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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职责

发布时间: 2021-02-28 01:15:37

卫生职责

第五十五条卫生员职责
(一)抢救、治疗、护理伤病员,护送伤病员及时就诊。
(二)按时组织预防接种、服预防药,指导卫生防病工作,督促全连执行各项卫生制度。
(三)进行卫生宣传教育,负责连队的卫生防护和自救互救训练。
(四)指导炊事班搞好饮食卫生,负责饮水净化和消毒。
(五)经常了解驻地疫情,发现传染病及时报告,并采取防疫措施。

⑵ 医疗卫生动员应该怎样行驶职责

您好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职责有所不一 但主要职责差不多的,就是宏观和微观之区分,因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所设置的职能科室不同,职能也有所差异,但作为行政序列基本上都是上有脑袋指挥,下有两腿跑路,给你个省级卫生厅的职责看看: 编辑本段主要职责 (一)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贯彻党和国家关于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实施国家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拟订有关地方性卫生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制定全省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战略目标并组织实施。 (二)贯彻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制定全省基本药物的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会同有关方面制定全省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的政策措施,提出全省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 (三)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组织制定地方性食品安全标准,负责食品及相关产品的安全风险评估、预警工作,统一发布全省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牵头建立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 (四)拟订全省区域卫生规划,统筹规划协调全省卫生资源配置。 (五)贯彻预防为主方针,开展全民健康教育;制定全省疾病防治规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传染病、地方病和其他常见病、多发病的防治工作。 (六)负责卫生应急工作,制定卫生应急预案和政策措施,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指导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与应急处置,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七)负责全省医疗行政管理,指导全省医疗机构运行机制和分配制度的改革;组织实施国家关于医疗质量标准、技术标准、服务规范和卫生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八)依法监督管理血站、单采血浆站的采供血及临床用血质量,协调组织全省无偿献血。 (九)组织制定并实施全省农村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 (十)制定全省社区卫生、妇幼卫生工作规划和政策措施,规划并指导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妇幼保健的综合管理和监督。 (十一)指导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全省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工作,负责公共场所和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 (十二)拟订全省重点医学科技规划,参与制定全省医学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开展全省医学继续教育工作;组织实施全省重点医药卫生科研攻关项目,指导医学科技成果的普及应用工作。 (十三)指导全省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组织拟订全省卫生人才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标准。 (十四)贯彻中西医并重方针,制定促进中医药发展的政策和中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推进中医药的继承与创新。 (十五)组织指导全省医学卫生方面的政府与民间的多边、双边合作交流;参与国际组织在医学卫生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承担全省卫生援外工作和国际卫生贷款项目管理工作。 (十六)负责省委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城镇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 (十七)承担省血吸虫病防治领导小组、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省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省国防动员委员会和省政府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八)为大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 (十九)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⑶ 推进健康中国建设中,医疗机构应承担哪些公共卫生职责和任务

推进“健康中国”的建设,我国将着力推进六大任务:一是提供覆盖全民的基专本公共卫生服务,属加强重大疾病的防治。二是健全优质、高效、整合型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完善分级诊疗制度,努力为居民提供全生命周期的健康管理和服务。三是健全医疗保障体系,完善药品供应保障机制。四是要建设健康的社会环境。影响健康的因素很复杂,包括社会环境的影响,所以要从大健康、大卫生的角度,来共同治理环境污染、食品安全等等,要建设健康的社会环境。五是发展健康产业。六是要培育自主自律的健康行为,提高居民的健康素养。
由以上六大任务来看,医疗机构最主要承担的还是头两项任务,也就是疾病的防治和提供更好的医疗服务和相关体系。第三项虽然也与医疗机构有很大关联,但是其主要是由社保部门负责。

⑷ 国防医疗卫生动员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目录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组织领导机构及其职权 第三章国防动员计划、实施预案与潜力统计调查 第四章与国防密切相关的建设项目和重要产品 第五章预备役人员的储备与征召 第六章战略物资储备与调用 第七章军品科研、生产与维修保障 第八章战争灾害的预防与救助 第九章国防勤务 第十章民用资源征用与补偿 第十一章宣传教育 第十二章特别措施 第十三章法律责任 第十四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第八条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遭受威胁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发布动员令。 第二十三条列入目录的建设项目和重要产品,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贯彻国防要求的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生产、施工、监理和验收,保证建设项目和重要产品的质量。 第二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投资或者参与投资列入目录的建设项目建设或者重要产品研究、开发、制造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补贴或者其他政策优惠。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列入目录的建设项目和重要产品贯彻国防要求工作给予指导和政策扶持,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有关的管理工作。 第五章预备役人员的储备与征召第二十六条国家实行预备役人员储备制度。国家根据国防动员的需要,按照规模适度、结构科学、布局合理的原则,储备所需的预备役人员。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国防动员的需要,决定预备役人员储备的规模、种类和方式。 第二十七条预备役人员按照专业对口、便于动员的原则,采取预编到现役部队、编入预备役部队、编入民兵组织或者其他形式进行储备。国家根据国防动员的需要,建立预备役专业技术兵员储备区。国家为预备役人员训练、储备提供条件和保障。预备役人员应当依法参加训练。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预备役人员的储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预备役人员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协助兵役机关做好预备役人员储备的有关工作。 第二十九条预编到现役部队和编入预备役部队的预备役人员、预定征召的其他预备役人员,离开预备役登记地一个月以上的,应当向其预备役登记的兵役机关报告。 第三十条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县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当根据上级的命令,迅速向被征召的预备役人员下达征召通知。接到征召通知的预备役人员应当按照通知要求,到指定地点报到。 第三十一条被征召的预备役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协助兵役机关做好预备役人员的征召工作。从事交通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优先运送被征召的预备役人员。 第三十二条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预定征召的预备役人员,未经其预备役登记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批准,不得离开预备役登记地;已经离开预备役登记地的,接到兵役机关通知后,应当立即返回或者到指定地点报到。 第六章战略物资储备与调用第三十三条国家实行适应国防动员需要的战略物资储备和调用制度。战略物资储备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承担战略物资储备任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储备物资进行保管和维护,定期调整更换,保证储备物资的使用效能和安全。国家按照有关规定对承担战略物资储备任务的单位给予补贴。第三十五条战略物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调用。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战略物资的调用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六条国防动员所需的其他物资的储备和调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军品科研、生产与维修保障 第三十七条国家建立军品科研、生产和维修保障动员体系,根据战时军队订货和装备保障的需要,储备军品科研、生产和维修保障能力。 本法所称军品,是指用于军事目的的装备、物资以及专用生产设备、器材等。 第三十八条军品科研、生产和维修保障能力储备的种类、布局和规模,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三十九条承担转产、扩大生产军品和维修保障任务的单位,应当根据所担负的国防动员任务,储备所需的设备、材料、配套产品、技术,建立所需的专业技术队伍,制定和完善预案与措施。 第四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帮助承担转产、扩大生产军品任务的单位开发和应用先进的军民两用技术,推广军民通用的技术标准,提高转产、扩大生产军品的综合保障能力。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重大的跨地区、跨行业的转产、扩大生产军品任务的实施进行协调,并给予支持。 第四十一条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承担转产、扩大生产军品任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军事订货合同和转产、扩大生产的要求,组织军品科研、生产,保证军品质量,按时交付订货,协助军队完成维修保障任务。为转产、扩大生产军品提供能源、材料、设备和配套产品的单位,应当优先满足转产、扩大生产军品的需要。 国家对因承担转产、扩大生产军品任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单位给予补偿。 第八章战争灾害的预防与救助 第四十二条国家实行战争灾害的预防与救助制度,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国防动员潜力和持续动员能力。 第四十三条国家建立军事、经济、社会目标和首脑机关分级防护制度。分级防护标准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军事、经济、社会目标和首脑机关的防护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会同有关军事机关共同组织实施。 第四十四条承担军事、经济、社会目标和首脑机关防护任务的单位,应当制定防护计划和抢险抢修预案,组织防护演练,落实防护措施,提高综合防护效能。 第四十五条国家建立平战结合的医疗卫生救护体系。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动员医疗卫生人员、调用药品器材和设备设施,保障战时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 第四十六条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人员、物资的疏散和隐蔽,在本行政区域进行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组织实施;跨行政区域进行的,由相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并组织实施。 承担人员、物资疏散和隐蔽任务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人民政府的决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疏散和隐蔽任务。 第四十七条战争灾害发生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迅速启动应急救助机制,组织力量抢救伤员、安置灾民、保护财产,尽快消除战争灾害后果,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遭受战争灾害的人员和组织应当及时采取自救、互救措施,减少战争灾害造成的损失。 第九章国防勤务 第四十八条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防动员实施的需要,可以动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公民和组织担负国防勤务。 本法所称国防勤务,是指支援保障军队作战、承担预防与救助战争灾害以及协助维护社会秩序的任务。 第四十九条十八周岁至六十周岁的男性公民和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女性公民,应当担负国防勤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予担负国防勤务: (一)在托儿所、幼儿园和孤儿院、养老院、残疾人康复机构、救助站等社会福利机构从事管理和服务工作的公民; (二)从事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学、管理和服务工作的公民; (三)怀孕和在哺乳期内的女性公民; (四)患病无法担负国防勤务的公民; (五)丧失劳动能力的公民; (六)在联合国等政府间国际组织任职的公民; (七)其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免予担负国防勤务的公民。 有特殊专长的专业技术人员担负特定的国防勤务,不受前款规定的年龄限制。 第五十条被确定担负国防勤务的人员,应当服从指挥、履行职责、遵守纪律、保守秘密。担负国防勤务的人员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五十一条交通运输、邮政、电信、医药卫生、食品和粮食供应、工程建筑、能源化工、大型水利设施、民用核设施、新闻媒体、国防科研生产和市政设施保障等单位,应当依法担负国防勤务。 前款规定的单位平时应当按照专业对口、人员精干、应急有效的原则组建专业保障队伍,组织训练、演练,提高完成国防勤务的能力。 第五十二条公民和组织担负国防勤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 担负预防与救助战争灾害、协助维护社会秩序勤务的公民和专业保障队伍,由当地人民政府指挥,并提供勤务和生活保障;跨行政区域执行勤务的,由相关行政区域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落实相关保障。 担负支援保障军队作战勤务的公民和专业保障队伍,由军事机关指挥,伴随部队行动的由所在部队提供勤务和生活保障;其他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提供勤务和生活保障。 第五十三条担负国防勤务的人员在执行勤务期间,继续享有原工作单位的工资、津贴和其他福利待遇;没有工作单位的,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参照民兵执行战备勤务的补贴标准给予补贴;因执行国防勤务伤亡的,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抚恤优待。 第十章民用资源征用与补偿 第五十四条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储备物资无法及时满足动员需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对民用资源进行征用。 本法所称民用资源,是指组织和个人所有或者使用的用于社会生产、服务和生活的设施、设备、场所和其他物资。 第五十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接受依法征用民用资源的义务。 需要使用民用资源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部队和预备役部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民兵组织,应当提出征用需求,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征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予以登记,向被征用人出具凭证。 第五十六条下列民用资源免予征用: (一)个人和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和居住场所; (二)托儿所、幼儿园和孤儿院、养老院、残疾人康复机构、救助站等社会福利机构保障儿童、老人、残疾人和救助对象生活必需的物品和居住场所;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免予征用的其他民用资源。 第五十七条被征用的民用资源根据军事要求需要进行改造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会同有关军事机关组织实施。 承担改造任务的单位应当按照使用单位提出的军事要求和改造方案进行改造,并保证按期交付使用。改造所需经费由国家负担。 第五十八条被征用的民用资源使用完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返还;经过改造的,应当恢复原使用功能后返还;不能修复或者灭失的,以及因征用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五十九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部队和预备役部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民兵组织进行军事演习、训练,需要征用民用资源或者采取临时性管制措施的,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宣传教育 第六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国防动员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国防观念和依法履行国防义务的意识。有关军事机关应当协助做好国防动员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六十一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组织所属人员学习和掌握必要的国防知识与技能。 第六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运用各种宣传媒体和宣传手段,对公民进行爱国主义、革命英雄主义宣传教育,激发公民的爱国热情,鼓励公民踊跃参战支前,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拥军优属和慰问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抚恤优待工作。 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网络传媒等单位,应当按照国防动员的要求做好宣传教育和相关工作。 第十二章特别措施 第六十三条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根据需要,可以依法在实施国防动员的区域采取下列特别措施: (一)对金融、交通运输、邮政、电信、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信息网络、能源水源供应、医药卫生、食品和粮食供应、商业贸易等行业实行管制; (二)对人员活动的区域、时间、方式以及物资、运载工具进出的区域进行必要的限制; (三)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实行特殊工作制度; (四)为武装力量优先提供各种交通保障; (五)需要采取的其他特别措施。 第六十四条在全国或者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特别措施,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决定并组织实施;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部分地区实行特别措施,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决定,由特别措施实施区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组织实施。 第六十五条组织实施特别措施的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权限、区域和时限内实施特别措施。特别措施实施区域内的公民和组织,应当服从组织实施特别措施的机关的管理。 第六十六条采取特别措施不再必要时,应当及时终止。 第六十七条因国家发布动员令,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强制其履行义务: (一)预编到现役部队和编入预备役部队的预备役人员、预定征召的其他预备役人员离开预备役登记地一个月以上未向预备役登记的兵役机关报告的; (二)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预定征召的预备役人员未经预备役登记的兵役机关批准离开预备役登记地,或者未按照兵役机关要求及时返回,或者未到指定地点报到的; (三)拒绝、逃避征召或者拒绝、逃避担负国防勤务的; (四)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的; (五)干扰、破坏国防动员工作秩序或者阻碍从事国防动员工作的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第六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强制其履行义务,并可以处以罚款: (一)在承建的贯彻国防要求的建设项目中未按照国防要求和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或者施工、生产的; (二)因管理不善导致战略储备物资丢失、损坏或者不服从战略物资调用的; (三)未按照转产、扩大生产军品和维修保障任务的要求进行军品科研、生产和维修保障能力储备,或者未按照规定组建专业技术队伍的; (四)拒绝、拖延执行专业保障任务的; (五)拒绝或者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的; (六)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的; (七)阻挠公民履行征召、担负国防勤务义务的。 第七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不执行上级下达的国防动员命令的; (二)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给国防动员工作造成严重损失的; (三)对征用的民用资源,拒不登记、出具凭证,或者违反规定使用造成严重损坏,以及不按照规定予以返还或者补偿的; (四)泄露国防动员秘密的; (五)贪污、挪用国防动员经费、物资的; (六)滥用职权,侵犯和损害公民或者组织合法权益的。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章附则 第七十二条本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⑸ 昆明市卫生局的主要职责

(一)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拟订卫生改革与发展目标。编制昆明市中、长期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区域卫生规划。
(二)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加强卫生行业管理,调控卫生资源配置;并逐步实行卫生工作全行业管理。
(三)依法行政,实施卫生监督,规范昆明市医疗卫生服务行为,加强服务质量监控,打击非法行医,整顿医疗秩序以及规范医疗广告等市场行为;加强卫生监督执法机构的组织建设和业务管理;监督采供血机构及临床用血质量;监督食品、劳动、环境、放射、学校卫生和消毒工作;负责审批核发卫生许可证。
(四)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执行食品安全标准,负责食品及有关产品的安全风险评估、预警工作,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
(五)建立和完善医疗机构补偿机制,协同财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研究制定卫生事业补助办法。负责定期组织发布医疗机构服务数量、质量、价格、费用信息和公共卫生监督结果,营造和规范医疗服务领域有序、平等竞争环境。
(六)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制定对危害我市人民群众健康的重点疾病防治规划;组织对重大疾病,传染病,地方病的综合防治和监测;开展全民健康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卫生保健意识。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处置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七)研究制定全市妇幼卫生工作规划,依法管理和规范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组织开展妇女儿童卫生保健,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幼儿死亡率,提高妇女儿童的健康水平。
(八)负责组织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拟订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提出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
(九) 制定社区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管理和监督。贯彻以农村为重点的方针,研究拟定全市农村卫生工作规划和政策措施;巩固和发展农村医疗、预防、保健三级网络,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工作;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具有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功能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
(十)研究制定全市卫生人才发展规划,加强卫生人才整体性资源开发;制定卫生科技发展规划和卫生人才教育发展规划;组织我市医药卫生科研项目立项和科技攻关工作;指导医学科技成果的推广和应用;加强卫生技术对外合作与交流,促进卫生科技进步。
(十一)研究制定全市中医药、中西医结合及民族民间医药发展规划;加强中医机构建设和对全市中医药医疗、科研机构的医、教、研业务进行管理;加强中医药资源的研究与开发利用,振兴中医药事业。
(十二)组织对全市重大社会活动的医疗保障和突发事件的医疗救护工作;组织对各种灾害事故实施紧急救护,做好重大疫情的紧急处置。
(十三) 贯彻国家爱国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拟定全市爱国卫生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组织开展城乡爱国卫生运动;指导农村改水改厕。
(十四)负责昆明市干部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市直和中央驻昆单位、部门有关干部医疗管理工作,负责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五)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⑹ 医务工作者的职责是什么

(一)根据国务院颁发的条例、标准及医院的规章制度,组织全院医技人员认真贯彻执行,保证医疗业务工作的常规运行,杜绝医疗事故,减少医疗缺陷。

(二)管理医疗工作,负责医疗工作的宏观管理,对医疗质量定期组织检查,考核和评价,不断提高科学管理水平。

(三)组织实施临时性院内外医疗任务及高知,高干,职工和学生等大型体检工作以及医疗保健工作。

(四)经常了解各科室医疗工作情况,检查分析各科室医疗质量。通过各种信息反馈,确保目标的进行。

(五) 制定临床和医技科室工作质量标准和考核办法,并进行质量检查、监督和控制工作,行使质量否决权。

(六) 通过质控,督促、协调职能科室与有关科室的质量工作。

日常医疗事务工作:

(一) 组织院内疑难病例讨论及危重病人的抢救工作。

(二) 医疗工作的内外联系事务。

(三) 召开有关医疗工作会议:如科室主任联席会,临床与医技科室联席会,病例质量及医疗文献书写会,医院分级管理工作会。

(四) 督促检查医院放射防护,药品质量及医疗器械使用保养工作。

(五) 负责处理医疗纠纷,根据有关规定处理在医疗上违规的事例。

(6)医疗卫生职责扩展阅读:

权利:

(一)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

(二)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

(三)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四)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

(五)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六)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七)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

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二)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

(三)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四)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五)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⑺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中,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和权利分别有哪些

在本级政府及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领导下,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协调系统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防控工作。实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防控工作主要领导负责制、防控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明确任务、目标和责任。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疫情应急处置小组,根据职责分工和卫生行政部门指派,负责开展本单位及本地区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农村乡镇(村)和城市社区卫生机构在疾控中心的指导下,开展本地区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防控工作。

⑻ 宁波市卫生局的主要职责

(一)拟订有关卫生行政(行业)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拟订全市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战略目标;制定技术规范和地方卫生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区域卫生规划编制和实施。
(二)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拟订卫生改革与发展战略目标、规划和相关政策。
(三)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负责药械集中采购及日常监管工作。
(四)贯彻党和国家的中医药政策和中西医并重方针,负责中医药的继承、创新及中西医结合工作;拟订中医药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
(五)组织拟订公立医院改革政策措施,指导和监督公立医院建立科学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监管机制,组织拟订社会资本参与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指导和监督民营医疗机构健康规范发展。
(六)负责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全行业监督管理,制定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技术、医疗质量和采供血机构管理的政策、规范、标准,实施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执业许可制度,制定落实医疗卫生职业道德规范的措施,建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体系。
(七)组织拟订医药卫生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医药卫生科学研究,参与制定医学教育发展规划,指导推进医学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组织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全科医学教育和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
(八)指导、监督和管理全市社区卫生服务、农村卫生服务、妇幼卫生和初级卫生保健工作;实施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会同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及生殖保健服务。
(九)组织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制度,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
(十)组织拟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政策措施,制定并指导实施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制度,协调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工作。
(十一)贯彻预防为主方针,开展全民健康教育;负责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制定并实施重大疾病防治规划与策略,执行国家免疫规划及政策措施;组织调度全市卫生技术力量,紧急处置全市重大灾情疫情、突发事件;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
(十二)负责卫生应急工作,制定卫生应急预案和政策措施,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指导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与应急处置,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十三)依法行使卫生行政监督职能;依法监督管理传染病防治和公共场所、饮用水、职业、环境、放射、学校卫生及献血工作。
(十四)指导实施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拟订全市卫生人才发展规划及卫生技术人员资格认定有关规定,并组织实施。
(十五)拟订全市卫生经济发展战略及中长期发展规划;监管局直属卫生服务机构的国有资产,协调卫生经济发展。
(十六)组织实施卫生方面的国际交流合作与卫生援外有关工作,开展与港澳台的卫生交流合作工作。
(十七)负责来甬的中央领导及重要外宾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并管理市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国际性、国家、省、市重大活动的医疗保健工作。
(十八)承担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和市公共卫生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九)参与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关制度的制定、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十)负责管理市属卫生事业单位。
(二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⑼ 成都市卫生局的主要职责

成都市卫生局已更名为成都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卫生计生工作和中医药(含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药,下同)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全市卫生计生发展战略、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制定全市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根据国家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目录,制定全市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计划,组织和指导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根据授权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三)按照职责分工监督管理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监督管理公共场所和饮用水的卫生安全及传染病防治工作。组织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对食源性疾病及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四)组织拟订基层卫生和妇幼卫生、计划生育服务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全市基层卫生和妇幼卫生、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推进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
(五)负责全市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的行业监督管理;监督实施医疗机构执行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以及采供血机构管理的政策、规范、标准;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准入、资格标准,组织实施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建立健全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监督管理采供血及临床用血质量,负责无偿献血日常管理工作。
(六)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建立公益性导向的绩效考核和评价运行机制,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健康发展;推进和谐医患关系建设,维护良好医疗秩序。
(七)贯彻实施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国家药品法典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贯彻落实基本药物、医用耗材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以及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的鼓励扶持政策。
(八)组织实施促进全市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监测计划生育发展动态;负责全市计划生育相关数据采集和分析研究,提出发布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信息建议;制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制定优生优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
(九)组织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等机制,负责协调推进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机制,提出稳定低生育水平政策措施。
(十)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推动建立流动人口卫生计生信息共享与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十一)组织拟订全市卫生计生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卫生计生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全科医生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贯彻落实国家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
(十二)组织拟订全市卫生计生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卫生计生相关科研项目,参与制定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协同指导院校医学教育和计划生育教育,组织指导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
(十三)完善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体系,规范卫生计生行政执法行为,监督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监督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十四)负责卫生计生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参与市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组织卫生计生国际交流合作与卫生援外工作。
(十五)负责党和国家领导人、重要外宾来蓉期间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负责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六)承担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七)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地址: 成都市高新区锦城大道366号9楼、10楼、23楼

⑽ 医务管理主要职责是什么

医务管理主要职责:

1、负责日常医疗工作管理。根据医院的医疗工作要求,制订医疗工作管理制度、医疗质量管理标准和检查评估办法,组织医疗环节质量检查。

组织和协调重大急重危病人的抢救、疑难病例讨论、院内对外会诊工作;加强重点学科建设,做好新技术、新项目的申报工作;落实各项医疗指标及数据分析。

2、负责医疗安全管理。接待患者投诉、处理医疗纠纷,协助科室做好善后处理,落实整改措施。

3、负责医技科室管理。指导临床实验室,研究所进行质量监督;协助各临床科室和医技科室之间的沟通联系。

4、负责医师队伍管理。组织各级医师业务培训、技能操作和考核管理。

5、负责干部保健工作。拓展服务途径,提升服务水平。

6、负责社区医疗保健工作。加强卫生技术指导,提高社区医疗水平。

7、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根据要求,制定预案,优化流程,落实组织管理。

8、负责完成上级交办的临时性医疗任务。

(10)医疗卫生职责扩展阅读:

医务科是联系和协调医院内、外业务工作的枢纽。其特点是工作量大、具体、面广、技术性强,因此工作要有计划、有重点、避免被动、忙乱。

1、抓好计划和总结工作。

2、抓好重危病人抢救及新技术开展。

3、抓好医疗质量,加强基本功训练。

4、督促与检查各项医疗制度、标准、规范的执行情况,制定防范医疗差错事故的措施。

5、改进工作作风,做好接待工作。

医生的职业道德:

1、作为医生,应时刻为病人着想,千方百计为病人解除病痛;救死扶伤,实行人道主义。

2、尊重病人的人格与权利,对待病人不分民族、性别、职业、地位、财产状况,都应一视同仁;

3、文明礼貌服务。举止端庄,语言文明,态度和蔼,同情、关心和体贴病人;

4、廉洁奉公。自觉遵纪守法,不接受患者红包、宴请,不向患者或家属借钱、借物;

5、不泄露病人隐私与秘密;

6、正确处理同行同事间的关系,相互学习,团结协作;

7、严谨求实,奋发进取,钻研医术,精益求精。不断更新知识,提高技术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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