追求一个违法意图,但他将数个行为分别确定为目的或原因、手段或结果;直接实施违法目的的是主行为,为实现这一目的创造条件或进行辅助的是从行为。笔者认为,对存在牵连关系的数行为不能实行并罚,应按主行为进行定性与处罚,但应从重处罚。

4、数个行为分别违反数个不同的法律规定

数个违反相同法律规定的行为,由于其行为性质相同,不能适用并罚,只能作一从重从罚。

三、“数行为并罚”在工商执法中的适用

“数行为并罚”在工商执法中的适用总原则是:统一调查、分别量罚、合并处罚。所谓合并处罚,是指在对行政相对人的数个违法行为分别量罚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原则对违法行政相对人进行处罚。

目前,工商执法中适用的行政处罚种类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笔者认为,在并罚时并科原则和吸收原则两项原则。并科原则,又称相加原则,是指将一行政相对人的数个行政违法行为分别量罚,然后简单相加。这一原则在工商执法中适用最多。主要适用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具体数额的简单相加,以及不同种类的没有吸收关系的行政处罚。吸收原则是指对一行政相对人的数个行政违法行为分别量罚,某些重罚可以吸收轻罚,如对相对人的数个违法行为分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与吊销执照,就可以适用吸收原则,直接处吊销护照的行政处罚。因为经营主体被吊销执照后,就没有合法的经营资格,当然也就不能继续生产、销售活动

Ⅱ 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情节严重如何界定

首先先分析下《治安处罚法》二十四条中有关“扰乱大型活动秩序行为”的概念: 指在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时,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活动规则,实施除强行入场或者在场内进行破坏活动或者对管理人员、工作人员进行围攻、侮辱等活动外的其他扰乱活动的行为。

构成要素有四个:

1,侵犯的客体是大型活动正常管理秩序和公共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在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时,违反法律或者活动规则。
3,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上表现为故意。

认定的情节严重的范围:

主要是指严重扰乱大型活动秩序,已经造成大型活动较长时间中断或者无法继续进行,或者造成秩序严重混乱,严重干扰了主办人员或者参与人员的精神状态,或者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等。
希望可以帮到你

这里的情节严重的认定带有一定的主观性。而且公安机关在询问笔录当中体现的情况也很重要。

Ⅲ 哪些行为违反治安管理条例

根据法律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认定与处罚。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指二人以上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包括教唆行为、胁迫行为和诱骗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7条规定,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所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0条规定,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重处罚。
2.数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认定与处罚。数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指一人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对数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6条规定,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3.行为数不典型行为的认定与处罚。行为数不典型是指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构成要件组合数的不标准形态,一般来讲,具备一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构成要件的,是一行为,具备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构成要件的是数行为,但有许多行为因为其行为延展性或整合性而使行为的构成要件数不典型,从而只按一个行为处罚,主要包括连续行为、继续行为、牵连行为、吸收行为等类型。

Ⅳ 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几种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一共是五种处罚种类

Ⅳ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怎样界定情节轻重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你好,情节轻重无法一一详细说明,但是情节轻重有以下参考因素。
1、扰乱延续的时间上。时间一般来说超过好几个小时,可以视为严重。
2、围观人数上来看。聚集的人过多,社会影响恶劣,视为情节严重。
3、不接受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劝阻,甚至打骂劝阻人员,越演愈烈的,视为情节严重。
4、造成交通阻塞、航班、列次等延迟,时间较长的,视为情节严重。
5、附带打砸等暴力(未造成严重财产损失的,造成了涉嫌破坏公共财物犯罪),属于情节严重。
6、其他应当认为情节严重的行为。不懂的,可以去云法律网和律师交流下,应该会判断出,并更好维权。
7、请采纳,谢谢!追问必答

Ⅵ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赌博案件中数额较大具体指多少

治安处罚法中关于“赌资较大”的认定国家并未有统一的规定、而是授权各地自行制定的一些规章制度、具体以当地政府规定为准,以下是举例介绍:

北京市规定:个人赌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处500元以下罚款;赌资设定为500元至1500元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上海市规定:《上海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裁量标准(试行)》规定,个人赌资在人民币100元以上的,属赌资较大;

河北省规定:《河北省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裁量标准》规定,赌资较大,是指个人赌资在200元以上;

山东省规定:《山东省公安厅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法细化标准(试行)》规定,“参与赌博赌资较大”是指人均参赌金额在100元以上或者当场赌资在400元以上;

深圳市规定:个人赌资在500元以上的算赌资较大;

江苏省规定:起罚点是个人赌资或人均赌资达到200元。赌资200元以上、不满1000元的,处500元以下罚款。个人赌资或者人均赌资1000元以上、不满3000元的,处5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七十条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6)治安管理处罚法如何认定数行为扩展阅读

赌博的危害性介绍:

赌博的危害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 扰乱正常的工作秩序、影响企业形象:

参与赌博的人,不但非上班时间赌,甚至上班时间也赌,该休息的时候不休息,而是加班玩赌,白天没精打采,无心上班,影响工作。上班时间玩赌,不但影响一个单位的形象,而且不能正常的工作。企业员工将大部分心思放在赌博上,上班时间必定精神不足,令企业形象大受影响。

二、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参与赌博的人今天赢,明天输,不可能天天赢,赢的时候大手大脚,挥金如土,输了就想办法把损失找回来,只能是连续赌,若输了无赌资,就有可能引发抢劫、盗窃、杀人、放火等行为,引起社会的不稳定。就企业员工而言,如果输得太多,就有可能向客户借,不能及时还上,影响了客户的正常经营,令企业的良好形象大打折扣。

三、破坏家庭幸福。

一个人若染上赌博的恶习,夜不归宿,无心上班,整天沉溺于扑克牌、麻将桌中,不听父母、亲友的好言相劝,就会妻离子散,家破人亡。赌博还易诱发父子赌,哥弟赌,亲戚赌,没有长幼、尊卑之分,彼此任意嘲笑,随便称呼。

一旦染上恶习,失去家教的同时,工作也会不求上进,无所作为,在家中不管妻儿、父母的冷暖,久而久之,一个幸福和睦的家庭就会不欢而散。家庭方面若不如意,自然也会将这种情绪带到工作当中,这样势必会影响到工作的正常开展。

四、影响朋友、同事之间的友情。

朋友、同事之间玩一玩、乐一乐不无可非议,但一涉及到赌,就有文章了,人为财死,鸟为食亡,为了几个小钱,赢了的赢要、输了的不给,自然就影响到朋友之间的友谊,同事之间的感情。企业员工,若不处理好工资的使用,朋友、同事之间势必就会以自己输了多少等借口影响彼此的关系。久而久之,也将会使人的价值观、人生观发生扭曲。

反赌博教育需要企业和员工共同努力。企业要加强对赌博危害的宣传,并制定相关措施,在适当时候,对典型事件进行通报,以起警示作用;员工要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提高思想政治修养,形成健康文明的生活习惯,自觉抵御不良习气的诱惑,坚决与赌博歪风作斗争;同事之间要互相监督、互相帮助,发现有赌博等不良现象,及时批评、制止。

Ⅶ 治安管理处罚法如何界定非法入侵

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侵入住宅或非法搜查他人身体都是非法入侵,具体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

(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7)治安管理处罚法如何认定数行为扩展阅读:

非法入侵严重到触犯刑法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宪法保护公民住宅不受入侵,具体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Ⅷ 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对于偷窃,抢夺行为具体是怎么应用的所说的情节严重该怎么理解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对盗窃犯罪的量刑更规范、更标准;相关条款如下:

第一百一十五条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量刑格】

(一)犯罪数额1000元以上不满1500元的,基准刑为罚金刑;犯罪数额1500元以上不满2000元的,基准刑为管制刑;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以盗窃罪论处的,基准刑为拘役刑;

(二)盗窃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盗窃价值2000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犯罪数额33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三)盗窃公私财物800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六个月:

⒈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

⒉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⒊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四)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其他发票100份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6份,刑期增加一个月;50份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8份,刑期增加一个月;50份以下的,基准刑为拘役、管制刑或者罚金刑。

第一百一十六条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万元以上不满6万元的,盗窃1万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犯罪数额7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并视情节严重的程度,予以重处:

(一)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二)盗窃金融机构的;

(三)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四)累犯且盗窃数额为8000元的;

(五)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

(八)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第一百一十七条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盗窃公私财物价值6万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犯罪数额42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二年,增加情形的,予以重处:

(一)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二)盗窃金融机构的;

(三)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四)累犯且盗窃数额为4.8万元以上的;

(五)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

(八)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第一百一十八条 【缓刑适用但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一)扒窃或者跨县、市流窜作案的;

(二)惯犯;

(三)未全部退赃的;

(四)未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的;

(五)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或者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或者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六)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的;

(七)盗窃作案在10次以上的。

第(三)、(四)项规定的情形,未成年犯除外。

其他转化

本罪与抢劫罪的转化:

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即,盗窃罪在实施了以上规定的行为后即可以转化成为抢劫罪,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8)治安管理处罚法如何认定数行为扩展阅读

量刑标准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至三千元为起点。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为起点。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该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参照上列数额,确定该地区执行的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具体要看你所在地区。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盗窃罪

Ⅸ 如何界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二项里的情节严重

所谓的“情节严重”就是有严重后果;
《治安管理处罚法》地四十二条:对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六项行为的处罚:
例如:第三条捏造事实诬告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你说的情况就是属于后果严重,在微信群里发表侵犯他人权利的谩骂和侮辱,造成后果无限扩大,这就属于情节严重,受害人报案后,公安机关会对公然谩骂并侮辱他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罚款。

Ⅹ 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诈骗处罚起点数额数是多少

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于诈骗处处罚起点没有规定具体数额,换句话说,只要实施诈骗行为,公安机关就可以对行为人进行处罚。

对于诈骗数额较小,或者情节轻微的,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免于处罚。

法律链接:《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五)有立功表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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