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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馆业治安管理责任书

发布时间: 2021-03-02 10:30:41

治安责任状 怎么写啊,我想办旅馆证,派出所让写治安责任状

治安责任状
我叫XXX,家住XXX,现要办一个旅馆,我保证在经营旅馆期间,
严格管理旅馆,为旅客提供一个安全舒适的环境,为本地区的治安状况贡献出自已应有的责任,请派出所的领导和民警监督指正。

② 谁能给我一份《旅馆业安全责任书》

为加强旅馆业治安管理,防范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强化管理主体责任和经营场所应履行的责任和义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由甲方(属地方公安机关管理部门)与乙方(旅馆业经营单位)协商签订治安管理责任书:
一、甲方责任
1、 保护乙方的合法经营和权益,依法打击侵犯旅馆业和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危害消费者人身和财物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2、积极协助、支持乙方建立和实施各项治安管理制度,维护旅馆业的治安秩序。
3、 对乙方从业人员开展治安管理业务培训,增强旅馆业的安全防范能力。
4、组织开展对乙方的治安、消防检查,对乙方存在的问题及时指出并提出整改意见。
5、 对乙方不落实治安管理责任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做出处罚。
6、对乙方在治安管理方面突出的成绩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治安管理措施不落实而发生的重大案件给予行业内通报。
7、做好旅馆安全鉴定和开业备案工作,建立旅馆治安管理档案,严格治安管理和安全监督。
二、乙方责任
1、 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从业人员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广东省的有关规定,加强内部管理,保证守法经营,保证旅业和消费者人身、财物的安全。
2、严禁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或为进入场所的人员从事上述活动提供方便和条件。
3、严禁场所内发生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或为实施上述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提供条件。
4、乙方一经发现场所中存在的违法犯罪活动,不得放任不管,必须采取措施制止,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对公安机关的调查取证工作要积极配合,不得隐瞒实情,包庇违法犯罪人员。
5、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要积极制定治安巡查、值班等各项工作制度,建立完善的内部安全防范机制,加强对案件的防范控制,尤其是要防范黄赌毒案件的发生。
6、乙方必须完善视频监控系统的建设,监控点必须覆盖到大门口、大厅、楼层过道、楼梯、通道和停车场等所有公共部位、区域。(监控录象资料必须保存十五日以上)
7、严格落实各项治安管理制度。前台工作人员全部要培训,持证上岗;加强入住登记、来访登记等各项治安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可疑情况报告制度,加强对旅馆业入住外国人的管理,凡境外团队入住,必须即使向公安机关报告。
8、配合公安机关安装并维护好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管理系统,保证该系统的正常运行。
9、乙方要严格按照《广东省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的规定,保证场所的硬件设施符合要求。
三、附加条款
1、本责任书甲方由属地公安机关管理部门签订,乙方由旅馆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订,如乙方责任人有变更,由继任人负责。
2、责任书一式两份,属地公安机关管理部门和旅馆业各执一份,长期保存。
3、责任书签名盖章生效后,双方应按照约定各自履行相应职责,如有违反将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进行处理。

③ 旅馆业治安管理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④ 谁能告诉我旅馆业治安管理责任书的完整内容谢谢各位

为进一步加强旅馆业治安管理,有效预防、发现、控制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社会经济发展,根据《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一节 职责分工
第一条 治安管理大队负责对区内旅馆业审批发证、监督检查等日常治安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推广应用,保障系统正常运行,适时开展清理整顿活动,组织对派出所、旅馆业户的业务考核。
指导、督促派出所健全工作机制,完善管理制度,建立管理档案,开展日常检查,组织对旅馆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
第二条 派出所负责辖区旅馆业日常治安管理工作,对新办旅馆进行初审,协助治安管理大队和旅馆业户搞好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
掌握辖区旅馆业户底数和基本情况,建立管理档案。监督旅馆业户加强治安管理,建立规章制度,设立治安保卫组织,完善安全措施。搞好信息系统应用管理,加强对旅馆信息采集、传输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辖区旅馆进行安全检查,依法查处非法经营和不按规定验证登记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节 监督管理
第三条 定期组织治安检查。派出所对辖区旅馆每月检查不少于一次,治安管理大队每季度抽查不少于一次。派出所检查时应建立检查记录,详细记录旅客入住登记、信息传输、安全保卫、制度落实等情况,并由检查人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双方签字,对发现的隐患及时填发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第四条 派出所每季度按照旅馆业治安管理等级化管理要求,对辖区旅馆业考评1次,并通报考评情况,纳入派出所旅馆业考核内容。
第五条 严格审批发证。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的新办旅馆,须先经辖区派出所初审后方可上报治安管理大队审批,治安管理大队对上报的审批材料要认真审查,并实地检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六条 治安管理大队对旅馆业例行检查时发现的违法及安全隐患问题,立即通报辖区派出所进行查处整改,派出所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处结完毕并将处理结果上报治安管理大队。
第七条 治安管理大队对旅馆实行年度综合安全检查考评,每年对所有旅馆的制度建设情况、安全措施落实情况、日常治安管理情况等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考评,提出考评意见,不符合条件的,限期整改,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八条 治安管理大队定期组织对派出所社区民警和各旅馆业户负责人、安全保卫人员和前台登记人员的教育培训。派出所每季度对旅馆从业人员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培训。
第九条 严密控制旅馆业户的治安动态,治安管理大队和派出所依据分工,依法查处旅馆内存在的卖淫、嫖娼、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各种违法行为,坚决取缔无证非法经营旅馆。
第十条 派出所要在旅馆中有计划、有目标地物色、布建和使用治安耳目。
第十一条 派出所与旅馆业户逐一签订《治安责任书》和《保证旅馆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正常使用责任书》。
第三节 档案管理
第十二条 派出所分别建立旅馆审批、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档案,一户一档,及时掌握辖区旅馆业 户底数和基本情况,并针对增减情况,及时进行列管和撤管,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 派出所旅馆审批档案包括特种行业许可申请表、辖区单位基本情况表、旅馆平面图、开业申请、营业执照复印件、治安安全保证书、暂住人口治安管理责任书、保证旅馆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正常使用责任书、治保人员登记表、特种行业从业人员备案表、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购房合同或房屋租赁合同、安全检查纪律等内容。
第十四条 派出所从业人员培训档案包括从业人员培训名单、签到表、培训方案等内容。
第四节 旅馆治安管理
第十五条 申请开办旅馆,必须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后,方可开业,严禁无证经营。
第十六条 旅馆房屋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规定,并经当地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出具验收意见,消防设施齐全有效,无私自变动等问题。
第十七条 经营旅馆必须设置治安保卫组织,明确负责人和成员,每天至少有2名安全保卫人员昼夜24小时在岗在位,不间断地对客房周围进行巡查,中小旅馆安全保卫人员可兼职,较大或有条件的旅馆须设专职安全保卫人员。
第十八条 旅馆负责人、前台登记服务人员、安全保卫人员须经公安机关审查和安全教育培训后,方可持证上岗。
第十九条 派出所指导旅馆业户必须建立旅馆业治安管理制度,包括:安全责任制度、旅客住宿登记制度、值班交接制度、旅馆信息采集传输制度、可疑情况报告制度、旅客财物寄存制度等。
第二十条 旅馆在前台醒目处及所有客房内须放置旅客须知,保证旅客在入住前,便可了解安全知识,安全须知内容应包括:严禁旅客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旅馆;严禁卖淫、嫖宿、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酗酒滋事、大声喧哗,影响他人休息,旅客不得私自留客住宿或者转让床位等。
第二十一条 旅馆必须具备安全防盗设施。新开办旅馆必须安装防盗报警装置和闭路电视监控设施,对大堂、出入口等重要部位进行全天候监控。
第二十二条 旅馆须设置旅客财物保管箱、柜或者保管室、保险柜,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工作,建立寄存、领取、交接登记薄。
第二十三条 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逐人登记。登记时,境内旅客查验居民身份证,境外旅客查验护照或港澳同胞回乡证或台湾居民来往通行证,按规定项目如实登记。登记簿由治安管理大队统一格式,登记簿用完后送治安管理大队留存备查,旅馆再领用新的登记簿。
第二十四条 旅馆从业人员对发现的可疑人员及违法犯罪活动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第二十五条 旅馆应依法经营,严禁在旅馆内进行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第五节 信息系统建设及信息采集、传输
第二十六条 旅馆业户必须安装信息系统软件,独立上网传输旅客信息,要求信息准确、齐全、及时,逐人逐项录入微机,不得漏人、漏项,实行实时传输。旅馆当日无客入住,统一登记、传输为“无客”。信息采集、传输率达到100%。对发现网上追逃但因没有采集信息上传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应当追究派出所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七条 派出所应加强对旅馆信息采集、传输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迟报、漏报或信息采集不规范的旅馆,应当及时通知整改。旅馆业户和派出所在发现系统出现问题时,应当及时告知治安管理大队,由治安管理大队通知系统软件开发商进行维护。
第二十八条 治安管理大队民警在工作日内必须每天对各旅馆业户信息传输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派出所研究解决。
第六节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范由治安管理大队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范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二:
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我区旅馆业治安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在现实工作中的作用,结合《开发区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规范》,制定本考核办法。
每个派出所设定基本分100分,在此基础上相应加减分,由各派出所内勤每季度25日以前对本单位分值进行一次统计,上报治安管理大队。治安管理大队核实情况后,按照分值所占对应比率计算到派出所综合考评中。
加分情况
1、通过旅馆业信息系统抓获一名CCIC上网逃犯,每名加50分;抓获一名本地布控人员,每名加30分。
2、自行查获未按规定进行住宿登记案件,每起加10分。
3、通过旅馆业治安信息系统,破获刑事案件,根据案件的重要程度,每起加5-10分。
4、在旅馆中抓获赌博、吸毒、卖淫嫖娼等违法人员,处罚款、行政拘留处罚的,每名加10分。(破获案件和处理人员不实行双重加分,取分值高的项目加分。)
5、取缔无证照旅馆,并将业主进行罚款或拘留处罚的,每起加20分。
减分情况
1、因未办理住宿登记,导致CCIC上网逃犯未能抓获的,每发现一名扣50分;导致本地布控人员未能抓获的,每发现一名扣30分。
2、旅馆业未按规定进行住宿登记、信息录入和传输,被分局及分局以上公安机关发现的,每人次扣5分。
3、治安管理大队每月从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后台抽查一次旅馆业数据传输情况,发现未上传信息的,每户扣5分。(因分局旅馆业系统服务器故障原因发生的问题除外)。
4、社区民警对辖区内旅馆业每月检查不少于1次,要详细记录旅客入住登记、信息传输、安全保卫、制度落实等情况,并由检查人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每少检查一次扣5分。
5、派出所每季度按照旅馆业治安管理等级化管理要求,对辖区旅馆业考评1次,并通报考评情况,没有开展此项工作的,每次扣5分。
6、辖区内存在未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擅自经营旅馆而不采取措施的,每发现一起扣50分。
7、旅馆业档案齐全、规范,每有一家未建立档案或者档案不齐全的扣5分。
8、派出所每季度对旅馆业从业人员进行一次安全教育业务培训,未进行培训的,每次扣5分。
9、派出所对辖区旅馆业进行的案件查处,三日内将处理结果上报治安管理大队,未按时上报的,每次扣5分。

⑤ 我接手一个旅馆派出所要求我重新办理出租房屋旅馆业经营治安责任书应该怎么办

你新接手一个旅馆,派出所要求你重新办理相关手续,你就必须按照派出所的要求办理,这是你经营旅馆必须的东西,希望能帮到你!

⑥ 旅馆业治安管理制度

旅馆业治安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住宿登记制度、全天24小时值班制度、财务保管制度、报告制度(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形迹可疑人员、违禁物品以及发生刑事、治安案件,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部门,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不得知情不报或纵容、隐瞒、包庇)等。主要法律依据是《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6)旅馆业治安管理责任书扩展阅读: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发布的《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经营接待旅客住宿,列入《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的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客货栈、车马店、浴池等(以下统称旅馆),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各级公安机关是旅馆业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门,具体工作由其治安职能部门负责。铁路系统在铁路站、段、厂(场)内开设旅馆的治安工作,由铁路公安机关负责管理。

第四条开办旅馆,应由主管部门批准,经当地县(市)、区公安机关进行安全检查,合格者发给《安全许可证》,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方准营业。

第五条开设旅馆,应与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厂区、库房保持安全距离。

第六条旅馆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符合有关建筑标准,并应有安全、消防等设备,其出入口、通道应便于人员疏散和通过。季节性、临时性旅馆,包括接待游客住宿的帐篷、板制房以及单位临时接待旅客住宿的房舍,应具有保证旅客安全的条件和设备。在居民住宅楼内或院内开设的旅馆,其出入口、通道及安全设施必须单设,不得影响居民的正常生活秩序和安全。

第七条旅馆应制定旅客须知,建立门厅验证、会客登记、值班值宿等制度,实行安全岗位责任制,切实做好防特、防盗、防火以及防其他治安灾害事故的工作。

第八条旅馆接待旅客住宿时,应由专职接待人员查验其身份证件,认真填写旅客住宿登记簿。未经公安机关指定的旅馆,不准接待无证件的旅客住宿。旅馆应定期将旅客住宿登记簿送往当地公安派出所查验。《旅客住宿登记簿》由公安机关统一印制。使用后的登记簿须保留一年以上,经当地公安机关同意后方可处理。

第九条旅馆安排旅客住宿,应指定房间和床位。旅馆具备加床条件准备临时加床的,必须事先征得公安机关同意。

第十条租用旅馆客房设立办事机构和经营单位,应有主管部门的批准证件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租用的房间应与客房划开,有条件的应单开通道、出入口,租用单位应指定人员负责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对旅馆从业人员进行有关安全管理业务知识的教育和培训。对安全管理或预防、发现违法犯罪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彰。培训、表彰所需费用由旅馆业提取,具体办法由当地公安机关与有关部门商定,报请当地政府批准执行。

第十二条旅馆及其职工违反本规定的,公安机关应依据《管理办法》有关罚则处理。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⑦ 旅馆业治安责任保证书怎么

为进一步加强旅馆业治安管理,有效预防、发现、控制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社会经济发展,根据《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一节 职责分工
第一条 治安管理大队负责对区内旅馆业审批发证、监督检查等日常治安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推广应用,保障系统正常运行,适时开展清理整顿活动,组织对派出所、旅馆业户的业务考核。
指导、督促派出所健全工作机制,完善管理制度,建立管理档案,开展日常检查,组织对旅馆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
第二条 派出所负责辖区旅馆业日常治安管理工作,对新办旅馆进行初审,协助治安管理大队和旅馆业户搞好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
掌握辖区旅馆业户底数和基本情况,建立管理档案。监督旅馆业户加强治安管理,建立规章制度,设立治安保卫组织,完善安全措施。搞好信息系统应用管理,加强对旅馆信息采集、传输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辖区旅馆进行安全检查,依法查处非法经营和不按规定验证登记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节 监督管理
第三条 定期组织治安检查 。派出所对辖区旅馆每月检查不少于一次,治安管理大队每季度抽查不少于一次。派出所检查时应建立检查记录,详细记录旅客入住登记、信息传输、安全保卫、制度落实等情况,并由检查人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双方签字,对发现的隐患及时填发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第四条 派出所每季度按照旅馆业治安管理等级化管理要求,对辖区旅馆业考评1次,并通报考评情况,纳入派出所旅馆业考核内容。
第五条 严格审批发证。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的新办旅馆,须先经辖区派出所初审后方可上报治安管理大队审批,治安管理大队对上报的审批材料要认真审查,并实地检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六条 治安管理大队对旅馆业例行检查时发现的违法及安全隐患问题,立即通报辖区派出所进行查处整改,派出所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处结完毕并将处理结果上报治安管理大队。
第七条 治安管理大队对旅馆实行年度综合安全检查考评,每年对所有旅馆的制度建设情况、安全措施落实情况、日常治安管理情况等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考评,提出考评意见,不符合条件的,限期整改,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八条 治安管理大队定期组织对派出所社区民警和各旅馆业户负责人、安全保卫人员和前台登记人员的教育培训。派出所每季度对旅馆从业人员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培训。
第九条 严密控制旅馆业户的治安动态,治安管理大队和派出所依据分工,依法查处旅馆内存在的卖淫、嫖娼、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各种违法行为,坚决取缔无证非法经营旅馆。
第十条 派出所要在旅馆中有计划、有目标地物色、布建和使用治安耳目。
第十一条 派出所与旅馆业户逐一签订《治安责任书》和《保证旅馆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正常使用责任书》。
第三节 档案管理
第十二条 派出所分别建立旅馆审批、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档案,一户一档,及时掌握辖区旅馆业 户底数和基本情况,并针对增减情况,及时进行列管和撤管,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 派出所旅馆审批档案包括特种行业许可申请表、辖区单位基本情况表、旅馆平面图、开业申请、营业执照复印件、治安安全保证书、暂住人口治安管理责任书、保证旅馆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正常使用责任书、治保人员登记表、特种行业从业人员备案表、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购房合同或房屋租赁合同、安全检查纪律等内容。
第十四条 派出所从业人员培训档案包括从业人员培训名单、签到表、培训方案等内容。
第四节 旅馆治安管理
第十五条 申请开办旅馆,必须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后,方可开业,严禁无证经营。
第十六条 旅馆房屋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规定,并经当地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出具验收意见,消防设施齐全有效,无私自变动等问题。
第十七条 经营旅馆必须设置治安保卫组织,明确负责人和成员,每天至少有2名安全保卫人员昼夜24小时在岗在位,不间断地对客房周围进行巡查,中小旅馆安全保卫人员可兼职,较大或有条件的旅馆须设专职安全保卫人员。
第十八条 旅馆负责人、前台登记服务人员、安全保卫人员须经公安机关审查和安全教育培训后,方可持证上岗。
第十九条 派出所指导旅馆业户必须建立旅馆业治安管理制度,包括:安全责任制度、旅客住宿登记制度、值班交接制度、旅馆信息采集传输制度、可疑情况报告制度、旅客财物寄存制度等。
第二十条 旅馆在前台醒目处及所有客房内须放置旅客须知,保证旅客在入住前,便可了解安全知识,安全须知内容应包括:严禁旅客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旅馆;严禁卖淫、嫖宿、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酗酒滋事、大声喧哗,影响他人休息,旅客

⑧ 按照规定使用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保证书怎么写求详细,能复制。

为进一步加强旅馆业治安管理,有效预防、发现、控制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社会经济发展,根据《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一节 职责分工
第一条 治安管理大队负责对区内旅馆业审批发证、监督检查等日常治安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推广应用,保障系统正常运行,适时开展清理整顿活动,组织对派出所、旅馆业户的业务考核。
指导、督促派出所健全工作机制,完善管理制度,建立管理档案,开展日常检查,组织对旅馆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
第二条 派出所负责辖区旅馆业日常治安管理工作,对新办旅馆进行初审,协助治安管理大队和旅馆业户搞好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
掌握辖区旅馆业户底数和基本情况,建立管理档案。监督旅馆业户加强治安管理,建立规章制度,设立治安保卫组织,完善安全措施。搞好信息系统应用管理,加强对旅馆信息采集、传输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辖区旅馆进行安全检查,依法查处非法经营和不按规定验证登记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节 监督管理
第三条 定期组织治安检查。派出所对辖区旅馆每月检查不少于一次,治安管理大队每季度抽查不少于一次。派出所检查时应建立检查记录,详细记录旅客入住登记、信息传输、安全保卫、制度落实等情况,并由检查人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双方签字,对发现的隐患及时填发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第四条 派出所每季度按照旅馆业治安管理等级化管理要求,对辖区旅馆业考评1次,并通报考评情况,纳入派出所旅馆业考核内容。
第五条 严格审批发证。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的新办旅馆,须先经辖区派出所初审后方可上报治安管理大队审批,治安管理大队对上报的审批材料要认真审查,并实地检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六条 治安管理大队对旅馆业例行检查时发现的违法及安全隐患问题,立即通报辖区派出所进行查处整改,派出所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处结完毕并将处理结果上报治安管理大队。
第七条 治安管理大队对旅馆实行年度综合安全检查考评,每年对所有旅馆的制度建设情况、安全措施落实情况、日常治安管理情况等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考评,提出考评意见,不符合条件的,限期整改,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八条 治安管理大队定期组织对派出所社区民警和各旅馆业户负责人、安全保卫人员和前台登记人员的教育培训。派出所每季度对旅馆从业人员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培训。
第九条 严密控制旅馆业户的治安动态,治安管理大队和派出所依据分工,依法查处旅馆内存在的卖淫、嫖娼、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各种违法行为,坚决取缔无证非法经营旅馆。
第十条 派出所要在旅馆中有计划、有目标地物色、布建和使用治安耳目。
第十一条 派出所与旅馆业户逐一签订《治安责任书》和《保证旅馆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正常使用责任书》。
第三节 档案管理
第十二条 派出所分别建立旅馆审批、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档案,一户一档,及时掌握辖区旅馆业 户底数和基本情况,并针对增减情况,及时进行列管和撤管,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 派出所旅馆审批档案包括特种行业许可申请表、辖区单位基本情况表、旅馆平面图、开业申请、营业执照复印件、治安安全保证书、暂住人口治安管理责任书、保证旅馆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正常使用责任书、治保人员登记表、特种行业从业人员备案表、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购房合同或房屋租赁合同、安全检查纪律等内容。
第十四条 派出所从业人员培训档案包括从业人员培训名单、签到表、培训方案等内容。
第四节 旅馆治安管理
第十五条 申请开办旅馆,必须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后,方可开业,严禁无证经营。
第十六条 旅馆房屋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规定,并经当地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出具验收意见,消防设施齐全有效,无私自变动等问题。
第十七条 经营旅馆必须设置治安保卫组织,明确负责人和成员,每天至少有2名安全保卫人员昼夜24小时在岗在位,不间断地对客房周围进行巡查,中小旅馆安全保卫人员可兼职,较大或有条件的旅馆须设专职安全保卫人员。
第十八条 旅馆负责人、前台登记服务人员、安全保卫人员须经公安机关审查和安全教育培训后,方可持证上岗。
第十九条 派出所指导旅馆业户必须建立旅馆业治安管理制度,包括:安全责任制度、旅客住宿登记制度、值班交接制度、旅馆信息采集传输制度、可疑情况报告制度、旅客财物寄存制度等。
第二十条 旅馆在前台醒目处及所有客房内须放置旅客须知,保证旅客在入住前,便可了解安全知识,安全须知内容应包括:严禁旅客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旅馆;严禁卖淫、嫖宿、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酗酒滋事、大声喧哗,影响他人休息,旅客不得私自留客住宿或者转让床位等。
第二十一条 旅馆必须具备安全防盗设施。新开办旅馆必须安装防盗报警装置和闭路电视监控设施,对大堂、出入口等重要部位进行全天候监控。
第二十二条 旅馆须设置旅客财物保管箱、柜或者保管室、保险柜,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工作,建立寄存、领取、交接登记薄。
第二十三条 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逐人登记。登记时,境内旅客查验居民身份证,境外旅客查验护照或港澳同胞回乡证或台湾居民来往通行证,按规定项目如实登记。登记簿由治安管理大队统一格式,登记簿用完后送治安管理大队留存备查,旅馆再领用新的登记簿。
第二十四条 旅馆从业人员对发现的可疑人员及违法犯罪活动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第二十五条 旅馆应依法经营,严禁在旅馆内进行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第五节 信息系统建设及信息采集、传输
第二十六条 旅馆业户必须安装信息系统软件,独立上网传输旅客信息,要求信息准确、齐全、及时,逐人逐项录入微机,不得漏人、漏项,实行实时传输。旅馆当日无客入住,统一登记、传输为“无客”。信息采集、传输率达到100%。对发现网上追逃但因没有采集信息上传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应当追究派出所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七条 派出所应加强对旅馆信息采集、传输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迟报、漏报或信息采集不规范的旅馆,应当及时通知整改。旅馆业户和派出所在发现系统出现问题时,应当及时告知治安管理大队,由治安管理大队通知系统软件开发商进行维护。
第二十八条 治安管理大队民警在工作日内必须每天对各旅馆业户信息传输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派出所研究解决。
第六节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范由治安管理大队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范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二:
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我区旅馆业治安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在现实工作中的作用,结合《开发区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规范》,制定本考核办法。
每个派出所设定基本分100分,在此基础上相应加减分,由各派出所内勤每季度25日以前对本单位分值进行一次统计,上报治安管理大队。治安管理大队核实情况后,按照分值所占对应比率计算到派出所综合考评中。
加分情况
1、通过旅馆业信息系统抓获一名CCIC上网逃犯,每名加50分;抓获一名本地布控人员,每名加30分。
2、自行查获未按规定进行住宿登记案件,每起加10分。
3、通过旅馆业治安信息系统,破获刑事案件,根据案件的重要程度,每起加5-10分。
4、在旅馆中抓获赌博、吸毒、卖淫嫖娼等违法人员,处罚款、行政拘留处罚的,每名加10分。(破获案件和处理人员不实行双重加分,取分值高的项目加分。)
5、取缔无证照旅馆,并将业主进行罚款或拘留处罚的,每起加20分。
减分情况
1、因未办理住宿登记,导致CCIC上网逃犯未能抓获的,每发现一名扣50分;导致本地布控人员未能抓获的,每发现一名扣30分。
2、旅馆业未按规定进行住宿登记、信息录入和传输,被分局及分局以上公安机关发现的,每人次扣5分。
3、治安管理大队每月从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后台抽查一次旅馆业数据传输情况,发现未上传信息的,每户扣5分。(因分局旅馆业系统服务器故障原因发生的问题除外)。
4、社区民警对辖区内旅馆业每月检查不少于1次,要详细记录旅客入住登记、信息传输、安全保卫、制度落实等情况,并由检查人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每少检查一次扣5分。
5、派出所每季度按照旅馆业治安管理等级化管理要求,对辖区旅馆业考评1次,并通报考评情况,没有开展此项工作的,每次扣5分。
6、辖区内存在未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擅自经营旅馆而不采取措施的,每发现一起扣50分。
7、旅馆业档案齐全、规范,每有一家未建立档案或者档案不齐全的扣5分。
8、派出所每季度对旅馆业从业人员进行一次安全教育业务培训,未进行培训的,每次扣5分。
9、派出所对辖区旅馆业进行的案件查处,三日内将处理结果上报治安管理大队,未按时上报的,每次扣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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