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面传唤治安
㈠ 传唤书上写的是治安管理的原因传唤 不会因为刑事案件吧
违反治安管理的,属于行政案件,不构成犯罪,不是刑事案件内。但是,公安机关经调容查后,发现涉嫌犯罪了,会立案侦查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九十五条 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
(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㈡ 治安传唤和刑事传唤有什么区别
治安传唤和刑事传唤有以下几点区别
1、依据不同:治安传唤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专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属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而公安机关的刑事传唤的适用依据为《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刑警办案须知》;
2、适用对象不同:治安传唤针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人,
而刑事传唤的适用对象是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参见《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三条之规定);
3、性质不同,拘传和传唤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诉讼行为,拘传是法定的刑事强制措施的一种,拘传具有一定的强制性。
而传唤就是通知,不具有强制性。
㈢ 公安局是怎么传唤人的
公安机关的传唤主要分刑事传唤和治安传唤两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二、不同情形适用的程序:
(一)在消防执法过程中,需要传唤的,承办执法人员应当填写《传唤证》呈批报表,报领导批准后,出具《传唤证》。
(二)承办执法人员依法将《传唤证》送达被传唤人;被传唤人应当在《传唤证》回执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收到日期。
(三)对被传唤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传唤或逃避传唤的,经领导批准,依法实施强制传唤。
(四)被传唤人传唤到案后,应及时进行讯问查证,制作讯问笔录,每次讯问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五)对当场发现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承办人员可以口头传唤有关人员。宣布口头传唤时,承办人员应当说明传唤的理由,并在讯问时将口头传唤的情况记入笔录。口头传唤和书面传唤。
㈣ 治安管理处罚法传唤8小时后怎么办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传唤是司法机关通知诉讼当事人于指定的时间、地点到案所采取的一种措施。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指定的地点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单位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传唤的目的是保证刑事诉讼活动有计划进行,及时处理案件,传唤必须使用法定的诉讼文书--传票。传票应先期送达被传唤人。
受传唤人应按传唤要求准时到案。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到案的,要承担法律规定的责任。经依法传唤而拒绝到案的,司法机关可根据侦查或审判活动的需要,依法采取拘传的强制措施,强制疑犯罪嫌疑人到案。
需要对犯罪嫌疑人拘留或逮捕的,也可以在拘传后变更强制措施,执行逮捕或进行拘留。同时,拒绝接受传唤,也可作为对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的一个表现,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因此看是否属于情况复杂,如有必要可以聘请律师提供帮助。
(4)书面传唤治安扩展阅读:
传唤的注意事项
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派出所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票)传唤。
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
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以及法律规定可以强制传唤的其他违法行为人,可以强制传唤。强制传唤时,可以依法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原因和处所通过电话、手机短信、传真等方式通知被传唤人家属。
公安机关传唤违法嫌疑人时,其家属在场的,应当当场将传唤原因和处所口头告知其家属,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被传唤人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或者有其他无法通知的情形的,可以不予通知,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使用传唤证传唤的,违法嫌疑人被传唤到案后和询问查证结束后,应当由其在传唤证上填写到案时间和询问查证结束时间并签名。拒绝填写或者签名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传唤证上注明。
对被传唤的违法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案情复杂,违法行为依法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违法嫌疑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传唤的时间一般不能超过12个小时,如果超过这个时间规定的话,则就属于超期羁押。
㈤ 哪些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需要传唤口头传唤与《传唤证》传唤有何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八十二条
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内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容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㈥ 治安传唤,如果联系不上被传唤人,则会发传唤证给家属吗还是工作单位
《公安机关来办理行政源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
单位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规定,需要传唤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适用前款规定。
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违反治安管理、消防安全管理、出境入境管理的嫌疑人以及法律规定可以强制传唤的其他违法嫌疑人,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传唤。强制传唤时,可以依法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并通知其家属。公安机关通知被传唤人家属适用本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不可以发传唤证给家属或者工作单位。
㈦ 口头传唤在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具体依据是什么
口头传唤的依据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一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 :
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㈧ 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传唤是怎么规定的
传唤是公安机关依法通知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地点接受调查的一种措施。
实施传回唤的方法一般有两种,一种是答认为需要当事人到案接受调查的,由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传唤证,实施传唤;另一种是现场发现违法行为需要实施传唤的,公安民警出示证件后可实施口头传唤。
不管采取哪一种方法,当事人都应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按时到案接受调查,如果当事人没有正当理由拒不服从传唤或逃避传唤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强制传唤的措施,强制当事人到案接受调查。
㈨ 口头传唤在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具体依据是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 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因此口头传唤的依据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一款。
㈩ 治安案件口头传唤,必须在案发现场吗
不是。不能机械地理解当场发现。当场不等于现场。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需要传唤的,使用传唤证。对于当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可以口头传唤。”
在执法实践中,当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的人有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正在实施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产等违反治安管理案件的案发现场即被公安人员发现的违法行为人;第二种情形是违反治安管理的案件发生后,违法行为人现场逃脱或逃避处罚,公安民警在日常工作中当面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
目前,在不少地方的公安机关把口头传唤仅限于第一种情形。
那么,对第二种情形的违反治安管理的人能否适用《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对于当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可以口头传唤”呢?可以从四个方面进行分析。
第一,当场不等于现场。 当场既包括发生案件场所的那个地方和时候,也包括发生案件场所以外的那个地方和那个时候。《条例》之所以规定“当场发现”,而不是“现场发现”,并不是立法者不懂“当场”和“现场”的不同,而是已经考虑到执法实际的情况。因此,如果把“口头传唤”仅局限于“现场发现”,那是不符合《条例》规定传唤措施立法本意的。
第二,用书面传唤合法而不合理。 公安民警在日常开展的各种职务活动中,不可能时刻怀揣辖区所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传唤证,在这种情况下当面发现需要传唤到案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如机械照搬“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需要传唤的,使用传唤证”的规定,一则不可能让违法行为人呆在原地,等到单位开具传唤证后再将其传唤到公安机关;二则势必造成违反治安管理的人继续逃避处罚,不利于打击违法活动。
第三,不采取措施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传唤到案是公安民警失职。治安案件发生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并不都能在案件现场被查获,公安民警在日常下社区、治安巡逻等职务活动中,经常会当面发现一些未及时到案的治安违法行为人,这时如果不采取果断措施,违法人员将有继续逃脱躲避处罚的可能。作为一般的群众都有义务将违法人员扭送到公安机关,而身负维护社会治安重任的公安民警,如果不能采取“口头传唤”的方式将治安违法人员传唤到公安机关,打击违法活动就会拘泥于一纸《传唤证》。
第四,采取先“口头传唤”后“书面传唤”的做法,表面合法实际违法。执法实践中,对非发案现场当面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都是采取果断的“口头传唤”方式将其传唤到公安机关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到公安机关之后,又让其在《传唤证》上签名的做法,实际上是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连续实施两次传唤,这样做有悖《条例》以及有关使用治安传唤的规定精神。
综上所述, 上述所指的两种情形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应当都是符合《条例》规定的“当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均可以使用口头传唤。