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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动员的职责

发布时间: 2021-03-02 04:48:09

A. 运动员的职责是什么

体现一种体育精神,虽然大家都想赢得冠军,但最重要的是要赢得观众的心!例如2004年雅典奥运会的俄罗斯运动员涅莫夫,虽然由于裁判等因素只获得第五名,但他赢得了全体观众的起立鼓掌

B. 什么是举重比赛中检录员的职责

赛前两小时零五分钟发放运动员卡片

赛前两小时,按签号通知运动员进入称量体版重室

按各队上报的陪同人权员名单发给进入准备活动室入门证

去赛场前(开车前),检查赛员是否到齐

赛前20分钟,集合运动员讲解注意事项

发现弃权运动员立即通知记录员和报告员

比赛开始,介绍运动员时,带领运动员人场、退场

按记录员的点名,督促运动员出场试举和准备试举

检查运动员出场时的服装

护具和大腿上是否涂润滑剂

运动员更改试举重量后,应及时通知记录员和后场公布员

运动员试举后,及时请教练员填写下一次试举重量

用牌、手势或步话机及时向记录员和后场公布员通报下一次试举重量

每项比赛结束后,如需发奖,及时向记录长索取获奖运动员名单,召集、带领获奖运动员出场领奖

发奖后,召集被指定检查兴奋剂的运动员去检查室。

C. 运动员的义务有哪些

不同运动类别的运动员有不同的义务,其中,奥运会参赛运动员的义务比较具有代表性:
作为奥运会的主要参加者,奥运会参赛运动员在享有一定的权利的同时,也应当承担一定的义务。从法律上讲,权利与义务是一致和不可分离的。在法律上一方有权利,他方必有相应的义务,或者互为权利义务。而且,某些权利本身同时也是义务,譬如将有关争议进行仲裁的权利和必须仲裁的义务是互相交织在一起的。
(一)遵守《奥林匹克宪章》以及国际奥委会批准的有关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的规则
《奥林匹克宪章》(2004)第1条第1款指出,奥林匹克运动包括那些同意遵守《奥林匹克宪章》的组织、运动员和其他人。运动员要想具备参加奥林匹克运动会的资格,必须承认国际奥委会的权威,遵守国际奥委会的决定,尊重其制定的《奥林匹克宪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经国际奥委会批准的有关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的规则。为此,运动员必须做到尊重公平比赛和非暴力精神,并在运动场上表现出来。而且,运动员报名或者参加奥运会不得带有任何附加条件或者经济因素的考虑。
以新闻报道为例,根据《奥林匹克宪章》第51条的有关规定,在整个奥林匹克运动会期间,任何运动员、交流、官员、新闻随员或其他已注册的参加者,决不能注册为记者或其他媒体身份或以这种身份行事。此举意在保障采访奥运会的新闻媒体的权利,奥运会参赛运动员必须遵守。不过,一个需要注意的问题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其日益成为日常生活中的一部分,国际奥委会不得不面对运动员通过博客表达个人感受的现实需求。但是,运动员的博客属于《奥林匹克宪章》没有明确规定的灰色区域,而且往往引起隐私权问题,造成传媒或者电视转播权冲突问题。因此,需要给参加奥运会的运动员制定有关博客的规定是当前国际奥委会急需解决的任务。

(二)尊重和遵守《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和其他体育运动道德
对整个奥林匹克运动来讲,《世界反兴奋剂条例》是必须遵守的,奥运会也不能例外。服用兴奋剂的行为违背体育道德、医学道德,有悖于公平竞争的精神,并且与尊重运动员身体健康、构成奥林匹克运动基石的基本原则背道而驰,也践踏了由国际奥委会、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以及各国奥委会所颁布的竞技体育的法规。世界反兴奋剂行动和《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的主要目的都在于保护运动员参与没有兴奋剂的体育运动的基本权利,这样做可以保护运动员的健康以及全球范围内的公平和公正,并且确保了在国际和国内范围内兴奋剂的检查、威慑和预防方面有一个协调、同等和有效的反兴奋剂规划。该条例规定的是“严格责任”原则,因此只要在运动员的体内发现禁用的物质该运动员就要负责任,而不用考虑该物质是如何进入其体内的。

(三)尊重奥林匹克产权,不得将自己滥用于任何政治或商业目的
根据《奥林匹克宪章》第53条规定,除非经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同意,参加奥运会的任何运动员不得在奥运会期间将其本人、其名字、图像或者运动比赛用于任何广告目的;运动员不得在体育场和其他被视为奥林匹克场所一部分的比赛区域内及其上空进行任何形式的广告或者其他形象宣传;也不得在奥林匹克区域、场馆或者其他地方进行任何形式的示威或政治、宗教或种族性的宣传。该条附则指出,任何形式的广告和宣传,不论商业性或非商业性,都不可出现在人体、运动员服装或配饰上,更一般地说,不可出现在运动员穿的或用的任何衣物或器材上,但可以带有有关标识,只是该标识不得带有突出的广告目的,并应符合规定。例如,2000年悉尼奥运会期间,悉尼奥组委认为,法国体操队员服装上的标识“超过了《奥林匹克宪章》规定的尺码”,因此要求其在跳马和双杠比赛颁奖仪式的时候掩盖队员服装上面的代表“李宁”标志的标识语。法国体操协会针对该裁决提起仲裁,仲裁庭认为,通过对有关规则的解释,悉尼奥组委的裁决是对的,因此驳回法国体操协会的申请。
运动员也不得为政治目的而在奥运会期间进行其他形式的宣传。1936年的德国柏林第11届奥运会期间,德国运动员在比赛时向希特勒行纳粹礼的行为就引起了很多人的谴责。第11届奥运会是在军国主义的压抑的气氛中进行的,强烈的军国主义和纳粹主义统治着这届奥委会。这是与奥林匹克精神不一致的行为,也是奥运会参赛运动员应当引以为戒的。而在1968年墨西哥奥运会200米短跑颁奖的时候,获得金牌和铜牌的两名美国黑人运动员都光着脚登上领奖台,高举带着黑皮手套的拳头,象征着黑人为争取人权的斗争,这是个强有力的抗议美国种族歧视的姿势。站在亚军位置的澳大利亚白人青年胸前别着的是一枚支持保障人权的形似五环的纪念章,铸有“奥林匹克法典就是保障人权”字样。虽然奥运会有政治化的一面,但是作为参赛运动员来讲,避免政治化是其本身应尽的义务。
(
四)遵守本国奥委会有关奥运代表队选拔和其他涉及奥运会的决定
在奥林匹克运动会中,国家奥委会惟一有权代表各自国家。各国家奥委会有义务组建、组织和领导各自代表团参加奥运会,决定参赛运动员名单,确保参赛者在各方面都符合《奥林匹克宪章》的条款,并对其行为负责任。参赛运动员的选派不仅应根据其运动成绩,而且还应根据该运动员为本国从事体育运动的青年树立榜样的能力。如果某国家奥委会暂时或者永久失去了国际奥委会的承认,其也就失去了国际奥委会赋予的一切权利,包括选送运动员参加奥运会。对于国家奥委会的上述职权,作为其代表团成员的奥运会参赛运动员必须遵守。当然,根据宪章的有关规定,选派运动员参加奥运会是也是各国家奥委会或者地区奥委会应有的义务。

2006年2月6日,摩洛哥奥运会做出了其两位滑雪运动员因为健康问题而不参加都灵冬奥会的决定,其中一位向特别仲裁机构提起了仲裁请求。仲裁庭认为,根据CAS以往的裁决,选派运动员报名参加奥运会是国家奥委会的专有权利,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以及本仲裁庭都没有选派运动员参加奥运会的权利,因此仲裁庭不能裁定某运动员可以参加奥运会。摩洛哥奥委会的决定并不是武断的,因此驳回申请人的申请[10]。尽管如此,如果有关国家或者地区奥运会的选拔决定是武断的或者没有合理根据的话,有关运动员就有可能获得参赛的就会。

(五)将有关奥运会争议提交仲裁的义务

将有关的奥运会争议提交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是每一个奥运会参赛运动员都应当遵守的规则。对于奥运会参赛运动员来讲,将有关争议提交仲裁既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所有参加奥运会的运动员都必须签署有关声明,同意将奥运会期间发生的或者与奥运会有关的任何争议提交国际体育仲裁院独家仲裁。这是《奥林匹克宪章》的规定,也是参加奥运会的运动员必须履行的义务。将有关争议提交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避免了因为诉讼而可能导致的各种麻烦。而且无论是在甚么地方召开奥运会,相关争议都有国际体育仲裁院所设立的奥运会特别仲裁机构仲裁,避免了程序上的麻烦,也使得有关的判决可能具有前后一致性。

设立奥运会特别仲裁机构的目的是加强而不是削弱运动员的权利。运动员在其国内和国际体育组织以及他们本国的国内法院并没有放弃其法律上的权利,但却有一个在奥运会期间迅速解决体育争议的裁决机构。特别仲裁机构实际上担负的是有些类似上诉庭的任务,其解决的是通过国家和地区奥委会、奥运会组织委员会以及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或体育组织的内部程序而没有解决的争议;对于特别仲裁机构而言,则没有上诉机构[11]。

D. 作为一名优秀运动员,应该承担起那些责任政治问题6分

不同运动类别的运动员有不同的义务,其中,奥运会参赛运动员的义务比较具有代表性:
作为奥运会的主要参加者,奥运会参赛运动员在享有一定的权利的同时,也应当承担一定的义务。从法律上讲,权利与义务是一致和不可分离的。在法律上一方有权利,他方必有相应的义务,或者互为权利义务。而且,某些权利本身同时也是义务,譬如将有关争议进行仲裁的权利和必须仲裁的义务是互相交织在一起的。
(一)遵守《奥林匹克宪章》以及国际奥委会批准的有关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的规则
《奥林匹克宪章》(2004)第1条第1款指出,奥林匹克运动包括那些同意遵守《奥林匹克宪章》的组织、运动员和其他人。运动员要想具备参加奥林匹克运动会的资格,必须承认国际奥委会的权威,遵守国际奥委会的决定,尊重其制定的《奥林匹克宪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经国际奥委会批准的有关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的规则。为此,运动员必须做到尊重公平比赛和非暴力精神,并在运动场上表现出来。而且,运动员报名或者参加奥运会不得带有任何附加条件或者经济因素的考虑。
以新闻报道为例,根据《奥林匹克宪章》第51条的有关规定,在整个奥林匹克运动会期间,任何运动员、交流、官员、新闻随员或其他已注册的参加者,决不能注册为记者或其他媒体身份或以这种身份行事。此举意在保障采访奥运会的新闻媒体的权利,奥运会参赛运动员必须遵守。不过,一个需要注意的问题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其日益成为日常生活中的一部分,国际奥委会不得不面对运动员通过博客表达个人感受的现实需求。但是,运动员的博客属于《奥林匹克宪章》没有明确规定的灰色区域,而且往往引起隐私权问题,造成传媒或者电视转播权冲突问题。因此,需要给参加奥运会的运动员制定有关博客的规定是当前国际奥委会急需解决的任务。

(二)尊重和遵守《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和其他体育运动道德
对整个奥林匹克运动来讲,《世界反兴奋剂条例》是必须遵守的,奥运会也不能例外。服用兴奋剂的行为违背体育道德、医学道德,有悖于公平竞争的精神,并且与尊重运动员身体健康、构成奥林匹克运动基石的基本原则背道而驰,也践踏了由国际奥委会、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以及各国奥委会所颁布的竞技体育的法规。世界反兴奋剂行动和《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的主要目的都在于保护运动员参与没有兴奋剂的体育运动的基本权利,这样做可以保护运动员的健康以及全球范围内的公平和公正,并且确保了在国际和国内范围内兴奋剂的检查、威慑和预防方面有一个协调、同等和有效的反兴奋剂规划。该条例规定的是“严格责任”原则,因此只要在运动员的体内发现禁用的物质该运动员就要负责任,而不用考虑该物质是如何进入其体内的。

(三)尊重奥林匹克产权,不得将自己滥用于任何政治或商业目的
根据《奥林匹克宪章》第53条规定,除非经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同意,参加奥运会的任何运动员不得在奥运会期间将其本人、其名字、图像或者运动比赛用于任何广告目的;运动员不得在体育场和其他被视为奥林匹克场所一部分的比赛区域内及其上空进行任何形式的广告或者其他形象宣传;也不得在奥林匹克区域、场馆或者其他地方进行任何形式的示威或政治、宗教或种族性的宣传。该条附则指出,任何形式的广告和宣传,不论商业性或非商业性,都不可出现在人体、运动员服装或配饰上,更一般地说,不可出现在运动员穿的或用的任何衣物或器材上,但可以带有有关标识,只是该标识不得带有突出的广告目的,并应符合规定。例如,2000年悉尼奥运会期间,悉尼奥组委认为,法国体操队员服装上的标识“超过了《奥林匹克宪章》规定的尺码”,因此要求其在跳马和双杠比赛颁奖仪式的时候掩盖队员服装上面的代表“李宁”标志的标识语。法国体操协会针对该裁决提起仲裁,仲裁庭认为,通过对有关规则的解释,悉尼奥组委的裁决是对的,因此驳回法国体操协会的申请。
运动员也不得为政治目的而在奥运会期间进行其他形式的宣传。1936年的德国柏林第11届奥运会期间,德国运动员在比赛时向希特勒行纳粹礼的行为就引起了很多人的谴责。第11届奥运会是在军国主义的压抑的气氛中进行的,强烈的军国主义和纳粹主义统治着这届奥委会。这是与奥林匹克精神不一致的行为,也是奥运会参赛运动员应当引以为戒的。而在1968年墨西哥奥运会200米短跑颁奖的时候,获得金牌和铜牌的两名美国黑人运动员都光着脚登上领奖台,高举带着黑皮手套的拳头,象征着黑人为争取人权的斗争,这是个强有力的抗议美国种族歧视的姿势。站在亚军位置的澳大利亚白人青年胸前别着的是一枚支持保障人权的形似五环的纪念章,铸有“奥林匹克法典就是保障人权”字样。虽然奥运会有政治化的一面,但是作为参赛运动员来讲,避免政治化是其本身应尽的义务。
(
四)遵守本国奥委会有关奥运代表队选拔和其他涉及奥运会的决定
在奥林匹克运动会中,国家奥委会惟一有权代表各自国家。各国家奥委会有义务组建、组织和领导各自代表团参加奥运会,决定参赛运动员名单,确保参赛者在各方面都符合《奥林匹克宪章》的条款,并对其行为负责任。参赛运动员的选派不仅应根据其运动成绩,而且还应根据该运动员为本国从事体育运动的青年树立榜样的能力。如果某国家奥委会暂时或者永久失去了国际奥委会的承认,其也就失去了国际奥委会赋予的一切权利,包括选送运动员参加奥运会。对于国家奥委会的上述职权,作为其代表团成员的奥运会参赛运动员必须遵守。当然,根据宪章的有关规定,选派运动员参加奥运会是也是各国家奥委会或者地区奥委会应有的义务。

2006年2月6日,摩洛哥奥运会做出了其两位滑雪运动员因为健康问题而不参加都灵冬奥会的决定,其中一位向特别仲裁机构提起了仲裁请求。仲裁庭认为,根据CAS以往的裁决,选派运动员报名参加奥运会是国家奥委会的专有权利,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以及本仲裁庭都没有选派运动员参加奥运会的权利,因此仲裁庭不能裁定某运动员可以参加奥运会。摩洛哥奥委会的决定并不是武断的,因此驳回申请人的申请[10]。尽管如此,如果有关国家或者地区奥运会的选拔决定是武断的或者没有合理根据的话,有关运动员就有可能获得参赛的就会。

(五)将有关奥运会争议提交仲裁的义务

将有关的奥运会争议提交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是每一个奥运会参赛运动员都应当遵守的规则。对于奥运会参赛运动员来讲,将有关争议提交仲裁既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所有参加奥运会的运动员都必须签署有关声明,同意将奥运会期间发生的或者与奥运会有关的任何争议提交国际体育仲裁院独家仲裁。这是《奥林匹克宪章》的规定,也是参加奥运会的运动员必须履行的义务。将有关争议提交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避免了因为诉讼而可能导致的各种麻烦。而且无论是在甚么地方召开奥运会,相关争议都有国际体育仲裁院所设立的奥运会特别仲裁机构仲裁,避免了程序上的麻烦,也使得有关的判决可能具有前后一致性。

设立奥运会特别仲裁机构的目的是加强而不是削弱运动员的权利。运动员在其国内和国际体育组织以及他们本国的国内法院并没有放弃其法律上的权利,但却有一个在奥运会期间迅速解决体育争议的裁决机构。特别仲裁机构实际上担负的是有些类似上诉庭的任务,其解决的是通过国家和地区奥委会、奥运会组织委员会以及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或体育组织的内部程序而没有解决的争议;对于特别仲裁机构而言,则没有上诉机构[11]。参考资料:国际法

E. 一名专业跆拳道运动员的职责

跆拳来道运动员国家二级证的获源得是需要在省跆拳道比赛中获得前三名的。国家一级运动员的获得跟楼上说的相同,需要在全国比赛中取得,不过不需要前三名。前六名即可取得。
前三名是国家健将级。国际比赛中前六名的运动员取得国际健将级。一般只要参加了国际跆拳道比赛就可以成为国际健将级的了。
不同重量级别的运动员数量也是不同的。一级运动员的获得捷径就是看你们比赛组中的运动员的数量。

F. 篮球各个队员的职责是什么

1)小前锋(SF)
小前锋(Small Forward)乃是球队中最重要的得分者。所谓的小前锋,最根本的要求就是要能得分,而且是较远距离的得分。小前锋一接到球,第一个想到的就是要如何把球往篮子里塞。他可能会抓篮板,但并不必要;他可能很会传球,但也不必要;他可能弹性很好,但仍不必要;他可能防守极佳,但还是不必要。小前锋的基本工作,就是得分、得分、再得分。

照这样说起来,那一个小前锋只为了得分,命中率再低也不要紧吗?当然不是!不过,小前锋乃是对命中率要求最低的一个位置,一般而言只要四成五就算得上合格,而四成以上都可以接受。当然这有一个前提,就是他要能得分。如果一个小前锋每场球得个七、八分,命中率还只有四成的话,那还不如叫他去坐板凳算了。话说回来,为什么小前锋的命中率可以比较低呢?因为他是队上主要得分者,他经常要积极找机会投篮,要在某些时刻稳定军心,甚或以较困难的方式单打对手来提升要积极找机会投篮,要在某些时刻稳定军心,甚或以较困难的方式单打对手来提升士气,乃至于给对手下马威,给予敌方迎头痛击等。因此小前锋会有较多的机会出手,而且可能是不太好的机会,所以我们可以容许他的命中率稍低,只要他能得分的话。

让我们举一些较具代表性的小前锋作例子。曾打过老鹰、快艇队,现在Boston的老将Dominique Wilkins便是很好的小前锋,他的单打能力强,又有强烈的得分欲望,使他在80年代中期都是角逐得分王的人选。然而他的命中率却是没有一年达到五成以上,多半在四成七左右,此外,一般人经常只看到他的精彩灌篮,但他的外线能力可也是一流的喔!他能得分、能激励士气,是个不折不扣的小前锋。再来要提的是打过Indiana、Minnesota,现在为马刺效命的Chuck Person。他虽然没有像Wilkins每场能拿个三十分左右,但他的得分欲望也是相当强,此外他几乎没有打里线的能力,但外线的射程却很广,相信他投过几个超大号三分球后手舞足蹈的画面,大家应该都是印象深刻吧!所以,Person也是个能投外线,能在困难情况下出手的小前锋,是和Wilkins不太一样的另一典型。

当然,NBA里尚有许多出色的小前锋,像欧文(Julius Erving)、皮彭(Scottie Pippen)等,在此就不一一列举了。CBA里小前锋的最佳归属自然是吉林队的孙军。平均每场近32分的贡献,足以让他成为本赛季MVP的主要候选人。

看到这儿,也许有一些人已经开始鼓噪了,因为你还没看到你心目中最理想的那位小前锋的名字。不用急,因为他正是我接下来要介绍的——我所选的最佳小前锋,他就是拉里·伯德(Larry Bird)。首先,他在得分、外线上的能力应是不容置疑,甚至都可以算是顶尖的,而除此之外,他的篮板球平均有十个左右,他的助攻更是我们闭着眼睛就可以想到那些令人拍案叫绝的传球。不仅仅如此,他还有许多一球定江山的镜头,在紧要时刻稳定军心,跟对手的主将放对单挑,甚至令人难忘的世纪之偷。在各方面伯德都展现了绝佳的身手,在我心中他是毫无疑问的最佳小前锋。如果要挑他的缺点,恐怕只能说他弹性不够好吧!

2)大前锋(PF)
大前锋(Power Forward)在队上担任的任务几乎都是以苦工为主,要抢篮板、防守、卡位都少不了他,但是要投篮、得分,他却经常是最后一个。所以说,大前锋可以算是篮球场上最不起眼的角色了。

我们先说说大前锋的职责好了,他的首要工作便是抓篮板球。大前锋通常都是队上篮板抢得最多的人,他在禁区卡位,与中锋配合,往往要挑起全队的篮板重任。而在进攻时,他又常要帮队友挡人,然后在队友出手后设法挤进去抓进攻篮板,做第二波的进攻。通常仅有少数的时间,会要求大前锋沉底单打,这时候他便在禁区附近来个翻身、小勾射之类的,做些近距离的进攻。

既然大前锋一般较少出手,而其投篮的位置又经常很靠近篮框,那么对其投篮的命中率自然要求也较高了。以队上五个位置来说,大前锋应该要是命中率最高的一位了,不错的大前锋应该要达到五成五以上。不过由于得分不是他的强项,所以他的得分可以不多,但是篮板就一定要抓得多。此外,防守时的火锅能力自然也是大前锋所必备的,因为他要巩固禁区,防守当然重要。其实说穿了,大前锋就是要做好两件事:篮板和防守。

现役球员之中,格兰特(Horace Grant)是很典型的大前锋例子。他的篮板球抓得好,防守时中规中矩,而在进攻时也不贪功,常是靠抢进攻篮板或简单单打得分,命中率高,必要时他在禁区外游走,空档时也能投投中距离,不但加强了队上的整体防守力,也让敌方不能够忽略了他的得分潜力。此外,马龙(Karl Malone)则是另外一种型的大前锋。他以其强壮的身体,作为禁区单打的本钱,反过来以进攻为主要工作。在防守时他一样做大前锋该做的防守、抓篮板,但是在进攻时他仍然经常单打拿分,甚至也练外线,成为极具威胁力的攻击手。其实,就是在大前锋的职责之外,再多练点小前锋的进攻能力,便成了攻击型的大前锋了。

由于大前锋所做的事是如此不起眼,所以放眼NBA历史,著名的大前锋实在不多。例如麦克海尔(Kevin McHale)。麦克海尔在篮板球方面算不上特别好,不过由于他的手臂很长,使他在防守上占了先天上的优势,相当出色。但他让人印象最深刻的,莫过于他的进攻能力了。他的进攻与一般的禁区攻击不太一样,他并不是靠身材、弹性或暴发力来吃人的,而是靠他的步法。他可以在运球停止后,做多次左右摇摆的大跨步,而找寻最佳时机来个小勾射或是挑篮,而且非常稳健,经常都是进球再造成犯规。他的单打,是属于那种你永远不知道他要在哪边出手的典型。而由他的高得分,命中率却常能维持在六成以上,便可见其价值。或许,他可以称得上是NBA史上禁区单打动作最漂亮的人了。

CBA中的大前锋,最有天赋的当数巩晓彬。另外八一队的刘玉栋也相当优秀,不但是队里的二号得分手,在防守上也有其独到之处。

以往,大前锋往往就是要做苦工的,在场上他们少有接球单打的机会。但是现在篮球观念日新月异,大前锋也就慢慢在进攻方面有所加强了,这也正是大前锋今昔最大的差别。不过,一个好的大前锋,还是要以在禁区的苦工为主的。一个能抓篮板能防守,但是进攻能力不佳的球员,我们会称他是好的大前锋,但是一个很能得分却在篮板、防守上失职的球员,根本不能算是一个大前

G. 篮球场上5名队员的职责分工分别是什么

篮球场上5名队员的职责分工分别是:

1、大前锋(PF)

大前锋 (Power Forward) 除了必须和中锋一起巩固篮下禁区以外,同时还要具有能够成为球队的后盾的能力。

2.小前锋(SF)

在篮球中所谓的 Around Player( 全场球员 ) 指的就是小前锋 (Small Forwad) 球员。

因为小前锋除了内外线兼俱的投篮能力和高超的切入技巧为主要的能力之外,同时还具备各个位置的球员的平均基本能力。 所以有的时候在球场上还要能同时兼任起其它 4 个球员的角色。

3.中锋(C)

中锋 (Center) 不论是在攻击或防守上都是主宰篮下禁区,犹如球队守护神的人。

运球和中长距离投篮的能力较弱但是高大的身材和强而有力的体格,成为其在篮下投篮、抢篮板球和盖火锅等有利的武器,也造成对手在禁区内不得不面对的强大压迫感。

禁区是球场中冲撞最激烈的地区,所以中锋为了球队的胜利必需辛苦的在禁区里和对手冲撞、抗衡。

4.得分后卫(SG)

如果说中锋是主宰禁区的守护神,那么得分后卫 (Shooting Guard) 的职责就可以说是负责在外围突施冷箭得分。

比起身高、速度和跳跃力来说,得分后卫更需要偏重手感的中长距离投篮和敏捷性以及控球的能力。 总结来说SG(得分后卫)因为高命中率的3分球和强劲的突破能力,所以在比赛中总是最能聚集大家的目光。

5.控球后卫(PG)

控球后卫 (Point Guard) 在球场上必须担任指挥队友进攻的攻击发动机的角色。 常常听到控球后卫被称为 " 篮球场上的指挥官 " , 所以控球后卫总是不贪功不以自己得分为主要目的,而是频频以精准快速的传球为队友制造得分机会。 控球后卫在攻击时需要以娴熟的运球技术摆脱对手的纠缠。 在防守时则需要以快速的动作与精准的判断抄截对手的球,阻挡对手的进攻气势。

H. 运动员责任是什么

发扬(奥林匹克精神),(坚持,不轻易放弃,!;努力不懈,冲向终点!)

I. 篮球运动员的职责

大前锋(PF)
大前锋(Power Forward)在队上担任的任务几乎都是以苦工为主,抢篮板、防守、卡位是他的主要任务,说到投篮、得分,他几乎是全队最后一个。所以说,大前锋可以算是篮球场上最不起眼的角色了。大前锋的首要工作便是抓篮板球。大前锋通常都是队上篮板抢得最多的人,他要在禁区与中锋配合进行卡位防守,同时也要挑起全队的篮板重任。而在进攻时,大前锋常常帮队友掩护,在队友出手投篮努力争抢篮板球,为二次进攻做准备。一般情况下,要求大前锋单打进攻的时间很少,而大前锋的进攻手段则主要是转身投篮和小勾手之类的近距离进攻。由于大前锋出手投篮次数少,而且他投篮的位置一般又很靠近篮框,所以大前锋的投篮命中率也需要比较高,一般来说应该是场上五个位置中命中率最高的一个,一名合格的大前锋投篮命中率应该达到50%以上。相对于得分,大前锋的篮板球一定要抓得多,防守时的盖帽能力也是大前锋所必备的,因为他们的任务就是巩固禁区的防守。所以,大前锋在场上的任务就是做好两件事:篮板和防守。随着现代篮球打法的更新,对大前锋的进攻能力要求有所提高,不过,一个好的大前锋,还是以禁区内的防守为主要任务的。

中锋(C)
顾名思义,中锋(Center)是一个球队的中心人物,凭借其强壮、高大的身体,无论进攻还是防守,他们都是球队的枢钮,故名之为中锋。作为禁区内的“擎天柱”,抢篮板球是中锋必不可少的能力。此外,封堵阻攻、盖帽也是中锋必备的能力。由于本队进攻时自己常处在禁区中央的枢纽位置,所以中锋应该具有不错的导球能力,能将球往较合适的位置输送,助攻队友得分。以上三项,是中锋应具备的基础技能。当然,得分也是中锋应尽的职责,他们是主要的内线得分者。中锋的命中率应该比大前锋更高一些。一名好的中锋必须多才多艺,不但要有足够的得分技巧用于进攻得分,防守时还要能成为球队的最后一道屏障,除了守好自己盯防的球员,中锋还要能够协同协同和及时为队友的防守补位。现代篮球打法中有一种新的中锋战术,就是所谓的“外线中锋”。此种中锋需要在进攻时主要到外线投篮得分,而少做禁区内的进攻。由于用其他球员防守身材上差异太大、效果不佳,因此防守方只能让本队中锋也到外线去盯防对手。如此一来,进攻方就可以利用对方中锋不在禁区的机会,让本队能力强的前锋或后卫队员疯狂得分。当然,“外线中锋”只适用于进攻,防守时与一般中锋的打法无异。

J. 做一名优秀的运动员应付哪些责任政治题

不同运动类别的运动员有不同的义务,其中,奥运会参赛运动员的义务比较具有代表性:
作为奥运会的主要参加者,奥运会参赛运动员在享有一定的权利的同时,也应当承担一定的义务。从法律上讲,权利与义务是一致和不可分离的。在法律上一方有权利,他方必有相应的义务,或者互为权利义务。而且,某些权利本身同时也是义务,譬如将有关争议进行仲裁的权利和必须仲裁的义务是互相交织在一起的。
(一)遵守《奥林匹克宪章》以及国际奥委会批准的有关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的规则
《奥林匹克宪章》(2004)第1条第1款指出,奥林匹克运动包括那些同意遵守《奥林匹克宪章》的组织、运动员和其他人。运动员要想具备参加奥林匹克运动会的资格,必须承认国际奥委会的权威,遵守国际奥委会的决定,尊重其制定的《奥林匹克宪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经国际奥委会批准的有关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的规则。为此,运动员必须做到尊重公平比赛和非暴力精神,并在运动场上表现出来。而且,运动员报名或者参加奥运会不得带有任何附加条件或者经济因素的考虑。
以新闻报道为例,根据《奥林匹克宪章》第51条的有关规定,在整个奥林匹克运动会期间,任何运动员、交流、官员、新闻随员或其他已注册的参加者,决不能注册为记者或其他媒体身份或以这种身份行事。此举意在保障采访奥运会的新闻媒体的权利,奥运会参赛运动员必须遵守。不过,一个需要注意的问题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其日益成为日常生活中的一部分,国际奥委会不得不面对运动员通过博客表达个人感受的现实需求。但是,运动员的博客属于《奥林匹克宪章》没有明确规定的灰色区域,而且往往引起隐私权问题,造成传媒或者电视转播权冲突问题。因此,需要给参加奥运会的运动员制定有关博客的规定是当前国际奥委会急需解决的任务。

(二)尊重和遵守《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和其他体育运动道德
对整个奥林匹克运动来讲,《世界反兴奋剂条例》是必须遵守的,奥运会也不能例外。服用兴奋剂的行为违背体育道德、医学道德,有悖于公平竞争的精神,并且与尊重运动员身体健康、构成奥林匹克运动基石的基本原则背道而驰,也践踏了由国际奥委会、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以及各国奥委会所颁布的竞技体育的法规。世界反兴奋剂行动和《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的主要目的都在于保护运动员参与没有兴奋剂的体育运动的基本权利,这样做可以保护运动员的健康以及全球范围内的公平和公正,并且确保了在国际和国内范围内兴奋剂的检查、威慑和预防方面有一个协调、同等和有效的反兴奋剂规划。该条例规定的是“严格责任”原则,因此只要在运动员的体内发现禁用的物质该运动员就要负责任,而不用考虑该物质是如何进入其体内的。

(三)尊重奥林匹克产权,不得将自己滥用于任何政治或商业目的
根据《奥林匹克宪章》第53条规定,除非经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同意,参加奥运会的任何运动员不得在奥运会期间将其本人、其名字、图像或者运动比赛用于任何广告目的;运动员不得在体育场和其他被视为奥林匹克场所一部分的比赛区域内及其上空进行任何形式的广告或者其他形象宣传;也不得在奥林匹克区域、场馆或者其他地方进行任何形式的示威或政治、宗教或种族性的宣传。该条附则指出,任何形式的广告和宣传,不论商业性或非商业性,都不可出现在人体、运动员服装或配饰上,更一般地说,不可出现在运动员穿的或用的任何衣物或器材上,但可以带有有关标识,只是该标识不得带有突出的广告目的,并应符合规定。例如,2000年悉尼奥运会期间,悉尼奥组委认为,法国体操队员服装上的标识“超过了《奥林匹克宪章》规定的尺码”,因此要求其在跳马和双杠比赛颁奖仪式的时候掩盖队员服装上面的代表“李宁”标志的标识语。法国体操协会针对该裁决提起仲裁,仲裁庭认为,通过对有关规则的解释,悉尼奥组委的裁决是对的,因此驳回法国体操协会的申请。
运动员也不得为政治目的而在奥运会期间进行其他形式的宣传。1936年的德国柏林第11届奥运会期间,德国运动员在比赛时向希特勒行纳粹礼的行为就引起了很多人的谴责。第11届奥运会是在军国主义的压抑的气氛中进行的,强烈的军国主义和纳粹主义统治着这届奥委会。这是与奥林匹克精神不一致的行为,也是奥运会参赛运动员应当引以为戒的。而在1968年墨西哥奥运会200米短跑颁奖的时候,获得金牌和铜牌的两名美国黑人运动员都光着脚登上领奖台,高举带着黑皮手套的拳头,象征着黑人为争取人权的斗争,这是个强有力的抗议美国种族歧视的姿势。站在亚军位置的澳大利亚白人青年胸前别着的是一枚支持保障人权的形似五环的纪念章,铸有“奥林匹克法典就是保障人权”字样。虽然奥运会有政治化的一面,但是作为参赛运动员来讲,避免政治化是其本身应尽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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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遵守本国奥委会有关奥运代表队选拔和其他涉及奥运会的决定
在奥林匹克运动会中,国家奥委会惟一有权代表各自国家。各国家奥委会有义务组建、组织和领导各自代表团参加奥运会,决定参赛运动员名单,确保参赛者在各方面都符合《奥林匹克宪章》的条款,并对其行为负责任。参赛运动员的选派不仅应根据其运动成绩,而且还应根据该运动员为本国从事体育运动的青年树立榜样的能力。如果某国家奥委会暂时或者永久失去了国际奥委会的承认,其也就失去了国际奥委会赋予的一切权利,包括选送运动员参加奥运会。对于国家奥委会的上述职权,作为其代表团成员的奥运会参赛运动员必须遵守。当然,根据宪章的有关规定,选派运动员参加奥运会是也是各国家奥委会或者地区奥委会应有的义务。

2006年2月6日,摩洛哥奥运会做出了其两位滑雪运动员因为健康问题而不参加都灵冬奥会的决定,其中一位向特别仲裁机构提起了仲裁请求。仲裁庭认为,根据CAS以往的裁决,选派运动员报名参加奥运会是国家奥委会的专有权利,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以及本仲裁庭都没有选派运动员参加奥运会的权利,因此仲裁庭不能裁定某运动员可以参加奥运会。摩洛哥奥委会的决定并不是武断的,因此驳回申请人的申请[10]。尽管如此,如果有关国家或者地区奥运会的选拔决定是武断的或者没有合理根据的话,有关运动员就有可能获得参赛的就会。

(五)将有关奥运会争议提交仲裁的义务

将有关的奥运会争议提交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是每一个奥运会参赛运动员都应当遵守的规则。对于奥运会参赛运动员来讲,将有关争议提交仲裁既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所有参加奥运会的运动员都必须签署有关声明,同意将奥运会期间发生的或者与奥运会有关的任何争议提交国际体育仲裁院独家仲裁。这是《奥林匹克宪章》的规定,也是参加奥运会的运动员必须履行的义务。将有关争议提交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避免了因为诉讼而可能导致的各种麻烦。而且无论是在甚么地方召开奥运会,相关争议都有国际体育仲裁院所设立的奥运会特别仲裁机构仲裁,避免了程序上的麻烦,也使得有关的判决可能具有前后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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