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局职责
㈠ 台州市环境保护局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市有关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参与制定本市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技术、资源配置和产业政策;监督实施环境保护标准。
(二)组织拟订和监督实施本市环境保护规划、计划及重点区域、重点流域、重点行业污染防治规划;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参与制定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划;负责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工作。
(三)负责落实国家、省、市核定的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及相关政策;监督、核查各地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负责组织指导和开展全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负责全市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
(四)负责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查;负责审批重大开发建设区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监督建设项目实施污染防治“三同时”制度。
(五)负责全市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对大气、水体、土壤、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新化学物质、噪声、光、振动以及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进行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和协调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负责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管理、排污收费管理和污染限期治理工作;组织实施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考核管理工作;组织实施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和环境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指导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负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资格许可工作。组织协调推进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和全市环境污染整治工作。
(六)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协调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城市、生态示范区和生态农业建设工作;指导、协调生态文明建设,组织开展各类生态系列创建工作。
(七)负责辐射环境安全监督管理和参与核事故场外应急工作。对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以及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进行监管;参与本市核事故场外应急和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组织制定和监督实施核电厂场外应急计划;协调督查各专业组的核应急工作。
(八)负责环境监察、稽查与应急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负责调查处理全市具有较大影响的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指导、协调各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工作;负责环境信访调处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应急管理和事故调查处置工作。
(九)负责环境监测、统计和信息发布工作。监督执行国家和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重大环境信息和环境状况公报。
(十)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科技发展、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项目;组织开展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认证后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制度;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十一)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引导、规范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二)开展环境保护国际合作和交流工作。组织开展有关环境保护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开展国内外有关环保技术合作、学术交流活动;参与处理涉外有关环境保护事务。
(十三)负责提出环境保护政府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初步意见,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投资项目组织实施、资金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排污费的征收、管理、使用等的内部审计监督;负责中央、省环保专项资金等相关项目的申报和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管理局机关、分局和直属单位的人员和财物;协助各县(市、区)党委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干部;参与各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环保实绩评价工作。
(十五)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㈡ 环保局各科室职能职责仕什么啊
环卫局下设行政科室5个,即:行政办公室、业务管理科、设备设施科、人事保卫科、财务审计科。各科室岗位职责如下:
(一)行政办公室岗位职责:
1.按时完成全局发展规划、阶段性工作计划总结、给上级单位的请示报告等文字材料的草拟和行文。
2.做好各种行政会议的组织准备和会议议定事项的催办落实工作。做好局长办公会议题征集、会议记录和决议事项的督办,拟发会议纪要。
3.针对不同时期工作中出现的敏感问题和领导决策的实施情况,组织进行调查研究;及时准确地做好信息的收集、传递、处理和反馈。对来自上下、左右、内外的各种信息、资料、情况进行加工和综合分析,为领导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和可行性的建议。
4.按照公文办理程序、行文关系和行文规则做好公文的起草、制作和传递。把好公文文字关和政策关,做好文件的收集、日常管理和存放使用。
5.指导机关各科室和基层各单位,对工作中形成的有重要保存价值的文件、实物、影像资料进行分类整理,立卷归档,确保档案资料齐全完整,符合规范,便于利用。
6.做好群众来信来访、热线电话,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受理、登记、督办和反馈。
7.落实综合统计组织指导职能,落实“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专业负责”管理机制,确保各项统计数据准确、及时,按时限完成年度统计工作。
8.加强印章管理,落实专人负责,确保存放安全。严格审批程序,建立用印登记制度。
9. 做好机关领导带班和干部值班的安排,加强对基层行政值班工作管理,适时对机关干部和基层单位行政值班工作进行检查。
10.负责全局计划生育、献血、防汛、爱国卫生、绿化、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等项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上级单位的各项目标考核。
11.做好公务接待工作,对来自上级、平级和其他相关组织的来宾进行接洽,语言规范,举止端庄,从容大方。接待中做到细致周到、按章办事、勤俭节约、保守秘密。
12.指导后勤服务队做好全局企业产房屋的管理。
13.做好机关办公大楼闲置房屋的出租管理,按要求完成创收指标的上缴。
14.做好机关后勤保障工作,加强对机关办公地点房产的管理,加强办公用品的管理,合理、安全、科学的管好机关办公用车,加强对机关办公环境卫生管理,加强对机关食堂的管理,
15.完成领导临时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业务管理科工作职责
1、组织指导道路清扫、垃圾收运、公厕保洁三大工种作业和对居民区环境卫生的作业。
2、负责施工工地环境卫生、渣土排放许可、道路污染、结合部治理等环卫管理工作的指导。负责环境卫生执法管理涉及的有关法律依据、程序、处罚决定的审核。负责环境卫生执法人员的管理、教育和培训。
3、制定、修改和完善道路清扫、垃圾清运、公厕保洁和居民区环境卫生作业的操作规程及考核标准。探索环卫作业规律,不断创新作业招法,研究解决作业中存在的难点热点问题。
4、对全局业务和管理工作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及季度、年度考核。
5、做好市区重大活动和专项检查环境卫生保障的组织和指挥。
6、组织落实门前卫生清扫责任制和垃圾袋装化推动工作。
7、协助相关科室完成业务工种职工技能岗位培训和劳动力配备;配合做好环卫设备的使用分配和环卫设施新建、改建的选址、竣工验收。
8、完成有关业务管理工作来信来访、热线电话和提案建议的接待、办理和答复。
9、制定阶段性业务工作计划,做好业务数据的归纳分析和业务资料的收集整理。
10、完成领导临时交办的工作。
(三)设备设施科岗位职责
1、依据市、区环境卫生管理的发展需求,编制环卫设备设施发展规划,编制年度环卫设备更新购置、环卫设施建设改造计划。
2、依据有关条例对拆迁的系统内环境卫生设施的拆迁方案进行行政许可审批及方案落实。
3、负责系统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程;对相关单位处理交通事故进行协调指导。
4、负责对本局年度设备设施购置更新、建设改造项目的预算、施工及竣工情况监督、管理。
5、负责系统内年度设备设施购置更新、建设改造专项资金的协调落实。
6、汇总、上报及相关数据的分析、整理。
7、负责对系统内设备技术指标进行有效的指导、考核。
8、负责全局设备的管理、检查及设备改造、大修、报废的鉴定和审批;重点设备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
9、对系统内办公用房、生产业务用房进行宏观管理,对日常维修项目进行审批安排,协调落实维修资金,对维修施工进行监理、验收。
10、负责系统内先进技术的推广,以及技改工作的指导服务。
11、按照《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加强对系统外环卫设施配置和新建、改建、扩建标准进行管理,对环卫设施移动、停用、占用、拆除或改变用途进行审批。
12、完成局领导临时交办的工作。
(四)人事保卫科工作职责
1、根据局总体规划、目标,编制科内的工作安排,拟定人事管理、工资管理及保卫工作等方面的管理规定、规划及实施细则。
2、根据市区文件规定,结合本局实际,按照各岗位、工种的分布、需求情况,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管理,充分利用劳动力资源,搞好劳动力的综合平衡。
3、做好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聘用工作。
4、负责组织安排事业单位年度考核工作,并进行汇总备案。
5、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定、培训、继续教育的组织工作,并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职务晋升、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6、负责参加技术工种培训考核人员报名的组织工作。
7、加强对临时工、4050人员的管理,确保作业职工队伍的稳定,保证经济工作的落实。
8、根据市、区人事部门的安排部署,负责组织公务员学习、培训、考核。
9、做好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
10、熟悉掌握社会保险项目有关缴纳与支付政策。
11、对工资计划、使用进行统筹管理。
12、落实系统内安全保卫、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目标责任制的签状工作,做到责任落实。
13、组织人事劳资干部、保卫干部进行政策、法规、规定的学习、培训工作。
(五)财务审计科工作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会计法》及国家的各项经济法规,并结合本局实际研究制定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2、根据局经费计划和经济发展实际,做好局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工作。
3、按照会计电算化要求,做好局及局机关会计帐务核算、结算工作,并认真准确的编制各类会计报表,及时掌握资金流动和收支情况,为领导提供可靠的会计数据。
4、加强对各类资金使用的调控和监督、组织落实好事业收入资金的管理,组织落实好行政事业单位收费许可证及收费票据的审验工作。
5、贯彻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强局固定资产的管理,办理固定资产划拨和调转手续,对各单位申请报废的固定资产(不包括设备设施)要现场勘察并及时办理增减手续。
6、认真、及时、准确地做好划拨款工作,并对基层单位经费预算的实施,做好调整和监督落实,保证经费预算的正常执行。
7、做好会计档案的整理、装订、归档、移交工作,并保证会计档案安全、完整。
8、以《审计法》和《内部审计基本准则》为依据,按照内部审计工作程序,制定年度审计计划。
9、在主管局长的领导下,按照审计计划,完成对局属基层各单位的年度财务收支审计和其它专项经济责任和经济效益审计。
10、有针对性地开展审计调研工作和财务分析工作,及时向领导提供有参考价值的调研报告,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11、定期组织财会人员学习经济法律法规,和专业培训,不断提高专业水平。
12、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㈢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方针政策;起草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标准,根据职责和授权拟订有关法规的实施细则和规范性文件。
(二)牵头开展环境保护政策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规划;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组织拟订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功能区划;参与拟订重庆市主体功能区划。
(三)牵头协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调查处理;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机制,协调解决跨流域、跨地区的环境污染纠纷;负责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
(四)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受市政府委托对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提出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组织审查开发建设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监督管理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按照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对大气、水体、噪声、固体废物、土壤和光、恶臭以及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化学品环境管理;组织拟订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办法,督查、督办、核查各区县(自治县)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依法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组织开展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组织实施排污申报、排污许可、排污收费和限期治理制度;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六)组织开展生态环境质量调查,进行生态环境质量分析和评估,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类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向市政府提出市级以上自然保护区设立、变更、撤销的审查意见,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工作;指导协调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七)负责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放射源安全、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开展核与辐射环境监测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八)负责环境监测网络、环境统计和环境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开展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突发性环境污染应急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和预测预警;建立环境质量发布制度,组织编报环境质量报告书;统一发布环境状况公报、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九)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组织开展环境科学研究和新工艺、新技术工程示范;参与指导推动发展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有关工作;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十)组织拟订和实施环境保护督查制度,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监督检查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负责组织实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指导生态示范区与生态农业建设。
(十一)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社会建设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二)制订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交流计划;组织协调有关环境保护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㈣ 合肥市环境保护局的主要职责
合肥市环境保护局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拟定并监督执行环境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
(二)拟定全市环境保护规划,组织拟定和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组织编制全市环境功能规划;参与编制全市可持续性发展纲要,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
(三)对全市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核安全、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的管理及污染防治的监管。
(四)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工作;提出新建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区的审批建议,综合管理自然保护区。
(五)查处本市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行为、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协调处理行政区域内环境污染纠纷;组织和协调全市重点区域的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开展全市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承担环保行政复议、应诉工作,承办人大、政协环保议案、提案、意见,处理环境保护信访。
(六)贯彻执行环境保护国家标准;依法拟定环境保护的地方标准并按规定的程序发布;组织编报全市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环境状况公报。
(七)组织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按规定审定开发建设活动环境影响报告书,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负责本市环境目标责任制、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的日常工作,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乡镇企业环境保护,指导全市生态示范区和生态农业建设。
(八)组织环境保护科技发展、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工程;管理全市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认证;参与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制度;参与拟定全市环境科技发展规划和环境保护产业规划,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九)负责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市环境监测网络及环境信息网络;组织对全市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负责环境监理,依法征收排污费并负责管理和使用。
(十一)管理全市环境保护国际合作和利用外资项目,组织参加国家批准的环境保护国际条约市内履约活动。
(十二)协助管理市辖县环保部门领导班子。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对市辖县环境保护部门实行双重领导,以当地政府为主。
简介合肥市环境保护局
合肥市环境保护局是合肥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的行政主管部门,办公地址: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繁华大道304号。
下设机构及职责:
1、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秘、会议、机要、档案、信息、保密、接待、安全保卫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政府环保目标责任制工作;负责机关财务、资产、车辆等管理和保障工作;负责机关、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离退休人员服务工作;负责组织协调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负责信访稳定工作;负责政务公开工作;负责综合协调和联络工作;负责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提案、议案办理;负责省厅、市领导重要批示的督查督办工作;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2、发展规划处
组织编制全市环保中长期规划;编制管理市级环保基本建设投资、环境保护污染治理投资计划与排污费使用计划;负责国家和省级各类环保污染治理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和项目的实施管理;监督检查环保基本建设与环保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负责协调国家批准的环保国际条约市内履约活动;管理专项资金支持的环保项目技术档案,搜集有关环保资金和贷款的情报和信息工作;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3、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
拟订并组织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承担排污许可证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组织指导全市污染物减排工作,制定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考核总量减排情况,监督实施污染物减排项目;承担重大项目污染物总量审批工作;承担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工作;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4、污染防治处
拟订并组织实施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及化学品和机动车等污染防治政策和规定;组织拟订并实施重点流域、重点区域污染防治规划;负责全市环境综合整治及定量考核工作;负责提出市级污染治理项目需求;提出关、停、并、转、迁企业计划及限期治理项目计划,经批准后监督实施;指导市级循环经济、清洁生产工作;负责环境友好型企业等创建工作;负责环保核查认证工作;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5、法规宣传处
拟订环保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答复相关部门立法征求意见;负责环保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本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组织和策划重大环保宣传活动;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提供正确的舆论导向,及时组织舆情应对;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6、自然生态保护处(科技监测处)
组织编制实施全市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监督自然资源开发活动中的环境保护及生态破坏恢复整治、湿地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农业生态保护工作;负责全市生态保护(包括养殖业等方面的环境管理)工作,指导全市生态示范区和生态创建工作;管理全市环境监测工作和全市环境监测网络;组织审核全市环境质量报告书,组织发布环境质量状况;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水环境专项等科研工作;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7、辐射安全管理处
承担全市辐射安全、放射源监督管理工作;承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对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实行监督管理;承担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工作,审批放射源转让手续和跨区域转移备案;牵头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市辐射环境安全监测网络;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8、行政审批事务处
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建设项目环保法律法规、环保管理政策;组织拟订全市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地方行政措施;指导全市建设项目环境评价和"三同时"工作;负责市级建设项目"三同时"验收工作;参与全市上报国家环保部、省环保厅审批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审查和"三同时"验收;负责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质量管理;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9、环保窗口
在市环保局和行政服务中心的双重领导下,履行对窗口的管理、督查、协调职能。负责环保行政许可及非许可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核工作;参与行政许可及非许可行政审批事项的论证、审核、上报等相关程序性工作;负责行政审批决定送达和行政许可证的发放工作;负责制定和完善行政许可和非许可行政审批项目的工作制度、工作流程等工作;负责行政审批项目的统计分析和案卷归档工作;做好与行政服务中心的协调管理工作,并协调窗口与局各职能部门的工作关系;加强对县区环保窗口的监督、指导工作;承办市行政服务中心和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10、监察室
根据市纪委、监察局的工作部署,结合市环保局实际,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协助局党组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监督、检查局机关及所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提出环保系统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措施;组织和配合有关部门对环保系统党员干部和职工进行党纪、政纪教育,预防违纪违规案件的发生;受理对检查、监察对象的举报、控告及其申诉,调查处理检查、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参与政风评议、行风评议的组织工作;参与环保系统内部审计工作;承办市纪委、市监察局和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11、直属党委
负责局机关直属党委的日常工作;加强环保系统党的组织建设;总结分析环保系统党的建设、党员思想状况,提出意见和建议,为局党组当好参谋;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推进机关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局机关及环保系统工、青、妇工作;承办上级党组织和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12、团委
负责局机关和环保系统内共青团工作的领导、宣传、教育和基层团组织建设;做好环保系统团员和青年的思想政治工作;组织指导环保系统内各级团组织开展各种适合青年特点的活动;负责做好向党组织推荐优秀共青团员入党工作;承办团市委和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13、工会
负责局机关工会组织建设,指导基层工会工作;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文体活动;负责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培养、管理,计划生育及妇女工作;承办市工会和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㈤ 环保局的主要职能是什么
赵局长:环保局是阜康市人民政府主管环境保护工作职能机构,主要职责:
1、贯内彻执行国家及自治区环容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依法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
2、统一监督管理固定废物、废水、废气、粉尘、恶臭其他、噪声、振动、放射性物质、电磁波辐射等污染与防治,做好全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的组织、协调与防治。
3、负责权限内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三同时”监督管理和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工作。
4、负责环境监察、统计、环境信息工作;负责查处上报环境重特大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调解污染纠纷,处理环境信访,征收排污费。
5、负责权限内大气、水污染物排污许可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烟尘排放合格证的办理。
6、组织对本市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的监督与监测。
7、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
㈥ 环保局是干什么的
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环保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标准;
2、组织编制本区环境保护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政府的有关规划;
3、审批本辖区限额内的开发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
4、负责本区污染源调查工作,加强对污染源的监测,开展排污申报登记及核发排污许可证,提出污染源限期治理意见;
5、负责本辖区环境监理工作,依法对污染源进行检查,足额征收排污费;
6、依法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事故,协调解决污染纠纷,处理群众来信来访;
7、承办人大,政协有关环境保护的议案、提案,组织协调环保执法检查;
8、组织开展本区环保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区干部群众的环境意识。
当然,没个地方的环保局职责会有点的差异,但总得来说,以上职责是最基本的。
㈦ 有谁知道一般环保局分哪些科室,以及每个室负责什么
各区域科室设立不同,以清新县为例,设有办公室、环境管理股、环境监督股、环境监测站。科室职能如下:
一、办公室
负责人事、党建、纪检、监察、文秘、工青妇、计生、保密、档案、财务等工作;负责会务、接待、保卫、车辆管理及后勤事务等工作;组织执行机关各项规章制度,组织协调全局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县级环境保护资金。
二、环境管理股
编制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参与审核本县有关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办理权限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
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环境宣传教育、环境信息、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承担珠江综合整治、环境保护任期目标责任制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工作;发布环境质量状况等重大环境信息。
三、环境监督股(环境监察分局)
监督、指导检查全县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实施行政处罚;承担有关应诉等工作;承办环境信访案件的调查处理,输有关人大议案、政协提案的工作;组织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落实排污申报核定以及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新建项目“三同时”设施竣工验收工作;监督检查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以及限期治理项目任务完成情况等工作;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环境污染纠纷;负责清洁生产审核和辐射管理工作;参与反核反生化恐怖袭击工作。
四、环境监测站
负责县域内的日常环境监测、对建设项目的监督监测和委托监测,发布环境状况公报、重大环境信息,为政府环境保护决策及环境监督执法、排污收费等工作提供科学依据,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环境监测网。
同时,各股室、站还对应职责权限承办县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7)环保局职责扩展阅读:
环保局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拟订本县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参与审核本县有关规划、计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和环境保护任期目标。
2、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负责环境监察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
3、负责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协调解决环境污染纠纷,指导并监督管理排污费和超标准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县级环境保护资金。
4、负责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组织环境影响评价,监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的执行,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5、负责环境监测和发布环境状况公报、重大环境信息,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
6、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清洁生产和环境信息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和核事故应急的宣传教育工作。
7、协助国家和省、市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参与民用核事故应急处理,对电磁辐射和建筑材料的放射性物质防治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参与反生化、反核和辐射恐怖袭击工作。
㈧ 长沙市环境保护局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建立健全全市环境保护基本制度。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地方性环境保护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环境保护政策、规划和制度,组织编制全市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各类环境保护规划和行动计划;参与制定全市主体功能区划、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土规划;参与全市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的制定及生产力布局、技术引进等工作的综合决策;组织实施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目标。
(二)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经济政策和相关规章制度,规范和培育排污权交易市场,对排污权交易市场建设和主要污染物总量核定分配实施监管。
(三)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全市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全市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市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依法负责排污费的征收、减缓免及稽查。
(四)承担落实全市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实施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落实省政府下达的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督查、督办、核查全市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五)负责提出全市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议;参与指导和推动全市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指导督促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六)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组织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建议,按国家和省市规定审核审批全市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七)负责全市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并组织实施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热、恶臭、电磁波辐射、放射性物品、固体废物、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污染源普查和污染源限期治理工作,负责有关环境保护工作的来信来访及环境污染投诉调查处理工作;编制并发布全市辖区内企业环境风险等级评定结果;组织实施有管辖权的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批及竣工验收执行、各类污染源排放污染物等情况的环境监察和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组织实施全市环境保护系统行政执法监督。
(八)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生态保护工作。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市生态保护和发展规划、农村环境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各类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生物多样性、野生动植物、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负责全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农村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协调有机食品发展相关工作。
(九)负责全市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市核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组织实施国家核与辐射安全政策、规划和技术标准;协助上级环境保护部门监督管理全市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以及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十)编制全市环境保护科技发展规划、计划,组织管理环境保护科技发展工作、重点科学研究项目及环境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评估;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监督管理全市环境保护管理体系认证工作,监督环境保护资质制度执行情况;负责全市环境监测、环境统计和环境信息发布管理工作;组织调查评估全市环境质量状况并进行预测预警;指导和推进全市环境保护系统电子政务和政务公开等工作。
(十一)开展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交流。管理、指导全市环境保护国际合作或援建项目的实施,管理和组织协调环境保护国际条约市内履约活动,参与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十二)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开展全市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全市各类生态与环境保护的绿色创建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承担环境保护社会表彰工作。
(十三)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㈨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的行政职责
法定的行政机关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7条第2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8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6条第2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10条第2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6、《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11条第2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对本行政区域内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进行监督检查。”
7、《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5条第2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计划、科学技术、农业、建设、水利和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序号 依据名称 制定、颁布机关 生效时间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89年12月26日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8年6月1日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0年9月1日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7年3月1日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5年4月1日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3年10月1日 7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3年9月1日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3年1月1日 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国务院 2000年3月20日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国务院 1994年12月1日 11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国务院 2004年7月1日 12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3年6月16日 13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2年3月15日 14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国务院 2005年12月1日 15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3年7月1日 16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国务院 1999年1月1日 17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部 2001年5月8日 18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部 2005年11月1日 19 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 国家发改委
国家环境保护部 2004年10月1日 20 汽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部等 1990年8月15日 21 全国机动车尾气排放监测管理制度(暂行) 国家环境保护部 1991年2月22日 22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部 2004年11月10日 23 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部 2005年10月1日 24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 国家卫生部
国家环境保护部 2004年7月1日 25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部 2003年10月15日 26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部 1999年10月1日 27 防止含多氯联苯电力装置及其废物污染环境的规定 国家环境保护部 1991年3月1日 28 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 国家环境保护部 1992年10月1日 29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部 1997年3月25日 30 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部 1987年7月16日 3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部 2006年1月1日 32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国家环境保护部 2008年10月1日 33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部 2002年2月1日 34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 国家财政部
国家环境保护部
经贸委 2003年7月1日 35 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 国家财政部
国家环境保护部 2003年7月1日 36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 国家环境保护部 1992年10月1日 37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 市人大常委会 2002年9月1日 38 北京市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和京密引水渠水源保护管理条例 市人大常委会 1995年11月1日 39 北京市城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市人大常委会 2001年1月1日 40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 市人大常委会 2001年1月1日 41 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 北京市政府 2007年1月1日
㈩ 环保局的职能和部门大概是什么
环保局主要职能:
1、拟定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行政规章;受国务院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 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拟定国家环境保护规划。
2、拟定国家关于全球环境问题基本原则;管理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交流;参与协调重要环境保护国际活动;参加环境保护国际条约谈判;管理和组织协调环境保护国际条约国内履约活动,统一对外联系;管理环境保护系统对外经济合作。
3、负责核安全、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拟定有关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参与核事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对核设施安全和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核承压设备实施安全监督。
环保部的下属司级机构有:办公厅、规划与财务司、政策法规司、行政体制与人事司、科技标准司、污染控制司、自然生态保护司、核安全管理司、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司、环境监察局、国际合作司、机关党委。
(10)环保局职责扩展阅读:
环保局科室职能:
一、办公室
负责人事、党建、纪检、监察、文秘、工青妇、计生、保密、档案、财务等工作;负责会务、接待、保卫、车辆管理及后勤事务等工作;组织执行机关各项规章制度,组织协调全局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县级环境保护资金。
二、环境管理科
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环境宣传教育、环境信息、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承担珠江综合整治、环境保护任期目标责任制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工作;发布环境质量状况等重大环境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