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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职责是什么

发布时间: 2021-03-02 17:21:46

1. 律师的职责是什么只为挣钱吗

当然是要赚钱了

2. 律师的职责和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的职责和义务:

1、按照约定为委托人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审查法律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办理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律师担任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的,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2、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委托人可以拒绝已委托的律师为其继续辩护或者代理,同时可以另行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者代理人。

3、担任法律顾问、诉讼代理人、刑事辩护人、非诉讼代理,参与调解和仲裁,解答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等,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2)律师职责是什么扩展阅读

考试制度

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始于1986年。全国律师资格为我国律师行业遴选了一大批法律专业人才,其中很多人已成为律师行业的骨干,他们在执业中,努力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努力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为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自2002年后,增加了检察官考试和法官考试两类系统内部职业资格考试考核,统称为国家统一司法考试。考试主要测试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和评卷,成绩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布。国家司法考试的考试成绩一次有效。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由司法部统一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3. 什么是律师的职业责任律师的职业责任包括哪些

⒈概念。律师职业道德,是指律师在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循的道德规范。
⒉律师职业道德的适用对象。《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2条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当遵守本规范。”第46条规定:“实习律师、律师助理参照本规范执行。”因此,律师职业道德的适用对象包括律师以及在律师事务所中辅助律师开展业务活动的实习律师和律师助理人员。
⒊律师职业道德的内容,中国的律师职业道德具体包括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和律师执业纪律规范两个组成部分。二者是互补的关系。 中国的律师职业道德具有以下特点:
⒈职业性。
律师职业道德的适用对象是特定的,调整的是律师及其辅助人员的执业活动,因而其职业道德具有鲜明的职业性。
⒉自律性。
律师职业道德是律师行业协会制定的行业自律性规范,目的在于在行业的自我管理的基础上,实现律师行业独立性。
⒊现实约束性。
律师职业道德的现实约束性是指在律师在违反有关律师职业道德的规定后,会受到职业性的惩戒。
⒋内部的互补性。
所谓内部的互补性,是说中国的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比较概括、原则,但是涵盖面广,而执业纪律规范则比较明确、具体,但是范围相对狭窄。二者的结合则能实现互补。 中国律师的职业道德包括10个方面的内容。在这些规定中,重点掌握两个内容:
⒈律师的保密义务。
《律师法》第33条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8条规定:“律师应当严守国家机密,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委托人的隐私。”根据上述规定,中国律师职业秘密问题有关规则在适用上具有以下特点:
⑴律师应当保守的秘密范围包括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当事人的隐私。A.所谓国家秘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2条的规定,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于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和“秘密”三级。上述两个规定中,《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规定为“国家机密”,范围比《律师法》的规定要狭窄,从理论上讲,应当采取范围更广的《律师法》上的规定;B.所谓商业秘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的规定,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C.所谓当事人的隐私,一般是指与当事人的声誉有关,本人不愿意公开的个人生活事件。
⑵律师的保密义务具有后续性。《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第39条规定:“律师对与委托事项有关的保密信息,委托代理关系结束后仍有保密义务。”这是因为有关事项的秘密性并不因委托代理关系的结束而消灭,为了保证委托人能够坦率、全面地向律师披露案件的有关情况,律师在委托关系结束后也仍然要承担保密义务。
⒉律师的法律援助义务。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第10条规定:“律师应当自觉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法律帮助。”《律师法》第41条规定:“公民在赡养、工伤、刑事诉讼、请求国家赔偿和请求依法发给抚恤金等方面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是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获得法律帮助。”根据有关规定,法律援助的对象可以分为一般案件法律援助对象和特殊案件的法律援助对象。
⑴一般案件法律援助对象
国家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本国公民享有平等的法律帮助权,以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制原则。作为法律援助制度的对象,应当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公民。一般的法律援助对象,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中国公民:
①确有经济困难,无能力或者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
②申请人有充分理由证明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
③申请人所申请的必须是需要法律专业人员提供帮助才能解决的法律事项。
⑵特殊案件的法律援助对象
特殊案件的法律援助对象,主要是指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的几种情形。
①一般法律援助对象。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②特殊法律援助对象。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律师在其工作机构应当遵守的纪律重点掌握两个内容:
⒈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律师事务所执业。
⑴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14条规定,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律师事务所执业,首先有利于律师更好地开展工作。如果一名律师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律师事务所执业,各律师事务所可能将同一案件指派同一律师办理,违反律师不得同时代理同一案件双方当事人的规定;其次,有利于更好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一个人的精力毕竟是有限的,不可能同时高质量地完成大量的工作。
⑵律师也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执业。基层法律服务所与律师事务所在业务范围上基本相同,从法律服务的角度看,可视其为性质相同的法律服务机构。因此,《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14条也明确规定:“同时在一个律师事务所和一个法律服务所执业的视同在两个律师事务所执业。”
⒉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额外报酬或财物。
《律师法》第23条规定:“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定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向当事人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帐。”这样一方面可以防止律师乱收费现象的发生,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有利于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15条也明确规定:“律师不得以个人名义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收取费用。” 这部分主要掌握以下内容:
⒈维护法律职业廉正性的义务。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20条规定,律师不得以影响案件的审理和裁决为目的,与本案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仲裁员在非办公场所接触,不得向上述人员馈赠钱物,也不得以许诺、回报或提供其他便利等方式与承办案件的执法人员进行交易。
⒉律师对裁判庭的真实义务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22条规定,律师应依法取证,不得伪造证据,不得怂恿委托人伪造证据、提供虚假证词,不得暗示、诱导、威胁他人提供虚假证据。第23条规定,律师不得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属或者其他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借职务之便违反规定为被告人传递信件、钱物或与案情有关的信息。这些规定的主要目的是保证裁判庭能查明案件真相,做出正确裁判。 这部分主要掌握以下内容:
⒈律师的忠诚义务。
⑴律师应当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尽心尽职地根据法律的规定完成委托事项,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
⑵律师不应接受自己不能办理的法律事务。
⑶律师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客观地告知委托人所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不得故意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做不恰当的表述或做虚假承诺。
⒉律师的服务信息传播规则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21条规定,律师不得向委托人宣传自己与有管辖权的执法人员及有关人员有亲朋关系,不能利用这种关系招揽业务。这一规定的主要目的,是保证有关律师服务信息的纯正性,避免因不当信息的传播损害公众对司法活动的信任,避免委托人对律师能够取得的结果抱有不切实际的幻想。
⒊律师工作权限的划分原则。
⑴为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律师有权根据法律的要求和道德的标准,选择完成或实现委托目的的方法。
⑵对委托人拟委托的事项或者要求属于法律或律师执业规范所禁止的,律师应告知委托人,并提出修改建议或予以拒绝。
⑶律师应当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从事代理活动,如需特别授权,应当事先取得委托人的书面确认。律师不得超越委托人委托的代理权限,不得利用委托关系从事与委托代理的法律事务无关的活动。
⑷律师应当恪守独立履行职责的原则,不因迎合委托人或满足委托人的不当要求,丧失客观、公正的立场,不得协助委托人实施非法的或具有欺诈性的行为。
⒋信息沟通原则。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31条规定,律师应及时告知委托人有关代理工作的情况,对委托人了解委托事项情况的正当要求,应当尽快给予答复。
⒌不得任意拒绝代理和转委托义务。
⑴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为委托人代理。
⑵律师接受委托后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擅自转委托他人代理。
⒍利益冲突规则
利益冲突规则主要有两方面的内容:
⑴委托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28条规定,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同一律师事务所不得代理诉讼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偏远地区只有一律师事务所的除外。这些规定的基本理由是:律师如果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或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担任代理人,将会导致律师保守职业秘密的职责和忠诚于委托人的职责发生冲突。以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为例子,如果律师同时为民事诉讼原告和被告担任代理人,则律师与原告存在秘密信息的交流,也同被告存在秘密信息的交流。按照忠诚于委托人的职责,律师应当利用从被告那里了解的秘密信息来为原告服务,但是这样将违反其对被告的保守职业秘密的职责,损害被告的利益,同时违反了忠诚于被告的职责。反之,按照忠诚于委托人的职责,律师应当利用从原告那里了解的秘密信息来为被告服务,但是这样将违反其对原告的保守职业秘密的职责,损害原告的利益,同时违反了忠诚于原告的职责。
⑵律师和委托人之间的利益冲突。A.《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36条规定,律师不得从对方当事人处接受利益或向其要求或约定利益。B.《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37条规定,律师不得与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权益。C.《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35条第2款规定,律师不得挪用或者侵占代委托人保管的财物。 这部分重点掌握律师的不正当竞争规则。
律师不得以下列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⒈不得以贬低同行的专业能力和水平等方式,招揽业务;
⒉不得以提供或承诺提供回扣等方式承揽业务;
⒊不得利用新闻媒介或其他手段向其提供虚假信息或夸大自己的专业能力;
⒋不得在名片上印有各种学术、学历、非律师业职称、社会职务以及所获荣誉等;
⒌不得以明显低于同业的收费水平竞争某项法律事务。 律师的职业责任,是指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执业活动中,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所应承担的各种责任。
律师的职业责任具体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和纪律处分。 (一)律师民事法律责任的概念
律师的民事法律责任,是指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因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律师法》第49条规定:“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免除或者限制因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17条规定:“律师因执业过错给律师事务所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二)律师民事法律责任的特征
根据律师法的规定,律师的民事责任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第一,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是律师事务所。律师法第23条规定:“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向当事人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帐。”律师和委托人的委托关系,是通过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之间的委托合同形式表现的,并且律师事务所对律师具有管理上的义务。因此,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首先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律师事务所的设立,都要求具有一定的资本,因此较律师个人而言,经济基础更加雄厚,承担民事赔偿的能力更强,更易使律师责任赔偿制度得到具体落实,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律师事务所在赔偿以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

4. 律师是干什么的

中国《律师法》第2条指出:律师是指通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并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同时规定了律师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内容和范围,即律师具体是做什么的:

1、担任法律顾问;

2、担任诉讼代理人;

3、担任刑事辩护人;

4、担任非诉讼代理,参与调解和仲裁;

5、解答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等,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4)律师职责是什么扩展阅读

律师的性质

就律师的属性而言,包括:

其一,具有一定法律知识,按现行《律师法》之规定,是具有“高等院校法律本科以上学历”之法律知识或“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知识”;

其二,经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资格;

其三,经国家司法行政部门批准,取得执业证书;

其四,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并以此为职业。

因此律师的性质就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为职业的法律服务工作者。

在上述四项基本特征中,前一项或一、二项为其他法律工作者,如执法工作者,司法审判工作者(法官),司法检控工作者(检察官)所共有;后二项为“律师”这一法律工作者所独具。

律师的相关信息

1、律师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被授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没有律师执业证书,但从事法律事务的人,一般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持有司法局颁发的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也有一些是无证也无正当职业从事法律事务的,俗称“黑律师”,并不是真正的律师。

2、律师必须既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又有执业证书。如果只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没有律师执业证书,也不能被称为律师。

3、律师的服务对象是整个社会,没有特定对象。自然人、法人均可委托律师代为法律事务。

4、从事律师业务时必须有当事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工作,不允许越权或滥用权利。

5、律师是法律工作者,律师只能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工作受法律保护,不受行政单位、党派、个人的干预。

5. 律师的职责应该是什么

《律师法》
第二十八条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6. 律师的职责是什么

文章内容如下:
律师没有维护社会正义的职责,律师的职责就是依法全力维护自己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谈到这点,可能会引来骂声一片,认为我这个人没有了社会公德心,失去了社会正义,用句更难听的话来说就是没有了良心。但是,我认为律师是保护私权利的斗士,社会的正义是应当由公权力来加以保护的。
律师职业本身就是应社会主体维护自身权益的需要而产生的,维护当事人权益是律师职业产生的直接原因,律师制度的直接功能也应当是维护当事人权益。律师运用社会主体所不具备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思维,将社会主体的权利或利益要求及其所依据的客观事实纳入到法律的框架内,转换为诉讼请求和法律事实,使得这些实体请求和事实得以进入法的空间,成为法律问题,进而实现与法官、检察官或对方律师之间的信息沟通与交流,并获得法律的认同和保护。
如果将律师定义到维护社会正义的角度去定位,那么将会出现一种滑稽而可笑的场面:在刑事诉讼中,律师在为被告人辩护时,将不在是为被告人进行辩护而是在对被告人进行谴责、控诉;在民事诉讼或是行政诉讼当中,一方的代理律师如果在庭审中觉得被代理的一方的诉请偏离了社会的正义,那么就倒戈向另一方,对被代理的一方进行斥责。这将是律师的悲哀、社会的悲哀、法律的悲哀。
律师和委托人之间形成委托关系以后,律师对委托人就要有一种忠诚,这种忠诚不应因自我的道德而放弃。当然,律师对委托人的忠诚并不意味着律师对委托人政治、经济、社会或道德观点及行为的赞同,也不是要律师附和委托人的主张,无原则的完全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和意愿行事,更不是要律师成为委托人的同谋。一方面,律师给委托人提供的所有法律服务活动都必须限定在法律的边界内,不得为法律所禁止之事;另一方面,律师自身还应当与当事人保持相对的独立性。
法律并非万能,它并不能负担维护社会正义这个责任,它最多只能维护公正,正如哈耶克的名言:“只有程序正义是可能的。”它最大的作用不是惩罚犯罪,而是维护权利,是保障每个人依照制度受到公正的保护。最终,我认为律师的职责是最大限度的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不能以好和坏来评价律师,不要把维护社会正义的这一职责强加到律师身上。

7. 律师岗位职责

l、担任民事案件代理人或刑事案件辩护人、代理人参加诉讼。
2、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回务,参加答经济项目的谈判。
3、担任机关、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团体的法律顾问。
4、研究、解决律师业务活动中遇到的疑难问题。
5、指导律师助理的业务工作。

8. 律师的责任和义务是什么

根据律师法的规定,律师对委托人应承担的责任包括:

1、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内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容代理。但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委托人隐瞒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简称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代理)

2、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

3、律师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不得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

4、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简称保密的义务)

9. 律师的工作内容具体是什么

中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了律师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内容和范围:

1、担任法律顾问;

2、担任诉讼代理人;

3、担任刑事辩护人;

4、担任非诉讼代理,参与调解和仲裁;

5、解答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等,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根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另外,律师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否则不能获得律师执业证

(9)律师职责是什么扩展阅读:

1、律师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被授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没有律师执业证书,但从事法律事务的人,一般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持有司法局颁发的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也有一些是无证也无正当职业从事法律事务的,俗称“黑律师”,并不是真正的律师。

2、律师必须既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又有执业证书。如果只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没有律师执业证书,也不能被称为律师。

3、律师的服务对象是整个社会,没有特定对象。自然人、法人均可委托律师代为法律事务。

4、从事律师业务时必须有当事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工作,不允许越权或滥用权利。

5、律师是法律工作者,律师只能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工作受法律保护,不受行政单位、党派、个人的干预。

10. 律师岗位职责是什么

l、担任民事案件代理人或刑事案件辩护人、代理人参加诉讼。
2、办理非诉讼专法律事务,参加经属济项目的谈判。
3、担任机关、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团体的法律顾问。
4、研究、解决律师业务活动中遇到的疑难问题。
5、指导律师助理的业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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