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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比例原则

发布时间: 2021-02-26 19:07:33

1. “微信群骂警察”不文明行政拘留也不当吗

“微信群骂警察”不文明行政拘留是正当的。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1)治安比例原则扩展阅读:

微信群里公然辱骂交警,造成极其恶劣影响。近日,富县公安局迅速出击,查处一起在微信群内辱骂交警案件,目前,涉案人员贺某已被警方依法行政拘留。

得知这一情况,民警立即前往牛武镇开展工作,经传唤,贺某对其在微信群里公然辱骂交警一事供认不讳。目前,贺某已被富县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

警方提醒,维护网络环境清朗和谐是每个网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网络非法外之地,人民警察是国家法律的捍卫者和执行者,公然侮辱谩骂人民警察是对法律权威的亵渎,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参考消息来源:

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人民网-微信群里公然辱骂交警富县一小伙被行拘

2. 人民警察拥有很大权力,这权力是法律赋予的,是人民给的.谈谈如何正确运用手中的权力

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如何正确履行职责行使权力

——牢固树立“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

尽管我国已步入社会和全民奔小康的新的历史潮流,但由于种种原因社会治安形势仍然十分严峻。因此,保证人民警察依法行使职权,正确履行职责,坚持立警为公和执法为民,已经刻不容缓。在其中,如何才能正确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无疑成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能否完成国家使命的重中之重。

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一性质决定我国人民警察的性质。首先,人民警察具有武装性质,要同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敌对势力和犯罪分子作斗争;其次,人民警察是我国的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执法力量;再次,人民警察是行政机关,国家政权的组成部分。人民警察的性质,决定人民警察必须服从国家意志,而国家意志又是人民的意志。警察的职责是法律规定的,警察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因此人民警察必须正确履行职责,依法行使权力,做到“立警为公、执法为民”。

那么,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怎样才能做到正确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呢?

一、合理的履行职责要做到以下几点:

1、明确职责范围,从思想上树立忠于职守的信念。由于中国各警种的分工、任务不同,其职责种类及内容也不尽相同,因此人民警察对自己的职业、职责要忠心耿耿,对自己的本职工作要一丝不苟、认真负责。人民警察要做到忠于职守就必须做到以下几点:首先,必须热爱自己的本职工作,热爱是做好的前提。公安工作艰巨繁重,紧张曲折,平凡琐碎,这就是要求每一位人民警察兢兢业业,任劳任怨的做好每一项工作。其次,必须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不敷衍塞责,消极应对。公安工作是极为特殊的职业活动,任何一点马虎松懈都可能带来损失、灾难。因此,广大人民警察要在工作中集中全部精力,不得擅离职守和消极应对。再次,要积极主动承担工作任务,不懒惰推诿,不挑肥拣瘦,人民警察在履行职责中要有积极主动地工作态度和饱满的工作热情,勇挑重担。

2、严禁失职现象发生,在工作上积极履行职责所要求的每一项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6条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1)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2)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3)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4)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施消防监督;(5)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6)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纸职业进行管理;(7)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8)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9)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10)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11)对被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和监外执行的罪犯执行刑罚,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督,考察;(12)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13)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1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只要是从事公安事业的人民警察无论何时,只要在自己的能力所及范围内,必须积极履行职责,严禁失职现象的发生。

3、严禁超越职责,特别是一些超越职权而又损害人民群众利益,引起人民不满甚至骚动的事情更要杜绝发生。“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理念。把“以人为本”理论具体落实到公安工作中,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在警察建设和公安工作的社会服务价值取向上,应当始终坚持和践行“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宗旨,以最大限度的维护广大人民的公共安全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做到心系群众,执法为民,自觉摆正自己的位置,防止权力的滥用,严禁发生超越职责的问题。

4、尽可能帮助人民群众,服务群众。良好的警民关系是做好公安工作的社会基础,公安机关和广大人民警察要爱人民,打牢执法为民的思想基础,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去执法、去工作,端正对人民群众的态度,增进对人民群众的感情,把和谐理念体现在执法活动的各个环节,构建和谐的警民关系,使人民群众在行动上充满理解、包容,在工作上不遗余力地给予支持帮助,努力形成警爱民,民拥警,警为民,民助警的良好局面。而这些正需要我们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切实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与人民共享,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尽一切力量为人民群众解决困难,服务于群众。

二、依法行使权力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警察公共原则。警察公共原则是指警察权力的行使必须以维护公共秩序为必要,严格限制介入私人领域,这是警察权力行使的首要原则。警察权存在的目的之一就是保护公民的自由权利,任何权力的行使都有一定界限,警察权的行使也必须严格的以法律规定为界限。

2、警察责任原则。警察责任是由警察权的性质所决定的。警察责任原则实质是通过对警察权力主体的约束来达到约束警察权的目的。坚持警察责任原则,明确警察机关及其警务人员违法执法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有助于形成对警察权的制约和警察权的合法、适度、谨慎行使。警察责任原则要求: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

3、警察比例原则。警察比例原则又称“禁止过度”的原则,是行政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基本原则。该原则包括三个下位原则(1)适当性原则,是指警察机关及其警务人员采取的措施及方法应适合于实现行政目的和目标,其约束的对象是自由裁量行为。(2)必要性原则,又称最小侵害原则是指警察机关及其警务人员行使权力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应尽可能使相对人的权力遭受最小损害。(3)狭义比例原则,又称衡量性原则,是指行政行为的实施应对其目的达到的利益与对相对人的利益造成的损害进行利益衡量,只有前者重于后者,其行为才具有合理性,行政行为在任何时候均不应给予相对人权益以超过行政目的、目标本身价值的损害。

4、警察程序原则。警察程序是指警察权的行使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警察权的行使涉及对公民个人自由与权益的限制,因此,只有经过法定程序才能保证警察权形式的正当性。实施具体警察职权,应符合与其相应的程序要求,除了应当遵守警察机关内部行使权力的程序制度外,还应遵循行使权力时的法定程序,并且对警察权的行使实行监督、申诉、复议、诉讼等制约制度。这不仅有利于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警察机关正确的行使权力。

人民警察在行使权力的时候还应具体做到:

1、秉公执法。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依法律为准绳,铁面无私,执法如山,维护社会主义法律的尊严。

2、不徇私情。要严格按照警察的执业纪律,理智处理情与法的关系,做到依法办案,依法管理。

3、不畏权威。敢于承受任何有权有势的人的压力,对任何有权有势的人的违法活动都要绳之以法。

4、不枉不纵。不冤枉任何一个遵纪守法的人,也不放过任何有犯罪行为的人,严格区分合法行为与非法行为。

5、清正廉明。在行使权力的同时保持清白,公正廉洁,做到为政清廉,为警清廉。

6、克己奉公。严于律己,洁身自好,不滥用权力,不以权谋私。

7、防腐拒贿。坚决抵制和拒绝各种糖衣炮弹。

8、不沾不染,见利不伸手,见钱不动心,见色不动情。

另外,人民警察在行使权力时,要自觉接受监督,这样才能防止权力的滥用,提高办事效率。

总而言之,只有牢固树立好“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履行好自己的职责,行使好自己的权利,才能彰显出中国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本色,才能更好的在人民的心中树立起人民警察的形象和权威,使人民公安事业不断地向纵深发展。

3. 行政处罚程序

行政处罚程序:行政处罚是对违法行为人的权利和利益的限制甚至剥夺,是一种较严厉的制裁行为,因此,行政处罚的适用必须遵守严格的程序。

一、简易程序

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又称当场处罚程序,指行政处罚主体对于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行政违法行为,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

1.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违法事实确凿;

(2)对该违法行为处以行政处罚有明确、具体的法定依据;

(3)处罚较为轻微,即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对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

2.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遵守以下程序:

(1)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人员身份;

(2)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根据;

(3)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4)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当场处罚决定书;

(5)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二、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是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处罚的基本程序。

一般程序适用于处罚较重或情节复杂的案件以及当事人对执法人员给予当场处罚的事实认定有分歧而无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

一般程序的具体内容有:

1.调查取证;

2.告知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和有关权利;

3.听取陈述、申辩或者举行听证会;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三、紧急听证程序

紧急状态之下,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及效率的考虑,行政机关在作出正常状态下应举行听证的三类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之前,是否可以不经相应的听证程序就作出处罚决定,应当由法律预先规定,授权行政机关根据紧急状态的程度并遵循比例原则予以确定,在强调保障公共目的实现的同时,应兼顾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

处于高度紧急状态中的地区,行政权力作为紧急权力的主要承担者其表现形式应为行政强制;而处于低度紧急状态中的地区,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处罚时,应遵循行政程序,在涉及需要听证的行政处罚时,必须进行听证。

(3)治安比例原则扩展阅读:

行政处罚法规定了关于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所谓行政处罚的程序,是指由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在行政处罚实施过程中行政机关和当事人必须遵循的规范和制度。也就是说,行政机关和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实施过程中依照法定的次序、法定的形式进行,如果违背了法定的、必要的次序和形式,则视为违法。

行政处罚直接关系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通过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予以保障。

行政处罚的程序是保证正确实施行政处罚的重要问题,是行政处罚法的重要内容。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对行政行为缺少程序方面的法律规定。对于行政处罚的有关规定散见于各个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中,而且大多只规定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没有如何进行处罚的程序性的规定。行政处罚缺少必要的程序,没有规范,由此带来了不少消极后果,诸如:

处罚的随意性,有利争着罚,无利不愿管;不向被处罚人说明理由,也不允许当事人申辩,影响了处罚的公正性;有些行政机关利用罚款,牟取小团体利益,甚至贪污腐败,等等。如何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规定一个既便于操作、有利于提高行政工作效率,又能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程序是非常重大的课题。行政处罚法针对实际存在的问题,对行政处罚的程序作出了具体的法律规定。

4. 邯郸治安管理员成绩

关于招聘治安管理员有关事项的通告
来源:政治处 时间:2011-12-2 13:11:00 【关闭回本窗口】

为最大限度地维护公答平公正,目前,正在集中力量对初步入围人员(女50.5分,男34分)逐人复审考生户籍、年龄、身份和学历,发现问题依次递补。随后,将在政府门户网、人社局、公安局门户网上公布正式入围人员名单和体能测试、面试时间,并在电视台游动字幕上公告,敬请谅解。

武安市招聘治安管理员领导小组
2011年12月2日

5. 事故发生后,有关人员逃匿的,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发生特大爆炸事故,造成多人死亡受伤。事故发生后,受到上级领导高度重视,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在事故调查过程中,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的责任人员范某因惧怕追究其责任,向外省出逃并藏匿,但最终被警方找到。其为逃避责任而逃匿的行为,应当受到怎样的处罚?

事故发生后,相关人员应当如实承担责任,才能尽可能避免或减轻责任的承担。事故发生后的逃匿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可知,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上述案例中责任人员逃避责任向外逃匿的行为已然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十七条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根据事故的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追捕归案。

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社会中每个人都应当承担其社会责任,触犯法律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发生事故后逃匿,是逃避责任的表现。在“比例原则”的指导下,逃匿行为也必将导致法律惩罚的加重,百害而无一利。

6. 环境法的预防为主原则

第一,国家为了保证发挥保护职能,必须能够采取预防性措施,以防止或减少对环境有害的影响。这种措施通常通过行政许可程序或者规划编制程序实现,对计划开展的建设、生产进行“环境性兼容性”(Umweltverträglichkeit )审查,以将其可能的环境影响限制在最小的、被允许的程度。
第二,预防原则还要求尽量缓和的使用自然界提供的生存基础。这意味着,人类没有对自然无限的主宰权,同时,环境保护不能局限在消除损害或者治安管理式( gefahrenpolizei-
lich)的措施。由此引申出以下三个原则:
a. 预防排放先于减少排放;
b. 建立风险及危险预防机制;
c. 预防资源枯竭(Ressourcenvorsorge),合理使用稀有环境产品。[1]
预防原则在行政比例原则的基础上构建,因该原则调整的社会关系在时间、空间尺度上极其广泛,须时刻注意其边界问题,以防止滥用。
传统的民主法治国家在进行立法前都需要对立法活动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因为宪法保障公民自由权,国家对自由权的入侵只有在被证明正当(gerechtfertigt)时才能进行,此外还应遵守比例原则(Verhältnismäßigkeitsprinzip),即是合适的、必要的和适当的。国家对其入侵公民自由权行为的必要性承担证明义务,环境法作为特别行政法也不例外,国家只有在证明了某个产品或工艺有害从而证明了其行为具有必要性,才能对其加以禁止。国家对其立法行为的必要性,负有举证责任。
由于预防原则作为一般法律原则,并没有清晰的法定定义,所以在贯彻及应用时,必须时刻注意其内涵及外延,以保证符合宪法原则。这个原则发端于德国,现已被绝大多数国家及国际组织确定为环境法基本原则。在国际环境法的应用中,已出现对这个原则的滥用情形,包括进行过宽解释以至于“举证责任倒置”,以“最差情形”(Worst-case Betrachtung)判断是否禁止产品或工艺,以及将该原则作为政治口号而不加界定的随意使用。“举证责任倒置”是指,本应由国家承担的论证立法必要性的举证责任,被生产者对产品或工艺是否有害的举证责任所代替,在决定是否禁止产品或者工艺时,举证责任被倒置了。这种举证责任倒置,在对尚未进入市场、对其知之甚少、潜在有害性确定无疑的物质进行管理时,可以适用,比如欧盟的化学物质登记制度(REACH)。只要规定了明确的检验要求,法的安定性(Rechts-
sicherheit)就能得到满足。如果将这种举证责任倒置用在已经进入市场的物质或已经在使用的工艺上,就是不适当的,因为绝大多数生产者无法证明其对环境的长期甚至中期影响。如果在这种情形下也扩展预防原则,将继续使用产品或工艺是否有害的举证责任转移至生产者,就侵犯了其既定的宪法权利。以产品或工艺能想到的对环境影响的“最差情形”为标准,考察是否允许使用该产品或工艺,乍看上去能够预防所有风险。但是,零风险是不存在的。风险与对风险的防控措施之间呈指数关系,即便再大力度的防控,风险也不可能为零。以“最差情形”为审查标准,实际上是对全面风险评估程序的简化,因为禁止该产品或工艺的风险并没有进入评估程序。当然,以“最差情形”预防风险并非全无适用场景。在发生事故后,在对公众进行告知时,必须应用这种“最差情形”评估方式,以便保护公众和做出改进。将预防原则当做政治口号加以标签式应用,仅因某种物质具有持久性就加以禁止,同样属于对该原则的滥用。因为这样一来,以预防风险为目的、理性清晰的风险评估不可能进行。而没有清晰的风险评估,加上本来就有限的环境公共管理人力和财政资源,政策制定者和行政机关很可能搞错问题的重点,在无关紧要的事情上大做文章。符合预防原则的风险评估应当是“全面风险路径”(holistic risk approach),即需要考察与风险事件相关的全部事实,包括风险防控措施本身带来的风险,这样才能掌握风险相关的事实全貌,并从科学角度、经济角度和社会角度对其进行全面评估。
除了防止以上三种滥用情形发生,行政比例原则也对预防原则的外延做出了限制。预防风险采取的措施必须对于实现预防的目标来说是合适的、必要的、适当的,也就是说,这种措施只有临时性特征,因为只有当科学认知缺乏时,才需要采取风险预防措施,而随着时间经过,认知缺乏会得到解决,预防措施也就不再必要。
注意了边界问题的预防原则在理论上是完美的,而应用于实践,则必须保证风险预防措施在准备和制定时的透明性,否则完美的理论也将落空。总的来说,程序透明既能提高措施的接受度,又能提高措施制定的水平。在预防措施制定过程中保持公开透明,更重要的原因则在于,科学界和利益相关方的广泛参与才能保证预防措施所应对的风险得到全面、准确的评估,风险评估所必需的信息才能得到全面的掌握。

7. 行政拘留的建议

比例原则又称必要性原则或平衡原则,指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行为的强度必须与被执行人违反法律的严重性相适应,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在行政法上,无论是制定普遍性规则的行政活动还是传统的行政行为,都应当接受该项原则的规范和制约,并以此判断它的合法性。
比例原则具体包括三个子原则:行政措施对目的的适应性原则;最小干预可能的必要性原则;禁止过分的适当性原则。对于行政拘留中的比例原则来说,就是要强调违法行为严重性与处罚强度之间的适应性,相当于行政拘留中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实务中不能仅仅以相对人态度不好等理由,而动辄关满十五天或者二十天。
与刑事拘留的区别
1、法律性质不同:刑事拘留是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强制措施,本身不具有惩罚性;司法拘留是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人采取的具有惩罚性质的措施;行政拘留 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人采取的,具有处罚性质。
2、适用对象不同:刑事拘留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司法拘留实施了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人,既包括民事诉讼参与人,也包括案外人;行政拘留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尚不构成犯罪的人
3、法律依据不同:刑事拘留《刑事诉讼法》;司法拘留《民事诉讼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处罚法》等行政法规
4、适用目的不同:刑事拘留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自杀或者继续危害社会,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司法拘留保障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行政拘留惩罚一般的行政违法者
5、适用机关不同:刑事拘留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决定,公安机关执行;司法拘留人民法院决定,司法警察执行,交公安机关有关场所看管;行政拘留公安机关
6、羁押期间不同:刑事拘留一般为14日,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的最长拘留期限为37日;司法拘留15日以下;行政拘留15日,并罚时不超过20日
7、法律后果:刑事拘留先行拘留1日的可以折抵刑期1日;司法拘留是对于有妨害诉讼行为人的惩戒,与判决结果无关,可以提前解除;行政拘留是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人的处罚。

8. 想要考警校学法学的治安学,女生需要身高限制嘛

公安警察学校公安类专业招生条件
(一)招生对象
参加全国普通高等、中专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的应(往)届高中毕业生,未婚,年龄在二十二周岁以下。
(二) 身体条件
除严格执行教育部和卫生部关于普通高等、中专学校招生的体检标准外,要求左右眼裸眼视力4.8以上(含4.8),男生身高不低于1.68米,体重不轻于50公斤;女生身高不低于1.60米,体重不轻于45公斤;体形匀称,体重与身高比例应在[(身高cm-105)×(1±20%)]范围内;无色盲、色弱;五官端正,皮肤外表特别是面部无明显缺陷(如唇裂、疤麻、对眼、斜眼、斜肩、斜颈、鸡胸等),无纹身;嗅觉不迟钝,无腋臭,无严重静脉曲张,无明显八字步、罗圈腿,无重度平足,无断、缺手指或多指及其他残疾。肝功能检查正常。面试时,考生要进行体能测试并达到合格标准(标准附后)。
(三)政治条件
考生本人思想进步,品德优良,作风正派,组织纪律性和法制观念强,志愿并适合从事公安工作,直系亲属和旁系亲属的政治历史清楚,现实表现较好。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政审不合格:
(1)考生本人政治思想落后,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言行;有流氓、偷窃、吸毒等不良行为,道德品质不好,受过刑事处罚,曾被劳动教养或少年管教以及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
(2)直系亲属和对本人有较大影响的旁系亲属在国外或境外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直系亲属或有较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处死、关押的罪犯或犯有严重政治错误,本人划不清界限的。
(四)女生的录取数不超过招生总数的10%。

二、公安警察学校公安类专业招生程序

(一)报名参加全国高等、中专学校招生统一考试。
(二)填报志愿。
(三)参加省公安厅组织的面试、体检(省招生办公布分数后进行)。
(四)政审(由各地公安机关负责)。
(五)录取。

9. 凶杀案归公安局哪个部门管

发生抄凶杀案,涉及到刑袭事犯罪,由公安局刑侦大队负责处理。

除了案件涉及到多个地区,案情十分重大的团伙案件、作案手段恶劣社会影响十分重大的案件外,一般都由地级市公安局的刑警支队办理。

公安局职能部门包括:

办公室、政治处、指挥中心、警务督察大队、财务装备审计科、法制科、控告申诉科、出入境管理科、国内安全保卫大队、治安警察大队、刑事警察大队、巡警特警大队、交通警察大队、看守所、保安管理科、派出所

(9)治安比例原则扩展阅读:

公安局是公安机关的组织形式,是主管公安工作的政府下设职能部门。

公安局按级别通常有:直辖市公安局、省会城市公安局、地级市公安局、县级公安局,除县级公安局外,前几者均可按城市的区下分区分局。

特定公安局一般受所在地政府领导、受上级公安厅、局指导。公安机关的最高部门是公安部,指导全国公安工作,包括所有各级公安局。受所在地政府、上级公安机关双重领导 。

此外,还有一些其他部门的公安部门,有别于地方政府的公安局,比如:铁路公安、森林公安、民航公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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