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案件扣押的管理
Ⅰ 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赃物怎么处理
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赃物的处理方法:
1、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版品、淫权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
2、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
3、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 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
Ⅱ 公安机关扣押证据物品时应注意什么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版需要作为证权据物品,可以扣押;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对扣押的物品,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调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对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挪作他用;对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及时退还;经核实属于他人合法财产的,应当登记后立即退还;满六个月无人对该财产主张权利或者无法查清权利人的,应当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Ⅲ 违反治安管理的应扣押的物品有哪些
为了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依法办理治安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办理治安案件中对物品的扣押程序作了明确规定。这一规定的内容主要包括扣押的条件和范围、扣押的具体操作程序、扣押物品的保管与处理等几个方面。
1扣押的条件和扣押物品的范围。关于扣押的条件,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与案件有关是指该物品与案件有联系,如吸毒的毒品、制作的淫秽物品等违禁品,用于作案的工具,诈骗、盗窃所得的财物等。需要作为证据是指,该物品可以用来作为证明案件事实存在的各种依据。可以扣押是指,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办理治安案件的需要,决定是否有必要扣押,而不是一律都得扣押。关于扣押物品的范围,治安管理处罚法是采用排除法规定的,即原则上讲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都可以扣押。因此,与此相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另外,被侵害人、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即使与案件有关,也不得扣压,但如果需要作为证据的话,应当予以登记。公安机关还可以通过拍照等方式固定、收集证据。被侵害人、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是指其依法享有所有权的财产,或者因其他有关权利,而处于其合法占有之中的财产,如租赁、借用的财产等。
2实施扣押的操作程序。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实施扣押应当有见证人在场,以加强监督和证明扣押情况;调查人员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对扣押的物品查点清楚;扣押应当场制作清单,由调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清单一式二份,一份交给持有人或者其家属,另一份附卷备查。这些规定,一方面有利于增强证据的证明力;另一方面也可以防止被扣押物品遗失或者个别调查人员将扣押物品私自截留,或者个别被扣押物品人无理索要未被扣押之物,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3对扣押物品的保管与处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
Ⅳ 治安处罚扣押物品
来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八源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
对扣押的物品,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调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对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挪作他用;对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及时退还;经核实属于他人合法财产的,应当登记后立即退还;满六个月无人对该财产主张权利或者无法查清权利人的,应当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办案期限:第九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Ⅳ 公安机关管理部门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对依法扣押的物品应当如何处理
首先应当妥善保管,
与案件无关的及时返还。
属于赃款赃物应当登记收缴,
其他的在处理完毕后应当返还相对人。
Ⅵ 治安案件用扣押清单还是证据保全清单
治安案件公安机关扣留物品应当使用证据保全清单,扣押清单则适用于刑事案件。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五条实施扣押、扣留、查封、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等证据保全措施时,应当会同当事人查点清楚,制作并当场交付证据保全决定书。必要时,应当对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证据进行拍照或者对采取证据保全的过程进行录像。证据保全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扣押、扣留、查封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四)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证据保全决定书应当附清单,载明被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场所、设施、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特征等,由办案人民警察和当事人签名后,一份交当事人,一份附卷。有见证人的,还应当由见证人签名。当事人或者见证人拒绝签名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证据保全清单上注明。
对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录音带、录像带、电子数据存储介质,在扣押时应当予以检查,记明案由、内容以及录取和复制的时间、地点等,并妥为保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一十四条对于应当扣押但是不便提取的物品、文件,经拍照或者录像后,可以交被扣押物品持有人保管或者封存,并且单独开具《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一式二份,在清单上注明已经拍照或者录像,物品、文件持有人应当妥善保管,不得转移、变卖、毁损,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物品、文件持有人,另一份连同照片或者录像带附卷备查。
(6)治安案件扣押的管理扩展阅读:
证据的保全分为三种形式:
其一,准诉讼中证据的保全,是指在提起诉讼以前,人民法院应当事人的请求而为的证据保全;
其二,诉讼中的证据保全即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其三,诉讼外的证据保全,即公证处应利害关系人的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将证据固定并保存下来。不难理解,在强式职权主义的主导下,强调法院依职权行使公权利为主,那么,证据保全公证充其量是为辅。因为公证不具有强制执行保全措施,如查封等。
但是,如果在立法上奉行民事权利基础主义,则完全可以将证据保全公证作为保全制度的首选,法院依职权的主动保全作为补充。
Ⅶ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哪些物品可以扣押,哪些物品不得扣押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中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根据上述规定,可以从三个方面掌握公安机关扣押物品的范围:一是,扣押的范围是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包括由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占有的或者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的场所发现的任何实物,如赃物、工具、文件等。这些物品,只要与案件有关联,在办理治安案件中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公安机关都有权予以扣押。二是,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赋予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案件时扣押物品的权力,主要目的是为了保全证据,防止证据被隐匿或者毁损等情况发生。但对于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一般不会发生隐匿、毁损的情况,只要予以登记注明,保证在办理治安案件时可以随时进行查验,就没有必要进行扣押。扣押物品势必影响物品占有人对物品的使用权等权益,不进行扣押,有利于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三是,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公安机关扣押物品时,不得随意扩大扣押的范围。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可能在办理治安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因此不得扣押。
Ⅷ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扣押物品后 应走哪些程序
刑诉法
第一百来一十五条对于扣源押的物品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 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对于扣押的物证、书证要妥善保管。对扣押的物品、文件首先要做好登记,然后分别情况入卷,予以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或损毁。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物证、书证,应当归入案卷;不能直接入卷的,应当拍照,将照片附卷,原物品、文件予以封存;对容易损坏的物证、书证,还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绘图等方法加以固定和保全。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毁坏、使用或者自行处理。
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3日内解除扣押,退还原主。
Ⅸ 对哪些物品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案件时可以扣押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1、第九十一条 对下列物品,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扣押或者扣留:
(一)与治安案件、违反出境入境管理的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适用扣留的车辆、机动车驾驶证;
(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适用扣押或者扣留的物品。
对下列物品,不得扣押或者扣留:
(一)与案件无关的物品;
(二)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三)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
对具有本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项情形的,应当予以登记,写明登记财物的名称、规格、数量、特征,并由占有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必要时,可以进行拍照。但是,与案件有关必须鉴定的,可以依法扣押,结束后应当立即解除。
2、九十二条 办理下列行政案件时,对专门用于从事无证经营活动的场所、设施、物品,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查封。但对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公民个人及其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不得查封:
(一)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
(二)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可以由公安机关采取取缔措施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适用查封的其他公安行政案件。
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经通知不及时消除消防安全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场所、设施、物品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3、第九十三条 收集证据时,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
抽样取证应当采取随机的方式,抽取样品的数量以能够认定本品的品质特征为限。
抽样取证时,应当对抽样取证的现场、被抽样物品及被抽取的样品进行拍照或者对抽样过程进行录像。
对抽取的样品应当及时进行检验。经检验,能够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依法扣押、先行登记保存或者登记;不属于证据的,应当及时返还样品。样品有减损的,应当予以补偿。
4、第九十四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先行登记保存期间,证据持有人及其他人员不得损毁或者转移证据。
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逾期不作出处理决定的,视为自动解除。
5、第九十六条 扣押、扣留、查封期限为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扣押、扣留、查封期限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对物品需要进行鉴定的,鉴定期间不计入扣押、扣留、查封期间,但应当将鉴定的期间书面告知当事人。
Ⅹ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扣押是哪一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对扣押有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
对扣押的物品,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调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对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挪作他用;对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及时退还;经核实属于他人合法财产的,应当登记后立即退还;满6个月无人对该财产主张权利或者无法查清权利人的,应当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