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治安仍要
❶ 如何做好社会治安防控工作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动员和协调各方面的社会作为一个整体力量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综合运用政治,经济,法律,文化,教育和其他手段整治社会秩序的建立,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这是为了确保在我国的长期和平与稳定的战略方针,是一个转型的社会,具有深远的人类社会系统改造工程。它运行通过不同的历史阶段,中国的社会主义建设的发展,涉及社会的各个领域和各级,和这样一个长期的,广泛的,复杂的和集成的硬任务完成后,必须将建立和随后遵守自己的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特点,以确保其有效运作。
首先,要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的工作。社会保障不仅是一个重大的社会问题,也是一个重大的政治问题。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和政治稳定,是全党全社会的重要工作之一,它关系到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眼中的形象,关系到发展和稳定的大局,改革开放党的执政地位的巩固。因此,全党,全社会都应该充分认识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并做这项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进一步增强忧患意识。
首先,各级党委,行政主要领导要进一步提高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把握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各种措施的贯彻落实。其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与整体工作部署相同的,相同的检查与总结,齐心协力,努力实现党,政,工,团,毅力。
二,大力加强预防工作。结合,预防为主的指导方针,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还是不错的。要坚持打击和预防临时和永久都在同一时间专注于预防,重点问题的根源。预防犯罪的积极措施,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进一步严打,严格把关,严防严格的规则有机结合,轻型反扑通“坚决纠正错误倾向,切合实际的想法,专注,人员配备,资金投入,评估机制,真正落实”预防为主“起来;要就不错了影响社会稳定和社会秩序,有效地解决疑难问题;群防群治工作的重点,进一步加强全社会预防和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重点,下大力气做一个良好的工作,以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
必须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工作重点放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要进行调查和处理的矛盾和纠纷。基层,深入群众的现实,加强研究,以了解人们关注的法律和秩序,热点问题,以及发现和掌握本地区,本部门和单位的矛盾和纠纷的难度,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充分发挥的信防线,人民调解组织,一个清晰的责任,以建立健全矛盾的调查和处理的工作机制和系统的作用,并把工作成作为主要定期的,规范化的轨道。其次,增加的主要部门,管理努力做好安全检查和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有效地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第三,开展的主要安全创建活动。创建施工单位的安全活动,从群众关注的问题,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重点放在严重影响的人的安全方面的预防,不断拓展和深化各种各种形式的基层安全创建活动,巩固和扩大基层安全创建成果。四,切实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宣传工作,社会治安综合管理的宣传工作,进一步落实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重点。各部门,各单位要始终贯彻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种形式的宣传和教育活动,增强针对性和有效性,建立和完善工作机制的相互协调与合作,在全社会形成关心的健康青少年成长,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良好氛围。
第三,严格落实责任制,确保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严格执行责任制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落到实处的重要保证。部门要进一步完善落实各系统的综合管理,社会保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和社会治安综合管理的目标管理责任一票否决制。要建立和完善落实责任制联席会议制度,党和政府各级领导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作为干部考核的内容和表现的。同时,部门也必须层层随身携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者,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❷ 社会治安为什么还是很乱
总体看治安还是不错的。
在个别地区,比如城中村,可能治安事件要多一些,
或者在特别时段,比如夏天和春节前,治安刑事案件可能增加。
你指的哪里哪方面的治安问题呢?
❸ 社会治安稳定的重要性
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必要性
1.从坚持根本政治制度看。
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要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就必须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首先,社会主义条件下的人民民主不是空洞的说教,而是通过《宪法》和法律所赋予人民的各项权利、义务来实现的。而任何违法犯罪现象都是对民主权利的不同程度的损害。因此,要保障人民民主权利不被非法侵害,必须对社会治安进行综合治理。其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形式和途径。特别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其中突出的是人民内部矛盾和敌我矛盾两种不同性质的矛盾交织在一起。过去沿用的老办法已不能适用,因此必须综合运用各种手段,用民主与法制相结合的方法去妥善处理问题和矛盾,维护社会的安定。再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人民民主专政的目的是一致的,都是在人民当家作主的前提下,最终消灭社会治安问题和社会犯罪现象,二者相互促进,相得益彰。因此,搞好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稳定了社会秩序,就能促进经济的发展,增强人们对社会主义制度的信念,人民民主专政也就有了更加广泛、更加坚实的群众基础。所以说,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人民民主专政的迫切需要。
2.从违法犯罪深层次原因看。近几年我国刑事犯罪案件大幅度上升,深层次的原因主要是:(1)在改革开放的条件下,随着各种社会关系尤其是利益关系的调整和变化,出现了一些新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与此同时,在新旧体制交替的过程中,旧体制逐步解体,新体制尚不完善,社会管理机制不健全,因而难免存在空隙和漏洞,并被犯罪分子所利用。(2)市场经济的主导方面是激励人们依靠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致富,但也容易诱使一些人为了金钱而不择手段,甚至不惜违法犯罪。(3)境外资产阶级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利用各种空隙渗透进来,腐蚀了一些人的思想。(4)教育没有及时跟上,思想政治工作一度比较薄弱,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抓得不够紧,在解决深层次思想问题上下功夫不够,造成一些人道德水准下降,法纪观念淡薄。(5)阶级斗争仍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国际敌对势力千方百计推行“和平演变”战略,对我国进行渗透、破坏和颠覆,国内敌对分子也和他们遥相呼应,兴风作浪。
这些深层次的原因仅靠打击是不可能消除的,必须全面实行综合治理,有的放矢地从多方面加强工作,才能逐步消除滋生犯罪的土壤和条件,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犯罪。断流须绝源,斩草要除根。否则,单靠打击惩办犯罪,就只能像割韭菜一样,割了一茬又生一茬,甚至导致恶性循环,无休无止。
3.从当前治安形势看。
从全国的情况来看,当前治安形势在总体基本稳定的前提下,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刑事犯罪除明显的年轻化、职业化、智能化以外,又有以下四个新特点值得我们高度重视。一是主观恶性增大。以盗窃犯罪为例,犯罪分子行窃时一般都携带各种凶器,如果作案时被人发现制止,即拔刀行凶。盗窃演变成明火执仗的抢劫,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构成极大的威胁。二是反社会性明显。近年来,全国范围内先后发生了多起案件,犯罪分子作案时无特定的对象,滥杀无辜,气焰极为嚣张,严重威胁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三是连动性增强。由于人员、物资的大流动和西方资产阶级思想文化的不断渗透,许多过去不常见的犯罪迅速蔓延,产生明显的连锁反应,甲地出现的案件,很快在乙地、丙地跟着发生口劫机、劫船、劫持人质、用巨资雇请杀手代为杀人等犯罪活动相继出现。四是互感性加剧。由于社会闲散、流动人口大量增加,混迹其中的违法犯罪分子增多,教育管理工作的难度也随之增大。加上目前监管、劳改、劳教场所的管理教育工作存在一些薄弱环节,致使部分违法犯罪人员由新手变成老手,由一面手变成多面手。此外,刑事发案数量一直居高不下,重大案件呈逐年增多趋势,严重威胁着社会的稳定。因此,对社会治安实行综合治理是严峻治安形势的客观要求。
4.从当前违法犯罪主要成员看。
当前社会上的犯罪现象同建国初期相比,情况已有很大不同。现在实施犯罪行为的人,主要的已经不是旧社会的反动阶级、反动势力和各种社会渣滓。目前青少年罪犯占罪犯总人数的百分之七八十,而他们之中的绝大多数都是劳动人民的子女D这种情况就更加要求我们实行惩办与教育相结合的方针,更多地采取教育、感化、挽救的措施,这就更增强了综合治理社会治安的必要性。
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特殊重要性
1.是解决治安问题的根本途径。
社会治安问题是社会各种矛盾和消极因素的集中反映,必须依靠全社会的力量,运用多种手段进行综合治理。实践证明,坚决打击各种犯罪活动是完全必要的。打击能够惩治罪犯,制止犯罪行为,起到特殊预防的作用;打击又能惩一儆百,震慑企图和可能违法犯罪的人,告诫和教育人们必须遵纪守法,起到一般预防的作用。不坚决打击犯罪分子,就会纵容、助长犯罪,治安问题还会增多。但光靠打击也不行,单一的打击并不能从根本上改变社会治安的严峻形势口不消除滋生犯罪的土壤和条件,犯罪分子还会源源不断地出现。只有全面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把打击和预防、治标和治本结合起来,才能既“截流”又“去源”、既“斩草”又“除根”,才能从根本上逐步把我国的违法犯罪和治安问题减少下来,从而确保社会治安的稳定。
2.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加快经济发展的重要保证。
今后10年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关键时期。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经济工作是一切工作的基础,只有把经济搞上去了,才能为社会安定创造重要的条件。但是,经济建设和社会安定又是相辅相成的,经济建设也需要安定的社会环境。没有社会的稳定,没有政治上的安定团结,经济建设就无法顺利进行。国内的和国际的、历史的和现实的经验教训都充分证明了这一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大措施和系统工程,也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
改革开放是强国之路,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是我国实现现代化建设战略目标的关键措施。随着改革开放步伐的加快,各种社会关系将做更大调整,利益关系将发生更大的变化,人们的思想价值观念也将大大更新。处于不同阶层不同方面的人对这种变革的适应程度参差不齐,各种矛盾错综复杂,社会治安方面必然会出现一些新的问题。形势对治安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对违法犯罪实施社会控制力的综合运用,因此,它是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的重要保证。
3.是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社会治安、社会风气好坏是衡量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水平高低的一个重要标志。社会秩序混乱,刑事犯罪猖獗,丑恶现象泛滥,就谈不上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根本措施在于教育人,提高人们的道德素养,增强人们的法制观念,树立良好的道德风尚和社会风气。这正是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新人的需要口总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4.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具体体现。
50多年来,我国的治安问题和犯罪现象总的来说比资本主义国家少得多,即使一时问题多一些,只要认真对待,处置得当,这些问题完全可以得到逐步解决。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是解决我国社会治安问题的根本所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我国独创的,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个重要方面,是资本主义国家难以做到的。我们就是要通过综合治理,把我国建设成为世界上社会秩序和社会治安最好的国家之一,从而进一步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口
5.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行动。
实践证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每一项工作,都同“三个代表”的要求密切相关。通过防范和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就能有力地推动先进生产力的发展;通过加强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扫除各种社会丑恶现象,抵制腐朽思想文化,不断铲除其借以滋生的土壤,就能有效地促进先进文化的传播;通过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措施,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的安全,为广大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就能更好地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党和政府下决心对社会治安进行综合治理,顺乎民意、深得人心,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行动,对于取信于民,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树立党和政府的威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6.是推动依法治国进程的重要措施。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就是要依法治理,包括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充分运用法律手段调节各种社会关系,规范全体公民的行为,妥善处理各类社会矛盾,维护正常的法律秩序,减少违法犯罪等治安问题;就是要通过多方面的长期不懈的努力,真正实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因此,对社会治安实行综合治理,有利于逐步把我国的各项社会管理工作纳入法制轨道,实现依法治国的目标,对于推动依法治国进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7.是“专群结合”的新形式。
在党的领导下,实行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是我国政法工作的优良传统和独特优势。改革开放使过去高度集中统一的管理体制变为相对放权搞活的新体制。社会开放了,情况复杂多了,治安状况也较过去大不相同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专门工作同群众路线相结合的传统是不是过时了?几十年的实践证明,这一传统不仅没有过时,反而更加重要了。历史是人民群众创造的,人民是国家的主人,这是唯物史观的基本原理。无论什么时候,管理社会,维护治安,不坚持群众路线都是不可能成功的。我们必须适应新的形势、新的情况,更好地运用和发展专门工作同群众路线相结合的优良传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就是在新形势下坚持和发扬这一优良传统的新形式,是具有中国特色的解决社会治安问题的新路子。
❹ 社会治安防控体系
这个问题挺复杂,下面具体介绍一下:
1、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主体是公安机关。这使它有别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后者的主体是各级党委和政府。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理论基础是系统论、信息论、控制论其基本内容是利用公安机关内部以及社会的各种治安资源综合运用预防、打击、管理、控制等多种手段建立起一个完整的维护社会治安的体系。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目标是对影响社会治安的各种因素进行有效的预防和控制;
2、这个体系包括:
治安防控信息化平台(平台可用)、治安巡逻队伍建设(人员配备合理、能够及时联系)
治安案件与刑事暴力案件以及隐患的防范、治安形势分析、社区、村组民警力量建设、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纳入综治维稳信访工作中心综合管理、公安派出所工作及时对接,确保辖区内无重大刑事案件发生、群防群治组织建设、重点人员管理(有个人卷宗、有统计台账)
拓展资料:
社会治安防护体系,是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在充分发挥政法部门特别是公安机关骨干作用的同时,组织和依靠各部门、各单位和人民群众的力量,综合运用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通过加强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等方面的工作,实现从根本上预防和治理违法犯罪,化解不安定因素,维护社会治安持续稳定的一项系统工程。
参考资料:中国社会治安防护体系网络
❺ 对社会治安的建议有哪些
加强治安立法建设
加强治安执法建设
❻ 社会治安问题
公安机关不能拘留,这属于普通民事纠纷范畴,没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回。对方要你们赔偿就必须举证证答明狗咬到她的事实,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诉讼是谁主张谁举证的,所以她没有证据证明你家的狗咬到她,那有什么好怕的。叫她去打官司吧,小案件来的,到时候立案庭受不受理都还不知道呢!如还有疑问可以找我。
❼ 常用的社会治安管理条例与规定
【发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八号
【发布日期】2005-08-28
【生效日期】2006-03-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新华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八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5年8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5年8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处罚的种类和适用
第三章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罚
第二节 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和处罚
第三节 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罚
第四节 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四章 处罚程序
第一节 调 查
第二节 决 定
第三节 执 行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制定本法。
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条 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适用本法的规定;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航空器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
第五条 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
第七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八条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二章 处罚的种类和适用
第十条 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第十一条 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
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第十二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第十三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第十四条 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第十五条 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第十六条 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第十七条 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
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
第十八条 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法的规定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同一行为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五)有立功表现的。
第二十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有较严重后果的;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四)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第二十一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强行进入场内的;
(二)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三)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
(四)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
(五)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
(六)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
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十二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
(二)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
第二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或者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经有关主管部门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
第二节 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和处罚
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一条 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按规定报告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故意隐瞒不报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二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盗窃、损毁油气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水利防汛工程设施或者水文监测、测量、气象测报、环境监测、地质监测、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的;
(二)移动、损毁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以及其他边境标志、边境设施或者领土、领海标志设施的;
(三)非法进行影响国(边)界线走向的活动或者修建有碍国(边)境管理的设施的。
第三十四条 盗窃、损坏、擅自移动使用中的航空设施,或者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使用可能影响导航系统正常功能的器具、工具,不听劝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盗窃、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或者安全标志的;
(二)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或者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的;
(三)在铁路线路、桥梁、涵洞处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的;
(四)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或者平交过道的。
第三十六条 擅自进入铁路防护网或者火车来临时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抢越铁路,影响行车安全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二)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
(三)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
第三十八条 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有关规定,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责令停止活动,立即疏散;对组织者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致使该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第三节 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罚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
(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第四十一条 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第四十四条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一)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二)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
第四十六条 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者在出版物、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节 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第五十一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
(四)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第五十三条 船舶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禁止、限制进入的水域或者岛屿的,对船舶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被取缔后,仍进行活动的;
(二)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仍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
(三)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予以取缔。
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许可证。
第五十五条 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五十六条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
(三)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
(四)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
第六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
(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
(三)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
(四)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保外就医等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六十一条 协助组织或者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 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偷越国(边)境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附近进行爆破、挖掘等活动,危及文物安全的。
第六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偷开他人机动车的;
(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或者偷开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的。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故意破坏、污损他人坟墓或者毁坏、丢弃他人尸骨、骨灰的;
(二)在公共场所停放尸体或者因停放尸体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不听劝阻的。
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 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的;
(二)组织或者进行淫秽表演的;
(三)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
明知他人从事前款活动,为其提供条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条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三)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
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第七十三条 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四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吸毒、赌博、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七十五条 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
❽ 社会治安状况概述怎么写
社会治安让我不是很满意,这是我一个多月以来的正是经历。在某局长的特别"关怀'下,我有被害人变为施暴者。警察还要处罚500,并治安拘留15天。我一个有病的妈妈带着一个4岁的孩子手上还扎着针,被人已是第2次打,孩子也是第2次被人惊吓。我怎么会在孩子面前打他人。可派出所就认定是我殴打他人,我一件定为轻微伤,她没伤,我想不通。某局长是他亲戚,这不是徇私枉法吗?派出所这么处理不是有失公正吗?我想很多人也碰到过这种事,不足为奇吧?一个社会不能诶弱者和孩子提供最起码的安全感,又无法给他们一个公道,打人者无视法律法规,被打者活该,有谁还会继续被打,那莫这个社会不变成暴力社会了吗?社会还会安吗?社会安定基层很重要,做得好风平浪静,做不好推波助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